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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审阅》的国际比较 2

发布时间:2015-05-26 11:58

  当前,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开拓了许多新的鉴证业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做到有法可依,财政部于今年3月5日公布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在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国际化的大趋势下,我国适时制定的这一实务公告,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接轨。但是,与国际审计准则相比,我国的审计准则仍有自己的特点。

  总则的国际比较

  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没有“总则”,只有“引言”,其中也对会计报表审阅的含义及制定目的作了说明。通过对每个具体项目的比较,发现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点,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体现结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相关内容的规范是通过《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1》和《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2》两个准则来实现的。相关业务1提供了一般原则的指导,相关业务2主要是针对其具体操作的。与之相比,我国更侧重于对实务操作的规范,减少了抽象性的原则指导。这可能更符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过,从长远来看,应该加强一般原则的制定,因为它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审计经验对实际情况的处理自由选择各种方法。

  2.制定依据。我国的会计报表审阅实务公告是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检查的制定依据没有说明。不难看出,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据,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准则体系。

  3.定义不同。我国实务公告指出: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而国际审计准则将之称之为财务报表检查,它是这样定义的:检查约定是一种相关业务的聘约,一般要利用数据真实性检查程序。在这类约定中,不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从定义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侧重于这类检查业务的实质目的,而后者强调了检查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区别。

  业务约定书的国际比较

  无论是我国的实务公告还是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了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业务约定书。并且在业务约定书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审阅范围预期提出的报告样本及关于不进行审计和不表示审计意见的说明。

  然而我国实务公告还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会计报表审阅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国际审计准则是在相关业务1中将之作为一般原则提出的。我国的这一结构安排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我国在公告里,还增加了:1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2签约双方的义务;3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在业务约定书中的要求比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更为详细、具体,有助于避免对有关约定事项的误解,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审计人员双方的利益。

  审阅程序的国际比较

  在对会计报表审阅的一般程序上我国的实务公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过在有些具体的程序上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同时它们也都对期后事项、所做工作的记录及审计人员在不能消除怀疑时所执行的附加程序都给予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不同之处在于: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时,我国实务公告第十条列出了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五个事项,包括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列出了影响的六个因素。二者相比,除了个别地方之外,差别不大。即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提到一个因素为“对单位营业的了解”。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条,但它是包括在审阅计划的说明中的。

  在实务公告中,我国还增加了一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而在国际审计准则则没有对这一点的说明。

  审阅报告的国际比较

  通过比较,发现有以下相同点:

  (1)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

  (2)审阅报告的日期的规定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皆规定,审阅报告的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点外,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标题不同:我国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而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将之为“对……的检查报告”。

  (2)引言段:我国的实务公告增加了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结论段:在实务公告当中,对结论段给予了充分的说明,明确指出:“在结论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果发现会计报表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重要事项,且被审阅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形成保留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指明对会计报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对影响检查报告的事项是通过“不可置信的说明”来具体规范的。因此,相对于国际审计准则来说,我国的实务公告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提供了更为详实的指导,避免了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采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增加了审计意见的明确性,从而确保审计准则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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