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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数据比对 发现隐藏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12 09:12

  《》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由此可见,企业拥有的商标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间经常会发生用商标权投资的业务,如果投资双方并未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局也未发给被投资方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则投资行为不成立,企业也不应将投资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品牌服装生产企业,由B公司投资。某税务检查组到A公司检查,很快查出了一些小问题。多次到A公司检查工作的小顾清楚地记得,前几次检查时,检查人员对A公司存在的问题都指明了改正方法,财务科科长也都答应整改,但这次检查发现A公司仍我行我素。是A公司认为问题小且处罚轻而无需整改吗?还是为了掩盖其他问题而采取的障眼法?小顾回顾了对A公司历年检查的情况,发现近几年A公司的经营方式、核算方法及盈利水平虽未发生大的变化,但生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却已翻番,这与A公司近几年账面一直处于微利的状况明显不相称。为此,检查小组决定以A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费用开支为检查重点。

  检查发现,A公司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方法与往年几乎没有变化,而且成本结转和费用开支都很规范,没有明显的违规问题。细心的小顾再一次检查了成本和各类费用与往年的比率变化,发现销售费用中的商标使用费增幅很大。A公司马上提供了与B公司签订的甲商标使用权的协议,且A公司使用甲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已实现。看到支付商标使用费,小顾联想到A公司在管理费用中有商标权的摊销费用,遂要求A公司提供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证明及公告手续,但A公司仅提供了B公司将甲商标专用权投资给A公司的协议,未能提供相关证明。A公司解释说,有关证明和手续仍在办理中。小顾想到,如果B公司确实将甲商标专用权投资给A公司,则不应该再收取商标使用费;如果投资不成立,则A公司不应该摊销商标专用权。后来,小顾到B公司所在地商标局查询,发现甲商标专用权仍归B公司所有,B公司根本没有向商标局提出过转让申请。至此,小顾断定B公司对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投资属于虚假投资。

  原来,B公司当初想成立A公司,但由于资金不足,遂以投资商标专用权凑数,骗取了工商登记,实际上根本没有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A公司成立后,A公司和B公司都同时使用甲商标。为了调减A公司利润,B公司又与A公司订立虚假的商标使用协议,只要A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利润,B公司就收取每件15元~100元不等的商标使用费。而由于B公司家大业大,隐藏利润轻而易举,从而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由此可见,A公司商标权费用及商标使用费都存在虚假问题。最终,检查组全额剔除了A公司已摊销多年的商标权费用,并对列支的商标使用费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分析

  上述案例提示检查人员关注两点:一是检查人员不仅要熟悉财务、会计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熟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检查人员不知道以商标专用权投资需要到商标局办理转移证明及公告等事项,就很难发现虚假投资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虚假投资对以检查会计账簿为基础的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人员而言,不仅很容易忽视,而且很难发现问题。如上述案例中,检查人员就很难分别从A公司日常摊销商标权费用和列支商标使用费的会计处理上发现问题。

  二是检查中要学会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当对单个问题分别进行检查时,很可能发现不了问题,但将两个相关或类似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时,就容易发现问题。如上述案例中,当检查人员单独检查商标使用费支出和商标权费用摊销的会计处理时,因会计凭证后面的手续和附件齐备,没有发现问题,但将两项费用的处理联系起来分析、比较,就发现了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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