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与制度变革
发布时间:2015-07-04 20:05
[摘要]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社会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形式多样,表现显著,同时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变革主要是在伦理期待下推动的。要使外语考试制度有伦理之善,当务之急是建立外语考试伦理规则,融合考试制度形式伦理与实质伦理。加强外语考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制度变革
但凡涉及到人和利益的领域,总是存在着伦理问题,由于考试是一种高度人化的活动,即考试主体、考试客体都是人,考试又是利益相关性很高的活动,即考试决定着个人的升迁、社会资源的占有、社会地位的确定,所以,考试中也存在伦理问题,考试伦理备受关注。综观有关考试伦理研究的文献,目前多限于对考试制度领域伦理的研究,而对于外语考试的伦理研究还非常少见。外语测试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利益相关性高、涉及的人员广泛,并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对其进行伦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主要从考试相关各方对外语考试伦理的期待及其对外语考试制度产生的影响的视角出发,试图厘清外语考试伦理期待的现象和方式、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变革的推动、外语考试伦理期待与考试变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以期为完善外语考试制度提供借鉴。
一、外语考试伦理的内涵及其演变
“伦理”一词源于哲学,伦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各个不同的哲学派别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简而言之,伦理指的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斯坦斯菲尔德(ield)将“伦理”区分为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和某一职业的“伦理”,后者指的是管理该行业专业人员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外语考试伦理特指外语考试领域个体、组考者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人员的伦理。
考试的伦理问题源自教育测量学中的效度理论。效度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提出以来就不断演变,梅西克(k)的“效度整体观”,把效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考试的社会后果方面,提出了“后果效度”概念,对当代考试效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人们开始关注考试的社会政治功能。由于许多考试对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乃至社会有巨大影响,人们越来越关注这类高风险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这就给语言测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设计出高质量的试题,还必须考虑考试的使用及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外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伦理问题”,国内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社会性”。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考试的社会权重因素影响越大,考试结果就越有可能被误用和滥用。这往往超出语言测试工作者监控的能力范围,因而只有包括教师和学生、语言测试工作者、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全社会在内的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证考试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益。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等颁布的《教育及心理学测试标准》(1999年版)把对考试结果的解释和使用包含在效度的定义中。国外研究者也把“影响”列为验证“测试有用性”的六个属性之一,认为使用某个语言考试必须考虑对个体、教育体系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近年来,语言测试界开始致力于制定本行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1994年,欧洲语言测试者协会(alte)率先提出了《行为准则》。2000年,国际语言测试协会(ilta)颁布了《道德准则》,成为语言考试伦理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5年该协会颁布了《行为准则草稿》作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实践原则,规定了语言考试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考生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研究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的影响,还涉及到制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问题,在西方是从洛克、卢梭、康德开始的。自觉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是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研究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制度伦理就是指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法律化、政策化,将其提升、规定为制度,强化伦理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制度伦理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以此推知,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伦理和考试直接存在着互动关系,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考察近20年间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演变,外语考试制度与伦理的互动方式——主要伦理期待推动着制度变革。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外语考试制度变革
