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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票期权的确认与计量

发布时间:2015-07-04 09:57
一、职工股票期权的确认
职工股票期权的确认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股票期权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二是职工股票期权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即是否确认薪酬费用。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确认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更确切的讲,应能反映所确认事项的经济实质。职工股票期权是公司对职工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一种管理制度创新的产物,是一种期权合约,这种期权合约的本质和薪酬无异。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但是职工股票期权并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它是否行权取决未来的股票价格和行权价格孰高孰低,是由未来的事项决定的。并且职工股票期权的行权并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它在未来不是通过支付资产、提供劳务等手段来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发行股票来履行义务。由此看来,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能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一栏。那它是否是一种权益?权益的定义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从定义来看,职工股票期权也不符合权益的定义,在它行权之前并没有分享剩余权益的权利。严格从定义上看,职工股票期权既不是负债也不是权益,但是在现有的会计模式之下,要确认并计量职工股票期权,就必须将其纳入到现有的会计要素中,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多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我国新颁布的11号准则中把它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职工股票期权是否需要确认薪酬费用上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费用观认为应该确认薪酬费用,而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职工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应该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费用观更能反映股票期权的实质。因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实质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是公司因获得员工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报酬,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应该确认为费用,如果不将其费用化,会虚增利润,导致股价比实际价值偏高,也因此扭曲了在公开市场上资源配置的效率。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也提倡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我国新颁布的11号准则规定“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可见在这一点上,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二、职工股票期权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 所谓会计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记录并在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会计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职工股票期权的计量属性,现在国际上经常用的有两种:(1)内在价值。美国apb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计量,所谓的内在价值是指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部分。在行权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股权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即不确定薪酬费用,对当期的损益表也不会有影响。在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应该确认薪酬费用,并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一个或多个期限内分摊入账。(2)公允价值。美国fasb123号公告推荐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采纳了fasb123号公告的建议,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1)股票期权不仅具有内在价值,还具有时间价值,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不能全面反映股票期权的价值,从而高估企业的利润,影响企业报表的质量,误导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2)股票期权是一种激励制度,对其的会计处理应该能够促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如果采用内在价值法,很多企业为了不确定薪酬费用,经常使行权价格等于股票价格,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利润,进而提高公司的股价,这样就使得公司是围绕会计准则而不是根据最优激励效果来确定股票期权计划。
(3)公允价值法有广泛的适应性,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内在价值法对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适用性很好,但对变动条件的期权计划适用性较差,而公允价值则适用于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其他股票薪酬计划。我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种类的股票期权计划,将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适用这种需要,我国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4)2004年12月颁布的fasb123修订版要求所有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期权的核算,为了与国际趋同,为了使国内上市公司和赴海外上市的公司的会计准则统一起来,也要求我国采用公允价值法核算股票期权。
fasb认为市场价格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最好的依据,企业应根据市场价格或按相同条件下可买卖期权的市场价格计量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是,由于职工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且受制于授权条件的期权,在市场上寻觅与职工股票期权的期限和条件相同的可买卖期权是极其困难,fasb123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估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应该使用公认的期权定价模型,该公告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的期权定价,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是比较理想的模型,其次也可以采用二叉树模型;对于未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的股票期权,该公告推荐使用最小价值法来衡量公允价值。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解释中做了如下规定: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其市场价格计量;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具有相同交易条款的期权的市场价格;以上两者均无法获取的,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二)计量日的选择 关于计量日的选择,美国apb25号意见书和fasb123号公告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和fasb123号公告基本一致。
(1)apb25号意见书规定在确定计量日时,应该为以下两项信息均已经明确后的第一日:职工未来可获得的股票数量已经明确;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职工由于获得其他股票薪酬而购买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已经完全确定。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的和可变型的,固定型股票期权计划没有订立业绩目标,只要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即可取得股票认购权,计量日就是授予日。可变型股票期权计划规定所能购得的股票数量取决于员工将来的服务或业绩情况,这时计量日为价格和数量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在这种情况下,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对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和可购数进行估计,确定薪酬成本,并在服务期内摊销。直到计量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调整薪酬成本,并在剩余的期间内摊销。
(2)fasb123号公告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不管是固定型股票期权还是可变型股票期权都应在授予日根据当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估计的行权数量确定薪酬费用,在等待期内摊销,在以后各期如果可行权的数量与估计不一致时,要对差异进行调整,但是确定薪酬费用时仍要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笔者认为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比较合理,因为在期权授予日企业和职工均对该股票薪酬计划的有关条件进行了确认,从这一天起职工为了获得未来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开始向企业提供劳务,而企业开始承担授予该权利并在未来出售股票给职工的义务。将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有三个优点:一是能较彻底地反映公司股票薪酬计划的薪酬费用高低;二是对于股东来讲,第一时间即将薪酬费用入账,能帮助股东了解经理层的报酬状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管理成本;三是对企业本身来讲,由于在计划授予日就将薪酬费用作为成本入账,可以起到减少公司税赋的作用,即使股票薪酬计划最终未能行使时,也可以节省税赋。
我国新会计准则将股票期权分为授予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和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该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在授予日可以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授予职工的可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的服务支出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此后在等待期内之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和以前估计的不同,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将资本公积中权益工具的数量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与apb25号意见书和fasb123号公告规定的处理都不完全一样。与apb25号意见书关于可变型股票期权的处理相同的是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不同的是apb25号意见书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应用内在价值法来估计当期应该摊销的薪酬费用,直到计量日确定,以计量日当天的股价为基础确定薪酬费用。而我国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以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估计当期应该摊销的薪酬成本,这一点与fasb123号公告规定相同。与fasb123号公告不同的是,我国规定在授予日不做任何处理。

参考文献:
[1]徐珊:《美国股票期权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财务与会计》2001年第6期。
[2]高闯等:《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
[3]谢德仁、刘文:《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会计研究》2002年第9期。
[4]于晓镭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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