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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盈余管理

发布时间:2015-10-15 09:28

  真实性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近年来,不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十分严重,已引起各方关注。在这些失真的会计信息中,一部分纯属违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会计造假;而另一部分则是盈余管理所致。

  一、盈余管理的涵义

  对于什么是盈余管理,至今并无定论。

  美国会计学者斯考特(Scott)在其所著的《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盈余管理是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经济后果的一种具体表现。他认为,只要企业的管理人员有进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便其效用最大化或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这就是所谓的盈余管理。美国著名会计学者Schiper在1989年认为盈余管理是,为了获得某种私人利益(而并非仅仅为了中立地处理经营活动),对外部财务报告进行有目的的干预。而被普遍认可的是Hedy和Wahlen于1999年对盈余管理所作出的解释:当管理者在编制财务报告和构建经济交易时,运用判断改变财务报告,从而误导一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根本经济收益的理解,或者影响根据报告中会计数据形成的契约结果,盈余管理就产生了。

  上述对盈余管理的三种不同界定或解释。在下列三个方面是一致的。第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企业管理当局,无论是董事会、总经理还是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作为企业信息的加工者和披露者,有权利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有权利变更会计估计,有权利安排交易发生的时间和方式等。而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披露的不完全为他们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条件。第二,在盈余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当局是有目的、有意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政策或交易安排,即管理当局是有意图的。第三,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在于获得自身利益。虽然盈余管理的直接结果是使得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济收益产生误解,但其最终目的是使得自县利益最大化。但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Healy和Wahlen对盈余管理的界定更为具体、更为广泛,不仅指出了盈余管理的主体和目的,而且指出了盈余管理的对象、方式和方法。

  对于盈余管理的认识,还应注意的是:1.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盈余管理是一个中性概念,认为其有正面作用。但笔者认为,如果企业管理当局运用判断的目的在于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那么这种判断不会引起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误解,按照普遍认可的盈余管理的内涵,不应将上述判断视为盈余管理。

  2.虽然目前学者普遍认为盈余管理是在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但是,盈余管理是有背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背于会计信息的中立性,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因此,从本质上讲,盈余管理是有害的。

  二、盈余管理的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交易和编制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判断,为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有利的条件。

  会计准则范围之内,为处理业务和编制财务报告,企业管理当局必须在各种政策和方法之间进行选择并作出判断。管理当局可以运用各种不同的判断去影响或改变财务报告,这些判断中包含会计判断和其他管理判断。首先,管理者对于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大量未来经济事项必须作出判断,例如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养老金与退休金、递延税款以及坏账损失等。其次,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管理者必须在公认的会计方法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处理方法,像折旧方法中的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折旧法、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等。管理者在营运资金管理方面也需要进行判断,例如存货水平、存货发出和采购的时间安排以及收账政策,它们都会影响到成本和收入。管理者也必须自主决定一些费用的发生时间,像研究和开发费用、广告费及维护费。最后,管理者必须对公司的诸如企业联合、租赁合约以及权益性投资等交易作出决策,这些决策也给管理者提供了判断的空间,管理者可以将商业联合适用联营会计,也可适用购并会计;租赁合约可以是资产负债表内的义务,也可以是表外义务;权益性投资可按权益法核算,也可按成本法核算等等。简而言之不外乎以下三种方式:利用应计制中存在的会计判断,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安排交易发生或交易方式进行盈余管理;通过营运资金的管理进行盈余管理。

  虽然对于哪些判断是公允、中立的判断,哪些属于盈余管理,哪些又属于盈余操纵,至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给出明确的范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管理当局在进行上述众多的判断中,都有可能和有条件进行盈余管理。

  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获得自身利益。自身利益有许多方面,一般地,企业管理当局会在资本市场回报、管理层收购、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在政府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盈余管理,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获得股票初次发行(IPO)和配股资格,减少纳税,避免被证券监碑管理委员会摘牌,都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达到其目的。例如为了发行新股或配股,企业管理当局一般会利用各种判断提高企业价值。

  三、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

  产生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管理当局与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等)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两者追求的目标是有差异的,行为的动机或激励手段也不统一。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代理契约的不完全与利益主体的利己性,使得企业管理当局有动机也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另外,从会计角度看,盈余管理的存在与我们现行会计所采用的原则与方法是分不开的。

  1.权责发生制的固有缺陷是形成盈余管理的主要因素。应计制会计或权责发生制试图将经济实体发生的交易与其他事项和情况,按照其产生的财务结果在不同期间加以记录,而不是在经济实体实际收人或付出现金时予以确认。因此,为了反映经济实体在某一期间的业绩,而不是仅仅记录现金的收人和支出,应计制会计采用了预提、待摊、递延以及分配等方法程序,将各期间收人与费用、收益与损失配比。在当今和未来较长时间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会计中的地位仍是不可动摇的,再加上要分辨何种判断为盈余管理,何种判断不是盈余管理并非一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要彻底消除盈余管理是不可能的。

  2.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滞后性是形成盈余管理的另一因素。基于“会计是一项主观见于客观的活动”的认识,无论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给予了会计人员较多的选择空间。再加上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使得其中部分交易和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并未在相关准则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企业管理当局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制订的滞后性对会计事项作出对自身有利的估计或判断。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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