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新闻真实性的三个层次
发布时间:2015-07-04 09:27
摘要 本文从新闻理论和电影纪实理论对真实性的规定出发,阐述电视新闻在报道对象、内容和叙事三个层次必须遵循的真实性规范,并结合当前实际对电视新闻背离这些规范的几种突出表现给予了批判。
关键词 电视新闻 真实性 对象真实 内容真实 叙事真实
新闻的真实性问题是新闻理论的老生常谈,而由于有画面的“证实”,电视新闻长期以来又被认为是最可信的,然则关于电视新闻真实性的问题似乎没有探讨的必要。但反观现实,当前电视新闻的真实性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自编自导自报新闻“事件”;“情景再现”;夸大细节歪曲事实等等,这种种不良现象都在腐蚀着电视媒体的公信力。笔者认为,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之一就是没有从理论上廓清对电视新闻真实性的认识,从而导致在实践环节难以理清真实和虚假、新闻节目和其他节目的界线。新闻理论中对真实性的论述只是一种共性的探讨,而共性却总是寓于一定媒介传播的个性之中,并通过媒介个性得到表现和丰富,因此,针对媒介的传播个性对其新闻的真实性提出独特的理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从媒介渊源来看,电视新闻脱胎于纪实影片,在立足现实追求真实方面一脉相承,这就使其真实性要求有了双重的规定性。本文试图从对象、内容、叙事三个层次来分析这种双重规定性对电视新闻的要求,以便更具体地建构电视新闻真实性的理论,探讨相关的传播规范。
第一,对象真实,即电视新闻拍摄和报道的对象源于客观事实,不是假定意义上的真实,并且是生活原生态的,没有经过传播者人为的组织安排、导演干涉。
影视对摄录对象进行直接精确地光、声、时、空同步纪录,一方面这种纪录本身必须建立在被摄体存在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影像具体地传达了物理现实的准确信息,直接诉诸于人的感官,就象生活中感知的那样,容易使观众产生“眼见为实”的感觉。因此。这种纪录本性使电影很早就有着主体自觉,并把被摄对象是不是客观真实,拍摄主体的介入与否作为纪实影片和故事影片的分水岭。以巴赞和克拉考尔为代表的电影纪实理论家提出的电影“照相本性论”至今仍然是纪实影片的美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电影“是照相的延伸”,而照相跟未经改动的现实有着明显的近亲性,因此,电影不能像其他艺术那样。“在物像及其复制品之间有一个人存在”,而应该是“物质现实的复原”。也就是说拍摄主体对于拍摄对象只有选择的权力而没有编造建构和干涉的权力,保持其客观性,真实地纪录生活现实,对于纪实影片来说,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这对于一脉相承的电视新闻来说也是毫无疑义的。
传统新闻理论规定真实性的常见表述是:新闻所报道的事实确有其人其事,不是虚构臆造的,即新闻源于“客观世界中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客观事实。它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不难看出这一表述在报道对象的真实性层面只界定了哲学存在论意义上的真实,而虚置了主体。但在实践中,肩负着事实选择责任的媒体却是实际的执行主体,这就无形中将媒体这个实际主体等同于“人们”这一宽泛主体。此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观是能够通过实践改造客观,使客观达到主观的目的要求的。是“人们”改造着客观世界。于是。在主体认同错位的情况下,对于新闻媒体能不能干涉事实也就只有模棱两可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有了双重属性,成了市场中的利益主体,传统新闻理论的模糊地带造成了新闻职业伦理的空白点,给媒体以大众之名“打造事实、干涉事实”,行谋私利之实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我国盛行的由传媒公开策划、编造、导演,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媒介行为钻的就是这个空子。新闻传播学者将这种“新闻”事件称为“传媒假事件”,意即传媒报道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这种存在却是由传媒自己建构的,是一种暧昧的真实,并不是新闻真实性真正意义上的对象真实。
