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07-09 08:57
【论文关键词】学生;人格权;尊重与保护
【论文摘要】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小学生作为来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如何维护他们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教师都不客忽视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学生人格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地尊重与保护学生的^格权。
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中小学学生作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需要予以特别保护。日前教育部首次公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即《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我国广大教师为培养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耐心细致地传道授业,用爱和尊重去善待学生,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遗憾的是个别教师的行为给我们的教育事业抹了黑,例如恶劣的体罚和肆意的强权(北京市某小学1名学生因未能回答好老师的问题,就被老师打了3个耳光;某校校长因丢失手机就对男学生进行非法搜查)以及语言暴力等。这些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损害了整个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作为教育者必须尊重受教育者,应努力创造一个融洽的、相互尊重的教学环境,新生和保护学生人格权。
一、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1.国际法的支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该公约已于2001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因此,不管是中国的哪一个教育机构,只要它不尊重学生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就是违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教育机构。
2.我国根本法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就是公民的人格权。这里所指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学生当然包含在此范畴之内。
3.我国部门法的支持。我国民法对学生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人格权实行平等的保护.人格权是自然人从出生就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论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自然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负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民法中的自然人是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学生在民法上当然是自然人,而且,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又是教育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规定了保护学生人格权的若干内容。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内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内外众多的法律规定为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提供了确切的理论依据。
二、侵害学生人格权的行为对教育的消极影响
1.教育的目的是为祖国培育未来的栋梁,而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会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像体罚会造成学生孤僻、怯儒、畏缩、悲观、自尊心水平严重下降等心理行为问题,严重的会使学生丧失正常人格和健康心理。
2.教师体罚和语言暴力不但不能提高教师的威信,相反还会降低威信,不但不能改正学生不良行为,相反还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三、对侵犯学生人权行为的原因解析
应该说大多数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教师在工作上是尽职尽责的,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客观分析。
2.教育观念原因:体罚教育古已有之,现在虽然已进人21世纪。但“不打不成才”等落后教育观念仍在少数教师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3.心理原因:教师体罚学生是维护自己家长式权威的心理反映,有的教师为了树立个人威信和权力,当与学生有意见分歧时,不是主动与学生沟通,而是用封建家长式的办法管理学生。
4.职业压力原因:教育体制改革给教师带来的竞争激烈,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师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还有来自于学生和家长方面的问题等等,使教师处在了教育矛盾的焦点,教师在满负荷的工作状态下受到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就可能产生过激的行为。
著名教育家霍愁征认为,教师没本事才把学生划为三六九等,甚至辱骂、体罚;任何时间教师都不能说或做伤害学生的事,因为没有平等、没有尊重就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教育就谈不上孩子的成长与发展!体罚代替不了教育,更无法建立威信。相反,尊重则是对学生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尊重,是对一个完整生命的理解和认同,更是对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积极负责。只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才能赢得学生的信任与尊重。才能建立起新型的师生关系。
四、应采取的对策
学校要注重对教师的培训、引导,提高教师素质。对侵犯学生人格权问题,学校应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加强法制宜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有人认为这样做会使一些不好教育的学生动不动就以维权作幌子,会增加教师管理难度。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因为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可以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和法纪意识,时刻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保持替醒,督促教师更加耐心地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师应确立正确的师生观、道德观,注重良好的个性修养。批评在教育教学中必不可少,但我们要注意研究批评的方式方法和接受者的承受能力及效果。批评的前提是教师充分了解自己的学生,善待学生的过错,宽容学生的无知,理解学生的心情,最重要的是教师要有一颗爱心。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就是履行了教师的职责。教师爱学生的感觉,应像母亲带孩子一样,教师的心灵应是由爱筑起一道独特风景。美国一位获得“金苹果杰出教师奖”称号的小学教师曾说:“我的成功是因为我时时要求自己,要做一个懂得尊重并能尊重孩子们的人。”只有用爱心和尊重来塑造学生.学校教育才能真正成为打动人的神圣事业。
