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影视产业版权融资的法律对策
我国的影视产业要做大、做优、做强,就必须突破版权信贷融资的瓶颈,为此应针对影视作品的版权确权、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变现等各环节,找寻相应的影视教育法律对策。版权确权方面,应改革版权登记制度,完善版权公示制度,以利于沟通信息、明晰权属、减少纠纷;版权评估方面,应对《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出修改与完善,详明规定评估方法的选取、评估方法的运用、逻辑推理计算等实质性内容;版权质押方面,应该立法确认与规范版权期待权成为质押融资的标的,通过部门立法与行政指导来肯定与宣导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动态组合担保模式,并主张作省一级的地方性立法,统一规范版权融资的财政支持政策;版权变现方面,创新版权信托、版权拍卖、版权挂牌交易等法律制度,推动版权流转体系的建构。
2011年,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郑重指出,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与支柱,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重点发展的九大重点文化产业之一,影视产业的发展将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影视产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具有特殊性,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它对资金、设备、技术的要求较高,制作成本不断上升,逐步具有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特点。2009年的《阿凡达》总成本达到创纪录的5亿美元,电影业成为“最烧钱”的文化产业的代表。我国的影视产业要做大、做优、做强,就必须突破信贷融资的瓶颈,插上资本的翅膀,一飞冲天。为此,应针对影视作品的版权确权、版权评估、版权质押、版权变现等各环节,找寻相应的法律对策,求取版权融资的顺畅。
一、版权确权的法律对策
在我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的登记是自愿性质的,版权的权属不透明,加之版权交易过程也不要求对外公示,版权的权属一旦发生变动,其他人难以分辨,非常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如对出质人所出质的版权,相对人无法确定其是否为真实的版权所有人。又如,版权所有人(如自然人)与出质人(如该自然人所在的影视公司)并非同一人,这将导致质押合同效力待定,影响质押权人的权利保障。所以,版权确权是版权融资的前提和基础。
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版权公示制度,将版权的流转过程进一步公示出来,以利于沟通信息、明晰权属、减少纠纷。我国应改革版权登记制度,对影视作品采行强制登记制度,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系统、版权质押登记系统、版权交易登记系统,以供检索。当然,在版权质押的操作过程中,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对版权的权属作出承诺、确认与担保,并对出现法律风险后的责任承担在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
此外,创新保险法律制度,探索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极其重要。2010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要进一步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2010年6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是推出国内首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介入,将这种著作权瑕疵导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购买方遭致侵权索赔,保险公司可以代其向著作权实际持有人赔偿。这样就可以化解著作权瑕疵,缩短了交易周期,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成功率。”
二、版权评估的法律对策
版权价值的评估是版权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影视企业能够顺利融资的基本工作。在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健全的评估体系,贷款额度难以确定。我国尚未建立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没有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建立相应的、权威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使得评估的随意性很大,经过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甚至借贷双方的认同。”影视作品,尤其是尚未进入市场,没有经过市场检验的作品,往往是最需要融资,却又最难以对其作版权价值的评估。
2010年12月1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予以实施。依笔者看来,该指导意见虽对从事版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从业条件、评估对象、操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但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有待完善。另外,对于评估方法的选取、评估方法的运用、逻辑推理计算等实质性内容,应有详明的规定。
具体而言,版权评估机构的治理结构应予完善,版权评估小组的组成方面,应充分吸纳版权领域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参与,力求合理。确定动态评估方式,在影视企业经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质押版权进行评估,尽可能避免因侵权带来质押物价值的减少。强化版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介入版权融资的评估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评估项目出现问题,版权评估机构负有赔偿差额的责任,以此促进公正评估。尤为关键的是,应针对影视产业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版权评估标准、方法、流程,并细化操作规则,保证影视作品版权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在实践中出现的行之有效的影视版权的评估方法,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宣扬和推广。
三、版权质押的法律对策
版权质押是版权融资的的中心环节,也是版权融资的主要环节。影视企业利用版权来作质押融资,困难多多,亟应多方探寻法律对策。
