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时代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新经济时代,商誉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则成为会计核算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自创商誉是否予以确认成为争论的焦点。多数学者认为自创商誉应该予以确认,现行的对自创商誉的处理模式成为理论界批评的重点。就此问题,目前的研究情况为,指出了知识经济对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核算的影响:第一,传统会计已不能满足对无形资产核算的需要,以致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客观性;第二,传统会计不能满足对无形资产管理的需要,一些理论和规定在工业经济时代有其合理性,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则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第三,传统会计对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过窄,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中尚未包括许多符合无形资产性质的项目,即使是无形资产中的商誉也只有在外购或兼并其他企业时,方可计量并作价入账,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第四,传统会计的计量基础受到挑战,在工业经济时代,无形资产计量以投入价值为基础。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计量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决定性作用,以投入价值为基础进行反映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而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多数学者提出应该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分析了现行自创商誉处理模式的不足及负面影响,但对实务中如何操作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鉴于自创商誉在确认与计量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将其纳入现行的财务会计体系尚需做大量的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
新经济可以理解为与经济全球化,或与网络等新产业革命,或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等密切相关,全球化、网络化、高新科技化、知识化,应是其本质内涵。种种迹象表明,信息技术革命等高新科技对整个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带来了巨大震荡,包括对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由于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导致了一些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其会计的账面价值大相径庭,我们从中可以感受到,各企业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距在扩大,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朝不同的方向变化(或是正向差距,或是反向差距)。虽然难以肯定这种差距究竟还会有多大,然而,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新经济导致了无形资产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虚拟化。在企业中,凝聚着知识和智慧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与日俱增,在企业总资产中,无形资产的比重逐渐超过有形资产。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这种趋势尤为明显,企业的无形资产已占到资产总额的50%-70%,其中一部分是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还有一部分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按传统会计模式和会计惯例,对无形资产作如下处理: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必须予以确认,但商誉则只确认外购部分而不确认自创部分。我国2002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仍沿用了传统的模式和惯例。这种建立在工业经济背景下的观点,在新经济新形势下,必须重新认识。当理论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我们对理论的认识也应进一步深化。本文将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创商誉的处理作些论述。
二、商誉的定义极其内涵
会计界对如何定义商誉逐渐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超额盈利观、剩余价值观和无形资源观。超额盈利观认为商誉是超额盈利的那部分价值;剩余价值观认为商誉是企业总体价值与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贴现值的差额;无形资源观认为,既然商誉是由诸如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声誉、广泛的社会关系、卓越的管理队伍和优秀的员工等构成,而这些都是看不见摸不着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的,故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上述三种定义从不同侧面说明了商誉的本质特征,即商誉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无法具体辨认的资源。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两点内容:首先,商誉是一项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第二,商誉是无形的,并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商誉是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虽然在国际上有将商誉和无形资产区分的作法,但区分与否,不影响对商誉所下的定义。这里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商誉无法同企业整体脱离而单独用于交换,这也正是商誉确认与计量的复杂性之所在。在明确了商誉的定义后,我们将对自创商誉确认和计量的必要性及具体的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作些探讨。
三、新经济环境下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新经济对传统商誉的处理模式的影响
新经济时代,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传统会计受到挑战,传统会计中商誉的处理模式不能满足对商誉核算的需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所拥有的各种无形资产逐步取代了有形资产的地位,而成为企业的重要财富。其中商誉的地位也变得举足轻重,自创商誉也不容忽视。但传统会计只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不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这样一项重要资产被排除在合理会计计量范围之外,应该说传统会计的局限性已严重阻碍了对经济业务的客观描述。
(二)不确认自创商誉的负面影响
不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有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客观性原则,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在新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长,有的已居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变得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若仍坚持稳健性的原则,对自创的商誉不予确认或仅以不超过初始成本额确认,无疑会使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同时也违反了客观性和重要性会计原则。
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无论自创或外购,商誉都是自创的,因为外购商誉其实是被购并企业的自创商誉,只不过在购并之前未予确认,而是等到购并时才得以确认。当购并发生时,本来为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未确认的自创商誉即成为新的集团的自创商誉,新的集团只确认这一部分,而不确认原购并企业的自创商誉,这显然不符合会计一致性原则,提供的整个新的集团的商誉是不全面的。
3、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购商誉实质是自创商誉的市场表现形式,早已存在了,非得等到被购并这一事项发生才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成果,企业应在平时就对它确认入账。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平时不予以确认自创商誉,非得等到购并时才予以确认,这种作法实际上是采取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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