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的隐私侵权现象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04 09:24
摘要 本文从节目类型、侵权方式、节目对象、侵权特征等几个方面,对这一话题作一宏观分析,开简单探讨其趋势和意义。
关键词 电视节目 个人隐私 侵权
近年来,随着电视产业化属性的日益凸显,我国电视正在经历一个性质和功能转型,即从主要承载教化宣传功能转向突出大众娱乐功能,这使它越来越深地介入个人生活领域,引发大量隐私侵权的事例。本文试图从一个宏观的视角,以对电视节目的整体梳理为基础,对其隐私侵权现象进行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容易侵犯隐私的节目类型分析
电视是高度类型化的媒体,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其在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程度上,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对电视节目介入私人领域范围和深度的理解,以及近年出现的较集中或影响较大的关于电视节目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节目类型可能更容易出现侵犯隐私的情况:
从节目的内容或题材上看,主要集中在电视新闻节目、生活情感类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等类型上;
从节目形式上看,主要是新闻节目的隐性采访、情感类节目的跟踪拍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视谈话或访谈、电视真人秀等。
1 电视新闻节目
随着电视内容的平民化和商业化转向,电视民生新闻兴起,电视新闻转向了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有时电视媒体以贴近百姓关注民生之名,粗暴地把镜头伸进普通百姓的个人空间,“将表现百姓生活的新闻演绎为对百姓个体隐私的‘曝料’,将电视媒体变成都市逸闻趣事集散地和批发地的行为,将百姓新闻变成了市井的电视围观”,并“将媒体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变成了仅仅满足部分电视观众‘窥视’他人隐私的公开场所,降低了媒体的品牌与形象”。
另外,在一些重大的灾难报道和负面报道中,也容易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隐私信息。媒体在行使社会批评和媒体监督功能的时候,容易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媒介可能造成的伤害。
即使是正面报道,由于报道方式可能并不被人们认同,也会造成报道对象的私生活受到极大干扰。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则关于网络暴力的新闻报道,引用了一名13岁的初中生张殊凡评价一些网页“很黄很暴力”的话,该生的学校、班级和姓名都有字幕显示,结果,她一夜之间就成为了众人批判嘲讽的焦点,进而个人信息被网络搜索,“很黄很暴力”也成为网络流行语,用来指称言不由衷的说谎者。也许,对记者而言,这样的报道只是其职业过程中的一种习惯,或者形式,但造成的后果,对一个孩子来说,绝对是不公平的。
2 电视情感类节目
这类节目可能是导致隐私权受损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类型了。这类节目,以平民化的视角、生活化的形式,来展现普通人的情感,总是较深的直接介入私人空间,以满足不同观众倾诉和窥探的欲望,因此,隐私侵权的现象比较多见。主要表现为:
一是刻意挖掘和渲染节目对象的个人隐私。
在情感类节目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节目对象虽然接受媒体的采访谈话请求,甚至主动联系媒体要求其介入自己的生活空间,但其在节目过程中仍然希望有所保留,或者不愿意完成敞开心扉,这时候,记者或主持人往往会穷追不舍。通过各种方式将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都揭示出来,甚至故意激化矛盾,制造冲突,以产生更能抓取眼球的“看点”。进而,节目为了追求画面效果,往往将这些具有冲击力的内容保留下来,故意突出,在节目介绍中反复播放。虽然媒体总是把自己打扮成调解者、“和事佬”或者社会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于事无补,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二是不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电视节目对他人隐私的披露必须经过隐私主体本人的同意。