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CPA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5-08-14 09:14
英国和美国都是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但是自律程度有所差异。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高度自律,负责资格认定、会员注册、业务监管、制定标准等,政府很少干预,我们将此管理模式称为“英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相对自律,负责资格认定、制定标准等,各州政府发放执业证书,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适当的监管,我们将此管理模式称为“美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和地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虽然不尽相同,但主要是英美模式或其变形,如我国香港属于英国模式,日本属于美国模式。英、美这两种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对我国是很有启示的。
英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
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公会成立,标志着英国首开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之先河。一百年后的今天,英国成为世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典范。由于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得到皇家的授权或“特许”,所以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特许会计师”或“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被称为“特许会计师协会”或“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英国有六大会计职业团体:即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师(ICAI)、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特许公共财务与会计协会(CIPFA)。在这六大会计职业团体中,只有前四家有权批准其会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并颁发执业执照。为了协调行动,六大会计职业团体共同成立了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会计咨询委员会下设审计实务委员会(APB)、会计教育课程委员会(BAAEC)及其他一些专门机构,在一些领域统一开展工作。最近几年,英国职业团体为了改变组织众多各自为政的局面,有过两次合并未果的计划。
(一)英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概况
1.注册管理
依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律,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和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都是法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管理组织。从事审计业务的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取得注册资格。个人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必须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并有一定时间的审计工作经历。事务所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必须根据协会的规定,申请注册。
2.审计工作行为规范
根据公司法,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规则并采取有关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法也有一些要求,如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等。联合王国法律要求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有关规定。
3.惩戒措施
协会采取惩戒措施是管理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手段。惩戒的依据是皇家宪章及其细则和协会的规定。受惩戒的对象包括个人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收到对个人会员的投诉后,如认为必要,则将投诉交给调查委员会处理。调查委员会如证实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但不严重,则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罚;如不能处理的,则交给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委员会有裁决权,可对被投诉人给予严重警告、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惩戒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取消注册等。
(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除了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英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其他监管。在这三类服务领域中,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充当了主要监管角色,并接受贸工部或财政部的监督。
欧共体第8号公司法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所应有共同的最低标准的管理体制。英国通过了《1989年公司法》,并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监控来落实欧共体这一要求。
1990年,贸工部赋予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认可的监管组织地位。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核协会对投资业务资格批准、监控程序等,协会就此向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独立的监管体系
1997年4月,工党在其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要“保证会计职业有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贸工部国务部长艾恩·麦克卡特尼1997年6月17日在下议院说,用来建立这一体系的基本标准是“有效、独立和透明”,并且该体系应当涵盖会计职业的所有工作,而不仅限于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三类。工党大选获胜后,新政府开始考虑如何能更好地实现这一承诺。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度自律的英国,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主要依赖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对会员资格和注册的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对会员的监管,包括制定道德准则和惩戒程序;三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和实施审计准则;四是法律对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的规定。社会公众利益是否得到保护,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好坏。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利益同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这是越来越多的人所不愿接受的事实,也是这次改革的根本所在。独立的监管体系涉及上述中的二、三两个方面,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会员注册和培训仍然是会计师职业团体的职责。
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有两种基本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借助公司法的力量或通过新的立法途径;二是以会计职业团体的现有职责为基础的非立法途径。根据1989年公司法第46条,国务大臣可以要求建立一个法人团体来执行其对公司审计师(即从事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虽然这样做有可能对建立独立于会计职业的监管体系产生影响,但监管范围仅限于公司审计师,无法实现对整个会计职业进行监管的承诺。通过立法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这一途径将使法定监管扩展到更为广泛的领域,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但是,通过立法途径对会计职业进行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否定行业自律,容易引起会计职业团体的强烈不满。为了回应政府提出的改革意见,1998年3月,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的建议。英国贸工部认可了这种方式,并在1998年11月公布了“会计职业独立的监管体系”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包括5个方面:(1)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TheFoundation),资金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该委员会负责任命复核委员会(TheReviewBoard)、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PracticeBoard)、调查和惩戒委员会(InvestigationandDisciplineBoard)。政府在1998年9月声明中认为,基金会同样有权任命道德准则委员会(EthicsStandardsBoard);(2)成立一个由非执业会计师占多数的复核委员会,以保证其独立性和促进外界对监管体系的参与。该委员会负责处理调查和惩戒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的投诉、案件调查和惩戒事项。(3)改造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基金会任命,包括“很大一部分独立于审计职业的成员”。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4)成立一个道德准则委员会,其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制定道德准则。(5)成立一个调查和惩戒委员会,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查处重大违规案件。