对制度的伦理期待,往往是由于该项制度在伦理方面的瑕疵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并且伦理期待可以对制度变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就是希望外语考试具有公平、正义、高效、合适等理想的特征。考察近年来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现象,其表现形式有很多,若从期待的发起者来分类,可以分为包括试题设计者、学校、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等的考试主体伦理期待,以考生为主的考试客体伦理期待,还有包括企业、公司等的考试结果用户伦理期待;若从期待的态度来分,可以分为过激性伦理期待、理性伦理期待;若从伦理期待的对象看,可以分为考试权利伦理期待、考试内容伦理期待、考试技术伦理期待、考试结果使用伦理期待;等等。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从考试权利、考试内容、考试技术三个方面来考察考试伦理期待对外语考试制度的影响。
(一)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权利变革
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有意思的是,社会对外语考试权利的伦理期待,不是表现为主张要求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而是主张要求不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这种伦理期待主要表现为社会民众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毕业证书的挂钩、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制度的强烈批评。
职称外语水平测定是我国参考人数最多的外语考试项目之一,对这种考试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不要“一刀切”,即硬性地规定在任何行业或专业的技术职称认定中都必须要参加外语考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行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该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外,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著名人才专家沈荣华提出,按照科学人才观,现行职称制度必须改革,其核心是坚持能力与实绩的标准。他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应坚持“三不”原则: “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 “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设计三条通道,即职称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能水平认定。
在这样的伦理期待下,2004年开始,上海、山西、福建、江苏南京、贵州等地开始取消职称英语考试。针对社会的强烈呼声,国家人事部在2007年发出《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通知》指出,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规定分级使用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
在同样的伦理期待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制度也得到了澄清。教育部于2002年2月25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郑重申明,教育部从来没有要求过高校把四六级考试的成绩和学位、毕业证书挂钩,高校也不必把四六级考试跟学位和毕业证书挂钩,是否挂钩由大学自主决定。受教育部态度的影响,随后许多大学都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毕业证书脱钩了。
对考试内容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外语考试主要考查语言运用能力,而不是考查死记硬背的语言知识,这种伦理期待的表现有学术式和民间式。如有的学者从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英语水平差的现象来分析英语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民间则采用验证对比的方式来证明外语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即让外国留学生来做高考英语试题,看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高考成绩和中国考生有何差别,借此来判别英语试题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5名“老外”用2005年高考英语试题进行了“考试”,结果得分最高的为91分(满分150分),最低的71分,平均成绩为79分。这样的成绩与我国高考中等成绩的学生相当。在我国,高考英语也是较为初级的外语考试,其难度还达不到英语二级。而这5名“老外”,有3人是外国留学生,两人是英语外教,其中3人以英语为母语或所属国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另两人以英语为自己的第一外语。应该说,他们的实际英语水平都应当比我国的高考生高出许多,可面对我国的高考英语试卷,他们似乎被“难”住了,考试成绩还不及我国许多高考生。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高考英语不能准确考查出考生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高考英语的效度存在一定缺陷。这次验证式的考试,与其说是拿高考英语测试“老外”,还不如说是高考英语接受“老外”的测试。他们的高考英语成绩不理想,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行的英语教学模式和考试命题还存在一些不太理想的地方。