隐私从法理上说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他人不可以代为放弃隐私。但许多情感类节目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图以委托人的授权将其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合理化。事实上,即使是夫妻,当一方随意在媒体上公开谈论另一方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除非所有的当事人都同为委托人,否则,媒体绝对不可因为一方的委托而具备调查并展示另一方隐私的权利。
电视情感类节目在形式上,以情感访谈和生活实拍两种类型的节目最为人诟病。前者如央视的《心理访谈》、上海台的《心灵花园》、上海文广的《大话爱情》等,后者如台湾的《超级搜索线》、长沙台的《情动八点》等。《心灵花园》和《大话爱情》之类的情感倾诉节目已经遍地开花,也惹起了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电视媒体之间的多起官司。例如,《大话爱情》曾播出一起前妻的婚姻倾诉节目,结果媒体和当事人都遭到了前夫及其家人的起诉。
3 电视娱乐节目
电视娱乐节目涉及隐私较多的主要有三种节目形式:
一是娱乐新闻节目。娱乐新闻节目主要涉及名人隐私较多。这些娱乐名人,由于其公众人物的身份,使其个人生活成为大众感兴趣的话题,出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目的,他们也相应地在隐私权限上比普通人更少保留。但近年娱乐记者对他们的过度干扰,也使名人们的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如香港的娱乐界人士曾因为“狗仔队”对他们的私生活的肆意侵扰而进行集体抗议。
二是明星谈话节目,包括像《艺术人生》、《超级访问》、《鲁豫有约》、《背后的故事》等较正式的谈话节目,也包括《康熙来了》这样的脱口秀节目。这类节目以明星为卖点,但话题又总是围绕明星的私人生活展开,属于隐私话题,但一般来说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三是“真人秀”节目。这类节目问题更突出一些。真人秀节目本质上是游戏节目,其诞生之初,即以真实展现普通人的特定生存状态而引起广泛争论。国外曾分创下极高收视率的真人秀栏目如《幸存者》、《老大哥》等,都以展示特定情境中人的真实生存状态为卖点,把他们生活中的各种细节或人性中尔虞我诈的一面都呈现给观众,甚至连私密性极强的性爱镜头也会在节目中出现,而目前美国正在热播的“真人秀”节目《真心话大冒险》,其规则是,被提问者只要如实回答21个问题就可以捧走50万美元奖金。节目制作方事前会针对节目参与者展开专门调查,以保证主持人能提出参与者最不愿面对的问题。由于所有的问题都直击内心最私密处,在如实回答问题后,不少人付出了个人隐私受损、个人诚信度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甚至家庭因此被毁的代价。事实上,这类节目吸引人的地方,正在于它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窥私欲。这类节目在国内的移植也多面临着侵犯隐私方面的责问。
综合不同类型电视节目侵犯隐私的具体情况,从被侵权的对象看,以下几个类型的对象被侵犯隐私的现象比较突出:
1、所谓的行为不当者。媒介往往过于强调其社会功能,而忽视报道对象的个人权利保护,以致于陷人道德主义批判的快感之中,过多挖掘节目对象生活中的负面信息,甚至采取主观性较强的“污名化”报道方式。同时,这样的节目可能涉及其家人朋友,也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扰。
2、青少年。电视节目在涉及孩子的形象时,应格外注意对其隐私的保护,在对受灾难、有疾病、遭遗弃或有某种不当行为习惯的孩子进行报道的时候,都可能造成对孩子的伤害。
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是,节目往往站在家长的立场上,对青少年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没有足够的尊重,直接展示他们的隐私,还以教育者的身份对孩子进行管教。如某期访谈节目,家长称其上高中的儿子整天不归家,成绩下降,最后节目展示了其与女友在校外同居,母子俩发生冲突的过程。孩子的做法虽然错误,但电视节目如此赤裸裸地侵犯其隐私权利,对其生活必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这里反映的问题是,节目迎合了传统的强势话语规范,照顾了父母教育孩子的权利,认可了父母管教孩子的正当性,却粗暴地侵害了孩子的隐私和尊严。
