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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与完善的会计视角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04 10:05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试图从会计的视角来诠释独立董事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认为现行西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两种基本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其面临法律环境上的差异,在分析了我国试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动因后,提出应当从五个方面逐步规范与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理论基础 规范与完善

  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既是强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也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其运作方式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纳入了正式轨道。《意见》颁发以后,各上市公司均加快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工作的步伐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本文拟从会计的视角,就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与完善的有关问题做一分析和初步讨论。

  一、会计视角诠释: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与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不同利益关系人的相机干预机制理论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形成的必然性,而其依存状态的临界点需要以有效的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为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所有权(含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具有状态依存性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张维迎(1996)曾经具体地描述了企业的这种状态依存性,并提出了在不同的企业产权关系情况下的判断模型。他认为,若没x为企业的总收入,n为股东的最低预期收益率,w为应该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企业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极优于债权人,这是因为工资构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实际上在产品售出之前就已经支付,因而,其具有索取权。那么,所有权的依存性为:当w+r+n≥x≥w+r时,股东是企业所有权的控制者;经营状况良好,股东不会干预;经营状况异常时,股东会干预。当 w≤x< w+r时,债权人是企业所有权的控制者;债权人需要有优先的求偿权。当x<w时,工人是企业所有权的控制者,工人有优先的求偿权。当x>w+r+n时,经理就是企业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者。从上可见,在不同的经营情况下,需要对可能出现不断变换控制态势的情况进行制约,即有必要建立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正是缘于这种内在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所列示的企业各种状态依存性临界点的确定,就需要会计部门在对经营过程与结果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之上,以其所提供的有效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做出相应的决策。

  (二)企业的团队生产理论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内部地位的客观性,而其监督成本与监督绩效的测算必须以可靠而且相关的会计信息为条件

  企业的主流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乃‘一系列合约的联结’(文字的和口头的,明确的或隐含的)”(张维迎,1995)。在科斯理论的指导下,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demsetz,1972)将研究的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即监督成本)上,提出了团队生产理论,并提出了道德风险与监督成本问题。他们认为,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的方式,最终产出物是一种共同努力结果的集合性体现,由于每个成员的贡献不可能精确地去计量,因此,现实中也就不可能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去支付报酬,这就导致出一个“偷赖”的问题,即团队成员缺乏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为了规避这种行为,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也正是团体生产理论的一种运用。但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就需要支付监督成本,同时也会形成相应的监督效益。而建立在合约基础上的这种监督成本与监督效益是否匹配的测算,更需要以可靠而且相关的会计信息为条件。

  (三)委托——代理理论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中激励机制的确立方式,而作为其契约核心问题的薪酬标准又是与选聘对象所具有的会计专业知识程度紧密联系

  20世纪70年代后所形成的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了委托人应当如何设计最优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努力工作这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詹森和麦克林将代理关系定义为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米切尔。c.詹森、威廉。h.麦克林,1998)。在这一理论环境下形成的独立董事制度,也面临着采用什么机制诱使其努力工作的问题。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他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需要他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判断、提出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参与表决,而委托人对经理的要求则是需要他利用其管理才能与经验对做出的决策组织实施,从这个角度上理解,它们在身份地位上是相同的,在管理方式上也应当是相似的。经理必须取得薪酬,同时还需要为其配置一定经营指标下的经理股票期权;独立董事也必须取得薪酬,而且也正在考虑运用股票期权的杠杆。如果设想通过独立董事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其作用的发挥程度又不与其自身的收益结合起来,在理论上所赋予他们的职责实现起来则不太现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虽然会与他们的名望和社会地位相联系并产生影响,但与其所拥有的财务管理知识特别是会计知识的专业化程度也有着一定的关联度。

  (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实际程度,而以会计收益为基础的剩余权益的索取方式则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控制权的分离,高层经理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当出资人不能够有效地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最终控制时,后者就会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利益,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发生“内部人控制失控”(张春霖,1999)。在公司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二是为了对内部董事起到一种制衡作用,以有效地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究竟是以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去要求他们,还是用一定的利益机制去制约他们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作为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对剩余索取权益占有的可能性则是问题的核心之所在,如果其不能够占有剩余权益,他就自然会缺乏监督的积极性。以此认识为基础,如果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加以运用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督权力,那么其对剩余索取权的考虑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效果就会产生影响,其设立的初衷与制度运行质量就难以有效地统一起来。如果需要建立与此认识相适应的企业运行机制,企业最终剩余权的确定就必须是建立在以真实而且有效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为基础的会计收益指标之上。

