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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会计委派制

发布时间:2015-08-26 13:59

  摘要:会计委派制对于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种见效快的办法,但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它注定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才能规范被委派单位和委派人员的行为,使经济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内部控制;职业道德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更多地参与社会分工和竞争,融入经济大潮中求生存和谋发展,是其需要面对和重视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就是国家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的现象,为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着手,以改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的外部环境,使之不依附本单位,独立行使国家政策赋予的职权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新型财务监督体制。高校会计委派制是高校在面对同样的局面,借鉴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试行的成功经验,结合高校自身特点,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一、高校会计委派制的职责与权限

  实行会计委派制必然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权限和会计监督职能的调整,学校财务处必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财务制度,使之有利于学校整体财务管理体制、有利于各单位行使自主权、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被委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被委派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派会计的权限主要是:审核被委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被委派单位管理层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参与拟订被委派单位的财务制度,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管理层联签批准;参与拟订被委派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审核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合同和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但委派会计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应根据学校委派的侧重点和派往单位的情况而定,并在委派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还需要根据委派会计的责权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在委派合同中以明晰、量化的条款表述,以充分保证委派人员有理、有据、有节地独立开展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工作。

  二、会计委派制的形式

  由于管理范围不尽相同,委派目的多样,委派方式五花八门。从各高校实施的情况看,归纳起来,会计委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制。对那些占有学校资产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如后勤总公司、上市公司、产业集团公司等可实行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委派制。委派主体为学校,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以校方代表身份进入监事会,对校方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列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供战略性意见,实施控制职能。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

  2.主管会计委派制形式。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活动量不大的校办企业、二级核算单位等可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委派主体是学校财务处,其职务任免、职称晋升、人事档案等由学校相关部门管理,工资、津贴及奖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

  3.财务集中形式。财务集中制是指成立学校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对那些与学校财务收支口径相近或基本一致的二级核算的单位,由财务处根据收支预算,指定某一会计人员负责几个单位,比照学校的开支标准,与学校财务同步列收列支。

  以上几种主要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结合本身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委派形式。

  三、会计委派制本身存在的主要缺陷

  近几年,随着会计委派制的逐步推进,一些问题也显现出来,由于会计委派制产生的先天不足,注定只是一种治标的办法,究其原因主要是理论不足及实践难度较大,下面笔者就此两方面加以阐述。

  理论上,主要问题集中在没有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对委派会计进行管理考核,体现在:

  1.委派主体与被委派的单位之间出发点及目的不同,利益错位,客观上导致委派会计职责权限难以明确,致使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难以协调。

  2.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不足,有些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矛盾。例如,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财、物的权利,委派会计为实现委派主体的意志,必然剥夺法人的部分责权,显然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3.与会计委派制相应的配套措施滞后,没有统一的办法以规范委派会计的选拔、奖惩、升迁、轮换及后续教育等。

  4.会计委派制仍然难以避免违规违纪行为甚至腐败行为的产生。会计监督只是管理的一部分,假如采购、入库、生产、销售、审批等环节系统造假作弊,会计人员要履行职责是难有作为的,同样,委派人员与企业经营者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也有可能发生。

  从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被委派人员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从会计监督的职能看,委派人员担负着两方面的职责,其一是代表企业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领导下实施内部监督职能,其一是作为委派主体的代表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计处理适时监督,这个度相当难把握,如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味追求完成监督职责,势必导致委派会计参与经营决策的功能弱化,甚至成为企业的对立面,使某些正确的经营决策无法进行,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如果委派人员由被委派单位考核评价,则监督将大打折扣。如果由委派单位考核评价,委派人员就容易被“架空”。这种磨擦成本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效率,如果由委派和被委派单位共同考核评价。由于受制于上下双方的控制,可能使委派人员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2.委派效果好坏与委派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休戚相关。从发展的角度看,会计委派制无法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说领导层权力过大可以指使会计弄虚作假,那么当会计人员的权力过大时又由谁来控制会计委派人员呢?况且,领导层都是组织部门严格考核任命的,他们本身就应该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如果说他们是虚假信息的指使者,那么,谁又能保证委派人员不会这样呢?

  3.会计委派制将导致会计信息的全部公开化或半公开化,有可能将企业的财务机密暴露在竞争对手面前,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为,会计委派制对于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无疑是一种见效快的办法。但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决定了它并不是一条治本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四、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完善

  1.赋予委派会计人员全面管理被委派单位会计人员的权力,委派会计全权代表学校财务处开展工作,首先应向财务处负责,同理,为保证会计委派制的实现,会计人员也必须向委派会计负责,会计人员的年度考核、岗位调整、业务指导等由委派会计负责,这点很重要,否则,由于代表的主体利益不同,委派会计容易被架空。

  2.完善会计委派制,要建立健全与之相关及相适应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支出的审批权限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物资设备采购及供应制度等。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和制约制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与执行及相互监督与制约制度,定期财产清查制度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等。完善有效的具有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功能的内控制度,是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基础,也是保证其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会计委派制的完善离不开内控制度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会计委派制只有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具有长久生命力。

  3.建立委派会计的选拔、考核、奖惩和轮换制度。委派会计全权代表学校行使会计监督权。为防止滋生安逸思想和新的腐败行为,对委派人员要按公平、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拔、公开录用、竞争上岗;对其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综合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由委派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经被委派的单位认可,同时进行定期轮岗制度,并进行岗位离任审计,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对考核不合格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就地解聘,对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和奖励。

  4.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一旦发生,委派会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汇报,对于违反操作规程,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5.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委派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防微杜渐,强化对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委派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他们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从容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综合能力,这两方面是保证会计委派制顺利实施之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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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胡萍.试论会计委派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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