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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比较

发布时间:2015-07-09 10:01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风险防范需求的增加以及交易技术的迅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得到了飞速发展。然而与传统的金融交易相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重要特征是收益的不确定性,如果控制不好会给国家、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亚洲金融危机、墨西哥经济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美国安然事件、日本大和银行案件、中国中航油事件无一不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瓜葛,以至于股神巴菲特在写给其投资公司Berkshire Hathaway股民的年度信件中警告道,衍生工具是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金融武器”,是经济体系“潜在的致命因子”。

  发展历程

  现阶段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主要是IASC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其他的国家比如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还有我国的台湾省也对其有所涉及。我国大陆地区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意见征求稿也于去年发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顾问组成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88年5月提出为了适应金融发展与创新要制定新的金融会计准则,1988年经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提议,IASC成立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1991年9月和1994年1月IASC分别完成第40号和第48号征求意见稿,并于1995年3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1998年6月发布了第62号征求意见稿,1998年12月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此同时IASC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新西兰以及北欧注册会计师联合会组建了联合工作组(Joint Working GroupJWG)。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金融工具准则的研究制定(1986年开始)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一是列报和披露阶段,二是确认和计量阶段。

  第一阶段的研究以如何披露作为表外业务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主,主要的研究成果是三个正式的会计准则公告:1990年3月发布的第105号公告《由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与有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披露》;1991年12月发布的第107号公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1994年1O月发布的第119号公告《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及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二阶段主要是针对衍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1991年发布《套期保值会计-对基本问题的探索研究》的研究报告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讨论备忘录。1995年7月,FASB提出征求意见稿《衍生工具、类似金融工具以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1997年8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1998年6月公布了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

  3、其他国家和地区历程

  日本的企业会计审议会(BADC)于1996年7月开始研究金融工具准则的各种问题,1998年6月发布《对建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999年1月,发布了《对建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意见》正式稿和《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加拿大也与1996年1月发布了《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会计准则英国1998年9月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3号财务报告准则《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披露》澳大利亚1995年6月发布了《金融工具的披露和列报》的会计准则;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7年6月发布了会计准则《金融商品之披露》,对金融工具的披露问题作出了规范。

  差异比较

  IAS32与SFAS105、107、109

  在研究范围方面,前者包括所有金融工具,后者SFAS105包括含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SFAS107包括所有金融工具,SFAS109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方面,前者按本质把金融工具进行了分类,后者都没涉及;披露内容方面前者包括面值、合同条款和条件、范围和性质、会计政策、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和估算方法以及套期保值的有关信息,后者增加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划分和按持有目的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相应披露的规定,而且具体的披露内容细节也出现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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