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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师职业及其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2015-10-21 10:02

  由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经济组织的委托,对生成和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配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其发生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实施社会监管完毕后,应当以中间人的身份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会计可称之为内部会计,财务会计可称之为外部会计。但这样比拟,只是表明它们服务对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着二者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割裂。这是因为,财务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财务成本指标,如资金、成本、利润等,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阶层的管理者同样重要,这是他们制定决策、编拟计划和实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难以想象,企业管理者在不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条件下,能够对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确的规划与控制,能够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同样地,管理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确定的目标、方针、计划等,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有所了解,这是他们决定投资、放款和估量未来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尤其是管理会计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项工作,虽然企业外部关系人并不直接关心,但它们是围绕着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运转而展开的,是为怎样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服务的,同投资人、债权人的最终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可见,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在为谁服务的问题上虽确有明显区别,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服务的现象。

  二、管理会计师职业

  在国外调查各种专业人员职业道理德的民意测验中,会计师一直排位很高。专业会计组织在促进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师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应听从其他人违反这些规则。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能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②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职责;③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保密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除法律规定外,非经核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所获得的机密信息;②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③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者用于获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会计师对下列各项需有以下责任:①避免介入实际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③拒绝收受影响其行动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④严禁主动或被动地破坏企业组织的合法和道德目标的实现;⑤了解并沟通不利于做出认真负责的判断或顺利完成工作的某些专业性限制或其他约束条件;⑥沟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职业判断或意见;⑦禁止从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职业团体的活动。

  (四)客观性管理会计师需有以下责任:①公允而客观地沟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帮助使用者对各项报告、评论和建议获得正确的理解。

  在应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时,管理会计师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或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最经常遇到的职业道德冲突是:①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②利益冲突;③操纵财务报表的建议;④允许管理会计师自身的错误;⑤为遵循领导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为。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管理会计师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能解决问题,管理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①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没有卷入冲突),或者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可以接受的检查机构包括同级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或大股东。②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方面。③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发生在很关键的事项,管理会计师只能提出辞职并给合适的领导提交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三、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社会审计,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管理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当中,主要有:①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与会计报表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并且根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且根据验证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事宜的审计业务,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相关的业务报告。④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管理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监管工作权限。在履行社会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具有相应的监管工作权限,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监管工作权限主要包括:①查阅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工作的需要财政监管理论分析与制度优化查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相关设施。②反映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对在办理审查、验证等审计业务中发现的与国家规定相抵触、重要事项的核算不实、容易使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等方面的问题,有权在出具的有关业务报告中进行反映或予以指明。③拒绝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出具的证明不实或是不当,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以及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出具有关的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与财政部门监管之间存在的联系来进行的。研究探讨各监管主体相互之间在工作中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于广义的财政监管内容,特别是财政部门及其监管机构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性质有一个更为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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