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的困境与出路
简 介:本文对企业环境成本作了界定,剖析了企业应用环境成本核算和控制制度的困境,并为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应用于企业挖掘出了有效的途径。
对制造型企业中的环境成本进行核算与控制,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能源、原材料的消耗,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企业乃至整个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同时,它对我国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环境成本的定义及其构成
(一)环境成本的定义
环境成本是社会用于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工业污染末端治理和用于支付环境监督的管理费用等的资源耗费。迄今为止,为国际会计学界所普遍认可并且常被我国会计学界的同仁引以为据的环境成本概念的定义来自于“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专家组会议”在1998年通过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中的环境成本定义:“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和被要求采取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它成本。”这个定义中说明了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对环境负责”、“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这三个问题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联结成一体,表达了一个完整的意思,即:谁对环境造成了影响,谁就应该对环境负责,从而也应该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从其定义可见,企业是环境责任主体,即对环境造成影响从而应该对环境负责并且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的也是企业。也就是说,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是由于以往企业对环境不负责任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企业对环境负责的行为,而为了使企业能够具有这种自觉的责任感并且实际地担负起这种责任,就应该把在维护、治理和改善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统统计入企业成本中。
(二)环境成本的构成
1.如果综合观察环境成本,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
(1)获取自然资源阶段的初始环境成本。
(2)投入生产阶段的环境成本。
(3)产品转入流通阶段的环境成本。
2.如果从环境成本组成部分区分,其构成可分成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获取原材料过程中的保护资源成本。
(2)生产过程的环境负荷成本。
(3)生产过程的环境预防成本。
(4)销售产品过程的环境污染的处置成本。
(5)产品研发中的环保开发成本。
(6)改善企业周围环境的成本。
(7)其他环保支出。
二、企业应用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的困境
(一)环境法规的不完善
环境法规可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在经济社会中,利润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导向作用力或内在基本动力,没有来自社会的环境法规压力,环境成本会计不可能在企业内部自然生成,即使许多自觉计量环境影响后果和披露环境信息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是在其长远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行事,绿色(环境保护)形象与企业长远利益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各个国家的环境法规都会逐渐增多。我国从1979年先后制定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和《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所组成的比较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尽管这些环境法规的力量对保护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覆盖面还不全面,各项实施细则也有待明确,与实务操作有很大的差距。
199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管理标准体系(ISOl4000系列),在ISOl4000系列标准中,现已正式颁布的有8个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有5个,包括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4《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指南》;ISO14010《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1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以及ISO14012《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这些标准对企业环境管理做出了原则性的框架性规定,对如何达到这些环境规定的要求提供了一种环境管理的指南和模式,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从ISO14000系列标准对环境成本问题的阐述可以知道,这些标准都没有明确企业必须进行环境成本核算,对环境成本的标准也未作规定,使得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没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环境法规的不完善可以导致企业实施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的困境。
(二)会计法规的不健全
目前《会计法》中还没有环境会计的相关条款,环境会计准则也没有制定,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环境会计对象、环境会计基本原则、环境会计假设、环境成本计量、环境信息披露等问题,方法上还没有统一。正因为对环境会计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对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环境成本报告以及环境成本分析,均按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进行,同行业间没有可比性。可以说,环境会计问题是会计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其困难之处在于:既要适应不断增加、变化的环境法规(国际的、国家的、地方的),又要建立、健全有关的会计标准,同时还与环境监测与计量技术有关。
(三)环境审计基本空白
环境审计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定机构对适用于环境要求的有关业务经营及活动所进行的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我国环境审计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初级阶段。目前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审计主要是合理性审计,即主要鉴证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规,如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了规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上交了各种费用等。而对国务院所属的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政府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在国际履约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环境政策进行审查监督等内容基本上是空白。随着我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国企业被迫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如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绿色理念”经营,建立有效的绿色经营系统,实施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如何防止国际贸易“绿色壁垒”、防止发达国家将“不够绿色”的产业商品转移或销售到中国来;开展对大型制造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自然资源、环境成本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再监督等问题都亟待解决。但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中还缺少这一块,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及实务远远落后于国外的现状,急需国家有关部门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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