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9-06 09:18
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使传统的税收观念受到很大冲击,给各国税务系统带来了一个共同的难题——如何才能有效地对电子商务征税。
一、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从而引发一系列重大税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税收征管无帐可查。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簿和报表的审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地出现无纸化操作,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这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无帐可查。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按国际规范,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因特网的出现,使许多国内消费者或厂商可以通过因特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本国销售商向外国销售产品和劳务,当然要对其销售行为征税,但是,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劳务的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问题,同样不好解决。
3、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很模糊。例如,销售一本书,承载媒体是纸张,如果把这本书制作成光盘,那么实物形态就发生了变化,适用的税目就有所不同。在税收管理上,显然书籍容易征税,而对销售的光盘征税难度就大了。在因特网上,连光盘都不买,只要下载就行了,而且还可以复制,这种交易所得更象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情况应如何界定比较困难。
4、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代先的原则。自从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大力要求加大本国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范围。
5、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地阻碍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美国财政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1)消费者匿名;(2)制造商隐匿其住所;(3)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4)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其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两种代表性意见
1、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观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税收首先要做到中性,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改进;(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4)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该通过对某些概念、范畴重新加以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5)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收人来源管辖权。
2、与美国主张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相反,有些专家主张开设新税,以避免网上税款的流失。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构思了一种被称为“比特税”(Bit Tax)的方案,后经荷兰教授卢。苏特正式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如对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反对者认为对所有数字信息不加区别地征税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方案仍有其积极的一面。可以为解决互联网涉税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
总的来说,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和协调之中。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形成自己的方针政策,由美国等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其结果必将导致本国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失。
三、我国应采用的相关税收原则及对策
由于软、硬件环境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不足,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在萌芽阶段,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我国应在鼓励、扶持的思想指导下,制定如下征税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即在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收入。征税应不影响企业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选择,以免阻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2)适当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还处在启蒙阶段,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上网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时采取优惠政策,不加征新税。(3)税负公平原则。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只是交易方式不同,本质上都是交易双方买卖商品的商务活动。因此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交易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尝试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进一步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国际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呈现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采用由属地原则确立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国际税收接轨,发展中国家应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2、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税率,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3、加大研究经费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尽快开发出一种实用有效的电子税收系统,为电子商务的有效征税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开发出的电子系统应当功能强大,操作简单,并且能够存储文件表单,可以轻松完成无纸征税。
一、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从而引发一系列重大税收问题,主要表现在:
1、税收征管无帐可查。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簿和报表的审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地出现无纸化操作,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这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无帐可查。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按国际规范,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因特网的出现,使许多国内消费者或厂商可以通过因特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本国销售商向外国销售产品和劳务,当然要对其销售行为征税,但是,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劳务的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问题,同样不好解决。
3、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很模糊。例如,销售一本书,承载媒体是纸张,如果把这本书制作成光盘,那么实物形态就发生了变化,适用的税目就有所不同。在税收管理上,显然书籍容易征税,而对销售的光盘征税难度就大了。在因特网上,连光盘都不买,只要下载就行了,而且还可以复制,这种交易所得更象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情况应如何界定比较困难。
4、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代先的原则。自从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大力要求加大本国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范围。
5、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地阻碍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美国财政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1)消费者匿名;(2)制造商隐匿其住所;(3)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4)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其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两种代表性意见
1、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观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税收首先要做到中性,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改进;(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4)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该通过对某些概念、范畴重新加以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5)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收人来源管辖权。
2、与美国主张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相反,有些专家主张开设新税,以避免网上税款的流失。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构思了一种被称为“比特税”(Bit Tax)的方案,后经荷兰教授卢。苏特正式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如对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反对者认为对所有数字信息不加区别地征税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方案仍有其积极的一面。可以为解决互联网涉税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
总的来说,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和协调之中。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形成自己的方针政策,由美国等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其结果必将导致本国的经济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失。
三、我国应采用的相关税收原则及对策
由于软、硬件环境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不足,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在萌芽阶段,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我国应在鼓励、扶持的思想指导下,制定如下征税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即在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收入。征税应不影响企业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选择,以免阻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2)适当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还处在启蒙阶段,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上网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时采取优惠政策,不加征新税。(3)税负公平原则。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只是交易方式不同,本质上都是交易双方买卖商品的商务活动。因此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交易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尝试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进一步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国际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呈现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采用由属地原则确立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国际税收接轨,发展中国家应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2、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税率,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应当鼓励和扶持,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3、加大研究经费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尽快开发出一种实用有效的电子税收系统,为电子商务的有效征税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开发出的电子系统应当功能强大,操作简单,并且能够存储文件表单,可以轻松完成无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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