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允价值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本文分析了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恢复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的原因,对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有关方面的应用进行研究,并以案例分析了债务重组中引用公允价值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随后将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会计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新会计准则凸现了八大改革亮点,其中当属公允价值的改革最为引人注意。
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等准则中大量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本文讨论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
一、债务重组概述
新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新旧会计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采用新准则以后,发生债务重组将会影响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使用也经历了一系列演变。1998年6月财政部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其中引入了公允价值,但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没有达到预期目的,2001年,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准则的修订将债务重组中的债务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恢复了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即除去以现金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以外,用其他方式以及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均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时代的开始,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顺应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需要。
二、新准则中债务重组再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分析
债务重组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问题几经变化,在新会计准则中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究其原因,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首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符合谨慎性、相关性等原则。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及非现金资产的未来价值,同时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次,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使债务重组会计更具合理性。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只有将等量货币在不同时点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备直接的可比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处理,使该债务重组会计具备了合理的理论基础。最后,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需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
总之,债务重组恢复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是符合经济的发展要求和我国会计制度发展趋势的。
三、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
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债权人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新债务重组准则将旧准则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进而又产生了资产转让损益,并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非现金资产抵债具体分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按照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并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债务人(或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条件后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债权人不应确认为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四、债务重组中使用公允价值的影响
使用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同时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下面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为例分析。
2006年1月1日,华联公司从兴海公司购入商品,开具6个月期、不带息110万元商业票据一张。2006年6月10日华联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协商债务重组。双方达成协议,兴海公司同意华联公司用产品抵偿债务。该批商品市价75万元,增值税率17%,产品成本70万元,跌价准备0.5万元,假定兴海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也不考虑相关税费。
华联公司分析如下: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账面价值计增值税之间的差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10万元-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70-0.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5×17%)万元=27.75万元。
债务人当期确认收益27.75万元,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利得22.25万元,资产转让收益5.50万元。
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产生如下影响:
资本公积减少27.75万元;利润总额增加27.75万元;所得税费用增加9.16万元(27.75×33%,设所得税率为33%);净利润增加18.59万元(27.75×67%)。
从上例分析中我们看到,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企业的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会产生较大影响,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相关可靠。当用于债务重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越大,则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就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净利润等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引入,我们在实际运用时必须对一些问题进行思考。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来看,公允价值不容易确定,信息质量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大困难,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会遇到各种困难,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进行规范,使新准则能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使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优越性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 2006.
[2] 王书果. 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会计处理探析[J]. 会计之友,2006(21).
[3] 王柱.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变更的对比研究[J]. 金融财务,2006(10).
[4] 迟丽华,张翠容. 对新债务重组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思考[J]. 经济师,2006(12).
[5] 郭学新. 公允价值计量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影响[J]. 财会月刊,2007(1).
[6] 王福英,陈敬珍.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比较分析[J]. 会计之友,2007(4).
[7] 张艳春,乔艳霞. 债务重组中的会计问题[J]. 中国农业会计,2007(3).
上一篇: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研究
下一篇:言语行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