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机构应改进加强“银企对账”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的监管,近日,丹东银监分局组织人员对辖内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相当多的银行业机构对“银企对账”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银企对账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加强。
一、银企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企对账不及时。按照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银企存贷款对账单应在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账结束,并进行装订保管。在对某县(市)的四家银行业机构的现场检查中发现,2005年6月末的银企对账单到九月末仍未对账结束,有相当多的对账单并没有做到按期发出及时收回,检查日仍有大量的对账单未能发出。
二是银企对账率不高。被检查的这四家银行业机构,2005年6月末应对账的存贷款企业的户数为796户,实际对账户数仅为342户,综合对账率仅为42.9%,除一家银行业机构的企业存贷款对账单的对账率达到85%外,其余三家机构的对账率均未达到50%,其中一家银行业机构应对账户数在150 户左右,实际对账的户数仅有33户,对账率仅为22%.
二是银企对账单管理混乱。到检查日,被检查的四家银行业机构中,只有一家做到了对账单按存贷款种类进行分别装订保管,其余三家均未对银企对账单进行装订,两家银行业机构用一个小纸箱散装着企业存款对账单,对发出收回的及未发出对账单混乱地交叉在一起。另一家机构的银企对账单管理更是混乱,对存款户、贷款户、长期不动户统统地放在一起,就连经办人员一时都分不清哪些是存款户,哪些是贷款户,哪些是已对账的,哪些是未对账的。
二、银企对账率不高、对账不及时的主要原因
一是银行业机构对银企对账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当多的银行业机构存在“重经营轻内控、重效益轻管理”的问题,没有把银企对账工作从防范案件的高度来认识,认为银企对账工作是小事,与经营、效益关系不大,甚至有的机构认为,银企对账就是走一种形式,早一点、晚一点、多一点、少一点都无关紧要,影响不大。这种思想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银企对账工作的开展,也是造成银企对账不及时,对账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是银行业机构对银企对账工作重视不够。不少的银行业机构,把银企对账工作仅作为记账人员的一项附属性工作,在季末或年末时从电脑中将对账单打印出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是存贷款企业在对账单上加盖上单位的大小印鉴,就算对账完事。检查中就发现,相当多的银行业机构银企对账工作是“坐等式” 对账,在有存贷款单位登门办业务时,要求对方企业在对账单上加盖上单位的大小印鉴,完成对账,很少有上门对账、当面对账的。另外,银行业机构对对账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责任也未进行规定或要求。
三是部分存贷款企业存在“应付对账”的情况。对银企对账工作,目前不少的存贷款企业也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总感觉有银行财会人员的把关,银行存贷款的额度差不了多少,他们过多关心的是企业之间的往来账项,所以相当多的企业财会人员对银企对账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银行要求对账时,对银行存款、贷款余额并未进行细致地核对,只是简单盖一个章程就算完事。检查中就发现有一家机构的对账单上对账单位与鉴章程单位不一致的问题,对账企业应为“某县(市)会计核算四部”,对账单上加盖印章却为“某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验站”,存贷款企业“应付对账”情况较为明显。
三、加强银企对账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银行业机构及存贷款企业对银企对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银企对账不是一个简单的存贷款余额的核对的过程,而是一种监督制约的机制,这种监督机制通过余额核对的形式反映出来的。一方面经常性的银企对账,可以加强银行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督、管理与监控,确保特定资金的专项专用,避免被挪用。另一方面,有效地银企对账,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未达账项或资金,对企业或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供依据。更主要的是,通过银企对账,组织时时监控,可以有效地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避免企业财会人员、银行员工挪用企业存款情况的发生。
二是增强存贷款企业对账的主动性。存贷款企业在提高对银企对账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还要增强银企对账的主动性,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不定期的企业财务对账核对制度,特别是有较大额度存款或贷款的企业,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的企业,要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与经办行进行账务核对,及时掌握应收货款、应付货款的清收、未达款项的变动情况,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货款清收与偿付提供依据。
三是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各银行业机构对银企对账工作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对账”的管理模式,明确银行内对账人员的在对账单的收发等环节上的岗位责任,强调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银企对账工作,对未发出的对账单要进行说明,对未达账项进行跟踪监测与分析。对大额存贷款企业的银企对账工作,应推行客户经理“上门对账、当面对账”的管理方式,即要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对账,还要同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对账,这样即可以约束银行员工挪用行为,还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财务人员挪用行为。
四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企对账工作的监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规范化管理,尽快清理银行业机构中不合规、无效账户的占用,特别是要加强对长期不动户的清理。银监部门要对银行业机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对银企对账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督促,对银企对账率进行必要的考核,督促银行业机构重视银企对账工作,加强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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