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对冲和经济资本配置
在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和WTO缓冲期2006年届满后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的推动下,我国金融机构近些年明显加快了探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步伐。现代风险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内部控制机制、对冲机制和经济资本配置机制。这三大机制的有机结合正是风险管理提升金融机构价值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模式。
一、内部控制机制
如果将控制理解为对目标实现过程的管理,而把风险理解为结果对目标的偏离,那么,内部控制显然是金融机构历史最久的风险管理机制。只要开展业务,就必须设定目标,而由于种种风险因素就会有不达标的可能,而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通过各种控制活动保障目标的最终实现,这些控制活动主要表现为与业务管理密切融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活动。因此,内部控制与业务管理活动实际上是融为一体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着内部控制的首要和直接责任,而审计部门则负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和监督。内部控制覆盖金融机构所有的人员、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的业务线路及其全部流程,甚至负责内部控制本身的管理人员和审计部门也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督和控制。目前国际上关于内部控制的经典文件是COSO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COSO,1992)。该文件将内部控制正式定义为一个依靠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共同参与,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规章制度的遵循性三大目标实现的过程。同时,该文件还提出了与管理流程相融合的有效内部控制体系的五个基本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
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以良好的公司治理为基础,而且内部控制本身,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内,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公司治理是关于金融机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经理和债权人之间责权利基本关系的安排,其基本结构决定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承担和管理以及相应风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激励,从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整个风险管理体系起到基础性的决定作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近公布的《加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Basel,2005)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给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恰当的激励去追求与公司利益和股东价值相符的目标,而且应该有利于有效的监督”,“无论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国别差异如何,也无论银行采用何种公司形式,只要确保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就可以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监督、不参与日常业务经营的个人监督、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各业务领域管理线路监督以及合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缺陷将导致内部控制从根本上失效,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表现。在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高层经理、审计部门等对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的明确至关重要。
与内部控制有密切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概念是近几年在全球金融业兴起的操作风险管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2004)首次正式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足够的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损失的风险”。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在内容、对象和范围上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管理手段和方法。内部控制活动主要表现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尤其是审计手段的应用,而操作风险管理除了重视内部控制手段外,还采用风险计量、定价、经济资本配置和对冲等与市场和信用风险管理相似的方法。在准确计量的基础上对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的风险定价可以使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操作风险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获得补偿,对各业务部门实施针对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配置可以为业务部门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操作风险提供合理的激励,也可以通过资本限额使得金融机构回避或退出操作风险较大的业务领域,而所谓操作风险对冲主要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和相关业务外包将操作风险转嫁给其他机构。
二、对冲机制
在西方金融市场上,尤其是对于从事市场交易和金融工程的人而言,对冲成为了风险管理的代名词。在西方金融教科书(如Stulz,2003:Hull,2003)中,对冲通常被定义为运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来降低金融机构对某一风险要素的风险暴露。这些衍生产品尽管通过金融工程的创新变得复杂多样,但从对冲风险的基本方式上看可以分为期货(或者远期)类对冲和期权类对冲,前者因对冲损益与基础资产价格呈线性关系而被称为线性对冲,后者则被称为非线性对冲。对于整个金融机构而言,除了利用市场中的衍生产品外,还可以利用金融机构各项基础交易中在同一风险要素影响下损益变化方向相反因而具有对冲效果的交易来进行所谓的“自动”或“自然对冲”(Auto-,Natural-Hedging)。例如,利率和汇率变化对于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就具有自然对冲效应,保险公司年金业务和寿险业务对于死亡率精算风险具有相互对冲的效应,做市商买进和卖出交易之间也具有风险对冲效应,等等。
运用衍生产品对冲风险实质上是以直接交易风险的形式转嫁风险,这种风险转嫁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种成本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期权费和保险费为代表的直接的费用支出,另外一种是期货或远期交易中以盈利机会的丧失为代价来换取损失可能性的消除。因此,对冲风险是降低和消除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金融机构在降低和消除风险的过程中也相应降低或失去了该风险因素带来的盈利机会。这也正是风险交易中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这一市场规律的表现。相对于市场对冲而言,金融机构内部基础交易之间自然对冲的成本低,主要来自于对基础业务进行必要调整的代价。因此,金融机构要尽可能发现和利用业务调整代价不高的内部对冲机会,在充分运用自然对冲之后的剩余风险才转向市场对冲。
金融机构并不能也不应该对冲所有的风险。所谓“不能”是指利用市场对冲风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风险要能够量化,进而能够定价,要有相应的对冲工具和交易对手。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金融机构三大风险要素中,市场风险对冲发展最早最快,到了20世纪90年代信用风险量化技术和信用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贷款销售等信用交易产品获得一定发展以后,对冲才成为金融机构管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而操作风险受量化困难的阻碍,除了一些传统的保险交易和具有对冲性质的业务外包以外,至今市场对冲手段也非常有限。所谓“不应该”是指对冲风险是有选择的。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承担和管理风险是其最根本的盈利来源。从事生产和贸易的一般工商企业最根本的盈利来源和核心竞争力主要来自于其优势资源、生产技术和客户体系等,尽管其中风险不可避免,包括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但是,这些企业由于并不试图从承担这些风险中获取盈利,因而都可以选择对冲,尽可能将这些风险降低。然而。金融机构却并不能这么做,因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本的经济职能就是承担和管理经济体系中的各种风险,并从中获取风险溢价。完全对冲风险(如果可能的话)将使得金融机构失去盈利机会和市场地位。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在其资本金承担能力的范围内选择承担自己擅长管理的风险,最终通过对产品的风险定价机制从客户那里获得价格补偿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