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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立法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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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立法研究毕业论文

这种事没有做的必要。

摘要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并且发展缓慢,我国对税收筹划的这一范畴的内涵没有正确认识,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视为非法行为,更有甚者认为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的税收筹划和代理人员应该抓住这次发展机遇,迅速提高从业能力,抢占国内市场,静待未来与外资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竞争,共同发展。相应地,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取得专家的协助,重视对税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和司法建设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税法本身和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1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论1.1 增值税纳税筹划及筹划模式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统筹安排经营管理活动的涉税业务,设法谋取最大税后收益的税务决策行为。即在法律规范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比较“节税”(tax savings)所产生的税收利益和其他成本,而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税务决策行为。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首先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所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一书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2)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亚萨恩威所著的《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税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有最大的税收利益。3)印度税务专家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 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合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4)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在其《会计学》一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 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5)我国税收筹划专家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最晚、缴税最少”。6)我国学者盖地认为:税收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企业(自然人、法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企业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和“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7)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其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中,把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为: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一般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围绕具体税种实施筹划,如增值税筹划、营业税筹划和企业所得税筹划等;另一种是围绕企业活动进行筹划,如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等。但是两种模式是互相贯通的。1.2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企业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对许多企业来讲,增值税的地位比较重要。对增值税进行仔细的研究和筹划不仅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增值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助于促进增值税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对企业到底有什么意义呢?这里简单分析如下:1)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比如,在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保持不变时,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了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那么由于现金具有时间价值,税负均衡或者延迟纳税可能降低企业现金流出量的折现值,从而使企业的价值增加。2)税收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3)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必然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基础;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4)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能使“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增加。比如,从以下计算公式(不考虑消费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不难看出: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通过纳税筹划使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减少,那么就会使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降低,从而使主营业务利润增加。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可供股分配的利润相应就会增加。5)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有时可以增加企业应税产品和应税劳务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增加销量和市场份额。比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其增值税税率规定为 4%或者为6%,现在用4%来计算,并且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许抵扣进项。假设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00 元(含税)的商品(含税进价为 60 元,不考虑消费税),并假设城建税税率为 7%。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计算如下: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100/(1+4%)-60-[100/(1+4%)]×4%×(7%+3%)=96.15-60-0.38=35.77(元)然而,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同样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 100 元(含税)的商品(含税进价为 60 元,不考虑消费税),并同样假设适用的税率为 17%,城建税税率为 7%。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计算如下:对一般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100/(1+17%)-[60 /(1+17%)]-{100/(1+17%)-[60 /(1+17%)]×17%}×(7%+3%)=33.61(元)可见,销售这 100 元的商品对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利润的贡献要多些。假设不考虑其它差异,并且假设两种身份的纳税人要求同样多的主营业务利润,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将该商品的含税销售价格定得低些,从而获得较强的价格竞争力。1.3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特征增值税纳税筹划具备如下特征:1)条件客观性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不同的产品、不同的销售方式等可能存在差别因素和倾斜政策,法律制度可能模棱两可,法律规范的执行存在弹性,也就存在制定不同纳税方案的空间,也就存在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2)行为合法性在税收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划涉及增值税税收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中,尽管有反避税、反逃税以及处罚偷税、严惩税的条款,但从没有任何反对纳税筹划的规定。3)对象统筹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要注重现在,而且要更加注重未来;不仅要看增值税的负担,而且要看其它税种的负担;不仅要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要更加注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增加。4)收益最大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不仅看重增值税税负的高低,而且更加看重总的税后收益的多少。最大限度地实现总体税后收益,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5)时间超前性增值税纳税筹划一般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就加以设计、规划安排,而不是如偷税、逃税等那样多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后。1.4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1)不仅要考虑外在税负,而且要考虑内在税负。外在税负,是直接付给税收征管机关的税款,而内在税负是以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机会的税前收益率降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由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些投资机会有时伴随着较高的投资风险而且竞争可能会比较激烈,要求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仅考虑降低应交税额,而要同时考虑可能增加的内在税负。2)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筹划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和因实施该方案而导致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亦即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能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从根本上讲,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这一筹划活动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则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此需要考虑对其它成本的影响。3)要事先为交易的相关各方考虑交易的税收影响。筹划者要事先考虑筹划方案对交易相关各方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纳税筹划对客户、股东和债权人等的纳税影响。4)筹划方案要取得税收征收机构的认可对于在法律上成立的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应及时同税务征管机构进行沟通,积极争取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便于该方案在事实上成立。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全面筹划原则。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可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等方面。6)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企业、法律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未来走向,抓住时机,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1.5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1)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必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存在。税收就其本质来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2)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说,节约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3)进行增值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是双赢的在企业交易往来的经济活动中,企业增值税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增值税不仅在企业税收支出中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目标,通过合理手段降低企业所增值税税负,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对国家而言,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是以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为前提的,是顺应增值税法立法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目标。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活动对企业和国家是双赢的。当然政府课征增值税对企业和政府都是双赢的是有条件的,这个前提就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应该合理,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以保证增值税的课征既有利于刺激企业生产,又有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以下数据反映了增值税筹划对国家和企业的影响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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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见下面:信息现代化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应用,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规范化分析,新时期如何做好国企行政管理工作,新媒体环境下行政管理创新,现行档案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夫妻债务制度研究,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公司僵局救济问题研究,论国际服务领域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立法研究。