3、公众人物。关于公众人物隐私,一向是讨论热点,这里不再赘言。
4、普通人。这些人,有的是自己主动向电视媒体展示自己的私人生活,如一些情感节目的倾诉人和委托人、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他们以出让隐私为代价,来达成自己的某些目的。对他们而言,可能很难说会构成隐私侵权,但节目的过程和结果并不是他们所能掌控的,最后个人隐私可能会受到很大损害。也有些人是被动地卷入其中,可能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见证者之一,但他并不愿意自己的形象和生活细节被媒体展示出来,有的甚至因为接受采访或参与谈话节目时,只因观点不被认可而受到观众的非议,个人生活因此受到干扰。
三、电视节目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传播特征分析
电视节目由于其形象性、直观性、广泛性等媒介特征,而使其在涉及损害公民隐私方面也呈现出不同于其它媒介的特性。
1、节目内容与私人生活联系的紧密性
这一点决定了电视这一家庭化的大众传媒一方面既能满足受众通过媒介与他人的日常生活关联起来并窥探他人生活状态的愿望,同时又易于侵犯节目对象的个人隐私。
2、隐私传播的广泛性和影响的严重性
电视媒介由于其信息传播介质的综合性,尤其是画面的直观性和生动性,使其在暴露他人隐私的时候容易给人特别深刻的印象,也会立刻使受侵害者的形象被人识别,从而使其原有生活受到很大的干扰。加上电视受众面的广泛性,更使隐私内容得以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3、电视回避隐私争议的空间相对其它媒介较小
因为电视报道需要提供图像和声音,它比文字的选择余地要小得多。正如jeffrey·loen所言,印刷文字可以提供的隐私尺度照相机却很难得到,电视则更为困难,报纸可以轻松地谈论灾难和伤员,而电视却做不到。当然。电视节目中也会采取一些措施规避个人隐私的泄露,如在面部打马赛克、让当事人戴上面具或用幕帘遮挡、对录音做变声处理等。但这些措施并不总是有效。比如都市报纸上满是缠绵悱侧的情感故事,很少会出问题,但电视上的情感故事,当事人即使戴上面罩也会惹来无数麻烦。前面所举情感谈话节目就是例证。
另外,电视画面还可能会无意中泄露隐私信息。电视画面符号包含更多作者无意表述也无法删除的信息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只是事实的背景,甚或与作者传达的意义无关,但它们并不因此丧失自身的意义和被受众接受并解读的权利。比如电视新闻中出现的背景人物,并非节目对象,也与新闻内容无关,却容易使人将其与新闻事实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其私生活受到影响。
4、电视节目内容可能引发网络等其它媒体的进一步侵权行为
电视节目本身可能并不构成直接的隐私侵权,甚至在有些负面报道中采取了刻意的保护隐私措施,但传播技术的发展,却使得一些负面新闻在网络传播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引发网络人肉搜索等更进一步的隐私侵权行为。以张殊凡事件为例,电视节目中原本持正面报道的态度,但在网络上却受到激烈讨伐,未成年的当事人更多的生活信息也被暴露出来。
四、一点思考
基于以上的探讨,笔者觉得由此引起的电视伦理问题的明显变化值得关注。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电视节目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习惯于把原来意义上的隐私予以公开了。“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们充满好奇并且好打听别人隐私的时代,隐私的价值、谨慎的态度和依赖的基础为表现狂所破坏,典型的例子就是《老大哥》和《杰瑞·斯普林格秀》”。
此话指出的一个事实是,隐私话题已经成为了电视节目的常态。
我们可以说这是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侵入的表现,但也不妨反过来说,是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以前者的立场来看,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媒介对个人自由生活权利的冒犯,而以后者的立场来看,我们看到的却是普通大众参与媒介并成为主角的积极意义,甚至有学者认为隐私公开是媒介的平民意识得以确立这一传播范式转变的标志:“(媒体)用平民的眼光,站在平民的角度进行传播,使传播中所展现的状态与现实的平常生活状态一致,使普通人获得与媒介中人物同步的心态的和情感的共鸣。”“隐私话题在大众传媒的扩张,彰显了传媒话语由单一话语走向话语多元。……显示出政治力量之外的市民力量开始在原来意识形态的阵地上开拓出自己的空间,同时也具有显示市民社会形成的社会学价值。”
