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的时点之我见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付款项由于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或者将应付款项划转给关联方等其他企业的,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从实质上讲,“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与“应付款项划转给关联方”的会计处理时点应当不同。
1.业务本质不同。根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应付款项划转给关联方”可以看作是关联方为企业承担债务,实质上为关联方对企业的一种捐赠,在划转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即可。“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是债权人的一种非法律上的放弃,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意见作出判断,也即需要企业作出会计估计,其业务处理的时点具有不确定性。
2.最终结果不同。“应付款项划转给关联方”在划转时结果就已经确定,无需支付。而“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则不同,债权人及其相关人并没有放弃对债权的追索权,比如撤销单位的股东、破产单位的债权人、死亡债权人的法定遗产继承人等都有可能在某一时点提出清偿要求,也即企业的清偿义务并不因为现在的无法支付而消失,具有不确定性。
因为根据《破产法》,企业破产结束后虽然原债权人消失了,但破产单位进行破产清算时除要求债务人提前支付外,也可能出现债务人暂时无法支付的情况(很显然一般不能让债务人破产)。另外,由于提前收回款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能很大,甚至大于债权额,直接收回显然不符合清算单位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算方案中也可以将该债权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样,被撤销的单位可以将拥有的债权分配给股东或其所有者。
从时间上看,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一年内发现新的原破产财产,由法院按原清算分配比例对原破产企业债权人进行清偿,数量较小的收归国库所有,不再进行分配清偿。对于死亡债权人的法定遗产继承人而言,根据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知情的情况下,其享有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并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时,应当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确实无法支付。在超过一定的时限情况下,应将暂时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待到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确实无法支付或在法律上债权人已失去对债权的追索权时,再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用于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或股本)或弥补亏损。
另外,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也有可能对在法律上没有偿还义务的原债务出于某种经营上的目的进行清偿,比如为重树企业信用偿还原欠供应商的应付款项等。此时也要求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先转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待企业按照一定的内部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支付与否时,再决定是否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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