地名立法研究论文

文有关地名文化的研究综述怎知道更多办

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都要求学生编写提纲。从写作程序上讲,它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从提纲本身来讲,它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所谓构思谋篇,就是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不像写一首短诗、一篇散文、一段札记那样随感而发,信手拈来,用一则材料、几段短语就表达一种思想、一种感情;而是要用大量的资料,较多的层次,严密的推理来展开论述,从各个方面来阐述理由、论证自己的观点。因此,构思谋篇就显得非常重要,于是必须编制写作提纲,以便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有些学生不大愿意写提纲,喜欢直接写初稿。如果不是在头脑中已把全文的提纲想好,如果心中对于全文的论点、论据和论证步骤还是混乱的,那么编写一个提纲是十分必要的,是大有好处的,其好处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可以体现作者的总体思路。提纲是由序码和文字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是帮助作者考虑文章全篇逻辑构成的写作设计图。其优点在于,使作者易于掌握论文结构的全局,层次清楚,重点明确,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第二,有利于论文前后呼应。有一个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树立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在检验每一个部分所占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相互间是否有逻辑联系,每部分所占的篇幅与其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相称,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是否恰当和谐,每一字、每一句、每一段、每一部分是否都为全局所需要,是否都丝丝入扣、相互配合,成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能为展开论题服务。经过这样的考虑和编写,论文的结构才能统一而完整,很好地为表达论文的内容服务。第三,有利于及时调整,避免大返工。在毕业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作者的思维活动是非常活跃的,一些不起眼的材料,从表面看来不相关的材料,经过熟悉和深思,常常会产生新的联想或新的观点,如果不认真编写提纲,动起笔来就会被这种现象所干扰,不得不停下笔来重新思考,甚至推翻已写的从头来过;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会极大地影响写作情绪。毕业论文提纲犹如工程的蓝图,只要动笔前把提纲考虑得周到严谨,多花点时间和力气,搞得扎实一些,就能形成一个层次清楚、逻辑严密的论文框架,从而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返工。另外,初写论文的学生,如果把自己的思路先写成提纲,再去请教他人,人家一看能懂,较易提出一些修改补充的意见,便于自己得到有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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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历史的精髓要素之一,虽是一个个简单的名称,却道尽了地与人,地与事、地与物的种种关系。中国地名体现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疆域政区的变化、传统文化等观念,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名大如省、自治区、市县名称,小到镇、村、街道、桥梁名称,还有大量的雅称、简称、别称等。有的地名历千年不变,有的地名则多次更换,每个地名的背后有一段故事,每个地名的后面另有一串地名。地名的由来、命名的原则、寓意都蕴涵着历史的传承和传统文化的精髓。一个地名,就是一段历史碎片;一个地名,就是一幅风情画卷。看似杂乱无章的地名,其实蕴含着众多的逸闻趣事,更承载着城市的人文底蕴。 地名是各民族语言中的普遍现象。作为一种语言符号,除了表示城市、农村、河流、山脉、道路、街巷等地理位置以外,地名词与社会、文化历史的联系也是很密切的。它的词义往往既反映着人们对地形、地物及地理位置的具体认识,同时也反映着该地的历史人文的变迁。而这一切都是借助地名的语音特点和词义特点来表现的。所以,汉语中的地名,也是中国社会历史文化信息的承载体。 原始人类同地名是无缘的,地名应该是人类进入文明阶段后的产物。最早的地名大约就是借用图腾的名称,这从国内一些少数民族的地名可以推断。比如云南彝族,曾以虎为图腾,哀牢山有彝村就名“罗摩”(母虎),山岗就叫“纳罗”(黑虎),意谓母虎族、黑虎族居住的村落、山岗(参见牛汝辰《中国地名文化》)。又云南有“鹤拓”一名,据张了先生的考证,其起源就与白族先民的鹤图腾祟拜有关。汉民族的历史地名也留下了图腾的痕迹。如山西汾河一名,就因一个一度定居此地的崇拜风鸟图腾的部落而得(王克林《汾河释名》),“风”,古与“风”通假,则也可读如“分”“汾”。不过由于时世迁易,比较难于考证罢了。 现代汉语的词汇在数量上是以双音节为主的,但在历史上却经历了一个从单音节到双音节的发展过程。汉语地名词的发展也不例外。商代和周代的地名大多数是单音节的,如商代七次迁都,七个都城名都是单音节的:毫、嚣、相、邢、庇、奄、殷。春秋战国时期的地名也还是单音节占优势。但到了汉代,单音节的地名就不多见了。现代汉语中的地名一般都是由专名和通名构成,所以至少是双音节的(一些书面语中的简称如沪、津、京除外),甚至也不乏三音节、四音节、五音节、六音节等多音节的地名,如石家庄、羊肠子沟、大秃顶子山、一三五食 2 宿站。这说明,地名词在语音上的演变过程与整个现代汉语词汇的发展步调是一致的。 汉语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而且专名在前,通名在后。比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的“省”、“市”就是通名,放在最后;而“江苏”、“南京”就是专名。由于地名是中性词,所以不包含“老”、“小”、“阿”这样富于感情色彩的词头,也不用叠音和虚字。通名和专名一般都是有着特定意义的实词类。 一、汉语地名起名根据不同性质粗略可以分成三大类: 一)、自然地理环境的通名,如:山类:山、峰、岭、冈、坡、丘、陵、高原、山脉水类:水、河、江、湖、泊、溪、池、潭、沟、浦、海地貌类:岛、港、湾、洲、角、屿、半岛、盆地、沙漠; 二)、人类居住聚落建筑的通名,如:聚落类:乡、村、庄、镇、巷、街、道、路、弄、胡同、坊口、条、新村;建筑类:楼、台、亭、阁、城;寺、庙、宫、观、店、堂铺、集、墟、场、市、店 以上如“寺”、“庙”等多属各种宗教的建筑物名,历史上由于宗教信仰的繁盛也常用来做地名通称。“道”、“路”在古代曾经一度作为行政区划的通名,近代起演变成街道通名。 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的通名。 中国的行政区划,在漫长的历史上,变化很大。先秦代诸侯鼎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分古中国为:十六郡,郡的下面设县,这是最早的全国统一的行政区汉承秦制。唐代分全国为十五道,“道”成为最大的行政域。宋代又改“道”为“路”。古中国由于朝代更迭,地名经常改动,故而同一个行政区域往往有好几个名称,给后,带来了不少麻烦。“省”的行政区划始建于清朝,中华民沿用之。新中国成立后,作了调整变革,定为:省、自治区、特区、自治州、市、县、区、街道、镇、利。

