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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息应付票据期末利息的核算

发布时间:2015-07-07 11:12

  带息应付票据是指票面上注明利率的应付票据,当票据到期时,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需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以对于带息应付票据在期末(月末、季末和年末)通常按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相应地增加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并计人财务费用。

  [例]某企业2009年11月1日购入材料一批,货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价税款当日签发并承兑一张为期3个月面额为58500元的带息票据结算,年利率6%,材料已验收入库。

  (1)2009年1月1日持票购料,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2009年12月31日时,计算两个月的应付利息585元(58500×6%÷12×2)

  借:财务费用               585

    贷:应付票据               585

  (3)2010年2月1日到期付款:

  借:应付票据              59085

    财务费用              292.50

    贷:银行存款             59377.50

  笔者认为此处理欠妥当。对应付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目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票面价值入账,另一种是按票面价值的现值入账。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应付票据按其现值入账比较科学合理。但由于应付票据的偿付时间较短,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计算又较繁琐,为了简化核算,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均按照开出、承兑的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以上例来看,年度终了计提的利息调增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585元,即年度终了时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是59085元,这与应付票据一律按照“票面价值”入账相违背,且容易混淆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账面价值”。鉴于此笔者认为:票据利息在计提和支付时均不通过“应付票据”科目,而是通过“应付利息”或“财务费用”科目,对利息进行专门核算更为妥当。仍以上例分析如下:

  (1)2009年12月31日,计算两个月的应付利息585元(58500×6%÷12×2)

  借:财务费用                585

    贷:应付利息                585

  (2)2010年2月1日到期付款时:

  借:应付票据               58500

    应付利息                585

    财务费用               292.50

    贷:银行存款              59377.50

  由此可见,此种处理方法,使应付票据只反映“票面价值”,利息通过“应付利息”和“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严格地把应付票据的“票面价值”和“账面价值”区分开来,在会计实务中,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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