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1: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个比较好写,债权的东西资料好找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道德上的东西比较多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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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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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情,是个论点希望能帮上你的忙。也就是道德!先社会的人们对法的意识还是不够。懂法人估计只占13分之1。总体我认为:普及教育法,学习法律知识。对小学生未来心里道德教育很主要。现在的教育都属死板教育。书上照念,老师水平不够,误认子弟太多。学校应把社会,道德,事业,和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编辑课程。为今后的社会慢慢的走向另一个层次做准备。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罪
46、论 保险 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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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的题目各种各样,那么我们要怎么选择合适的论文题目呢?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蒐集的一些关于财务管理专业的毕业论文的相关题目,欢迎大家阅读! 1. 会计方法演变与会计准则 2. 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判断 4. 国有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研究 5. 财务分析方法及其运用 6. 企业管理中的学习型会计行为 7.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其规范 8. 公允价值会计审计问题研究 9. 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体系研究 10. 会计准则国际比较研究 11. 中西方会计理论比较研究 1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资讯质量与监管研究 13. 我国财务会计理论结构问题研究 14. 实证会计理论与规范会计理论的比较研究 15. 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16.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研究 17. 资本成本会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18. 有效市场假说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资讯披露差异分析 19. 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研究 20. 我国企业资本运营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21. 我国会计资讯化问题研究 22.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设计有关问题研究 23. 企业融投资中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 24. 企业会计监督相关问题研究 25. 会计主体行为与会计资讯质量关系问题研究 26. 关联方关系与交易的会计税务问题研究 27. 新经济环境下的财务与会计变革 28. 公司治理与会计资讯价值的实证研究 29. 资本市场背景下独立审计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 30.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资讯质量研究 31. 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模式 32. 防范企业会计资讯舞弊的综合对策研究 33. 会计职业判断与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研究 34. 财务报告体系研究 35. 标杆管理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探讨 36. 公司财务管理目标探讨 37. 股利理论与股利政策研究 38. 全面预算管理研究 39. 面向价值最大化的成本管理体系 40. 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研究 41. 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研究 42. 基于价值管理的成本控制方法研究 43.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研究 44. 财务报表分析若干问题探究 45. 法务会计研究综述 46. EVA激励报酬体系研究 47. 制造业成本管理国际比较与创新 48.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粉饰及其应对措施 49. 事项会计研究 50. 企业债务融资结构研究 51. 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影响机制 52.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研究 53.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经济学分析 54. 企业集团预算控制模式研究 55. 反倾销会计研究 56.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57. 基于企业流程的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58. 对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再思考 59. 新形势下管理会计框架重建的思考 60. 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问题的思考 61. 《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研究 62. 我国发票市场若干问题研究 63. 管理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研究 64. 浅议商业伦理与会计缺信 65. 防范会计资讯舞弊的对策研究 66. 电子商务会计研究 67. 知识经济下的若干会计问题研究 68. 内部会计控制与会计资讯质量研究 69. 企业环境会计研究 70.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71. 证券市场资讯不对称研究 72. 国有股流通问题研究 73.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会计准则制定研究 74. 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75. 审计与经济安全研究 76. 折旧会计问题研究 77. 中外 *** 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 78. 宗教组织会计研究 79. 会计政策及其选择研究 80. 中外租赁会计的比较研究 81. 基金会计研究 82. 上市公司会计资讯的披露 83. 关于会计职业判断的探讨 84. 绿色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 85. 会计伦理的初步研究 86. 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 87. 会计资讯特点及其完善 88. 会计政策及其选择研究 89. 降低企业成本途径的探讨 90. 关于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 91. 关于无形资产的研究 92. 论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选择 93. 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 94. 我国会计准则评价机制构建初探 95. 会计准则执行框架构建 96.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97. 试论我国内部控制资讯披露及其发展 98. 内部控制与会计资讯质量控制 99. 内部控制若干问题探讨 100. 论会计资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101. 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基础与现实选择 102. 对会计计量模式革新的探讨 103.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研究 104. 企业并构的财务问题研究 105.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析 106. 企业/企业集团存量资产重组研究 107. 企业配股财务标准研究 108.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109.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 110. 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111. 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112. 加强网路会计的舞弊防治 113. 注册会计师如何防范财务报告审计中的舞弊风险 114. 论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115.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对审计的影响 116. 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117. 审计人员行为的经济分析 118. 如何加强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赏罚分明,恩威并济,软硬兼使,蛇打七寸。