法硕论文立法方向研究课题

法律硕士(非法学)跟小法的不一样,小法的都有研究方向,比如民商、诉讼之类的,而法硕一开始报名都是没有区分方向的,一般都要等上完研一之后才会选择研究方向,到那时候就有研究方向了,不过毕业后毕业证和学位证上面的专业还是写“法律硕士(非法学)”也是没有研究方向的注明的!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

法律硕士属于专硕,不是学硕的,只有学硕在一开始报名就要选择导师,要以和导师的学术观点一致的,当然,想一些政法类院校,对法律硕士专业是有区分方向的,报名的时候就要选择的,但是大部分法硕院校研一都是不区分方向的,研二的时候就要自己主动联系导师。

再提几点建议:

1、找到喜欢的课题

研究方向会贯穿整个研究生阶段,选择喜欢的、感兴趣的课题就非常重要。

法律硕士的研究方向有理论法学、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大家可以去查询这些方向的具体授课内容或者相关论文,看看自己是否感兴趣。

2、选择钟意的导师

如果你不清楚自己喜欢的课题,可以从钟意的导师入手,通过导师来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关于导师的具体情况,大家可以上网查找,也可以问问学长学姐,自己多收集相关信息。

3、选择职业相关的方向

从事律师行业的,有些律师事务所对民商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等专业比较青睐,可能会优先考虑。

