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遵循规范指要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通过会计核算,使一个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信息资料,形成供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使用资源。因此,笔者本文主要介绍会计核算的有关基本规范规定,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它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其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的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
三、会计年度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对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对我国记财本位币的规定。
五、会计凭证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件或音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这是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与取得、审核、更正的有关规定。
六、会计帐薄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薄。会计帐薄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薄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薄的登记、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薄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这是对会计帐薄设置、登记、更正以及违法设置帐薄等问题作出的基本规定。
七、帐目核对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这是对帐目核对的规定。
八、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是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九、或有事项的披露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出的担保、未决拆讼薄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这是对或有事项的披露的规定。
十、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作出的规定。
十一、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区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是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