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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托制: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出路

发布时间:2015-07-25 09:44

 一、会计委托制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以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了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顽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从内因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是由于“经济人”的存在以及内部人的控制;作为“经济人”的经理层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唆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作为“经济人”的会计人员在经理层的控制下,要么遵纪守法不干弄虚作假的事,要么在利益的驱动下按经理层的意愿从事,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从外因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的诱因是外部约束机制的软化。虽然从会计信息的产生源(企业)到使用者(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之间,一般都经过了会计信息的甄别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没有一个主导机构来加以强制性约束,再加之利益的驱动,审计“虚审”、与被审计单位共谋的现象屡见不鲜。

  由此可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出路在于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改目前的“会计自主制”为“会计委托制”,消除对会计的内部人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强化外部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

  二、会计委托制的框架设

  (一)理论依据

  会计从实质上看是一种管理手段,为管理提供及时而有效的经济信息。对于企业会计人员而言,其基本职责是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记录和提供会计信息。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则以会计信息作为主要的信息源,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诊断、分析、策划、决策和控制,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会计信息既然是一种公共产品,并有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作为准绳,这就为会计委托制的实行提供了前提。

  (二)运行程序与职能

  会计委托制是以实施会计委托的企业和受托的会计公司为主体,以财政监管部门为关键,以相关利益主体、审计机构和司法机构为保障的会计信息生成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其运行程序和主要职能如下:

  1.企业向其监事会提出需要的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的申请,并向会计公司交付一定的委托费用(企业的出纳岗位和财务管理岗位可由企业自行聘用);企业监事会与会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会计公司按照企业的申请向企业提供合格的会计核算人员,对会计核算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承担责任,对会计信息在相关范围内的保密承担责任,并接受来自财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2.受托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保守会计秘密,及时、科学、客观地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和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依据《会计法》行使职权。受托会计人员的薪金由会计公司支付,企业和会计公司不能阻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干预其业务活动。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会计人员,会计公司不得无理解雇,在合同期内企业亦不得无故辞退,否则会计人员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3.会计信息的利益主体包括直接利益主体和间接利益主体。直接利益主体主要指出资者(股东)、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等;间接利益主体主要指相关中介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等。无论是直接利益主体还是间接利益主体,在其所获得的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中,均有权对不明确的会计信息提出质疑,如果发现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均有权向审计机构、司法机构或财政监管部门报告,要求相关机构进行查证和处理。

  4.为企业服务的审计机构(即主审机构)承担完全审计责任,司法机构对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使司法权力和承担司法鉴定责任。主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事件的审计和鉴定处理结果应报送财政监管部门。

  5.其他审计机构和会计公司有权收集、分析主审机构和会计公司所服务的企业的会计信息,对主审机构和会计公司行使外部监督权,如果发现会计信息失真,有权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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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政监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中的会计管理机构,它负责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颁发,负责对会计公司的考核和服务资格证、资质证书的颁发。对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鉴定,对情况属实的,应根据问题的原因和严重程度,分别对会计人员和会计公司进行处理。对会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不同级次的处理;对会计公司可给予公开警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服务资格证等不同级次的处理。对于处理结果,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直接利益主体、间接利益主体、相关机构对于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财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构提起申诉。

  三、会计委托制不同于会计委派制,它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自主制,是指企业根据制度规定和管理需要,自行设置会计岗位和聘用会计人员。就此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委托制不同于会计自主制。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在现行体制下,这种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不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仅适用于预算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而不适用于企业。因为对于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政府完全有权派人去监督拨款的使用,现在的会计集中核算实际上是会计委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会计委托制不同于会计委派制,主要在于:

  1.主体和客体不同。会计委托制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会计公司。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向会计公司进行会计(业务)委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其所需要的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主动权在企业。会计委派制的主体是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客体是企业。企业只能接受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的会计委派,主动权在政府会计主管部门。

  2.监督体系不同。会计委托制的监督体系分为四级:一级为企业和会计公司,直接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并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二级为审计机构,定期监督会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全面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三级为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主体,对企业会计信息的产生和质量进行监督,涵盖了对企业、会计公司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四级为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和会计公司实施行政性监督。会计委托制完善的监督体系是会计信息可靠的保障。会计委派制的监督体系只有两级:一级是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来实现;二级是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从会计人员派出主体的角度来实施监督职能,更多地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人员的监督。其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缺乏有力保障。

  3.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不同。会计委托制的会计人员受雇于会计公司,为企业提供会计业务处理的服务,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会计公司的发展和会计人员自身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在所服务企业取得的工作业绩。如果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或者做假账,对其自身和会计公司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影响其从业资格。会计委派制的会计人员是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派出,代表着一种监管权力,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会计人员在企业中不仅仅是提供服务,更大程度上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不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委派的会计人员只要业务不出差错,其职位一般是不会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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