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规定》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点?
答:这次发布的《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在现行实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不论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均未进行分拆而统一认定为保险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签发的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目前均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只要转移了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规定》要求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计量,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难以公允地反映保险人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问:《规定》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答:《规定》的发布实施,从长远来看,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保险会计水平的规范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规定》引入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能够科学地认定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合理评价风险保障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的发展程度。
二是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监管。《规定》建立了易懂、可比、客观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概念框架,不仅可以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企业价值,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清晰全面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项风险,提高风险监管水平和效率。
三是有利于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会计规范的提升。《规定》建立了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原则和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会计的规范、提升和发展。此外,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监管要求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维护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于解决其他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的不同,也具有很好的行业示范效应。
四是有利于消除A+H股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差异,降低我国保险公司境外筹资成本。《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在A+H股年报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作出相同的会计估计,对于消除A+H股年报差异、降低境外筹资成本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实现保险公司境内外编制一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审计报告,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境外筹资成本,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境外执业,维护我国经济和信息特别是金融保险信息安全。
五是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会计的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目前,应G20峰会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在制定保险合同第二阶段会计准则,其中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规定》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内容,有助于我国通过与IASB持续趋同工作机制,直接参与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提升并赢得话语权。
问:《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否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状况产生影响?
答:《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总体业绩影响不大。
一是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保费收入口径的变化,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规定》的发布实施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二是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和内含价值会有一定程度增加。财政部和保监会对46家保险公司进行的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发布实施,除个别公司外,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净资产总额和净利润总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规定》的实施可以改善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从而增强股东利益的货币时间价值效应,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的股东增资压力和资本占用成本,对保险公司内含价值的增长将产生持续的积极影响。
三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根据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相分离的原则,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继续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法定精算标准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不适用《规定》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原则。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会因《规定》的实施而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实施《规定》而导致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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