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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涉税处理解析

发布时间:2015-07-07 11:36

  职工福利费是任何单位不可缺少的一项福利,它是对职工劳动补偿的一种辅助形式,充分体现各级领导的关心而温暖职工,说明领导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干部职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自2009年以来,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为了更好的理解掌握政策精神,便于财会人员准确及时处理相关实务,特做如下税务处理分析,以便有所帮助。

  一、税收政策规范的福利范围

  1、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是福利部门及相关费用。

  (1)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

  注:未包括集体宿舍。

  (2)福利部门发生相关费用:

  A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也就是说所用房屋、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费用都归属于福利费。

  B福利部门人工费用,如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我们以最为熟悉的衣、食、住、行来分析。

  (1)非货币性福利:按《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

  (2)卫生保健方面:即“衣”(医),包括因工外地就医费,未实行医疗统筹的职工医疗费用,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

  (3)生活方面:即“食”,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4)住房方面:即“住”,包括住房的各种补贴,如单位外租房作职工的宿舍。

  (5)交通方面:即“行”,包括职工的交通补贴。

  注:未包括财企[2009]242号规定的通讯补贴。

  3、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其它规定发生的其它职工福利费,包括:(1)伤亡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2)亲情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二、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按《》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过14%以上的部分应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据实扣除制,纳税后可扣除。

  2、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报销燃油费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扣除。

  3、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按国税发[2000]84号文49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6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4、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4条、国税发[2000]84条,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上述补助需扣个人所得税

  5、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只要符合财税字[1997]22号第3条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

  6、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1、午餐费补贴(食的方面):按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包括自办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供应午餐,则可在福利费列支。

  但是,对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给职工午餐补贴,以现金发放人人有份,则纳于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补贴(住的方面)-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各地政策不统一,有规定补贴标准的,在标准之内不计入工资薪金不征税,超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征个人所得税。

  3、交通补贴(行的方面)-企便函[2009]33号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补贴,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方式向职工发放的,应按国税发[1999]58号文第2条规定执行(1)当地政府制定公务费标准,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4、通信补贴(通讯方面):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按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执行。(1)当地政府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标准扣除,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2)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5、节日补助,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便函[2009]33号文第2条第3款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如属于国税函[2005]318号文规定以外的保险金,应于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7、企便函[2009]33号文第2条第5款规定:企业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按国税函[2004]1199号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8、企便函[2009]33号文第2条第6款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按财税字[1997]144号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作总额应得的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9、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丛任职单位领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1)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无凭证或凭证上的价格明显偏低,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所得额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所得额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财企[2009]242号将相关的补贴全额计入工资总额,表面上看起来高于2000元/月以上的机率会增加,但税收政策规定是按具体情况和相关比例计入工资总额,更加合理化。对大多数企业来讲,不会额外增加税负,而个别隐性收入较高的企业以前未纳税的收入现规范为合理纳税,则显得交税比以前多。

  财企[2009]242号第7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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