  二、会计视角观察:西方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模式差异的法律环境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助世纪中期的美国,其发展与规范经过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有关法规中就曾规定公司的董事至少需要4o%的独立人士担任;在20世纪60年代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时,都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内部董事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即成为潮流;尽管这种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才被广泛推广,但目前在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和职责都得到了突出的强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就曾列出专门项目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34%,法国29%。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司董事制度主要有以外部董事为主的美国模式和以内部董事为主的日本模式。两种模式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均与其运行的基本法律环境及其制度安排下的股权结构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有着一定的联系。

  美国模式的基本特征是,董事会成员主要由非执行董事构成,因此独立董事在企业的经营决策过程即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再加上美国的传统观念是把公司看成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更多地强调专家决策,从而就降低了执行董事的重要性。美国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管理层次,但不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既是经营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美国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一般由13名左右的成员组成,分为内部董事(亦称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亦称独立董事或者非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均为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负责执行董事会所提出的各项经济决策;外部董事则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但均为某一方面的专家学者。目前,美国公司外部董事的比例一般为董事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他们在外部独立董事的遴选上注重其8个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特别是将会计与财务知识和技能排在第一位,可见对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知识要求上的份量。

  日本模式的基本特征是,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执行董事所构成,因此,独立董事的作用即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日本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股票市场的流动率及发育程度明显低于美国,大股东主要是依靠董事会来进行公司治理,这一特点既决定了大股东对公司经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董事会对总经理缺乏控制功能的不足。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和具体环节,具有较好的技术背景和管理能力,其管理才能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因此,由其担任公司董事,在做出经营管理决策时,能够兼顾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使决策结果易于为各方面所接受并有利于其贯彻与实施。但由于董事会既是决策者,而其大多数成员又是执行者,因而其管理过程就成为一种自我提出、自我确认、自我执行与自我监督的过程,其控制职能和作用必然弱化,控制效果自然降低。

  三、会计视角剖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与建设的基本动因

  (一)为了解决现行董事会成员结构上的失衡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10多年来,其发展的规模很快。据有关媒体披露,到2002年12月底止,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1223家,境内上市公司中已有59家在境外发行上市h股,累计筹资182亿美元。但作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制度则于1998年才开始推行。据当时的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李东明等人(1999)的调查表明,当年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重很小,其所起的作用也有限;何问陶等人从股权结构上进行的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绝大部分公司的股权仍然相对集中。这样带来的问题不仅仅表现为“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由于这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多为国有企业,董事则多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各级政府直接指派,“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上的特殊性,也导致了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制度执行本身的缺陷所带来的不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当前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出来的因股权高度集中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与西方国家所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股的存在与所有者的缺位,如果不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优化,仅希望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比较困难的。

  (二)为了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同时要求凡是在境内上市的公司都应当按照其基本条款的规定及早地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并明确提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5月以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加快了物色独立董事的步伐,尽管上市公司对其所聘请的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和社会知名度普遍具有较高要求,但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的受聘对象仍然主要是集中在会计、投资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研究工作的人士倍受上市公司青睐,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运作了解得比较透彻并且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土、法律界人土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独立董事队伍中,这一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这一角色的认识有趋于务实性的趋向。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推行设置独立董事举措的原始动因虽然并不主要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由于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由此而发生的变化,随着高层次的会计专业人士越来越多地进入独立董事队伍的行列中,因为他们的专业特征所导致的对于公司决策问题的理解角度不同,必然会对公司决策的基础以及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贝斯莱在美国会计学会1995年度的获奖论文中的研究结论也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地影响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越多,其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就越低(理财者,2002)。

  (三)为了依法调整不同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也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原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均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的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从而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的现象不可避免,董事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有些时候,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演变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或者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上的均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董事会内部利益代表者的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因而对调整不同关系人的利益需要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四、会计视角思考: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规范与完善的相应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地位和基本职权

  我国自1998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这其中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由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没有特别的赋权机制和行权机制的保障下,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二是由于独立董事成员结构比较特殊,由于其所投入的精力和其他因素影响,往往很难有机地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财务状况;三是由于独立董事大多为兼职,他们除了参加董事会会议外难得来上市公司履行职责,因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是很了解,故较难以对改善公司营运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推动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2002年1月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章“董事与董事会”中第五节“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应当拥有四大权力,即: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这是国内第一次对独立董事职权的一个比较完整的说法,也是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性认证。但在我国现行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如何切实履行职责以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还需要进行专门地研究。

