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探矿权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
中国矿产资源实施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财政部于1999年下发了《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对规范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和采矿权会计核算起到了引导作用。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原则,谈谈探矿权(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会计核算的思路和方法。
一、取得探矿权资格(即申请取得或购买勘探许可证)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生产活动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债权人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证,须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或实际交纳使用费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3.企业申请取得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4.为参加招标、拍卖和挂牌取得探矿权发生的前期费用时,应计入当期损益。
5.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取得探矿权时,应交纳取得探矿权价款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6.收到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拥有(自有)探矿权的财政预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二、从事探矿权勘探生产的核算
(一)拥有探矿权证(有效期内),但没有签订出售或转让协议的勘探项目生产按下列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1.企业实施取得探矿权项目的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时,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在探矿权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即结束勘探工作时,将勘探开发成本,结转地质成果,借记“无形资产—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结转地质成果后再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3.获取的探矿权项目发生勘探许可证自行废止时,应将所发生的勘探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同时将“无形资产—探矿权”余额计提减值准备,作为资产减值损失。
4.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时,将该探矿权勘探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成本结转当期损益。借记“无形资产—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二)拥有探矿权证,并依法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的勘探生产会计核算(合同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1.企业实施取得探矿权项目的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时,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探矿权转让收入时,应及时结转其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三、转让(出售)探矿权的会计核算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实现探权矿转让事项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一)探矿权依法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经营收入”、“无形资产—地质成果”、 “无形资产—探矿权”、“实收资本”(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的部分)、“资本公积”(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的部分)科目。同时,结转勘查生产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二)按规定交纳税金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科目。
(三)转让探矿权需要补交探矿权价款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科目。
(四)企业拥有探矿权证的勘查项目,又依法获取该项目的采矿权时,应将探矿权成本转为采矿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地质成果”、“勘探开发成本”、 “无形资产—探矿权”等科目。
四、探矿权作为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依法以探矿权的公允价值入股投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大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无形资产—探矿权”、“银行存款”(勘探开发成本小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收资本(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部分)”等科目。
五、利用探矿权吸收合作资金的会计核算
如果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利用本企业拥有的探矿权证,吸收其他单位(本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依法投资与本企业合作从事探矿权活动时,依据合法投资或合作勘探协议按以下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一)股权性权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科目。
(二)债务性权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
(三)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实收资本—国家资本” (指资本性投入)科目。
六、与持有探矿权单位进行投资合作的核算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并依法签订对持有矿业权证的单位进行投资或合作开发时,按照双方志愿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违规从事探矿权活动的会计核算
企业发生违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项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因企业不规范从事矿业权运作,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时,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八、出售以前年度国家投资形成地质资料的会计核算
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自身拥有以前年度国家投资(财政拨款—地质勘探拨款或基本建设拨款)勘探的地质资料(或地质成果),但上述资产都已在当期年度作为年度财政拨款予以核销(即账外资产)。企业依法出售(处置、转让)上述地质资料(地质成果)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国家资本”(应属于国家投资部分),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并按国家税收有关政策交纳税金。
九、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出售探矿权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比照建筑开发商为建造商品房的借款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即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确认为借款费用资本化。
十、编报会计报表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余额列入“存货”项目;将“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余额列入“无形资产”项目。
企业发生探矿权经济活动时,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定义及条件规范其会计核算行为,上述会计核算方法实属笔者的设想,待国家出台有关探矿权经济活动业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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