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大学生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降低成本的做法,常伤及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文章仅就高职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约金、劳务派遣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自身保护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高职毕业生 劳动合同 法律保障
高校扩招政策出台后,高校毕业生年年剧增,2008年和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压力巨大。高职院校毕业生相对于普通大学毕业生来讲,其就业劣势更加明显,如何解决这一群体就业中的法律保障也成为新的社会热点。本文仅就高职院校就业教育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作一概要阐述,以期对高职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保障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四联单”、劳动合同与实习协议。“四联单”。高职学生毕业前找到意向单位的,一般都会由学生本人、意向单位、所在院校签署一份就业协议书,俗称“四联单”,“四联单”本质上属于学生与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就业条件的协议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依法约定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劳动保障。劳动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毕业生与该用人单位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彼此将受此约束,受法律保护。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是在校学生参加实习单位实际工作、进行一定时间实践学习的有关权利义务协议,也是学校教学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实习只是企事业单位给在校学生提供的一种实践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双方只受《教育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彼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www.lw881.com
2.合同形式。举证责任。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者一方须保存好自己留守的一份。如不慎丢失自己的合同书,可以工资条或工资卡、员工卡,或用人单位的招工记录、考勤记录、职工名册等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中后一项虽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维权时终究会被动一些。罚则规定。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书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一年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满一年未签署劳动合同书的将视为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应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书。
3.告知义务与知情权。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时,应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条件及毕业生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反之,毕业生在用人单位了解其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时也应如实说明,否则,任何一方的隐瞒、不告知或伪造事实,都将导致劳动合同的瑕疵甚至无效,有故意过错一方还将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巧用权利和义务。如实告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毕业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可尽情询问用人单位相关问题,而对用人单位与工作无关的询问,可以拒绝回答,对用人单位未提及的问题,也无需主动说明。
二、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的选择。商议条款。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选择条款,非法定必备条款,若很多学生毕业前在用人单位即行实习,彼此已有一定了解,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商议是否需要试用期。限制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譬如,合同约定工资或用人单位同岗最低档工资为1300元,而上海2010年最低工资为1120元,试用期工资则不得低于1120元,且该数额中不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费、应缴社保费和公积金。
3.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本着职业道德原则,毕业生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毕业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时,须举证说明理由,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另外,举证责任倒置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如无毕业生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后果。
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执行
1.服务期。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很多企业喜欢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须依约承担违约金责任。毕业生须注意的是:第一,用人单位只能对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并负担了专项培训费用的人员约定服务期;第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只限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范围,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三,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2.竞业限制。毕业生在职业生涯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专利技术。当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时,应在约定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得从事同类或类似行业的同业竞争。否则,违约者不止要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业内“黑名单”而影响未来的职业生涯。同时,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金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唯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时方能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另外,在依法约定服务期前提下,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并致单位重大损害、违反多重劳动关系限定、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需按约承担违约金责任。此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四、经济补偿的适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目前就业形势不稳定的环境下,高职毕业生常会被迫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这类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合同到期终止。由于应届毕业生不够了解,用人单位为预防风险往往与新就业学生签订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约的,应支付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
3.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工龄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即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工龄计算与经济补偿工龄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
另外,现实中,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和降低管理成本,大量使用了劳务派遣资源。大多数毕业生被用工单位推向劳务派遣机构,间接签署劳动合同,被派遣毕业生和劳务派遣机构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期不得少于两年,被派遣劳动者无接收单位时,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及社保费。劳务派遣机构可以收取用工单位的管理费,但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和连带责任人。
总之,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一方面,高职院校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国家应出台多项措施保障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这一群体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高职毕业生作为劳动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应增强自身职业能力与综合素养,以实现企业生存与毕业生就业维权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