“传媒假事件”的泛滥始作俑者是都市类报纸,而电视新闻则成了最强有力的后继者。因为我国的电视新闻和纪录片不是在纪实理论而是在报刊新闻理论和“形象化的政论”观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长期忽视媒介纪录本性。此外电视生动的画面天生有利于展示行动,其家用媒体和类似人际传播的特点有利于培养观众的亲近感,本来就是“假事件”十分衷情的媒介。对于电视新闻来说,“传媒假事件”不仅能够低成本批量生产独家新闻,并且与事件的发生同步记录现场画面也成为举手之劳,而在现实的偶发事件采访中这往往难以做到,于是电视新闻自愿地出卖了自己的媒介纪录本性,成为“传媒假事件”的多发地带。刻意制造报道热点已经成为一种招徕观众的手段。混淆新闻策划和策划新闻,违背电视记录本性,由电视台发起或中途介入导演摆布事件的手段却并不让人陌生,甚至已经渗透到了主流媒体的品牌新闻节目中。例如湖南卫视《晚间新闻》包装推出藏族流浪歌手;中央电视台组织并追踪报道《我的长征》;《南京零距离》定期组织进社区活动并报道等等。这些报道都是由电视台建构某种事实进行报道,而不像新闻策划只是选择安排采访报道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表现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
无论是遵循新闻职业规范还是维护电视记录本性的尊严都应该对“传媒假事件”现象进行批判。因其拍摄的对象不再是“未经改动的物质现实”,纪录的意义值得怀疑;此外传媒大肆报道自己建构的事实,会遮蔽人们了解真实世界的视野,损害新闻的整体真实,最终使新闻媒介的功能与可信度受到严重的伤害。
第二、内容真实,指新闻报道中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等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对于电视新闻来说,除了声音、文字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外,还要求画面真实精确,并与声音、文字提供的信息相符,即摄影机与声音文字所指称的对象是一种共时空的存在。因此,在所有内容要素的真实中,时空真实是最具有电视特色的新闻真实性要求。
电视新闻报道除了现场直播和记者在场的突发新闻外,大量的新闻都是事过境迁的“过去时”报道,包括时空要素在内的新闻真实性要求其只能用采访播音等声音语言追述,而画面只能借助图表、照片、实物、空镜头等,绝不能进行事件的重演补拍。但近年来,我国的电视新闻中“情景再现”却成了“时髦”的手段。从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到凤凰卫视中文台的“凤凰大视野”、湖南卫视的《晚间新闻》、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等一些有影响的新闻节目都出现了“情景再现”的影子。
从哲学上来说,空间和时间是物质存在和运动的基本形式,三者不可分割,都是客观实在的。如果试图将人物行为、事件发展从本来的时间或空间中分离出来,那么“此在”也就不成其为“此在”了,因此,任何新闻事件都是不可再生和还原的信息资源,“情景再现”是一种历史和现实在时空上的错位。摄像机纪录的只是人们重演历史事件的过程,而不是事件本身。担任演员的人不管是不是当事人,都已经脱离了当下的时空,而进入了假定的历史的时空中,摄影机和被摄体在时空上不同步却正是故事片的摄制立场。正因为如此1994年播出的《9·18大案侦破纪实》虽然把事件原汁原味搬上屏幕,拍摄手法采取新闻采访式的追踪拍摄,连演员也是真实人物自己演自己,但决不宣称自己是“新闻专题片”而称“电视连续剧”。前些年兴起的完全用再现手段重演真实事件的电视节目也正式放弃了“故事化新闻节目”“新闻演绎”的称谓,而成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电视栏目剧,这种确认正是对其时空假定性的一种承认,也还了电视新闻一个清白。纪录片在这方面已经遭遇了尴尬,现在就连主张纪录片可以再现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有的纪录片为迎合受众,品味受到质疑。它把再现的趣味功能强化了,却忽略了再现的还原功能”。
正因为“再现”挑战了新闻的真实性,美国三大电视网早在1989年就对各自晚间黄金时段的名牌新闻节目不用这种手段专门承诺,其中nbc新闻部还宣布所有节目均不采用“重演”方式。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规范》和《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工作守则》也都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看来,我们不仅要批判在电视新闻中跟风滥用“再现”手段,而且还亟待对这一手段在电视纪实类节目中的使用进行规范,划清使用和不使用这种手段的节目界限,使电视新闻工作者有明确的行为准则,观众有清晰的节目期待,从而更好地维护电视新闻的真实性。