很难对电视节目越来越多表现私生活作简单的价值判断。它涉及公众兴趣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媒介利益、新闻自由与个人自由、不同主体之间的个人权利等多种价值和权利冲突。甚至,一次关于隐私问题的争议,可以同时体现一个人的同情心、文化礼仪观、窥探欲、社会交往心理等多重矛盾。那些隐私话题,显然很好地满足了公众的收视兴趣,同时,通过电视这一客厅媒介,人们可以轻松地观察其他人的日常生活,他人的喜怒哀乐,从而可以舒解自己的生活压力,产生一种社会联结感和交流感,消除孤独。而且,那些话题也许还可以承载更为重大的社会意义。但是,当电视节目确实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的时候,人们又会出于同情心,出于对窥视行为的心理抵触,转而指责媒体。“公众对侵犯隐私的反应最大限度地表明了我们的虚伪性:就有关英国皇家的报道而言,我们一边指责记者,一边着迷于这些新闻。”因此,准确界定隐私问题的道德边界,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商业利益是媒体日益追逐隐私内容的一大动因。布尔迪厄说:“电视给观众提供一些粗俗的产品,比如脱口秀,赤裸裸的社会经历曝光等等,而这些都不过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偷窥癖’和‘暴露癖’。”作为交换,观众则为其提供了收视率和广告保障。当私生活成为媒介消费符号的时候,确实有理由提出诘问了:媒体是否真的可以随意把个人生活当做大众消费主义狂欢的材料。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感受?也许,“粗俗”或“低俗”是一个准确却无力的指责,电视节目需要更有力的约束(也可以匙自我的道德约束),却是不争的事实。
总之,电视节目中的隐私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媒介伦理问题。法律的界限更宽泛,而记者在法律与良心之间,还有很大的徘徊余地。这也对电视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提出了拷问。
关键词 电视节目 个人隐私 侵权
近年来,随着电视产业化属性的日益凸显,我国电视正在经历一个性质和功能转型,即从主要承载教化宣传功能转向突出大众娱乐功能,这使它越来越深地介入个人生活领域,引发大量隐私侵权的事例。本文试图从一个宏观的视角,以对电视节目的整体梳理为基础,对其隐私侵权现象进行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容易侵犯隐私的节目类型分析
电视是高度类型化的媒体,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其在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程度上,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对电视节目介入私人领域范围和深度的理解,以及近年出现的较集中或影响较大的关于电视节目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节目类型可能更容易出现侵犯隐私的情况:
从节目的内容或题材上看,主要集中在电视新闻节目、生活情感类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等类型上;
从节目形式上看,主要是新闻节目的隐性采访、情感类节目的跟踪拍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电视谈话或访谈、电视真人秀等。
1 电视新闻节目
随着电视内容的平民化和商业化转向,电视民生新闻兴起,电视新闻转向了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有时电视媒体以贴近百姓关注民生之名,粗暴地把镜头伸进普通百姓的个人空间,“将表现百姓生活的新闻演绎为对百姓个体隐私的‘曝料’,将电视媒体变成都市逸闻趣事集散地和批发地的行为,将百姓新闻变成了市井的电视围观”,并“将媒体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变成了仅仅满足部分电视观众‘窥视’他人隐私的公开场所,降低了媒体的品牌与形象”。
另外,在一些重大的灾难报道和负面报道中,也容易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隐私信息。媒体在行使社会批评和媒体监督功能的时候,容易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媒介可能造成的伤害。