【论文摘要】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小学生作为来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如何维护他们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教师都不客忽视的问题。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学生人格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的解决措施.才能有效地尊重与保护学生的^格权。
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中小学学生作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属社会弱势群体,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需要予以特别保护。日前教育部首次公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即《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内容,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我国广大教师为培养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他们耐心细致地传道授业,用爱和尊重去善待学生,建立了深厚的师生情谊。遗憾的是个别教师的行为给我们的教育事业抹了黑,例如恶劣的体罚和肆意的强权(北京市某小学1名学生因未能回答好老师的问题,就被老师打了3个耳光;某校校长因丢失手机就对男学生进行非法搜查)以及语言暴力等。这些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损害了整个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作为教育者必须尊重受教育者,应努力创造一个融洽的、相互尊重的教学环境,新生和保护学生人格权。
一、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1.国际法的支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该公约已于2001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因此,不管是中国的哪一个教育机构,只要它不尊重学生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就是违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教育机构。
2.我国根本法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就是公民的人格权。这里所指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学生当然包含在此范畴之内。
3.我国部门法的支持。我国民法对学生人格权的充分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人格权实行平等的保护.人格权是自然人从出生就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论其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自然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负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民法中的自然人是依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学生在民法上当然是自然人,而且,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又是教育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规定了保护学生人格权的若干内容。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内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内外众多的法律规定为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权提供了确切的理论依据。
二、侵害学生人格权的行为对教育的消极影响
1.教育的目的是为祖国培育未来的栋梁,而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会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像体罚会造成学生孤僻、怯儒、畏缩、悲观、自尊心水平严重下降等心理行为问题,严重的会使学生丧失正常人格和健康心理。
2.教师体罚和语言暴力不但不能提高教师的威信,相反还会降低威信,不但不能改正学生不良行为,相反还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三、对侵犯学生人权行为的原因解析
应该说大多数侵犯学生人格权的教师在工作上是尽职尽责的,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客观分析。
1.历史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几千年;封建等级制度使人们不了解自己的价值,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人格权才在我国立法和判例中逐渐得到了确认和保护,所以我国的人格意识还很缺乏。
2.教育观念原因:体罚教育古已有之,现在虽然已进人21世纪。但“不打不成才”等落后教育观念仍在少数教师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3.心理原因:教师体罚学生是维护自己家长式权威的心理反映,有的教师为了树立个人威信和权力,当与学生有意见分歧时,不是主动与学生沟通,而是用封建家长式的办法管理学生。
4.职业压力原因:教育体制改革给教师带来的竞争激烈,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师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还有来自于学生和家长方面的问题等等,使教师处在了教育矛盾的焦点,教师在满负荷的工作状态下受到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就可能产生过激的行为。
著名教育家霍愁征认为,教师没本事才把学生划为三六九等,甚至辱骂、体罚;任何时间教师都不能说或做伤害学生的事,因为没有平等、没有尊重就没有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教育就谈不上孩子的成长与发展!体罚代替不了教育,更无法建立威信。相反,尊重则是对学生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尊重,是对一个完整生命的理解和认同,更是对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积极负责。只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才能赢得学生的信任与尊重。才能建立起新型的师生关系。
四、应采取的对策
学校要注重对教师的培训、引导,提高教师素质。对侵犯学生人格权问题,学校应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加强法制宜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有人认为这样做会使一些不好教育的学生动不动就以维权作幌子,会增加教师管理难度。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因为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可以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心和法纪意识,时刻对自己的语言和行为保持替醒,督促教师更加耐心地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教师应确立正确的师生观、道德观,注重良好的个性修养。批评在教育教学中必不可少,但我们要注意研究批评的方式方法和接受者的承受能力及效果。批评的前提是教师充分了解自己的学生,善待学生的过错,宽容学生的无知,理解学生的心情,最重要的是教师要有一颗爱心。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就是履行了教师的职责。教师爱学生的感觉,应像母亲带孩子一样,教师的心灵应是由爱筑起一道独特风景。美国一位获得“金苹果杰出教师奖”称号的小学教师曾说:“我的成功是因为我时时要求自己,要做一个懂得尊重并能尊重孩子们的人。”只有用爱心和尊重来塑造学生.学校教育才能真正成为打动人的神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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