在对外语考试内容更为合理的期待下,高考英语、大学四六级英语在考查目标和考试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改变。这主要体现在:这些考试的理论依据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际测试理论和任务测试理论成为这些语言测试的基本指导思想;考查的英语技能更加全面,听说读写译五项外语技能中,除了由于成本原因没有考查说的能力外,其他四项技能在外语测试中都得到了考查,且考查实际运用的题目比例大幅增加。
(三)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技术变革
对外语考试技术伦理的期待有两个表现,考试的组织者和考试主管部门希望外语考试简便易行、效率高。这种伦理期待催生了标准化考试,并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高考英语中试行。1990年包括英语考试在内的标准化高考在全国推行时,原国家教委在对标准化考试的评估意见中指出: “实行标准化考试的目的是使考试、阅卷的方法与手段现代化,把阅卷评分的误差控制到最低限度,使考试成绩尽可能反映考生的实际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阅卷所花的人力、财力、时间。”这是站在考试主体立场,表达了一种考试效率伦理期待。在这种伦理期待下,外语考试标准化被误解了,标准化考试一度曾被认为是四选一试题。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有几年高考试题甚至完全没有作文、翻译之类的主观性试题,更没有听力试题。然而,随着标准化考试的兴起,这种形式的考试对外语的负面导向作用开始显露出来,人们对外语考试的技术伦理期待发生了改变。清华大学外语系副主任孙复初教授坦言:“我从内心里反感标准化考试,完全违背了语言学习规律。”“学生们四六级考试倒是过关了,可是英文文献读不了,英文论文写得错误百出。”㈣
在这种考试伦理期待下,标准化考试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大学英语考试与传统考试相比,改革后的测试内容和题型更丰富,更全面地考核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听力理解部分的分值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至35%,增加了长对话听力理解测试,将复合式听写作为必考题型;阅读理解部分增加了10%的快速阅读技能测试,采用是非判断、句子填空等题型;语法结构融入各部分试题中,不再单独列为一项考核内容。此外,在语言表达上,除写作测试外,增加了句子层面的汉译英测试。全卷的构建型做答试题的比例增加到了35%~45%,多项选择题的比例减少了。高考英语中也逐渐出现了自由写作、基础写作、读写结合、听写、翻译等建构型试题。
三、外语考试制度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确立考试制度伦理的理据立场
判断一个制度是否符合伦理,有着不同的理据立场。这些不同的理据立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目的论与权利论。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则分别是其典型代表。功利主义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效率方面,并以此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也是基于这两种理据立场。功利主义者认为外语考试设计的范围广泛、考试人数众多、考试财力有限,主张考试应该效率优先。在这种伦理期待下,标准化考试大行其道,外语考试沦为纯粹的工具性、技术性手段。自由主义契约论者认为,公民既有考试的权利,也有不考试的权利,是否参加外语考试不能进行行政强制;外语考试应该科学合理,考试内容应该主要考查语言运用能力,考试形式应该与实际语用情景一致。这样的考试对社会和考生才是具有伦理性的,在倡导素质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背景下,权利论应当成为判断考试制度伦理之善的基本理据立场。
(二)融合考试制度形式伦理与实质伦理
外语考试制度的伦理之善,如果只是形式、技术方面的“善”,则这种制度不一定表现为“善”的本性,因为一个在形式、技术方面为“善”,但在内容、实质方面却是“恶”的本体,在其现实性上可能是一个更加“恶”的制度:它是一个拥有完备技术的恶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于人性、对于公平的正义,具有更强的摧残与毁灭能力。即是说,只有当形式、技术方面的“善”与内容、实质的“善”相结合,才能获得其真实价值。所以,我们的外语考试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到考生众多、技术水平有限、财力有限、时间不足等问题,在外语考试的试题设计、施考、评分、考试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尽可能做到快速高效;另一方面要在技术和形式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考虑公民的权利、考试内容和形式的科学性,使外语考试反映社会对人才外语素质的要求,正确导向外语教学,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促进公民的外语学习。
(三)建立有效的外语考试伦理规则
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制订出类似ilta提出的《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草稿》;可以由相关部门制定、颁布和实施“外语考试质量与公平标准”。有了这些相关规则,外语考试人员就能在命题、施考、评卷、使用考试结果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外语考试之前,可以对制度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提高对伦理问题的预见性;在外语考试出现伦理问题时,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对伦理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对伦理过失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考试机构应当自觉利用制度伦理制约机制来推动合理和正当的伦理期待的实现。
(四)努力提高外语考试人员的伦理素养 现行的大多数外语考试,命题、评卷、施考主要靠临时抽调人员进行,考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外语测试的各个环节出现不少问题,严重损害了考试相关方的权益,特别是考生的权益。我们不防参照其他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设立外语考试职业准入制度,通过考试和考查的方式挑选合格的外语考试专业人员,努力提高外语考试专业人员的伦理素养。对外语考试中重要的工作,还可以采取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这样,既能推动外语考试人员专业化的建设,又能提高外语考试制度的伦理水准,进而完善外语考试的质量效度,使外语考试能及时准确反映社会对人才的外语能力要求,进而推动外语考试社会化发展。