《审计功能的管理学基础研究》摘 要:审计的产生源于管理实践的需要,并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管理是审计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审计功能的拓展也是以管理实践的发展为基础,并且随着管理理论的发展而突破传统审计功能的范畴,产生了与传统经济责任事后监督有着本质区别的社会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推动着审计理论的发展,产生建立在现代管理学基础之上的新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审计学科的建设应当顺应大管理需要大审计的发展趋势。关键词:审计;审计功能;管理学Research on Management Science of Auditing FunctionAbstract: Auditing originated from the demands of management practice, and developed with its development. Management is the bases and start point of auditing. So the traditional function of auditing expand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nagement practices, too. The economic function of auditing came into being. It is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ones which supervise after the event. The development of management theories has driven the change of auditing theory. New theory and new methods are built based on the modern manage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auditing subject must follow the trends: great management needs great auditing.Keywords: auditing; function of auditing; management science管理活动作为协调各成员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社会行为,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审计学就是在不断完善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迅速成长起来的新学科。在现代管理理论中,无论是政府管理还是企业管理,无论是企业内部控制还是外部监督,都需要发挥审计的控制与监督功能。不仅如此,随着审计学的发展,审计的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即从传统的财务信息收集、事后监督向现代的绩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拓展。一、审计管理功能拓展的一般趋势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基础。管理者的责任就是源于受托的责任,而管理的核心就是对管理者进行控制与监督。从20世纪初现代科学管理理论诞生以来的一个世纪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财富的堆积,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不断推动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向更高水平发展。审计不仅在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中一直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审计的功能也经历着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现代综合审计转变。管理作为一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手段可以追溯到人类文明的早期。在古代希腊、古代罗马、古代中国和古代印度,都诞生了一批著名的管理思想家。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色诺芬、柏拉图,中国的孔子、孟子和老子等,都提出国家管理的目标和控制手段等治国思想。但是,在古代的管理思想中,虽然涉及到对管理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查”的思想,但还很难找到专门论述经济监督的内容。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在国家管理事务中,经济管理的地位不够突出,受托管理的主要是军政事务。另一方面是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受托责任笼罩在王权的依附关系之下。虽然监督手段已经出现,但还不能看作是专事财务监察的审计思想的萌芽。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受托经济责任,国家的产生使受托责任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从而产生将记录、监督、报告经济信息责任的职能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区分和规范的必要。所谓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个方面,行为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会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而报告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报表(蔡春,2002)。对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审计监督思想的萌芽大约出现在奴隶社会晚期。经过漫长时间的演变,经济监督逐渐形成国家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职能。到封建社会晚期,在中国和西欧各国,传统审计功能已经得到确立,成为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民主国家的出现为审计步入法制化轨道奠定了政治基础。1866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法案》,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审计立法模式制度的诞生(张淑林,2004)。而作为现代经济中广乏存在的社会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产生则无论如何要比国家审计晚得多。社会审计是伴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所产生的对受托责任独立收集和披露财务信息、准确监督是否合乎企业制度规定而产生的;内部审计则是因为企业集团规模的扩大需要对有法人地位、能够自主决策的下属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控制、风险管理和经济监督而产生的。随着社会对审计需求的层次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受托责任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方向、重点对审计职能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审计的管理功能也在不断拓展。因此,从审计的管理功能来划分,可以将审计分为传统审计和现代审计。传统审计的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控制。经济控制是指对经济行为的控制,即委托单位行使对受托单位的经济行为控制权的一种手段。第二,财务监督。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逻辑上,会计都是最古老的经济管理工具之一。随着经济管理从简单走向复杂,会计记载的经济信息必须以报表的形式反映出来。虽然传统的财务管理已经做到钱、帐分离,但是,受托管理者与财务管理人员有可能通过串通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因此,由上级委派财务监督人员,对财务记录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就成为传统审计的基本职能。