第三、叙事真实。新闻是“重构事件真相”,片断的选择与组织是重构的基本方式,新闻的内容和意义在这个建构过程中产生。叙事真实指的是报道中所选片段的轻重缓急的权重性、建构报道的逻辑性应该和客观事实相符,即这种重构应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中,从事物的联系中去把握,而不是在重构中歪曲了事实。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新闻虽然是经过报道者涵化的建构,但仍然是建立在主观达之客观的基础之上,是能够达到叙事真实的,认为新闻只是“符号真实”而随意建构、扭曲事实,其理论源头实质是不可知论。事实上,叙事和真实性之间本身有着连续性和形式上的共通性。“叙事不只是一种可能成功描述事件的方式;它的结构内在于事件本身之中。一种叙事性记述远非它所牵涉的事件的形式变形,而是它们的基本特征中某一种的拓展。”。反映客观现实的新闻更应当循着事实的现实逻辑组织叙事,不可无视现实逻辑,更不可背离它。
其次,对于电视新闻来说,强调叙事真实具有特别的意义。文字传播中,新闻虽然经过了记者编辑的涵化,但在读者而言,仍需经过读解在想象中“重构”,具有更多的理性成分。而电视借助声像符号对新闻事件进行现场同步记录报道,营造出强烈的现场感,“眼见为实”的思维逻辑,往往使观众将“新闻”等同于“事实”,更趋向于感官直觉,往往导致叙事失实不被觉察。但是,和其他新闻叙事一样,电视新闻叙事也是一种压缩性操作,并且由于多种符号传播,重构的过程更复杂,在片段的真实和人工的组合中确实存在叙事失实的可能。新闻叙事框架理论认为,新闻报道本身有迎合主流意识形态、受众喜好或某一利益集团的潜意识,这种迎合可能导致媒体选择事实主观,捕风捉影、牵强拼凑,扭曲事实的真相。在我国长期存在为了迎合官方宣传而浓缩抽取事实、歪曲因果等现象,而随着市场化的步伐,为了迎合广告商或赞助部门,或者为了收视率迎合观众,煽情化、娱乐化新闻的叙事失实正表现得日益突出,最常见的就是拍摄和编辑时利用特写等镜头语言夸大煽情性的片段。用剪辑手段改变事实逻辑等。
在现实中事实的片段有的是主要事实片段,有的是次要甚或装饰性片段。主要事实片段事关全局,决定新闻价值的大小,没有它构不成新闻事件的真实报道,次要或装饰性事实片段则补充丰满了报道,使新闻有趣生动。如果改变这种主次结构新闻就可能扭曲失真。但装饰性事实片段在审美价值上往往会超过主要事实片段,在感官消费时代,电视为了迎合观众,有时难以抵挡夸大装饰性细节乃至掩盖主体事实的诱惑,结果导致过于追求画面煽情,强调情节和冲突,而逃避事物复杂的一面。忽略或低调处理缺乏视觉吸引力的要素,电视新闻在追求视觉刺激中成了一面“哈哈镜”。例如报道一起汽车和满载残障儿童的校车相撞的事件,事情并不严重,没有人受伤,但在救护车灯的闪烁和刺耳的警笛声中,受到惊吓睁大双眼的孩子的特写反复出现,并被安排在开头,而没有人受伤的信息放在最后一句带过,结果出色的视觉冲击让编辑把这条新闻放在了几乎是头条的位置。
在编辑过程中,电视新闻同样可能歪曲事实,主观臆断地解读新闻事件,便得新闻事件本身的内征逻辑力量遭异化,例如重排事实片段导致因果颠倒,对同期声断章取义,偷换记者问话画面和内容等等。这一切对媒体公信力的影响都是致命的。湖南某市就曾经发生过“腰斩”政协委员讲话的事件,巧妙的“腰斩”和组合,使反对提高水价的讲话变成了赞成提价。然种种叙事失实对于观众来说难以即时发现,但长此以往,丧失了自身风骨和品格的电视新闻只会让受众形成逆反心理,最终失去市场。
综上所述,电视新闻的真实性无论在报道对象的选择、内容和叙事的符合客观实际方面都能够厘定明确的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的电视新闻在这三个层次的真实性方面在日常的新闻报道行为中并没有进行认真界定,导致“似是而非”的新闻随处可见,而电视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却对此缺乏反思。这一方面提醒我们要警惕市场逻辑对新闻专业理念侵蚀,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电视新闻理论建设、职业伦理规范和相关制度的健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 电视新闻 真实性 对象真实 内容真实 叙事真实
新闻的真实性问题是新闻理论的老生常谈,而由于有画面的“证实”,电视新闻长期以来又被认为是最可信的,然则关于电视新闻真实性的问题似乎没有探讨的必要。但反观现实,当前电视新闻的真实性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自编自导自报新闻“事件”;“情景再现”;夸大细节歪曲事实等等,这种种不良现象都在腐蚀着电视媒体的公信力。笔者认为,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之一就是没有从理论上廓清对电视新闻真实性的认识,从而导致在实践环节难以理清真实和虚假、新闻节目和其他节目的界线。新闻理论中对真实性的论述只是一种共性的探讨,而共性却总是寓于一定媒介传播的个性之中,并通过媒介个性得到表现和丰富,因此,针对媒介的传播个性对其新闻的真实性提出独特的理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从媒介渊源来看,电视新闻脱胎于纪实影片,在立足现实追求真实方面一脉相承,这就使其真实性要求有了双重的规定性。本文试图从对象、内容、叙事三个层次来分析这种双重规定性对电视新闻的要求,以便更具体地建构电视新闻真实性的理论,探讨相关的传播规范。