  (二)全面硬化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詹森和麦克林(1998)认为,专业知识是代理人成本中所费很高的知识,由于其转换成本很高,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企业中,要获得用于决策的专门知识,就要把许多决策权分散化。这样的代理,反过来又发生权利安排和控制或者代理两个方面的问题。f.a.哈耶克早就提出知识及其分工对经济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组织绩效取决于决策权威和有关这种决策的重要知识的匹配,“社会的经济问题主要是迅速适应特定时间和地点环境的问题,……那么,最终的决策必须由熟悉这些具体情况。直接了解有关变化并知道资源可迅速满足他们需要的人来做出。”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基本职能,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职业综合能力。包括知识结构、专业背景、技术背景、工作经历、个人能力、敬业精神以及判断和决策能力,其能力的拥有程度要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董事所应该具有的水平,预期其可以为提高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能力做出的贡献程度。二是专业知识结构。一般应当具有经济、技术、法律、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或者几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审查财务报告。三是个人品质及诚信度。四是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其内涵所强调的是能够独立地展示其专业责任感与工作态度,特别是在压力之下能够独立思考并提出独立的意见。在上述四个基本条件中,前三个条件是独立董事履行其董事职责的基础,第四个条件是其履行职责的基本环境保障,离开了独立性的要求来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不现实的。

  (三)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成本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成本,在某种意义上会影响到独立董事职能的发挥,这里面包括着一个从不同侧面考虑问题的内在博奕。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以适当的薪酬,其基本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在挑选独立董事的过程中,选聘方与被聘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选聘成本的差异。选聘方愿意付出成本所需要购买的是相关专业人员所拥有的以一定方式感受到的大部分高级会计专业知识及其他知识,并以自己的判断为基础来确定聘用成本。就受聘的独立董事而言,由于经济运行过程诸多因素的不确定性,他也许会在几个企业中做出自己的选择,以对自己承诺受聘某一家或几家企业独立董事行为的机会成本做出评估,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

  对于准备选聘有关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来讲,自然会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预期。在同样的选聘成本下,由于选聘对象在专业知识、资历和知名度上肯定会存在差异,必然导致不同公司在独立董事的设置效果上形成实际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形成公司监督投资上的机会成本。在上述知识、资历和知名度三个影响因子中,由于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而且无法用尺度去检验,因此,公司必然会用契约来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约束。公司如果对于拟选为独立董事的对象缺乏明确的契约约束,缺乏收入与成本上的预期,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制度的不完善。独立董事候选对象在接受委托担任独立董事之前,除了有一个收入预期之外,他应当对接受委托担任董事的责任成本也有一个预期,而这些预期都应当是在最终能够形成契约的前提下出现。如果不是这样,在没有相关规范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就会提高选定独立董事的契约执行成本。因此,从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的角度,让独立董事薪酬固定化也不一定是合适的。

  (四)形成规范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对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的构成状况,暂时还没有完整的资料进行研究与分析,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独立董事可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是某一个领域里有造就的人才,或者是某个领域里的知名人士。而企业在考虑独立董事的人选时,必然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去考虑其效应。第一,希望选定能够在时间上、完成职责所拥有的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上、道德水平上均得到保证的人士,以真正地履行董事的应有职责。第二,适当考虑其职业声望的预期。但是若从另外一个角度上分析,由于现在独立董事基本上是实行提名制,在理论上每个股东都有权提名,实际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往往是由大股东提出。围于心理上与利益上的一种自然考虑,大股东所提出的独立董事人选自然会倾向于自己所熟悉的人土、关系较近的人士甚至是自己的朋友,按照这种机制所产生的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当然就会打上折扣。为解决这个问题,有专家和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实行推荐制和保荐制,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自荐制与公开招聘制。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是采取前一种方式,能够对所推荐和保荐的独立董事人选有影响的必然是大股东,由他们所推荐的代理人是否能够代表大多数小股东的利益值得研究?如果是实行后一种制度,采取什么方式来对拖着不同心理参与这一职业竞争的人进行遴选与确定,怎样对其诚信与能力进行评价,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为了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制度选聘工作的规范化,中国证监会已经开始推行独立董事培训与考核制度等相关的基础性工作,曾有专家也提出了独立董事任职实行社会化或者职业化的方案,这些措施的实行,尽管其可能会对逐步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真正地推行起来还任重而道远。

  (五)建立考核独立董事工作绩效的相应制度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于董事履行职责有些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董事履行职责的状况还只是一种软约束。为了督促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应当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绩效评估制度,以作为对其续聘、解聘、更换以及根据工作绩效调整其薪酬标准的基本依据。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是其积极参与和负责程度,看是否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出席董事会的会议是否作了认真的准备,在会议上是否积极地发表意见;二是其对董事会工作的贡献程度,即是否勤勉工作,为提高董事会战略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做出了贡献;三是其正直和忠实程度,即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忠实地遵守了应有的客观、独立和公正原则;四是其专业水准;五是其团队精神。对所聘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的评估工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既包括独立董事的自我评价,也需要由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公司管理层和全体董事进行评估。此外,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除了要在有关法规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外,成立相应的自律组织来对其行为自我规范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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