版权期待权能否成为质押融资的标的,有待立法的确认与规范。在物权领域,“法律对期待权的保护是明确的,比较典型的就是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购买的就是尚未形成的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获得的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商业银行为在建工程发放抵押贷款,也是基于这一原理,版权的期待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是可以交易、能够流转的。影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完全具备作为质押标的的条件。
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动态组合担保模式,应得到立法上的肯定,并予以完善。2008年,北京银行以版权质押方式为华谊兄弟影业公司提供1亿元打包贷款。此后,又分别为《画皮》《叶问》《第一书记》等多部片子提供融资。北京银行朝外支行以版权质押加第三方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为博纳影业公司提供了一次性“打包”贷款1亿元,用于电影《龙门飞甲》《大话射雕前传》《美丽人生》《抓猴》等4部电影以及1部电视剧《十月围城》的拍摄。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了专门针对影视企业的融资产品“影视通宝”,以影视作品的应收账款和版权质押从银行获得融资,唐德传媒由此获得中行3910万元信贷资金支持,成功拍出《金大班》《永不消失的电波》等一批影视作品。这种动态组合担保模式,分散了风险,银行的利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在贷款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招商银行在为《集结号》提供 5000万元人民币无第三方担保贷款时,针对贷款的投放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条件来控制风险,为日后建立影视产业贷款的投放和管理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创新保险制度,也可以活络版权质押融资。在保险机构参与的影视产业融资项目中,保险机构承保与否往往决定了银行借款与否。我国应加快培育和完善影视产业信贷融资保险市场,有效分散信贷融资风险。保险机构应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预算险、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适合影视企业特质和需求的新型保险险种和保险业务,促进影视产业与保险产业的合作,开创影视产业与保险产业的双赢。
对于影视产业的版权融资,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政府应当出资设立影视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尽快设立或增加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乃至补贴担保费、评估费、登记费用、律师费用等。综观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支持的政策实践,可谓是问题多多,如出台政策的层级较低,政策支持的目标多为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而对版权质押融资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来源缺乏保障,政策的法律效力不足等等。为此笔者主张应作省一级的地方性立法,统一规范版权融资的财政支持政策。版权主管部门亦可考虑联手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在国家层面上出台专门的版权质押融资的部门规章。支持政策应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对企业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支持政策还应具有确定性,应该确定长期稳定的版权融资政策支持专项资金,明确资金来源,也明确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四、版权变现的法律对策
在我国,影视企业融资艰难,与版权变现不易息息相关。版权流转市场狭小并且不健全,版权质押物由于流动性差而不便处置,严重影响了版权中的财产权质权的实现。“目前国内尚无特别的法律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问题,质权人只能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才能执行质物,而获取判决可能既耗时又昂贵。目前的司法执行规则中,尚无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如何转让给执行拍卖的买方或者根据司法变卖规则而购买该知识产权的质权人的规定。”有鉴于此,应该制定和完善版权的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加强《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采行综合的法律对策。
就银行本身而言,可以运用多种方式参与经营版权,获取收益。银行如对版权经营业务熟悉,可把版权作为出资方式,化为股权,直接参与经营,获取版权的长远利益。对于版权经营业务不熟悉但是暂时难以将其变现或者对于版权有足够信心的银行,可以运用版权信托的方式收回借款,获取收益。具体而言,就是由银行将影视作品版权委托给受托人运营,银行获得运营收益且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只要受托人妥善管理,银行可能会获得更大的长期收益。
为了降低风险,早日回收资金,银行也可选择转让版权,实现版权的变现。版权拍卖、版权挂牌交易的立法完善与行政指导,尤显重要。所谓版权拍卖,就是将影视作品版权以拍卖的形式向市场出让,价高者得,以便使一段时期内的优秀作品更高效地进入商业运作流程。所谓版权挂牌交易,在这里是指由银行作为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影视作品版权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而予以转让的行为。由于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加之操作简便,可谓是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协议方式的优点。版权挂牌交易是较好的版权转让方式,有助于我国版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荣。
版权交易中心和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纷纷涌现,提供了版权交易的平台,推动版权流转体系的建构。2010年5月8日,首个国家级版权交易系统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开通,北京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也同步启动,为信托公司介入解决文化企业版权融资提供了契机。交易系统开通首日,总额超过1亿元的30个项目挂牌交易,影视版权项目为数不少。相关的交易规则和管理规则,有待制定和完善。
作者:李娜 万克夫 万里行 来源:经济师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