第一,对象真实,即电视新闻拍摄和报道的对象源于客观事实,不是假定意义上的真实,并且是生活原生态的,没有经过传播者人为的组织安排、导演干涉。
影视对摄录对象进行直接精确地光、声、时、空同步纪录,一方面这种纪录本身必须建立在被摄体存在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影像具体地传达了物理现实的准确信息,直接诉诸于人的感官,就象生活中感知的那样,容易使观众产生“眼见为实”的感觉。因此。这种纪录本性使电影很早就有着主体自觉,并把被摄对象是不是客观真实,拍摄主体的介入与否作为纪实影片和故事影片的分水岭。以巴赞和克拉考尔为代表的电影纪实理论家提出的电影“照相本性论”至今仍然是纪实影片的美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电影“是照相的延伸”,而照相跟未经改动的现实有着明显的近亲性,因此,电影不能像其他艺术那样。“在物像及其复制品之间有一个人存在”,而应该是“物质现实的复原”。也就是说拍摄主体对于拍摄对象只有选择的权力而没有编造建构和干涉的权力,保持其客观性,真实地纪录生活现实,对于纪实影片来说,具有本体论的意义,这对于一脉相承的电视新闻来说也是毫无疑义的。
传统新闻理论规定真实性的常见表述是:新闻所报道的事实确有其人其事,不是虚构臆造的,即新闻源于“客观世界中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客观事实。它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不难看出这一表述在报道对象的真实性层面只界定了哲学存在论意义上的真实,而虚置了主体。但在实践中,肩负着事实选择责任的媒体却是实际的执行主体,这就无形中将媒体这个实际主体等同于“人们”这一宽泛主体。此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观是能够通过实践改造客观,使客观达到主观的目的要求的。是“人们”改造着客观世界。于是。在主体认同错位的情况下,对于新闻媒体能不能干涉事实也就只有模棱两可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有了双重属性,成了市场中的利益主体,传统新闻理论的模糊地带造成了新闻职业伦理的空白点,给媒体以大众之名“打造事实、干涉事实”,行谋私利之实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我国盛行的由传媒公开策划、编造、导演,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的媒介行为钻的就是这个空子。新闻传播学者将这种“新闻”事件称为“传媒假事件”,意即传媒报道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这种存在却是由传媒自己建构的,是一种暧昧的真实,并不是新闻真实性真正意义上的对象真实。
“传媒假事件”的泛滥始作俑者是都市类报纸,而电视新闻则成了最强有力的后继者。因为我国的电视新闻和纪录片不是在纪实理论而是在报刊新闻理论和“形象化的政论”观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长期忽视媒介纪录本性。此外电视生动的画面天生有利于展示行动,其家用媒体和类似人际传播的特点有利于培养观众的亲近感,本来就是“假事件”十分衷情的媒介。对于电视新闻来说,“传媒假事件”不仅能够低成本批量生产独家新闻,并且与事件的发生同步记录现场画面也成为举手之劳,而在现实的偶发事件采访中这往往难以做到,于是电视新闻自愿地出卖了自己的媒介纪录本性,成为“传媒假事件”的多发地带。刻意制造报道热点已经成为一种招徕观众的手段。混淆新闻策划和策划新闻,违背电视记录本性,由电视台发起或中途介入导演摆布事件的手段却并不让人陌生,甚至已经渗透到了主流媒体的品牌新闻节目中。例如湖南卫视《晚间新闻》包装推出藏族流浪歌手;中央电视台组织并追踪报道《我的长征》;《南京零距离》定期组织进社区活动并报道等等。这些报道都是由电视台建构某种事实进行报道,而不像新闻策划只是选择安排采访报道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表现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
