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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06 12:23
【论文摘要】首先阐述了健全的会计监督机制对于加强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利,制止和预防经济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作用;其次,通过对大量资料的分析研究,揭示了我国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最后,针对以上问题和漏洞,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会计监督;问题;对策
  
  一、会计监督的作用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经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单位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会计监督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两个子系统构成的。
  1.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
 (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2)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会计工作中错误及舞弊行为。(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4)有效地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社会会计监督的作用
 (1)揭露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
  制止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2]。”由于注册会计师是以区别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利害人的第三者身份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因而可以更为客观地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作出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不足和缺陷。(2)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一般会以口头或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向单位管理当局提出,管理当局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建议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政府会计监督的作用
  (1)政府会计监督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3)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执行会计的监督职能,推动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自身的改革。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行使有效的会计监督
 (1)具体会计准则可操作性比较差。(2)与《会计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足。企业通过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了股东、社会公众以及其他相关利害人的利益,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民法和刑法中却缺乏明确的相关制裁措施,只能依据《会计法》以及具体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显然,依据这样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惩罚与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力。
  2.内部控制制度混乱,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1)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因而避免不了要对客观经济活动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判断和推理,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2)会计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差,难以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由于会计人员是受雇于经营者,为经营者服务并从经营者手里得到报酬,由此便形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利益关系。(3)对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概念混淆,会计监督形同虚设。很多会计从业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分不清楚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区别,以为会计监督就是审计,单位的会计工作会有单位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进而作出评价,因此,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怠于行使会计法赋予其会计监督的权力与责任,导致内部会计监督形同虚设。(4)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3.社会会计监督不力
 (1)由于利益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很难保证事实上的独立。在激烈的生存竞争压力面前,一方面有些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进行利益交换,根据委托单位的授意,出具不当甚至虚假的验资、审计报告,难以真正发挥其作为“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抢拉业务,纷纷压低审计收费。而一旦审计收费过低,由于资金原因,注册会计师必然无法执行全部审计程序,导致审计结论不正确。(2)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还比较薄弱。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媒体以及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地位还不是十分突出,鼓励检举财务造假、保护检举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以及对积极揭露、曝光财务造假的媒体、社会公众的鼓励和奖励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这些都妨碍了媒体及社会公众监督力量的发挥。
  4.政府会计监督有待加强
  (1)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协同差。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都有权力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检查结论应当相互利用,“避免重复检查”,但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是很难实现的。(2)执法力度弱。目前在我国执法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存在着不具体、不透明、不严厉的现象。政府监督部门在执行会计监督工作时,对很多会计舞弊行为只是调账或进行轻微的行政处罚。这种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电脑的使用使会计监督难度加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远程通讯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了会计工作上,使会计资讯的网上即时处理成为了可能。而同时,随着电脑使用范围的扩大,利用电脑进行贪污、舞弊、欺诈等犯罪活动也越来越隐蔽。例如,由于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无纸化交易等的推行,每一项交易发生时,该项交易的有关资讯由业务人员直接输入电脑,并由电脑自动记录,原先使用的每项交易必备的各种凭证、单据被部分取消转变为以文件、记录形式储存在磁性媒介上,而储存在电脑磁性媒介上的资料容易被篡改,而且不留痕迹。资料库技术的提高也使资料高度集中,未经授权的人员也有可能通过电脑和网络浏览全部资料档案,复制、伪造、销毁重要资料也更为方便。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对策
  1.健全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
 (1)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使我国会计准则在基于原则化的基础上进行规则化,尽量消除对同一事项选择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差异过大的现象,同时应不断完善现有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概念框架体系。(2)加快会计舞弊处理的民事立法。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舞弊的处罚力度明显偏弱,一般对会计工作中的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等虚假信息以及会计违法违纪等问题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少,进行轻微行政处罚比较多,民法中也没有关于会计造假的处罚规定。因此,有必要在会计相关立法中加入会计信息使用者因使用会计造假者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而造成投资等决策失误,可以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这样一方面加大了对会计造假者的惩处力度,提高了会计造假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相关利害人对会计信息的关注程度,促进其行使会计监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3)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2.重视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单位负责人约束机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往往对单位负责人没有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负责人的权力无限扩大,未依法行政。所以要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顺利执行,必须首先建立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2)要事实上重视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把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3)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单位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他的素质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输出结果,所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
  3.发挥整个社会的力量,加强社会会计监督
 (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以行业自律为主,虽然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自律性的条约、规范,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事实证明,这种松散的约束体制难以真正有效地起到约束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的作用,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利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考核力度,打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开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市场,引入良性的行业竞争,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2)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要真正发挥其作为“经济警察”的作用,不仅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更要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必须割断其与委托者的利益联系,一是改变由公司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组织统一安排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进行审计;二是改变委托单位与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自行进行报酬结算的方式,可以改为由委托单位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监管组织统一交纳,由监管组织根据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考核后进行结算,使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委托单位管理当局,从而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3)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违法违纪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造假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中国已经开了先例,但其只作为被告从属的地位,与导致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迅速解体的安然破产案相比未免过轻。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委托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企事业单位授意、指使会计机构进行财务造假是一样的性质,应共同列为责任主体,以对会计师行业起到警示作用。(4)充分发挥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一个信息开放、经济发达的社会里,媒体、社会公众与单位、政府等其他力量相比,有着天然的独立性与信息的灵通性。媒体与社会公众深入社会中间,对周围事物的观察更细致、更认真,也更容易发现企事业单位财务舞弊的线索,尤其是新闻媒体可以依靠其职业敏感性发现一些重大问题的线索,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参考依据。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和一些重大举措的出台,依靠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众传递监管方面的信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因而,政府应加大对媒体、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对检举财务造假者给予奖励,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4.联合执法,提高政府会计监督的效率
  现阶段,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信息共享效率低。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应按照《会计法》的立法精神,通过工作协调,紧密联合起来实行联合执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完整的基础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在每年度的定期经济检查中设立联合办公室,利用计算机技术设立信息共享平台,不仅可以降低监督检查的工作成本,而且利用共有的信息平台统一了数据核算的依据,既避免了重复执法,又防止了执法不严的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提高政府会计监督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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