[关键词]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制度变革
但凡涉及到人和利益的领域,总是存在着伦理问题,由于考试是一种高度人化的活动,即考试主体、考试客体都是人,考试又是利益相关性很高的活动,即考试决定着个人的升迁、社会资源的占有、社会地位的确定,所以,考试中也存在伦理问题,考试伦理备受关注。综观有关考试伦理研究的文献,目前多限于对考试制度领域伦理的研究,而对于外语考试的伦理研究还非常少见。外语测试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利益相关性高、涉及的人员广泛,并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对其进行伦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主要从考试相关各方对外语考试伦理的期待及其对外语考试制度产生的影响的视角出发,试图厘清外语考试伦理期待的现象和方式、外语考试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变革的推动、外语考试伦理期待与考试变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以期为完善外语考试制度提供借鉴。
一、外语考试伦理的内涵及其演变
“伦理”一词源于哲学,伦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各个不同的哲学派别都有自己的不同解释,简而言之,伦理指的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斯坦斯菲尔德(ield)将“伦理”区分为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和某一职业的“伦理”,后者指的是管理该行业专业人员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外语考试伦理特指外语考试领域个体、组考者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人员的伦理。
考试的伦理问题源自教育测量学中的效度理论。效度概念自20世纪30年代提出以来就不断演变,梅西克(k)的“效度整体观”,把效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考试的社会后果方面,提出了“后果效度”概念,对当代考试效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人们开始关注考试的社会政治功能。由于许多考试对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乃至社会有巨大影响,人们越来越关注这类高风险考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这就给语言测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设计出高质量的试题,还必须考虑考试的使用及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国外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伦理问题”,国内学者称之为语言考试的“社会性”。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考试的社会权重因素影响越大,考试结果就越有可能被误用和滥用。这往往超出语言测试工作者监控的能力范围,因而只有包括教师和学生、语言测试工作者、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全社会在内的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证考试产生正面的社会效益。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等颁布的《教育及心理学测试标准》(1999年版)把对考试结果的解释和使用包含在效度的定义中。国外研究者也把“影响”列为验证“测试有用性”的六个属性之一,认为使用某个语言考试必须考虑对个体、教育体系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近年来,语言测试界开始致力于制定本行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1994年,欧洲语言测试者协会(alte)率先提出了《行为准则》。2000年,国际语言测试协会(ilta)颁布了《道德准则》,成为语言考试伦理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5年该协会颁布了《行为准则草稿》作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实践原则,规定了语言考试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考生应有的权利和责任。
研究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对考试制度的影响,还涉及到制度伦理的问题。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问题,在西方是从洛克、卢梭、康德开始的。自觉从伦理角度研究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是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研究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制度伦理就是指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法律化、政策化,将其提升、规定为制度,强化伦理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约束。制度伦理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现实中的社会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和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以此推知,外语考试制度伦理研究的重点并非考生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而是外语考试制度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伦理和考试直接存在着互动关系,外语考试伦理可以上升为制度,外语考试制度反过来又可以引导、规范外语考试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观念。考察近20年间中国语境下外语考试制度演变,外语考试制度与伦理的互动方式——主要伦理期待推动着制度变革。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外语考试制度变革
