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会计原则”探析
“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GAAP)在各种会计文献中,被广泛的使用,有时它被解释为“会计原则”,有时它又被解释为“会计准则”。实际上,迄今为止,中外会计界对其真实涵义的认识仍然是模糊不清的。虽然人们普遍地使用GAAP一词,可是很少有人对它的定义和内容作过系统的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展。本文试图对GAAP的产生、定义、内容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GAAP作出若干评论。
一、GAAP的产生
GAAP概念,一般认为最早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美国产生的。西德尼。戴维林(1982)认为:GAAP一词,是三十年代表述执业会计师意见时开始出现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一个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合作,以及其它事态发展的结局。但是,戴维森并没有指出GAAP形成的过程和比较具体的时间。
实际上,GAAP的产生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
(1)1918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将其在1917年4月发行的“统一会计: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暂行建议”修订后,改名为“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认可方法”加以发表。在这里,首先出现了“认可的方法”(Approved Methods)一词。
(2)1929年,AICPA的前身美国会计师协会(AIA)将“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认可方法”修订并改名为“财务报表的验证”后,再一次交由FRB发表。1933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提交附有审计师证明书的财务报表。而对这些财务报表的审计,则要求遵守“财务报表的验证”并提出关于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公允性”、“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认可的会计实务”(Accepted Accounting Practices)的意见。
(3)1934年初,在“公司帐目审计”中,AIA推荐了一种审计报告格式,在其意见段的说明中提到了可采用是否遵守“认可的会计原则”(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作为衡量财务报表“公允性”的标准。因此,在1934年开始出现了“认可的会计实务”一词。
(4)1939年,AIA所属的审计程序委员会(CAuP)发表了第1号审计程序公告“审计程序的扩展”,该公告对“公司帐目审计”中所推荐的审计报告格式作出了修订,并重新推荐了一种标准简短型报告的修订格式。在新修订格式的意见段中,首次出现了“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措词。因此,可以认为,GAAP一词的第一次出现,应该是在1939年。
由此可见,在GAAP一词正式产生之前,曾先后出现过一些与GAAP意思接近的词语:认可的方法、认可的会计实务、认可的会计原则等等;直至1939年,在“认可的会计原则”前面再加上了“一般的”(Generally)的字眼,才正式产生了“公认会计原则”一词。
二、关于GAAP的定义
对于会计职业界来说,了解GAAP的定义和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审计报告之中,以前只需要说明“财务报表是否已经过检查,以及是否正确”就行了。但是,在第1号审计程序公告发布以后,则需要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GAAP作出了公允的表达”。因此,对GAAP的理解,成为判断财务报表“公允性”的一个关键因素。
然而,甚为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美国会计界并未对GAAP作出明确定义,也没有规定GAAP的内容,以致各种会计概念界线模糊,相互混淆。AICPA对此相当不满,曾在1965年指令当时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尽早制定会计的目标,描述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并对会计中使用的措词包括“公允表达”和“GAAP”等作出界定。五年以后,即1970年,作为对AICPA指令的执行,APB发布了第4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才首次对GAAP作了较为正式的定义。在该公告中,经常被人们引用的关于GAAP的定义,有如下两段:
(1)GAAP是在任何时间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取得的一致意见(Consensus):即哪些经济资源和经济义务应被记作资产和负债;资产和负债中的哪些变动应予以记录;当这些变动应予以记录时,所记录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它们的变动应如何计量;哪些资料应予以揭示并应如何揭示;以及哪些财务报表应予以编制等等。
(2)GAAP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技术术语。GAAP包括了在特定时间为了确定认可的会计实务所必需的惯例、规则和程序等。GAAP的准则不仅包括了广泛的一般应用指南,而且还包括了具体的实务和程序。
此外,第4号公告还指出:GAAP是惯例性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因为一致意见(通常是因为默契)而被公认的,并不是由一套假设或基本概念正式派生出来的。原则是根据经验、理由、习惯、惯例以及很大程度的实际需要发展起来的。
APB第4号公告虽然试图对GAAP作出定义,但以上定义仅仅表明GAAP是一种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计实务,并没有说明GAAP是以在特定情况下最恰当或最合理的会计实务为基础的,因此APB的这种定义遭到不少非议。对其抨击最多的是,第4号公告只是将GAAP看作会计实务的归纳,否定规范理论的演绎指导,也没有说清财务会计的目标、基本要素、以及普遍原则与具体原则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GAAP的内容
美国会计界既然认为GAAP是一种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计实务,因此,为了判断哪些会计实务可以达到GAAP的地位,从而明确GAAP的构成,曾经讨论过如下两种比较流行的判别标准(Criterion):
第一种判别标准是“公认”(General Acceptance),即认为被选择和采用的会计实务必须是能够得到“公认”的。但“公认”一词仍然是模糊的。罗丝。斯盖纳(1972)认为:一种会计方法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一个条件,并且通常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该会计方法才算得到公认:(1)当环境适合时,该方法能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实际使用;(2)该方法能够获得职业会计团体或其他权威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的文告的支持;(3)该方法能够得到一批受人尊重的会计教师或会计思想家的书面支持。
第二种判别标准是“实质性权威支持”(Substantial Authoritative Support),即认为凡是能够得到“实质性权威支持”的会计实务就能够归类为GAAP.戴维森与安德森(1987)在AICPA成立100周年的专刊上曾经发表过一篇“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发展”的著名文章,他们在以下几个地方谈到了“实质性权威支持”的问题:
(1)1938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它将接受根据具有“实质性权威支持”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然而,该委员会没有指出如何确定“实质性权威支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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