即使是正面报道,由于报道方式可能并不被人们认同,也会造成报道对象的私生活受到极大干扰。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中央电视台播出一则关于网络暴力的新闻报道,引用了一名13岁的初中生张殊凡评价一些网页“很黄很暴力”的话,该生的学校、班级和姓名都有字幕显示,结果,她一夜之间就成为了众人批判嘲讽的焦点,进而个人信息被网络搜索,“很黄很暴力”也成为网络流行语,用来指称言不由衷的说谎者。也许,对记者而言,这样的报道只是其职业过程中的一种习惯,或者形式,但造成的后果,对一个孩子来说,绝对是不公平的。
2 电视情感类节目
这类节目可能是导致隐私权受损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类型了。这类节目,以平民化的视角、生活化的形式,来展现普通人的情感,总是较深的直接介入私人空间,以满足不同观众倾诉和窥探的欲望,因此,隐私侵权的现象比较多见。主要表现为:
一是刻意挖掘和渲染节目对象的个人隐私。
在情感类节目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节目对象虽然接受媒体的采访谈话请求,甚至主动联系媒体要求其介入自己的生活空间,但其在节目过程中仍然希望有所保留,或者不愿意完成敞开心扉,这时候,记者或主持人往往会穷追不舍。通过各种方式将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隐私都揭示出来,甚至故意激化矛盾,制造冲突,以产生更能抓取眼球的“看点”。进而,节目为了追求画面效果,往往将这些具有冲击力的内容保留下来,故意突出,在节目介绍中反复播放。虽然媒体总是把自己打扮成调解者、“和事佬”或者社会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于事无补,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二是不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电视节目对他人隐私的披露必须经过隐私主体本人的同意。隐私从法理上说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他人不可以代为放弃隐私。但许多情感类节目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图以委托人的授权将其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合理化。事实上,即使是夫妻,当一方随意在媒体上公开谈论另一方时,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除非所有的当事人都同为委托人,否则,媒体绝对不可因为一方的委托而具备调查并展示另一方隐私的权利。
电视情感类节目在形式上,以情感访谈和生活实拍两种类型的节目最为人诟病。前者如央视的《心理访谈》、上海台的《心灵花园》、上海文广的《大话爱情》等,后者如台湾的《超级搜索线》、长沙台的《情动八点》等。《心灵花园》和《大话爱情》之类的情感倾诉节目已经遍地开花,也惹起了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电视媒体之间的多起官司。例如,《大话爱情》曾播出一起前妻的婚姻倾诉节目,结果媒体和当事人都遭到了前夫及其家人的起诉。
3 电视娱乐节目
电视娱乐节目涉及隐私较多的主要有三种节目形式:
一是娱乐新闻节目。娱乐新闻节目主要涉及名人隐私较多。这些娱乐名人,由于其公众人物的身份,使其个人生活成为大众感兴趣的话题,出于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目的,他们也相应地在隐私权限上比普通人更少保留。但近年娱乐记者对他们的过度干扰,也使名人们的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如香港的娱乐界人士曾因为“狗仔队”对他们的私生活的肆意侵扰而进行集体抗议。