无论是遵循新闻职业规范还是维护电视记录本性的尊严都应该对“传媒假事件”现象进行批判。因其拍摄的对象不再是“未经改动的物质现实”,纪录的意义值得怀疑;此外传媒大肆报道自己建构的事实,会遮蔽人们了解真实世界的视野,损害新闻的整体真实,最终使新闻媒介的功能与可信度受到严重的伤害。
第二、内容真实,指新闻报道中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等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对于电视新闻来说,除了声音、文字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外,还要求画面真实精确,并与声音、文字提供的信息相符,即摄影机与声音文字所指称的对象是一种共时空的存在。因此,在所有内容要素的真实中,时空真实是最具有电视特色的新闻真实性要求。
电视新闻报道除了现场直播和记者在场的突发新闻外,大量的新闻都是事过境迁的“过去时”报道,包括时空要素在内的新闻真实性要求其只能用采访播音等声音语言追述,而画面只能借助图表、照片、实物、空镜头等,绝不能进行事件的重演补拍。但近年来,我国的电视新闻中“情景再现”却成了“时髦”的手段。从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到凤凰卫视中文台的“凤凰大视野”、湖南卫视的《晚间新闻》、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等一些有影响的新闻节目都出现了“情景再现”的影子。
“情景再现”或称“真实再现”其实就是请当事人或其他人重演事件进行补拍,十年前在电视新闻理论的探讨中已经对“补拍”进行过批判,这两年“重出江湖”且愈演愈烈,明显是受到了电视纪录片再现手法风行的影响。对于纪录片能否重演拍摄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历来争论不休。我国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真实再现”是对电视语言的丰富和补充,可以使纪录片更好看,并且没有突破纪录片最后的防线——非虚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观点颇受推崇。这是不是意味着电视新闻也能够如此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电视新闻和纪录片虽同属纪实类影片,但两者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新闻影片刚出现时就开始分野,新闻影片朝着以最快的速度报告最新鲜和值得关注的事实方向不懈努力,其意在“事实”,并讲求时效,力求简洁;而纪录片意在人文历史价值,不追求时效和简练,更注重情节。两者的目的、功能各不相同。新闻肩负着“社会雷达”的功能,因此,在电视新闻中,任何一条消息的传播,都是处在具体的时间与空间定位之中,必须遵守“新闻中每一个具体事实都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定。为满足观众“眼见为实”的心理要求,承担了证实功能的新闻画面自然也来不得半点虚假,而“再现”的“非虚构”并不等同于“真实”。因为“真实永远不会是一般人理解的那个排除了人的主观主义倾向的真实。世界上任何事物,包括艺术家们推崇的真实,一旦离开了人的主体性。就失去了意义。”。根据当事人复述或其他报道来组织重演再现的画面真实性有多少令人怀疑。
从哲学上来说,空间和时间是物质存在和运动的基本形式,三者不可分割,都是客观实在的。如果试图将人物行为、事件发展从本来的时间或空间中分离出来,那么“此在”也就不成其为“此在”了,因此,任何新闻事件都是不可再生和还原的信息资源,“情景再现”是一种历史和现实在时空上的错位。摄像机纪录的只是人们重演历史事件的过程,而不是事件本身。担任演员的人不管是不是当事人,都已经脱离了当下的时空,而进入了假定的历史的时空中,摄影机和被摄体在时空上不同步却正是故事片的摄制立场。正因为如此1994年播出的《9·18大案侦破纪实》虽然把事件原汁原味搬上屏幕,拍摄手法采取新闻采访式的追踪拍摄,连演员也是真实人物自己演自己,但决不宣称自己是“新闻专题片”而称“电视连续剧”。前些年兴起的完全用再现手段重演真实事件的电视节目也正式放弃了“故事化新闻节目”“新闻演绎”的称谓,而成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电视栏目剧,这种确认正是对其时空假定性的一种承认,也还了电视新闻一个清白。纪录片在这方面已经遭遇了尴尬,现在就连主张纪录片可以再现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有的纪录片为迎合受众,品味受到质疑。它把再现的趣味功能强化了,却忽略了再现的还原功能”。
