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视角下应对国际反倾销策略刍议
我国1979年第一次遭受反倾销调查,截至2007年底,我国出口产品已累计遭受反倾销指控近千起,且呈快速增长趋势。由于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它实质上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纷争,因此,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会计界的当务之急。
一、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会计问题
(一)低于成本销售问题
从会计学视角分析,倾销是指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这种低价销售不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基础,即倾销是一种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反倾销守则》中也明确地将低于成本销售视为倾销。低于成本销售在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便得到确认:(1)产品在出口国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低于成本,即出口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2)该产品在长时间内大量低于成本销售,其销量超过在调查期间总销量的20%,调查期间是指反倾销立案前不少于6个月的一段时间;(3)按正常的贸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收回总成本。
(二)产品成本范围界定问题
国际反倾销法中认可的成本是指产品成本,它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两部分,即反倾销调查中所指的产品成本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A&G;其中,“SA&G”中的“一般费用”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除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外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三)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
由于欧美国家不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受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时一般都会选择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这对正常价值的计算是极为不利的;经我国长时间争取,我国已经能够允许企业个案申请正常调查待遇,但从会计角度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最基本的条件:(1)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而且是唯一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须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2)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要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二、我国企业反倾销调查胜诉率低的原因
(一)竞争战略的局限性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大多采用价格竞争战略,即价格差别战略或价格歧视战略。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恰恰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很容易遭到反倾销诉讼。
(二)成本核算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1)没有一套完整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市场经济地位要求的会计账簿体系。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正常调查待遇被驳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无法提交具有通用性并经独立审计的会计资料。(2)生产成本的核算受会计制度的约束未能完全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以致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企业所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被拒绝采纳,转而采用对我国企业不利的替代国同类企业成本资料。
(三)应对机制的局限性
一个致立于国际市场的企业,如果不了解西方国家反倾销方面的法律规定及会计要求,不通过应诉和会计举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在国际市场立足是很难的。而我国企业几乎都没有应对反倾销的专门机构和会计人员,且内部财务管理水平较低,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诉讼调查时很难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收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抗辩。
三、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会计对策
(一)会计核算制度应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快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虽然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力度,但尚未普遍执行,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而是否采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是反倾销诉讼胜败的关键;在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尚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着产品的销售价格、关税等因素,这就会导致调查机构拒绝采用企业自身所提交的成本、会计资料。此外,还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地位要求的会计账簿体系,提高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是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的关键环节,根据相关国际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在举证和答辩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会计数据本身或衔接上的错误,之前的所有会计证据将被全部否定,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来完善企业会计账簿体系。
(二)建立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系统与财务预警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企业自身的会计信息系统。企业必须首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严格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验证性;同时应该对出口产品进行单独的明细核算,并将其销量、成本、售价等会计资料妥善、规范保存,如购销合同、发票、议付单据、收付凭证等,以便于证据的收集。(2)国际市场行情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际市场的总体经济形势,居民收入状况,供求结构,需求增长趋势,价格水平以及主要供应商情况等;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出口战略。(3)竞争对手信息系统。主要收集境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成本资料、成本结构、市场份额、经营状况、产品研发、产品数量、规格以及销售定价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其出口、销售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并加以分析,以及时捕捉反倾销的早期信号,发布预警信息。(4)替代国同类厂商信息系统。我国企业必须在掌握西方国家选择替代国标准及判断的基础上,建立各潜在替代国同类厂商的信息系统,全面掌控其生产条件和生产成本资料,一旦发生诉讼,应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进行抗辩,使最终选定的替代国能尽量接近我国企业实际。
(三)设立应对反倾销的专门机构与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规避和应对会计反倾销的基本问题就是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及其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这一切均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就必须组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从事这方面的会计工作,尽快建立反倾销规避和应对会计。所谓反倾销规避会计,是指在国外未对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调查之前,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会计策略,避免引发反倾销的预警系统;而反倾销应对会计则是指在反倾销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通过有关会计策略、方法的及时、恰当运用以尽量减少企业损失的管理信息系统。该会计系统的建立可以使企业通过对相关国家、相关地区、相关产业以及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分析和整理,构造所需要的会计分析模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并实现反倾销保护前置化、反倾销应对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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