专业性比较强的方向,比如经济法、国际法以及知识产权等属于这一类。

地方志研究论文

方志类学术论文撰写要注意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注意问题的导向性,发现、解决真问题。选题创新是学术期刊的基本要求。论文创新表现在论点新、论据新、工具新、角度新等方面。好论文观点鲜明,娴熟运用逻辑知识和哲学原理,说理论证得心应手,论述准确。评价一篇论文不仅要注重内容质量,还要在形式上走标准化、规范化之路,尤其要注意论文标题的拟定,提要、关键词、引言的撰写,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做好参考文献和注释的标注,力求撰写形式与内容俱佳的高品位论文。

方志学·方志学专题研究综述·有关方志史和方志学史的研究

1.方志的起源

近代以来,有关方志起源问题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①渊源《禹贡》说:有人认为,后世纂修的许多方志,特别是全国区域志,在体例上和若干载述内容上与《禹贡》有着渊源关系,如《元和郡县图志》分全国为十道,就是依《禹贡》别九州之例;《元丰九域志》条列地里、户口、土贡、属县也与《禹贡》诸州记载相同(见黄苇《方志渊源考辨》,《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辑)。反对者则认为,《元和志》、《元丰志》应是受了《汉书·地理志》以来各正史地理志和六朝以后地理总志的影响,或是受了汉魏以来图记与图经的影响,与《禹贡》无关(见王文楚等《我国现存最早一部地理总志——〈元和郡县志〉》)。

②渊源《山海经》说:持此说者认为,汉辛氏纂《三秦记》、齐陆澄纂《地理书钞》,以及后世方志多有祠庙、碑碣、仙事、异闻等记录都有本源于《山海经》的痕迹,“若谓《山海经》亦是后世方志源头之一,确无不可”(见黄苇《方志渊源考辨》)。反对者则认为,《山海经》与方志无论形式、体例、结构全无共同之处,不能说它记载了风俗和人物,就肯定它是方志的源头 (见仓修良 《方志学通论》)。

③渊源《周官》说:《周官》是方志的源头或源头之一,数十年来得到了普遍的肯定。凡讲方志的文章,几乎言必称《周官》,认为其中“外史掌四方之志”、“小史所掌邦国之志”、“诵训掌道方志”等是古人对方志的最早论述。但反对者认为,《周官》是战国时的“官制汇编”,目的在于托古改制,所载内容,未必可信。《周官》中所说的“志”,实际上是指古书、古史而言,与方志没有关系 (见仓修良 《方志学通论》)。

④渊源古代诸侯史说:这种说法认为,孟子所称晋《乘》、楚 《梼杌》、鲁 《春秋》; 墨子所称周之《春称》、宋之《春秋》;庄子所称“百二十国宝书”,都记载了一方之史,也就是一方之志,应是方志的源头。反对者则认为,古方国史与方志在体例、内容上都不相同,一定要拉两者的渊源关系,则过于牵强。

⑤渊源两汉地记说:有人认为,由地方性的人物传记与地方性的地理著作相汇合而形成了地记,就是方志发展的早期形式(见仓修良《方志学通论》)。这种地记,不外乎都有山脉河流、地理沿革、风土人情、人物传记等方面内容。而有人则认为,汉魏六朝地记只是方志趋于成熟的一个阶段、一个源头,方志还应有较早的源头。

⑥关于《越绝书》、《吴越春秋》、《华阳国志》:在谈论方志渊源时,多家提及这三部著作,如李泰棻说: “志即史也。故如《吴越春秋》、《越绝书》以及未能传世之百二十国宝书等,皆可称为方志。然最古以志名书者,首推常璩《华阳国志》。”(《方志学》)范文澜也认为:“东汉会稽郡人赵晔著《吴越春秋》、又有无名氏著《越绝书》。两书专记本地典故,开方志之先例。”(见《中国通史简编》)反对者则认为,东汉的《越绝书》、《吴越春秋》属于杂史,东晋的《华阳国志》属霸史,将其目为地方志是不对的。也有人认为,诸家之说只提三书为方志之始,未及源头问题,不能据以将三书看作方志渊源所自。

⑦方志多源论:此说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普遍认为,起源的多源性和源远性,是方志起源的两个显著的基本特征。《周官》、《禹贡》、《山海经》,还有《九丘》之书和古舆图、民间传说等“都同方志有渊源关系,其中的某些部分均是方志的源头。至于《越绝书》、《吴越春秋》及《华阳国志》,则已是方志的发端或雏型”(见黄苇《方志渊源考辨》)。反对者则说,如按多源的标准,恐怕古代所有史籍,都可视为方志源头,源头太多,最后就变成了无源(见仓修良《方志学通论》)。

