“和而不同”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促进的
“和而不同”哲学命题的渊源
“和而不同”命题的提出和运用体现了中国古代治世方略经验的理论总结。《国语·郑语》记载,史伯在回答郑桓公“周其弊乎”的发问时认为,西周最大的弊端就是“去和而取同”。就是说它违背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规律。他把“和”(多种事物—“他”的相互作用)和“同”(单一事物的重复相加)对比,认为阴阳和而万物生,完全相同的东西则无所生。又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齐景公问:“和与同异乎?”晏婴说:“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焯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晏子以“做饭”为例来强调君在处理政务上的原则是“否可相济”(和)。孔子在此关系上提炼出“和而不同”的哲学命题。在《论语·子路》篇中,“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即是说,作为君子来讲会汲取别人的有益的思想,纠正其错误的意见,得出正确的结论而决不盲从,这叫“和而不同”;至于小人却只会随声附和,从不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 ,这叫“同而不和”。显然,孔子把对“和”与“同”的不同取舍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表现了重和去同的价值取向。把这种“重和去同”的思想用于治世方略的思想家是吕不韦的《吕氏春秋》。秦王朝走了一条“重同去和”之路,全面实施申、韩之术并片面地实践了韩非学说中“欲治者奚疑于重刑”的一面,忽视了赏罚并用、任法去私等重要内容,结果导致了秦朝过二世而亡。而西汉董仲舒崇尚“和”,指出:“和者,天地之正也,阴阳之平也,其气最良,物之所生也。诚择其和者,以为大得天地之奉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即把“和”作为天地间最普遍的原则。他虽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但其实质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兼取道、法、阴阳五行说等各家思想,把礼治与法治相结合。这个实践不仅使我国步入了第一个强大的盛世,而且为后世的发展建立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重和去同”的文化意蕴
“重和去同”是中国哲学的根本特性,是中国文化的本质特征。“重和去同”思想真谛就在于以承认事物多样性、差别为前提的统一性。这是因为整个世界都是由多种多样异质异形的成分并存、对立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成分在矛盾统一体中相互作用、相克相生,相辅相成、交感转化,方能达到相对平衡协调状态,实现多样性的统一。这种思想在西方也有相类似的观点,但我们和他们有很大的不同。东西方这种思想在历史的发展中也得到了印证。如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硝烟中,都形成了大一统的帝国;而在西方历史中,由于其思维方式是重分别和对抗,在战争中也曾有过统一,但其结局是建立了许多小王国,未能形成中国大统一的局面。
“重和去同”的思想在现时代也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万隆会议上周恩来用东方人特有的睿智说:“这个会议应该是求同而存异;我们之间尽管有许多不同,但我们都受过殖民主义造成的灾难和痛苦,所以应该互相了解和尊重、互相同情和支持,而不是互相排斥和对立。”结果“求同存异”成了万隆会议的原则。在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虽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结合新的时代发展的形势,创造性地提出的伟大构想,但与“和而不同”思想仍有着某种契合的因素。“一国”可理解为“和”,“两制”即是“不同”。既承认“不同”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之差异,又以“和”来统一。因此可以说,“一国两制”构想,既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宣传和论证“和而不同”思想与“一国两制”相契合的关系,容易得到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人的认同,实现中华民族及海外华人的大团结。
“重和去同”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精髓。对于“和谐社会”这个概念的提出,我认为这不仅是我们党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过程中提出的未来社会建构的理想模式,而且也是解决当前各种不和谐现象、各种社会子系统失衡所提出的战略方针。这是因为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目前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和而不同”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首先,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是经济多样化相当明显:如从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来看,国有、集体、私有各占1/3,而且经济发展中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同时不同区域和利益主体的经济收入在不断拉大。
其次,在政治领域中是社会阶层多样化,除了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外,出现了六组新兴的社会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再次,在文化方面思想意识多样化,城乡教育差距较大落后腐朽文化还有一定市场。不少群众自觉不自觉地相信因果报应、占卦算命、看风水等。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就必须用“和而不同”的思维方式以及“海纳百川”的胸襟,去寻求“百川”的最佳交汇点,来善待这些矛盾。
“和而不同”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文化路径
首先,“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民族、宗教、党派、阶层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之间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是它们都是共存、共生于一个社会之中。它们各有各的生命力。“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富民”不是富少数人。和谐社会应当给各类人谋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提供生存
与发展的条件,从而把各类社会资源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的经纬交织的公民社会。
其次,“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所谓“合理”,是说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子系统之间有一个比较匀称、比较均衡、比较稳定的关系。这些子系统通常指的是人口结构、阶级结构、民族结构、职业结构、地区结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是社会的框架。社会结构合理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结构不合理,必然会把社会距离和社会矛盾拉大,与此相应的是社会张力也大。社会张力一大,社会冲突一触即发;反之,社会结构合理,社会距离适当,社会矛盾也会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整合、社会控制的难度比较小,成本比较低,和谐社会容易建成。
再次,“和谐社会” 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有条”则“不紊”。有轨才会减少越轨。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社会就会井然有序。社会规范分成文与不成文两大类:法令、条例、规章、纪律以及一部分道德,为成文的;风俗习惯以及一部分道德为不成文的。法是强制性,虽有弹性,总体上是刚性。道德水准虽然也分层次,但是总体上是高层次的,比法律水准高。
最后,“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所谓“社会运筹”,就是书本上常用的“社会整合”。在调节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时,运调自如,运筹决胜。手段不仅多样,而且高明、灵活,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依存,相得益彰,而不是互相抵消,彼此扯皮。社会结构是人搭起的架子,社会规范也是人制订的,一句话都是人运筹起来的。运筹得当,兼顾各方,兼容并包,各得其所,皆大欢喜;运筹得当,方能用尽可能低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
我们所要的和谐是变革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是社会流动、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和谐。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和谐社会是对以往各种相关理论的扬弃,是对以往各种相关理论的突破,是对以往各种相关理论的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而不同文化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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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思政部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