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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6 09:45

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的实证分析

  笔者于1999 年上半年在杭州中科信证券交易营业部随机面询了100名社会公众证券投资者,要求他们回答关于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信任度的有关问题。结果表明,回答“信任”的占26%,回答“不信任”的占33%,回答“有疑虑但不确定”的占41%。在询问“信任”组“您为什么会信任会计信息”时,有17人回答是会计报表经过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及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还有9 人未答出充分的理由。在询问“不信任”组“您为什么会不信任会计信息”时,答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现在公司会计造假者甚多;(2)上市公司是注册会计师收入的主要来源,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做到十分公正,不断曝光的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注册会计师很少曝光上市公司的错误和舞弊行为等都是很有力的证明;(3)公司管理层品德不好,欺骗投资者的事时有发生;(4)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不力, 经常会发生主力机构提前知道利好或利空消息,造成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5)公司运行机制不行,报喜不报忧、用公司的财产行贿官员、管理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在询问“有疑虑但不确定”组,“您为什么对会计信息有疑虑、不确定”时,答案主要有:(1)有些公司会计报表可以信赖,有的不可信赖, 但弄不清楚哪些可以信赖哪些不可以信赖;(2)近年来,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开始多起来了,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仍然占绝对多数,投资者存有疑虑,不知道这些无保留意见是真还是假;(3 )会计报表的信息在我国的证券投资中只起一定程度的参考作用,只要不碰上“琼民源”类的上市公司就行了,不想弄清楚报表的信息是真还是假。

  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持不信任或有疑虑态度的占绝大多数,主要原因是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公允。尽管上述调查结果可能会有偏差,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严重程度已经为政府、社会公从以及会计界所认同,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派制、修改会计法并专门制定及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实行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化、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实施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实施证券法、公司法等。

  二、提高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任度的规范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从产生到公开披露经过了三个环节:经济业务发生,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编制完毕后,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后的会计报表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阅批准后对外公布。三个环节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都有重要影响,应该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即上市公司应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承担审计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应承担监管责任。提高社会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信任度应从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着手。

  (一)关于会计责任

  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据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负责任的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不是注册会计师。由于公司的会计人员不是独立法人,经济不独立,工作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的领导,故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负主要责任的不应该是会计人员,而是公司管理层。

  当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为:(1)因利益驱使、挥霍享乐、行贿需要而隐匿数额不等的帐外资金。(2 )为使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配股资格的10%或为方便举债或为某种政治利益而虚报利润、优化业绩。(3 )为提高经济待遇或控制公司上市股票的价格而非法从事短期证券投机活动,且多数情况不在帐上反映或虚列帐户以逃避监督、逃避税收。(4)公司的管理人员、 财会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财产。(5)公司管理层指示会计人员改变会计政策,以调节有关的财务指标且不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6 )会计人员无意识的错误。

  上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六方面原因大多数与公司最高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有关,因此必须针对公司最高管理层采取强有力的制止、纠正及惩罚措施。无论是公司最高管理层的集体舞弊还是最高管理者的个人舞弊都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行政管理当局或个人应依法严惩。另外,笔者认为,一条行之有效的举措是建立重奖举报人制度,让举报人有一种安全感。我国许多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都是由举报人举报而得以查处的,这种办法同样也适用于查处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 比如, 某公司会计知道公司有1000万元的帐外资金,若能奖励他违纪金额的5%,即50万元, 则会大大提高他举报的积极性并且会消除他的后顾之忧。当然,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予以严惩。该项制度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使举报人应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审计责任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太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他们期望注册会计师能揭示上市公司的一切错误和舞弊行为。这一期望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过高。一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所采用的方法大都是抽样审计方法,故不太可能揭示公司所有的错误和舞弊行为。若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详细审计,势必会降低审计效率,大大增加社会监督成本,不符合现代审计潮流。二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故意隐瞒的舞弊行为(如帐外资金等)往往缺乏应有的线索,难以查清楚。注册会计师只能按照审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目标去做,若未能查出公司的舞弊行为,尽管有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但是他们可以不承担审计责任。只有当注册会计师未遵守或未完全遵守审计准则,而未能发现公司的错误和舞弊时才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当然,由注册会计师本身引起的违约、过失、欺诈、推定欺诈等行为必须承担审计责任。(2 )认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即不存在问题。这实际是个误会。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用的做法是先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然后再发表审计意见。若被审计单位已作出了调整,注册会计师仍发表无保留意见;若被审计单位不作调整,注册会计师才考虑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等。注册会计师这一做法是为了使被审计单位能够配合审计工作,审计结论能够为被审计单位所接受。另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并不是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存在错报和漏报,只要错报和漏报的数额在设定的重要性限额内,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都是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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