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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益金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28 14:43

笔者的《法定公益金,权益还是费用?》一文公开发表后,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文在坚持法定公益金应作为费用这一前提下,对这些争议作些答疑。

  一、法定公益金列为费用类是否更保护职工的利益

  有人认为,将法定公益金列为所有者权益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好像粘上“所有者”三个字就更能够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理由有三点:

  (1)法定公益金列为所有者权益,由于法律和会计制度规定只能用于集体设施福利,特别是固定资产方面。但是,现代企业的目标定位在股东权益最大化上,集体设施大多已经由社会承担了,企业职工的住房、学校、托儿所、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很少由企业自己建了,所以法定公益金规定用的项目没法用(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很多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只是挂在账上而已),企业职工并没有享受到法定公益金这种福利。致使法定公益金成了为做账而做账的会计科目。

  (2)如果将法定公益金列为费用,职工不但可以名义上拥有,也可以实质上拥有。这实际上更能够保护职工的权益,因为费用可以以多种方式支付。

  (3)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受偿顺序先是企业职工,然后是债权人,最后是股东,也就是说职工权益优先受偿,所有者权益最后受偿。将法定公益金列为费用可保证破产时企业职工利益。

  二、法定公益金是企业用于激励职工的还是用于公益事业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讨论是在企业利害关系人都是理性的假设下进行的,也就是说,股东只关注股东权益最大化,职工只关注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作这样一个假设是很有必要的,一是可以使人更关注制度设计;二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企业管理当局是不会平白无故地增加职工效用(即福利)的,除非增加职工效用的同时也能增加股东权益。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目的只是激励职工,使职工更加关注企业利润,从而使职工与企业家、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法定公益金不存在“公益”的问题。当然,法定公益金字面意思与定义不同,也可以用其它的名目替代,例如职工利润分享或其它,但这并不重要,会计中有很多这样“名不副实”的科目,例如“固定资产”就不“固定”,重要的是对这个概念作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果企业职工的努力程度与企业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并且这种努力程度不能合理估价或者估价的成本太高,那么提取一定的法定公益金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然并不是说所有企业的职工努力程度都与企业法定公益金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如果企业职工的努力程度与企业绩效无关,或者努力程度可以有效地估价(例如,加班就可以有效地估价,只要给予加班工资就可以了),就没有必要提取法定公益金,并且这样的企业如果提取法定公益金对职工反而没有好处,因为这等于本来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家和股东承担的,却转嫁了一部分给职工了。如果企业的经营绩效很好,几乎没有经营风险,通过法律强行要求企业提取一定的法定公益金,企业管理当局也可以通过减少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项目来弥补企业的支出。法定公益金与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从某种角度看是替代物品。同样,企业不提取法定公益金,也有可能提高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来增加职工的回报,如有些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人认为法定公益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取消,这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如果职工的努力程度与企业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而这种努力程度不能有效地确定价格(例如职工的努力程度对产品质量成正相关关系,但产品质量的细微关系是很难度量的,而这种细微关系对企业的赢利却有很大的影响),提取法定公益金是适宜的,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关注利润。由于是否提取法定公益金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所以,《公司法》没有必要强行规定企业必须提取法定公益金。笔者斗胆向《公司法》修订者建议,可否将《公司法》中“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为公司法定公益金”和“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修改为“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或者干脆不在《公司法》中规定有关法定公益金问题?

  三、具体账务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笔者建议将法定公益金设置为一级科目,则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年初,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预计本年度的利润额,估计提取比例,预提法定公益金。理由是职工得到的法定公益金是由于本年度工作努力的结果,当然是本年度享用,另外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增强,企业职工变动较快,如果自己的工作努力的报酬要等到来年享用,将会抑制职工工作的努力程度。借记“应付利润”,贷记“法定公益金”。

  2、实际花费。可用于兴建职工福利方面的集体设施,也可用发放奖金等职工福利其它实现形式。此部分开支不应受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实际花费时借记“法定公益金”,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3、减值。如果本年实际利润或有证据显示本年度利润小于预计利润,则要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实际利润或有证据显示本年度利润大于预计利润,则不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法定公益金”,贷记“应付利润”。

  4、年终。年末时剩余的法定公益金再做处理,借记“法定公益金”,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笔者认为法定公益金以年终没有剩余为好,但也不用强求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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