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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会计造假的策略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5-08-27 13:58
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理论界对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缺乏深度,满足于理论上推理;二是提出的对策缺乏系统性、可行性,特别是对会计管理体制没有提出大刀阔斧的改正。在此,笔者应用收益与风险对称原理,对我国会计造假的成因、治假的对策作以下粗浅的探索。

  一、会计造假的费希尔收益

  20世纪初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费希尔发展了经济收益理论,提出了以下几种收益的不同形态: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精神收益

  1.会计造假者收益。在对会计信息失真中会计人员所担任的角色的调查中发现,会计人员被迫操作虽然排在第一位,但主动出谋划策和配合单位负责人造假的高达37.97%,在对付外部会计检查时,会计人员直接按单位负责人意见办并作好“技术处理”,按单位负责人意见办的总和达83.13%。这一事实表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了严重滑坡,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但职业道德不同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全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不讲社会公德会受到同事、熟人、朋友、亲人甚至素不相识的人的严厉谴责。而职业道德只是在一定职业范围内被接受,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一方面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谴责;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自身可能会有额外收获——精神收益,即使被查处,还会落得“为了本单位利益”的“好名声”。这种精神收益,虽然无法计量,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与希克斯收益有不谋而合之处。马斯洛认为,人类有五种基本需要,即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对造假会计人员而言,他可能获得了安全需要(工作保障)、社交需要(与领导和同事保持交往、友谊)、尊重需要(因“业务水平高,关心本单位利益”而受别人“尊重”)、自我实现需要(造假“发挥了自己的业务潜力”,甚至上司赏识时还能“自我发展”)。

  2.政府及单位负责人收益。一些地方、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精神收益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作假账,欺上瞒下,既可博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赏识,骗取各种荣誉,甚至职务上升迁,又可骗取群众的赞誉。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曾对102家会计师事务所就虚假会计、审计报告产生的主要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形成假账的主要因素排位”中,“政府当官的要政绩”为第一因素。这表明政府及企业单位领导人行为与会计信息质量密不可分,政府领导、非职业化经理人都可通过会计造假获取精神收益。

  (二)会计造假的实际收益

  1.企业管理者收益。企业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员获取薪金,政府获取税金等,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时有冲突。管理人员出于追求个人实际收益的目的,可能会授意、迫使财会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通过盈余管理甚至虚构利润等手段操纵会计报表,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为自己获取超额管理报酬,这些报酬包括:目标利润等指标完成后的薪金,职业化经理人股票期权收益等。

  2.所有者收益。长期以来人们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企业客观上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把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主要归咎于企业管理者。而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也存在会计造假动机,通过会计造假,所有者至少可获得如下实际收益:①偷逃税收,增加所有者财富;②欺骗债权人,获得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扩大企业经营规模;③诱使潜在投资者加入共担风险。例如由于股权融资成本较低,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指标、虚假报表等来蒙骗股东和监管机构以实现其上市资格,上市后又想方设法为获得配股资格而努力;④通过会计造假,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就上市公司而言,股东财富最大化表现为股票价格最大化。如琼民源1996年年度虚构收入5.66亿元,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4亿元,此间琼民源股价则从当年7月初的6元左右升至12月11日的29.61元,虚增股票市值43亿元以上。有人把实行两权真正分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一种手段,笔者认为这只有在所有者没有造假动机和目的的前提下才可能有效果。

  3.地方政府收益。西方历史证明,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一方面,政府加强管制确实能改善会计信息失真状况;另一方面,政府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又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地方政府从会计信息失真中可能获得以下收益:①疏于管理,可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②企业从会计造假中获益,地方政府同样可以从中分享收益,如所得税税收,企业虚报分成利润,企业多筹资地方可增加经济总量、促进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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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职工、甚至现有债权人,都有可能从会计造假中获益。如德国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从银行利益来说,会计公开信息越少越好,利润越低越好。

  二、防范会计造假的新选择——收益与风险对称

  加大会计造假的风险,使之与造假收益对称,是杜绝会计造假行为的良策。风险一词在韦氏词典中被定义为“面临损失或伤害的一种灾难、一种危险”,或者说风险是其实际结果对其预期收益的背离,背离程度愈大,风险也就愈大。因此,风险可用收益的方差和标准差来度量,方差和标准差的值越大,风险也越大,但在研究会计造假收益与风险对称关系中,我们还必须引入变异系数,也称标准差系数,它是风险与期望收益的比值,其大于1时,表明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大于其得到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其不敢造假。而我国目前会计造假标准差系数虽比改革开放初期有所上升,但仍小于1,例如,《会计法》规定行政处罚金额个人最高5万元,单位最高是10万元,这对预期收益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造假者来说,其标准差系数微不足道,这是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国家审计管理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门主管中央和地方会计工作,但限于人力,各级财政部门很难控制好本地区的会计信息质量。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在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建立会计检察处(科),其职责:一是检查、评估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对违反会计法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会计检察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否则以渎职罪论处。笔者认为,由国家审计管理会计工作主要有三个理由:①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独立性,这是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所无法比拟的;②国家审计机关拥有一支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审计队伍,有能力胜任会计信息检查工作,而财政部门虽也拥有一批会计专家,但查错防弊的人员数量、实际经验与国家审计相比还是存在相当差距的;③在国家审计建立会计检察制度,有利于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成本,避免多头监督的重复劳动,提高政府工作绩效。

  2.明确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分散风险。《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必须是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即使确实没有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造假,也应承担用人不当、管理不严之责,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3.理论界与实务界紧密配合,建立会计信息量化考核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定性上很难把握会计信息的失真程度,因而很难给违规者以恰当的处罚。故:①依据简明、公正、效率原则,建立若干考核指标;②依据会计信息虚假程度,如虚假利润与实际利润的比率扣分,不论扣分多少均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计教育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在这方面,交警部门对驾驶人员违章处罚的方法值得借鉴。如会计人员拒不接受教育和处罚,应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一律无效。

  4.严惩不能诚信履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必须坚持“乱世用重典”原则,对不能诚信履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惩罚。通过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来防范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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