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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会计信息管制

发布时间:2015-08-11 09:31


    财会时报  温静 孙亮  
  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实践获得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是市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学角度讲,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特殊性体现在生产的垄断性和公共物品性两方面。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垄断产生的,市场上不存在替代品,企业可以自由定价,垄断价格无法调节供需关系达到平衡,价格机制在垄断下失去作用。企业对披露多少信息、披露什么样的信息完全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会计信息供需关系在市场上无法达到均衡,这导致会计信息市场功能失灵。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及外部效应也使会计信息无法定价,企业生产信息的成本无法得到内在化,出现会计信息生产不足。所以,需要政府针对这些特性对会计信息市场实施直接、间接的管制,保证会计信息的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纠正市场失灵。 

  会计信息管制理论框架的构建与会计信息市场的培育 

  1.会计信息生成阶段 在这一阶段,企业要按照一系列会计准则和制度通过会计实践来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状况和结果。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只提供有利于自身的会计信息,甚至粉饰会计信息, 蒙骗出资者。为了培育良好的会计信息供给主体,我国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例如,向企业派出独立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稽查特派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再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部分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者缺位的难题,使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晰,进而促进建立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另外,还需要建立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使真正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在企业当中充分施展才能。 

  2.会计信息披露阶段 在该阶段,企业出于降低信息生产成本的考虑,其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往往难以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管制企业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此外,还要充分发展财务中介机构,通过财务中介机构对企业公开披露信息的再加工,使以受托责任信息为主的法定公开信息转变为决策有用信息,满足那些通过应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使用者的需要。 

  3.会计信息使用阶段 在该阶段,由于前已述及的两个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使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受到限制,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这就需要通过社会审计,增强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满足其需求。相应地,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也很有必要。 

  建立完备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有两个层次,一是处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二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上述法律、法规在规范会计信息方面主要涉及强制披露、强制审计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内容。我国证券立法中有关强制披露的规定比较符合国际惯例,但有关强制审计和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则存在一些缺陷。有关强制审计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部证券基本立法中。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但对于招股说明书及上市报告书中所附财务报表之审计却没有规定。《证券法》则丝毫未对会计信息披露作出有关强制审计的规定。虽然,这两部立法未对强制审计进行规定并不影响实践中有关工作的执行,但是,作为证券行业的基本立法,笔者认为应该更为完备为好。 

  有关法律责任的不完备性体现在我国相关证券立法对民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只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从而未能通过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来有效制约违法者。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上述缺陷完善目前的证券立法,尤其是对于违背会计信息真实披露的相关者(包括上市公司和审计人员)所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或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劣势者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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