二是明星谈话节目,包括像《艺术人生》、《超级访问》、《鲁豫有约》、《背后的故事》等较正式的谈话节目,也包括《康熙来了》这样的脱口秀节目。这类节目以明星为卖点,但话题又总是围绕明星的私人生活展开,属于隐私话题,但一般来说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三是“真人秀”节目。这类节目问题更突出一些。真人秀节目本质上是游戏节目,其诞生之初,即以真实展现普通人的特定生存状态而引起广泛争论。国外曾分创下极高收视率的真人秀栏目如《幸存者》、《老大哥》等,都以展示特定情境中人的真实生存状态为卖点,把他们生活中的各种细节或人性中尔虞我诈的一面都呈现给观众,甚至连私密性极强的性爱镜头也会在节目中出现,而目前美国正在热播的“真人秀”节目《真心话大冒险》,其规则是,被提问者只要如实回答21个问题就可以捧走50万美元奖金。节目制作方事前会针对节目参与者展开专门调查,以保证主持人能提出参与者最不愿面对的问题。由于所有的问题都直击内心最私密处,在如实回答问题后,不少人付出了个人隐私受损、个人诚信度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甚至家庭因此被毁的代价。事实上,这类节目吸引人的地方,正在于它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窥私欲。这类节目在国内的移植也多面临着侵犯隐私方面的责问。
二、隐私权易受侵犯的节目对象分析
综合不同类型电视节目侵犯隐私的具体情况,从被侵权的对象看,以下几个类型的对象被侵犯隐私的现象比较突出:
1、所谓的行为不当者。媒介往往过于强调其社会功能,而忽视报道对象的个人权利保护,以致于陷人道德主义批判的快感之中,过多挖掘节目对象生活中的负面信息,甚至采取主观性较强的“污名化”报道方式。同时,这样的节目可能涉及其家人朋友,也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扰。
2、青少年。电视节目在涉及孩子的形象时,应格外注意对其隐私的保护,在对受灾难、有疾病、遭遗弃或有某种不当行为习惯的孩子进行报道的时候,都可能造成对孩子的伤害。
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是,节目往往站在家长的立场上,对青少年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没有足够的尊重,直接展示他们的隐私,还以教育者的身份对孩子进行管教。如某期访谈节目,家长称其上高中的儿子整天不归家,成绩下降,最后节目展示了其与女友在校外同居,母子俩发生冲突的过程。孩子的做法虽然错误,但电视节目如此赤裸裸地侵犯其隐私权利,对其生活必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这里反映的问题是,节目迎合了传统的强势话语规范,照顾了父母教育孩子的权利,认可了父母管教孩子的正当性,却粗暴地侵害了孩子的隐私和尊严。
3、公众人物。关于公众人物隐私,一向是讨论热点,这里不再赘言。
4、普通人。这些人,有的是自己主动向电视媒体展示自己的私人生活,如一些情感节目的倾诉人和委托人、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他们以出让隐私为代价,来达成自己的某些目的。对他们而言,可能很难说会构成隐私侵权,但节目的过程和结果并不是他们所能掌控的,最后个人隐私可能会受到很大损害。也有些人是被动地卷入其中,可能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见证者之一,但他并不愿意自己的形象和生活细节被媒体展示出来,有的甚至因为接受采访或参与谈话节目时,只因观点不被认可而受到观众的非议,个人生活因此受到干扰。
三、电视节目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传播特征分析
电视节目由于其形象性、直观性、广泛性等媒介特征,而使其在涉及损害公民隐私方面也呈现出不同于其它媒介的特性。
1、节目内容与私人生活联系的紧密性
这一点决定了电视这一家庭化的大众传媒一方面既能满足受众通过媒介与他人的日常生活关联起来并窥探他人生活状态的愿望,同时又易于侵犯节目对象的个人隐私。
2、隐私传播的广泛性和影响的严重性
电视媒介由于其信息传播介质的综合性,尤其是画面的直观性和生动性,使其在暴露他人隐私的时候容易给人特别深刻的印象,也会立刻使受侵害者的形象被人识别,从而使其原有生活受到很大的干扰。加上电视受众面的广泛性,更使隐私内容得以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3、电视回避隐私争议的空间相对其它媒介较小
因为电视报道需要提供图像和声音,它比文字的选择余地要小得多。正如jeffrey·loen所言,印刷文字可以提供的隐私尺度照相机却很难得到,电视则更为困难,报纸可以轻松地谈论灾难和伤员,而电视却做不到。当然。电视节目中也会采取一些措施规避个人隐私的泄露,如在面部打马赛克、让当事人戴上面具或用幕帘遮挡、对录音做变声处理等。但这些措施并不总是有效。比如都市报纸上满是缠绵悱侧的情感故事,很少会出问题,但电视上的情感故事,当事人即使戴上面罩也会惹来无数麻烦。前面所举情感谈话节目就是例证。
另外,电视画面还可能会无意中泄露隐私信息。电视画面符号包含更多作者无意表述也无法删除的信息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只是事实的背景,甚或与作者传达的意义无关,但它们并不因此丧失自身的意义和被受众接受并解读的权利。比如电视新闻中出现的背景人物,并非节目对象,也与新闻内容无关,却容易使人将其与新闻事实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其私生活受到影响。
