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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利润分配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5-10-16 09:35

  利润分配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还关系到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利润分配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亏损弥补和净利润分配两个方面比较中日两国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以期从会计信息交流角度来推进中日的正常经济合作;同时,日本的利润分配方法对我国也不无借鉴之处。

  一、亏损弥补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弥补期间为五年。二是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用以后年度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但应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把净损失从损益帐户转入未处理损失帐户,有从上年度结转下来利润的,将本期净损失与结转利润相抵后的余额作为未处理损失。对当期未处理损失的弥补顺序依次为:损失填补积累→用途未定积累→特定用途积累→利润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盈余公积)→资本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资本公积)。如果还有未能填补时,作为结转损失处理,用以后的净利润或者从债权人处取得债务免除收益来填补。

  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这种处理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法的刚性。而我国则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轻亏损企业的负担,这种规定既使国家税法的刚性打了折扣,又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弹性空间。笔者认为日本会计的处理更可取。

  (2)日本允许用资本准备金弥补亏损,而我国则不可能。笔者认为,资本公积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我国财务制度不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可取的,否则将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日本对临时巨额损失还作了特殊的规定:由于天灾等引起固定资产或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发生巨额损失,从本期净利润或本期未分配利润中扣除本期的预定分配额后,不足弥补部分,经法律认可后,可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这种会计处理使企业遭受的临时巨额损失,不在报表中完全体现,并不符合会计原则。它主要是出于经济政策上的特殊考虑,使受到天灾等打击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我国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会造成前后期利润的巨额波动。

  二、净利润分配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遵循“积累优先、无盈余不分利”的原则。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当年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日本《商法》规定,利润分配的项目有股利、干部奖金(主要是给董事和监事的奖金)、利润准备金、任意积累。《商法》要求在资产流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时,必须按拟分配利润总额的1/10以上计提利润准备金,直至其达到法定资本的1/4为止。还规定,利润分配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上限为从公司的净资产中扣除以下3个项目后的金额:(1)法定资本的金额;(2)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3)胖随本期的利润分配时必须计提的利润准备金的金额(该金额为可分配利润的1/10以上),即: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1/10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

  这是企业以现金分红、干部奖金等形式可以流出企业分配利润的最高限额。若企业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时,因为没有净资产流出企业,只要按干部奖金的1/10计提利润准备金即可。

  除了以上原则性规定外,日本《商法》还特别规定,当企业的递延资产(成立费、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新股发行费、公司债发行费等)超过已积累的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这时,可分配利润额度是下面两个式子中得出的数值中的较小值。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l×[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A式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B式

  举例说明如下(见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资料,M公司不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5,000-3,500-200-750)=500(万日元)

  N公司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A=10/11×(5,000-3,500-150-800)=500(万日元)

  可分配利润额度B=5,000-(3,500+200+500+400)=400(万日元)

  由于B从以上两国净利润分配的比较,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中国会计中的盈余公积金与日本会计中的利润准备金性质相似,但提取比例、最高限额不同。日本《商法》规定,每个会计决算期分配现金股利时,必须按现金股利和干部奖金的1O%以上提取利润准备金,若不分配现金股利和干部奖金的就无需提取利润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只要达到资本金的25%可以不再提取。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只有当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方可不再提取。

  (2)日本对年度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作了规定,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并无此方面的规定。

  (3)中日两国对年度中间分红的处理也存在差异。中间分红是指企业除一年一次以股利形式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以外,还可以根据条件,在年度中间对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在日本,中间分红仅限于现金股利,一般不发放干部奖金。因为中间分红会引起资产流出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对中问分红也规定了上限,而且记人损益表:本期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上期结转利润-中间分红-中间分红时计提的利润准备金。但日本会计认为,中间分红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来进行的,没有必要征得股东大会的承认,所以觅需在利润分配表上作记载。而我国会计则认为,无论是中间分红还是年度利润分配,都是对投资者的分配,所以对中间分红与年度利润分配等同对待,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会计处理过程反映在利润分配表中。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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