对制度的伦理期待,往往是由于该项制度在伦理方面的瑕疵导致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并且伦理期待可以对制度变革产生深刻的影响。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就是希望外语考试具有公平、正义、高效、合适等理想的特征。考察近年来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现象,其表现形式有很多,若从期待的发起者来分类,可以分为包括试题设计者、学校、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等的考试主体伦理期待,以考生为主的考试客体伦理期待,还有包括企业、公司等的考试结果用户伦理期待;若从期待的态度来分,可以分为过激性伦理期待、理性伦理期待;若从伦理期待的对象看,可以分为考试权利伦理期待、考试内容伦理期待、考试技术伦理期待、考试结果使用伦理期待;等等。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从考试权利、考试内容、考试技术三个方面来考察考试伦理期待对外语考试制度的影响。
(一)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权利变革
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有意思的是,社会对外语考试权利的伦理期待,不是表现为主张要求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而是主张要求不参加外语考试的权利。这种伦理期待主要表现为社会民众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毕业证书的挂钩、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制度的强烈批评。
职称外语水平测定是我国参考人数最多的外语考试项目之一,对这种考试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不要“一刀切”,即硬性地规定在任何行业或专业的技术职称认定中都必须要参加外语考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行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该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而《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外,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著名人才专家沈荣华提出,按照科学人才观,现行职称制度必须改革,其核心是坚持能力与实绩的标准。他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应坚持“三不”原则: “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 “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设计三条通道,即职称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能水平认定。
在这样的伦理期待下,2004年开始,上海、山西、福建、江苏南京、贵州等地开始取消职称英语考试。针对社会的强烈呼声,国家人事部在2007年发出《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通知》指出,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规定分级使用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
在同样的伦理期待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制度也得到了澄清。教育部于2002年2月25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郑重申明,教育部从来没有要求过高校把四六级考试的成绩和学位、毕业证书挂钩,高校也不必把四六级考试跟学位和毕业证书挂钩,是否挂钩由大学自主决定。受教育部态度的影响,随后许多大学都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毕业证书脱钩了。
(二)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内容变革
对考试内容的伦理期待主要是希望外语考试主要考查语言运用能力,而不是考查死记硬背的语言知识,这种伦理期待的表现有学术式和民间式。如有的学者从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英语水平差的现象来分析英语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民间则采用验证对比的方式来证明外语考试内容的不合理性,即让外国留学生来做高考英语试题,看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高考成绩和中国考生有何差别,借此来判别英语试题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5名“老外”用2005年高考英语试题进行了“考试”,结果得分最高的为91分(满分150分),最低的71分,平均成绩为79分。这样的成绩与我国高考中等成绩的学生相当。在我国,高考英语也是较为初级的外语考试,其难度还达不到英语二级。而这5名“老外”,有3人是外国留学生,两人是英语外教,其中3人以英语为母语或所属国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另两人以英语为自己的第一外语。应该说,他们的实际英语水平都应当比我国的高考生高出许多,可面对我国的高考英语试卷,他们似乎被“难”住了,考试成绩还不及我国许多高考生。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高考英语不能准确考查出考生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高考英语的效度存在一定缺陷。这次验证式的考试,与其说是拿高考英语测试“老外”,还不如说是高考英语接受“老外”的测试。他们的高考英语成绩不理想,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行的英语教学模式和考试命题还存在一些不太理想的地方。
在对外语考试内容更为合理的期待下,高考英语、大学四六级英语在考查目标和考试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改变。这主要体现在:这些考试的理论依据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际测试理论和任务测试理论成为这些语言测试的基本指导思想;考查的英语技能更加全面,听说读写译五项外语技能中,除了由于成本原因没有考查说的能力外,其他四项技能在外语测试中都得到了考查,且考查实际运用的题目比例大幅增加。
