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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5-09-16 09:24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会影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可比性,特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各个企业之间的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是不一样的,那么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肯定就会有所不同,进而使得相同性能、相同效用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致。其次,若固定资产的建造资金来源于借款,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该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无疑又加大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别。另外,若企业有意操纵利润和随意扩大资产规模,则它又成了一个可以利用的工具。相同的固定资产,由于是不同的企业自行建造,资金来源不一样,就使得有不同的入账价值,显然有悖于会计原则。

  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妨按如下顺序: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有市场价格的,以此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修正,确定为入账价值。②如果没有市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项支出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确认入账价值。与定额标准不符的部分列入当期损益。③既没有市价参考,又没有可行的定额标准的,可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预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入账价值。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对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可以按现行市价或预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同样也可以采用类似的办法确定入账价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的入账价值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所购国产设备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不符合可比性原则。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在同等购置条件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的入账价值要少17%左右(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一般都是17%)。如果与进口设备相比,在性能、效用、出厂价相同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差别也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必将统一。而外商投资企业若上市,其与内资企业的身份差距逐步缩小。由于资产计量的不可比,在分析有关的经济指标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能会做出不恰当的判断和选择。

  2.扭曲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随着我国已加入WTO,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将会以更快的步伐进入我国市场,并将普遍享有国民待遇。然而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也会不同,进而影响企业产品的单位成本和利润,使原本经济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研发技术先进、享有优惠政策较多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对国内其他企业更具有了竞争优势。

  3.可能招致国外反倾销报复。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各发达国家纷纷举起了反倾销的大刀。我国产品质优价廉,市场看好,自然成了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的对象和牺牲品。我国产品价格低除了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自然资源成本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较低是不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的入账价值,不应该扣除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说,税务机关退税是一项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而非企业经济行为,实质是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而给予的一种采购补贴,使企业能够从采购国产设备中得到好处。在会计核算上可以这样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设备的入账价值。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如果金额较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金额较大,则计入递延收益,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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