正因为“再现”挑战了新闻的真实性,美国三大电视网早在1989年就对各自晚间黄金时段的名牌新闻节目不用这种手段专门承诺,其中nbc新闻部还宣布所有节目均不采用“重演”方式。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规范》和《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工作守则》也都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看来,我们不仅要批判在电视新闻中跟风滥用“再现”手段,而且还亟待对这一手段在电视纪实类节目中的使用进行规范,划清使用和不使用这种手段的节目界限,使电视新闻工作者有明确的行为准则,观众有清晰的节目期待,从而更好地维护电视新闻的真实性。
第三、叙事真实。新闻是“重构事件真相”,片断的选择与组织是重构的基本方式,新闻的内容和意义在这个建构过程中产生。叙事真实指的是报道中所选片段的轻重缓急的权重性、建构报道的逻辑性应该和客观事实相符,即这种重构应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中,从事物的联系中去把握,而不是在重构中歪曲了事实。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新闻虽然是经过报道者涵化的建构,但仍然是建立在主观达之客观的基础之上,是能够达到叙事真实的,认为新闻只是“符号真实”而随意建构、扭曲事实,其理论源头实质是不可知论。事实上,叙事和真实性之间本身有着连续性和形式上的共通性。“叙事不只是一种可能成功描述事件的方式;它的结构内在于事件本身之中。一种叙事性记述远非它所牵涉的事件的形式变形,而是它们的基本特征中某一种的拓展。”。反映客观现实的新闻更应当循着事实的现实逻辑组织叙事,不可无视现实逻辑,更不可背离它。
其次,对于电视新闻来说,强调叙事真实具有特别的意义。文字传播中,新闻虽然经过了记者编辑的涵化,但在读者而言,仍需经过读解在想象中“重构”,具有更多的理性成分。而电视借助声像符号对新闻事件进行现场同步记录报道,营造出强烈的现场感,“眼见为实”的思维逻辑,往往使观众将“新闻”等同于“事实”,更趋向于感官直觉,往往导致叙事失实不被觉察。但是,和其他新闻叙事一样,电视新闻叙事也是一种压缩性操作,并且由于多种符号传播,重构的过程更复杂,在片段的真实和人工的组合中确实存在叙事失实的可能。新闻叙事框架理论认为,新闻报道本身有迎合主流意识形态、受众喜好或某一利益集团的潜意识,这种迎合可能导致媒体选择事实主观,捕风捉影、牵强拼凑,扭曲事实的真相。在我国长期存在为了迎合官方宣传而浓缩抽取事实、歪曲因果等现象,而随着市场化的步伐,为了迎合广告商或赞助部门,或者为了收视率迎合观众,煽情化、娱乐化新闻的叙事失实正表现得日益突出,最常见的就是拍摄和编辑时利用特写等镜头语言夸大煽情性的片段。用剪辑手段改变事实逻辑等。
在现实中事实的片段有的是主要事实片段,有的是次要甚或装饰性片段。主要事实片段事关全局,决定新闻价值的大小,没有它构不成新闻事件的真实报道,次要或装饰性事实片段则补充丰满了报道,使新闻有趣生动。如果改变这种主次结构新闻就可能扭曲失真。但装饰性事实片段在审美价值上往往会超过主要事实片段,在感官消费时代,电视为了迎合观众,有时难以抵挡夸大装饰性细节乃至掩盖主体事实的诱惑,结果导致过于追求画面煽情,强调情节和冲突,而逃避事物复杂的一面。忽略或低调处理缺乏视觉吸引力的要素,电视新闻在追求视觉刺激中成了一面“哈哈镜”。例如报道一起汽车和满载残障儿童的校车相撞的事件,事情并不严重,没有人受伤,但在救护车灯的闪烁和刺耳的警笛声中,受到惊吓睁大双眼的孩子的特写反复出现,并被安排在开头,而没有人受伤的信息放在最后一句带过,结果出色的视觉冲击让编辑把这条新闻放在了几乎是头条的位置。
在编辑过程中,电视新闻同样可能歪曲事实,主观臆断地解读新闻事件,便得新闻事件本身的内征逻辑力量遭异化,例如重排事实片段导致因果颠倒,对同期声断章取义,偷换记者问话画面和内容等等。这一切对媒体公信力的影响都是致命的。湖南某市就曾经发生过“腰斩”政协委员讲话的事件,巧妙的“腰斩”和组合,使反对提高水价的讲话变成了赞成提价。然种种叙事失实对于观众来说难以即时发现,但长此以往,丧失了自身风骨和品格的电视新闻只会让受众形成逆反心理,最终失去市场。
综上所述,电视新闻的真实性无论在报道对象的选择、内容和叙事的符合客观实际方面都能够厘定明确的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的电视新闻在这三个层次的真实性方面在日常的新闻报道行为中并没有进行认真界定,导致“似是而非”的新闻随处可见,而电视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却对此缺乏反思。这一方面提醒我们要警惕市场逻辑对新闻专业理念侵蚀,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电视新闻理论建设、职业伦理规范和相关制度的健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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