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呼唤法务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及存在领域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属于法学与会计学交叉渗透而产生的一门新的边缘学科。
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代理、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人才。
二、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一)法务会计的原则。法务会计一般也以财务会计的四大假设为前提,同时也要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还应强调以下原则:1、真实性。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2、合法、合规性。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二)法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由于法务会计全面吸收了会计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核算、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检验分析时,都必须严格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有时还需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
(三)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很大程度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各种法规对经济或财产问题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均有所不同。就我国当前法制建设进程而言,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即企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对涉税的经济事项进行处理,包括准确划分税种,严格界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准确调整计算税基,选用正确的税率,确认应纳税额,并编制报送有关纳税报表。通过税务会计,企业能合法履行纳税义务和充分享受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即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方面的规定,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赔偿金额等,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货款结算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常会引起经济法律纠纷。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企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就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根据有关国际法律公约、各国国内法律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适用条款、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海损理算仅限于计算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损失额,由肇事方予以赔偿。至于事故各方与投保公司之间的索赔问题,则属于上述保险赔偿理算会计的处理范畴。
5、社会公证会计。在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等经济中介机构中,那些具有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咨询、上市公司证券评价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们所从事的大部分受托业务,都属于法务会计的内容。
6、司法会计。它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经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组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它包括侦查阶段的司法会计检验和起诉、审判阶段的司法会计鉴定两个层次。
7、物价会计。根据物价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规规定和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这对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非常必要。
8、基金会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福利政策都将初步出台和实施,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要有相应的会计记录。开展这方面的法务会计工作是当务之急。
(四)法务会计报告的要求。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多与传统的会计报告有所不同,一般采用委托部门所规定的格式。常见的代表格式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检验格式、海损事故理算的顺序格式、保险赔偿理算的理算层次格式和单一问题的材料举证论述格式等。但不论有无规定格式,法务会计报告中都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会计资料、采用的会计专业方法、选择的计算公式等。报告结尾应有较明确的结论,但当报告人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也可以发表“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报告结果。此外应注意的是,法务会计报告并非法律裁决书,因此报告中不能使用诸如贪污、挪用、偷税等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而只能使用所有权转移额、净收益、总损失、账面短款等会计专业术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用词纠纷,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展望未来,法务会计必将成为21世纪中国的热门职业之一,我国会计工作者应把握时机,开创和推动法务会计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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