英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
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公会成立,标志着英国首开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之先河。一百年后的今天,英国成为世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典范。由于英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得到皇家的授权或“特许”,所以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特许会计师”或“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被称为“特许会计师协会”或“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英国有六大会计职业团体:即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师(ICAI)、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特许公共财务与会计协会(CIPFA)。在这六大会计职业团体中,只有前四家有权批准其会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并颁发执业执照。为了协调行动,六大会计职业团体共同成立了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会计咨询委员会下设审计实务委员会(APB)、会计教育课程委员会(BAAEC)及其他一些专门机构,在一些领域统一开展工作。最近几年,英国职业团体为了改变组织众多各自为政的局面,有过两次合并未果的计划。
(一)英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概况
1.注册管理
依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律,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和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都是法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管理组织。从事审计业务的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取得注册资格。个人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必须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并有一定时间的审计工作经历。事务所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资格,必须根据协会的规定,申请注册。
2.审计工作行为规范
根据公司法,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规则并采取有关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法也有一些要求,如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等。联合王国法律要求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有关规定。
3.惩戒措施
协会采取惩戒措施是管理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手段。惩戒的依据是皇家宪章及其细则和协会的规定。受惩戒的对象包括个人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收到对个人会员的投诉后,如认为必要,则将投诉交给调查委员会处理。调查委员会如证实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但不严重,则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罚;如不能处理的,则交给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委员会有裁决权,可对被投诉人给予严重警告、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惩戒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取消注册等。
(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除了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英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其他监管。在这三类服务领域中,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充当了主要监管角色,并接受贸工部或财政部的监督。
欧共体第8号公司法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所应有共同的最低标准的管理体制。英国通过了《1989年公司法》,并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监控来落实欧共体这一要求。
1990年,贸工部赋予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认可的监管组织地位。
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核协会对投资业务资格批准、监控程序等,协会就此向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独立的监管体系
1997年4月,工党在其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要“保证会计职业有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贸工部国务部长艾恩·麦克卡特尼1997年6月17日在下议院说,用来建立这一体系的基本标准是“有效、独立和透明”,并且该体系应当涵盖会计职业的所有工作,而不仅限于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三类。工党大选获胜后,新政府开始考虑如何能更好地实现这一承诺。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度自律的英国,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主要依赖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对会员资格和注册的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对会员的监管,包括制定道德准则和惩戒程序;三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和实施审计准则;四是法律对公司审计、投资业务和破产清算的规定。社会公众利益是否得到保护,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好坏。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利益同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这是越来越多的人所不愿接受的事实,也是这次改革的根本所在。独立的监管体系涉及上述中的二、三两个方面,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会员注册和培训仍然是会计师职业团体的职责。
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有两种基本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借助公司法的力量或通过新的立法途径;二是以会计职业团体的现有职责为基础的非立法途径。根据1989年公司法第46条,国务大臣可以要求建立一个法人团体来执行其对公司审计师(即从事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虽然这样做有可能对建立独立于会计职业的监管体系产生影响,但监管范围仅限于公司审计师,无法实现对整个会计职业进行监管的承诺。通过立法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这一途径将使法定监管扩展到更为广泛的领域,如税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但是,通过立法途径对会计职业进行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否定行业自律,容易引起会计职业团体的强烈不满。为了回应政府提出的改革意见,1998年3月,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的建议。英国贸工部认可了这种方式,并在1998年11月公布了“会计职业独立的监管体系”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包括5个方面:(1)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TheFoundation),资金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该委员会负责任命复核委员会(TheReviewBoard)、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PracticeBoard)、调查和惩戒委员会(InvestigationandDisciplineBoard)。政府在1998年9月声明中认为,基金会同样有权任命道德准则委员会(EthicsStandardsBoard);(2)成立一个由非执业会计师占多数的复核委员会,以保证其独立性和促进外界对监管体系的参与。该委员会负责处理调查和惩戒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外的投诉、案件调查和惩戒事项。(3)改造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基金会任命,包括“很大一部分独立于审计职业的成员”。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4)成立一个道德准则委员会,其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制定道德准则。(5)成立一个调查和惩戒委员会,成员至少60%独立于会计职业界。该委员会负责查处重大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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