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不应忽略成本
在我国,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在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许多筹划研究人士和纳税人都不约而同地把税收负担最低化作为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归属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范畴。财务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很多税收筹划方案,虽然理论上可以少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却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这就与税收筹划中忽略筹划成本有关。
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税收筹划成本又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显性成本较为直观,筹划者在筹划方案中一般会予以考虑。
隐性成本,是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例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企业当然可以采用这种延期纳税的方式节税,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但也正是由于纳税人采用这一获得税收利益的筹划方案而增加了资金占用,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实质上是投资机会的可能丧失。这种因为资金占用的增加引起投资机会的丧失,就是机会成本。又比如,一家位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一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高税率区域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如果考虑二者深层次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将会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当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筹划方案。
目前,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激烈探讨,使得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进入一个误区,认为节税就是税收筹划的惟一目的。然而忽略筹划成本的税收筹划,结果往往得不偿失。千万不要为筹划而筹划,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只有让税收筹划真正服务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大局,能够推动企业向前发展,哪怕是选择税负较大,甚至最大的纳税方案,也不失为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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