(三)考试伦理期待下的考试技术变革
对外语考试技术伦理的期待有两个表现,考试的组织者和考试主管部门希望外语考试简便易行、效率高。这种伦理期待催生了标准化考试,并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高考英语中试行。1990年包括英语考试在内的标准化高考在全国推行时,原国家教委在对标准化考试的评估意见中指出: “实行标准化考试的目的是使考试、阅卷的方法与手段现代化,把阅卷评分的误差控制到最低限度,使考试成绩尽可能反映考生的实际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阅卷所花的人力、财力、时间。”这是站在考试主体立场,表达了一种考试效率伦理期待。在这种伦理期待下,外语考试标准化被误解了,标准化考试一度曾被认为是四选一试题。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有几年高考试题甚至完全没有作文、翻译之类的主观性试题,更没有听力试题。然而,随着标准化考试的兴起,这种形式的考试对外语的负面导向作用开始显露出来,人们对外语考试的技术伦理期待发生了改变。清华大学外语系副主任孙复初教授坦言:“我从内心里反感标准化考试,完全违背了语言学习规律。”“学生们四六级考试倒是过关了,可是英文文献读不了,英文论文写得错误百出。”㈣
在这种考试伦理期待下,标准化考试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大学英语考试与传统考试相比,改革后的测试内容和题型更丰富,更全面地考核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听力理解部分的分值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至35%,增加了长对话听力理解测试,将复合式听写作为必考题型;阅读理解部分增加了10%的快速阅读技能测试,采用是非判断、句子填空等题型;语法结构融入各部分试题中,不再单独列为一项考核内容。此外,在语言表达上,除写作测试外,增加了句子层面的汉译英测试。全卷的构建型做答试题的比例增加到了35%~45%,多项选择题的比例减少了。高考英语中也逐渐出现了自由写作、基础写作、读写结合、听写、翻译等建构型试题。
三、外语考试制度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确立考试制度伦理的理据立场
判断一个制度是否符合伦理,有着不同的理据立场。这些不同的理据立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目的论与权利论。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则分别是其典型代表。功利主义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效率方面,并以此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作为制度是否符合伦理的基本判断依据。对外语考试的伦理期待也是基于这两种理据立场。功利主义者认为外语考试设计的范围广泛、考试人数众多、考试财力有限,主张考试应该效率优先。在这种伦理期待下,标准化考试大行其道,外语考试沦为纯粹的工具性、技术性手段。自由主义契约论者认为,公民既有考试的权利,也有不考试的权利,是否参加外语考试不能进行行政强制;外语考试应该科学合理,考试内容应该主要考查语言运用能力,考试形式应该与实际语用情景一致。这样的考试对社会和考生才是具有伦理性的,在倡导素质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背景下,权利论应当成为判断考试制度伦理之善的基本理据立场。
(二)融合考试制度形式伦理与实质伦理
外语考试制度的伦理之善,如果只是形式、技术方面的“善”,则这种制度不一定表现为“善”的本性,因为一个在形式、技术方面为“善”,但在内容、实质方面却是“恶”的本体,在其现实性上可能是一个更加“恶”的制度:它是一个拥有完备技术的恶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于人性、对于公平的正义,具有更强的摧残与毁灭能力。即是说,只有当形式、技术方面的“善”与内容、实质的“善”相结合,才能获得其真实价值。所以,我们的外语考试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到考生众多、技术水平有限、财力有限、时间不足等问题,在外语考试的试题设计、施考、评分、考试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尽可能做到快速高效;另一方面要在技术和形式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考虑公民的权利、考试内容和形式的科学性,使外语考试反映社会对人才外语素质的要求,正确导向外语教学,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促进公民的外语学习。
(三)建立有效的外语考试伦理规则
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制订出类似ilta提出的《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草稿》;可以由相关部门制定、颁布和实施“外语考试质量与公平标准”。有了这些相关规则,外语考试人员就能在命题、施考、评卷、使用考试结果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外语考试之前,可以对制度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和评估,提高对伦理问题的预见性;在外语考试出现伦理问题时,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对伦理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对伦理过失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考试机构应当自觉利用制度伦理制约机制来推动合理和正当的伦理期待的实现。
(四)努力提高外语考试人员的伦理素养 现行的大多数外语考试,命题、评卷、施考主要靠临时抽调人员进行,考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外语测试的各个环节出现不少问题,严重损害了考试相关方的权益,特别是考生的权益。我们不防参照其他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设立外语考试职业准入制度,通过考试和考查的方式挑选合格的外语考试专业人员,努力提高外语考试专业人员的伦理素养。对外语考试中重要的工作,还可以采取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这样,既能推动外语考试人员专业化的建设,又能提高外语考试制度的伦理水准,进而完善外语考试的质量效度,使外语考试能及时准确反映社会对人才的外语能力要求,进而推动外语考试社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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