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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程序问题的分析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1 08:51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重新审查处理,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现行申诉制度中的申诉程序缺陷明显,有必要对申诉制度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程序的缺陷
  1.申诉程序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我国《教育法》对学生申诉权利作了实体性规定, 即规定了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拥有申诉的权利,但没有程序性规定,对应当采取何种方法申诉、申诉范围、受理机构、处理程序等均没有涉及。2005年9月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仅规定了学生申诉时限、处理机构、处理期限等内容,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的申诉处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要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的学生。这些对申诉程序的规定非常笼统和原则化,对于学生是否参与到申诉程序中、如何进行陈述和申辩、能否采用听证程序、申诉结果如何送达及执行均未提及。这种简略式的程序规定,设计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很难保障申诉决定的公平公正。
  2.申诉程序在实践施行中被忽视
  学生申诉制度在高校施行中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学生和学校对申诉制度中的程序性权利知晓率低,重视不够。学生不知道有申诉制度,对申诉程序更是知之甚少,即使知道也不了解具体程序怎样操作。学校也不重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维护。比如2010年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处分一案,学生受到退学处分后不知道通过申诉反映诉求,而学校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也不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导致学生直接把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在一审及上诉中均败诉。原本有可能通过申诉得到妥善处理的事件,升级为一起学生与母校间的法律诉讼案件。二是高校没有遵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申诉管理。按照《规定》的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但实际工作中,学校往往忽视学生的申诉请求。如在“李向荣与襄樊学院退学处分纠纷上诉案”中,学生曾向学校提出申诉,但学校并不受理,导致学生转而选择其他维权途径,起诉学校形成了讼案,使申诉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程序体系
  完善的程序是程序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完善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应该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1.告知申诉权利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诉权。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在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告知学生具体的申诉权利、申诉时限和方式。
  2.提出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写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校、专业、年级、学号等。(2)申诉的事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关事实的证明证据。(3)申诉请求。如果申诉书中既没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又没有相关法律和事实证据,申诉处理机构可以不受理。
  3.受理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审查的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1)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不受理,但必须说明理由。
  4.审查处理并作出决定
  学校申诉处理机构应对学生申诉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包括申请事由的具体情形,原处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明确,程序是否正当,处分是否适当。在规定期限内要作出审查结论,制作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包括调查起因、审查过程、审查程序、审查结论及其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等。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形:(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变更原处理决定。(3)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原处理决定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5.通知执行
  申诉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签字,并告知学生不服申诉决定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和期限。申诉决定书自学生签收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执行;学生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暂不生效,具体生效时间视学生是否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而定。
  三、坚持申诉制度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申诉程序中的公开,是指除申诉处理机构认为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申诉应当公开进行,把相关信息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向学生及利害关系人公开。如台湾辅仁大学《学生申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评会应通知申请人及关系人到会作出说明,也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近年,大学生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应当实行公开原则,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除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或涉及他人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之外,应当将申诉过程及结果向学生公开,尤其是作出结论的理由、依据等应明确公开。当学生全面了解了决定的作出过程和事实法律依据,申诉决定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才能更好地化解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避免引起纠纷。
  2.听证原则
  听证是指申诉处理机构在调查审查学生申诉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原处理机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程序性活动。
  目前,多数高校对于学生的申诉一般只进行书面审理,听证程序缺位。当事人没有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申诉决定通常难以接受和认同,进而寻求诉讼途径,使教育管理纠纷进一步升级为诉讼案件。因此,高校应当贯彻听证原则,并按照听证原则的要求,规定并强调听证程序在申诉制度中的运用。如果申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要举行听证会;如果申诉学生或者代理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也 要举行听证会。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在《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中明确规定了采用听证原则,并对具体听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参与到申诉处理过程中,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表达意见,进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可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申诉结论。
  3.回避原则
  回避,即原本作出处分决定的人员在申诉程序中应该回避。台湾辅仁大学在《学生申诉办法》中对回避原则有明确规定,在申诉处理机构的评议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一律回避,不得参与申诉评议。
  在我国高校,回避原则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申诉处理机构的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另一方面,作出处分决定的原机构也应回避。当然,整个机构不可能全部回避,真正应当回避的是原来参与作出决定的工作人员。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许多高校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高度一致,难以保障申诉处理机构作出公正合理的申诉结论,难以让学生心甘情愿地接受申诉结论。回避原则的运用能规避人员的高度重合,保证申诉处理机构客观中立,公正作出决定,这是回避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张向阳.权利申诉与权利救济:“象牙塔”中的程序正义[J].现代教育科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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