自从国家制度建立以来,在中、外政府管理机构设置中,都可以看到具有传统审计查账功能的监察机构。与财务监督功能相联系的是财务信息收集。并进而利用审计监督机构,将分散的各种财务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后,形成全面的财务评价意见,供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参考。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实践发展不断催生出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使传统的管理手段发生质的变化,从而推动现代管理迅速发展。作为传统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监督职能的审计也出现了管理功能在内涵和外延上不断扩大的趋势。首先,作为公共物品的政府审计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19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国家出现了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制。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行方式产生了对委托—代理经济责任进行监督的要求,使得作为政府经济监督手段的审计作为独立第三方被引入到对股份公司运行的监控之中,纳入法律管制的范围。其次,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和受托经济责任内容的不断拓展催生内部审计。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跨国经营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增多,企业的风险管理上升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内部审计应运而生,使审计的管理控制职能被引入到企业管理之中,成为预测、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第三,现代管理科学的迅速发展不断推动审计管理功能的拓展。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传统的管理手段功能的拓展提供了理论准备。作为具有传统查帐、监控功能的审计,在形式、种类以及内容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产生了投资项目审计、内部审计和绩效审计等。同时,审计在管理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形式、程度、途径等方面也进一步扩大。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科技的发展,现代审计的管理功能在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内部控制领域都有极大的拓展,如环境评价、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审计等。二、现代审计管理学的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初。这一方面是由于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开始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政体逐渐稳定,依法治国已经深入社会各个阶层。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发展已经从单个资本企业发展到股份公司,再到托拉斯,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管理活动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对过去管理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结合企业组织的变革,提出新的管理理论。管理理论的发展需要管理手段(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更新,从而也推动了作为重要管理手段的审计管理功能不断拓展并发生质的改变,实现了从传统的事后财务监督审计向事前评价、事后监督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现代综合审计转变。不仅如此,随着管理系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领域,为了适应信息系统智能化管理的要求,传统财务审计的内容、流程和工具也得到丰富与发展,客观上又进一步促进了审计功能的拓展。因此,审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管理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按审计主体分类,现代审计可以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按审计内容分类,现代审计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绩效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王会金,2002)。审计的功能已经从原有的经济控制与财务监督功能进一步扩大到了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经济鉴证、认证服务和公共绩效审计功能,审计的管理功能进一步拓展既是管理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1.内部控制和企业内部审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组织、企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层层委托的复杂“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提高组织效率,实现组织目标,避免组织成员的行为偏离组织的需要,泰勒、法约尔等古典管理理论家和梅奥、马斯洛等行为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古典管理理论十分注重效率。泰罗认为,生产率巨大增长是区分文明国家和不文明国家的根本标志,科学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财富的增长,任何提高效率的措施都是科学管理的组成部分,但都不能代表科学管理。法约尔以及行为科学理论家则注重组织效率,认为组织效率的决定因素是组织成员的素质和首创精神,而这正是被经典经济理论的“经济人”假设所忽视。行为科学理论家梅奥从“社会人”的前提出发,提出“不能单纯从技术和物质条件出发来思考工人,还必须从社会心理方面来鼓励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雷恩,1977)。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庞大和复杂,需要对管理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既要发挥组织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组织中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又要对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以及个人行为进行协调和控制,充分激励员工,提高组织的整体生产效率。古典管理思想家和行为科学家的理论基本前提就是量化管理,没有科学的量化管理就没有实质性激励,也就谈不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也就达不到提高效率的根本目的。因此,古典管理思想家和行为科学家的管理思想为现代审计学界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最初思想来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企业集团和跨国企业的兴起,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核心企业成为集团的支柱和发展的原动力,成员企业的业务量骤增,业务活动领域和地理范围日趋扩大,如何发挥核心企业的创新精神,同时又要使集团内成员企业发展符合集团发展的总体战略,控制系统风险和下属企业的盲目扩张行为给集团带来的非系统风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团队权利、义务等经济责任关系必须加以明确和肯定。这就需要对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约束。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理论应运而生,并随着公司管理战略理论的发展而日渐成熟。从法约尔最初提出作为管理重要要素的“控制”到193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中首次使用“内部控制”术语,再到20世纪70年代,国际审计界开发的较为成熟的审计风险控制模型并在审计业务中广泛应用,集核对与检查、查错与防弊和风险管理职能为一体的内部控制和作为监督内部控制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内部审计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素。谢谢转载引用本文! 转载时如有可能请保留以下链接, 作者将表示感谢!本论文由华人论文网提供:
这样的吗?
是毕业论文还是为了评职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