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09-16 09:24

  1.关于投资预付款。一般情况下,企业预付款项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在会计科目“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中反映,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直接调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相关项目。但是,投资业务中当涉及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时,不仅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层层审批,而且需要一个复杂的产权变更登记过程,并且业务是否成交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尽管产权没有最后过户,但该类预付款的支付是为了投资,因而应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关于委托理财或企业间借款。有些公司委托理财和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间)贷款,挂在往来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也将其划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掩盖不规范的委托理财或企业间借贷款的真相。笔者认为,现金流量类别的划分,不应以该现金流量记入的会计科目为标准,而应根据现金流量发生的意图-是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还是为了增加或减少投资、筹资。因此,委托理财中的现金流量应归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而企业间借款应归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3.关于企业购并与剥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购并与剥离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购并为例,企业购并目标企业时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为购买目标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支付的现金,列入购并当年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而目标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在购并后出售所取得的现金,则增加出售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此可见,购并业务扭曲了购并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正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且购并的经营性净资产越多,被扭曲的程度就越大。剥离业务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相似,只是方向相反,即:增加剥离期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以后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在处理购并和剥离业务时,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整。

  4.关于应收账款出售。应收账款出售,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以筹集资金的行为。当应收账款的出售作为销售处理时,该项业务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同时增加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大多数应收账款的出售都赋予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经济实质上说,应收账款出售实际上是以应收账款作抵押取得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已经出售的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购买方在期末仍然没有收回,则出售方应将出售应收账款所得现金归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相反,出售以后期间如果该应收账款收回,则应调增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调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上一篇: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的界定和分类

下一篇: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