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企业不能作为会计主体
虚拟企业没有必要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来进行会计核算,也不存在对有关会计假设的冲击问题,其理由是:
1.虚拟企业不是实质上的企业。到目前为止,虚拟企业的概念还未取得公认界定,但仍然可以选择某一角度对其进行描述:虚拟企业是为了特定商业机遇而形成的企业动态联盟,其成员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实现共同盈利。有人将虚拟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称为虚拟企业,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组织。虚拟企业的存在并不是以虚拟企业本身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其成员企业的“多赢”为目的。因此,虚拟企业不符合企业的定义。此外,企业还有一系列特征,如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以企业自身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而虚拟企业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市场机会而暂时在一起并肩作战的临时组织,随着机会的消失而解体。可见,虚拟企业并没有依法登记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
2.虚拟企业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的前提。会计主体应具备两个特征:①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自主支配的经济资源,并能独立做出决策。②对自己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虚拟企业没有资本投入,其成员的加盟并不是以投入资本为前提,而是看它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是否拥有卓越的技术和创新能力以及能否形成优势互补,这与实体企业完全不同。因此,就虚拟企业本身而言,它没有可以控制的资源。虚拟企业的资源就是其成员企业各自的资源。此外,由于虚拟企业不是法人,因此无法对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虚拟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其责任一定是由成员企业按相应法律关系来承担,虚拟企业本身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不能承担任何责任。虚拟企业并不附属于任何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
3.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虚拟企业会计没有服务对象。众所周知,财务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等。虚拟企业的成员企业是不是股东还待商榷,理由如上文所述-虚拟企业的成员企业并没有投入资本,况且虚拟企业的成员企业属于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由于虚拟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因而不能独立进行融资,要取得外部资金,只能以成员企业的名义进行,所以虚拟企业没有债权人,也无需为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同样,由于虚拟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政府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管。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对象依然只是虚拟企业的成员企业。所以虚拟企业也无需向政府提供会计信息。由此可见,虚拟企业财务会计没有服务对象,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会计核算。
4.虚拟企业会计没有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核算和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虚拟企业会计没有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会计的对象是资金运动,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来考察。资金运动的动态状况表现为资金循环周转,形成收入、费用和利润;资金运动的静态状况表现为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形成权益和资产。虚拟企业没有资本的投入,也不能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交易活动。虚拟企业资金并不在其成员企业间循环,而是在成员企业内部各自循环,成员企业只分享特定的信息。因此,虚拟企业没有资金运动,从而没有会计核算对象,当然也就没有会计监督对象。
5.虚拟企业与实体企业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虚拟企业是其成员企业的“倒影”,是其成员企业的集合体。在已对其成员企业进行核算的前提下,再对虚拟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相当于对同一事物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反映,势必导致会计核算重复,浪费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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