4、电视节目内容可能引发网络等其它媒体的进一步侵权行为
电视节目本身可能并不构成直接的隐私侵权,甚至在有些负面报道中采取了刻意的保护隐私措施,但传播技术的发展,却使得一些负面新闻在网络传播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而引发网络人肉搜索等更进一步的隐私侵权行为。以张殊凡事件为例,电视节目中原本持正面报道的态度,但在网络上却受到激烈讨伐,未成年的当事人更多的生活信息也被暴露出来。
四、一点思考
基于以上的探讨,笔者觉得由此引起的电视伦理问题的明显变化值得关注。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电视节目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习惯于把原来意义上的隐私予以公开了。“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们充满好奇并且好打听别人隐私的时代,隐私的价值、谨慎的态度和依赖的基础为表现狂所破坏,典型的例子就是《老大哥》和《杰瑞·斯普林格秀》”。
此话指出的一个事实是,隐私话题已经成为了电视节目的常态。
我们可以说这是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侵入的表现,但也不妨反过来说,是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以前者的立场来看,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媒介对个人自由生活权利的冒犯,而以后者的立场来看,我们看到的却是普通大众参与媒介并成为主角的积极意义,甚至有学者认为隐私公开是媒介的平民意识得以确立这一传播范式转变的标志:“(媒体)用平民的眼光,站在平民的角度进行传播,使传播中所展现的状态与现实的平常生活状态一致,使普通人获得与媒介中人物同步的心态的和情感的共鸣。”“隐私话题在大众传媒的扩张,彰显了传媒话语由单一话语走向话语多元。……显示出政治力量之外的市民力量开始在原来意识形态的阵地上开拓出自己的空间,同时也具有显示市民社会形成的社会学价值。”
很难对电视节目越来越多表现私生活作简单的价值判断。它涉及公众兴趣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媒介利益、新闻自由与个人自由、不同主体之间的个人权利等多种价值和权利冲突。甚至,一次关于隐私问题的争议,可以同时体现一个人的同情心、文化礼仪观、窥探欲、社会交往心理等多重矛盾。那些隐私话题,显然很好地满足了公众的收视兴趣,同时,通过电视这一客厅媒介,人们可以轻松地观察其他人的日常生活,他人的喜怒哀乐,从而可以舒解自己的生活压力,产生一种社会联结感和交流感,消除孤独。而且,那些话题也许还可以承载更为重大的社会意义。但是,当电视节目确实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的时候,人们又会出于同情心,出于对窥视行为的心理抵触,转而指责媒体。“公众对侵犯隐私的反应最大限度地表明了我们的虚伪性:就有关英国皇家的报道而言,我们一边指责记者,一边着迷于这些新闻。”因此,准确界定隐私问题的道德边界,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
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商业利益是媒体日益追逐隐私内容的一大动因。布尔迪厄说:“电视给观众提供一些粗俗的产品,比如脱口秀,赤裸裸的社会经历曝光等等,而这些都不过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偷窥癖’和‘暴露癖’。”作为交换,观众则为其提供了收视率和广告保障。当私生活成为媒介消费符号的时候,确实有理由提出诘问了:媒体是否真的可以随意把个人生活当做大众消费主义狂欢的材料。而不顾及当事人的感受?也许,“粗俗”或“低俗”是一个准确却无力的指责,电视节目需要更有力的约束(也可以匙自我的道德约束),却是不争的事实。
总之,电视节目中的隐私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媒介伦理问题。法律的界限更宽泛,而记者在法律与良心之间,还有很大的徘徊余地。这也对电视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提出了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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