2.方志的发展阶段

如何划分方志的发展阶段,方志界因研究角度不同,方法各异。1962年,王重民发表《中国的地方志》,把方志大致分为最早的全国性区域志、地志、图经、地方志四个阶段。以后薛虹在《中国方志学概论》中基本沿用了王说,同意以志书的类型为标志的划分方法。更多的人则是从方志发展和成熟的标志上来划分阶段的,如朱士嘉《中国地方志浅说》中分为三:汉唐之际出现地方志;宋元时期地方志进入成熟阶段;清代进入了方志的全盛时期。刘光禄、胡惠秋《方志学讲座》分为三:方志的初步发展——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方志的进一步发展——隋唐宋元时期;方志的兴盛——明清时期。辛培林《试论方志的源头及在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四:隋唐是方志的第一次较大的发展时期; 宋代是方志的第二个大发展时期;元明是方志的第三个发展时期;清代是方志发展的鼎盛时期。林衍经《方志学综论》则分为五:从全国性区域志到地记涌现的汉魏南北朝时期;出现官修志书的隋唐时期; 方志体例大致定型的两宋时期;方志发展由逆转到复苏兴盛的元明时期;清代——地方志的全盛时期。这些分法虽然着眼点不同,但普遍认为方志发展经历了从雏型到成熟,到定型,到鼎盛的总趋向。

3.方志的派别

关于历史上的方志派别,在方志学论著中一般只涉及以戴震为代表的地理派和以章学诚为代表的历史派,对派别问题未作深入的探讨。《档案工作》1981年第2期登载了刘光禄《历史上方志的派别、类型和主张》一文,首先对方志史上的派别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他认为,从对方志性质的认识上,可以分为地理派和历史派;从志书的体例上看,绝大多数主张地方志书应当注重体例,可以称为“体例派”;从志书的内容上看,可分为繁体派和简体派;从修志的目的来看,可分为地方文献派和行政派(或称地方官绅派)。八十年代中期,有关行政派的研究成了热门话题。《史志文萃》1986年第1期发表《试论方志发展史上的主流派——行政派》一文,指出行政派(即把修志的宗旨与目的,主要确定为有利于地方行政管理的修志派别)是方志发展史上贯穿始终的主流派。行政派的人物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首脑,他们把地方志看作是行政管理中的耳目系统,对方志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关于当代的方志派别,无人作具体划分,而台湾在新方志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却形成了新地学派、社会学派、“方志三学”论派。新地学派以张其昀为代表,单纯从地理学立场来看待方志,主张效法外国的“区域地理”,用现代地理学的方法纂修方志;社会学派以陈绍馨为代表,主张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和编写新方志;“方志三学”论派以唐祖培为代表,倡导“新方志学”,主张把方志分为方志科学、方志文学和方志哲学进行研究和实践,这方面的探讨在九十年代仍在继续。

4.章学诚的方志学

是方志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有关章学诚方志学的内容,评述和介绍的书籍很多,如仓修良著《章学诚与〈文史通义〉》,叙述了《文史通义》编纂目的、内容和版本,认为此书是章氏学术思想的结晶,并着重分析了章学诚的哲学、史学思想。书中对章学诚所创方志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述,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了解、研究章学诚方志思想有较大参考价值。此外,仓氏发表了《论章学诚的方志学》一文(载《中国地方史志论丛》),从确立方志的性质和作用、方志分立三书、“志”书的体裁和内容、辨清各类方志记载范围和界限、建立州县设立志科、创立方志义例以及局限性等方面系统讨论了章氏方志学。其他研究章学诚方志学的论文有张树棻《章实斋之方志学说》(载《禹贡》第2卷第9期)、李昭恂《章学诚在方志学上的贡献》(载《吉林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吴怀祺《章学诚与〈和州志〉》(载《安徽师大学报》1981年第4期)、陈蔚松《章学诚与〈湖北通志〉》 (载《江汉论坛》1981年第4期)、崔富章《章学诚“方志为外史所领”说发疑》(载《晋阳学刊》1982年第2期)、刘光禄《略谈章学诚关于方志体例的主张》(载《贵州文史丛刊》1982年第2期)、柳维本《章学诚与方志学》(载《辽宁师院学报》1982年第4期)、黄苇《章学诚方志理论研究》(载《方志论集》)、《评章学诚七〈志〉书后》 (同上)等。一般方志学概论性著作也辟专章讨论章氏方志学。民国时期,张树棻还编辑《章实斋方志论文集》,汇章氏有关方志论述于一集,又附列《章实斋参修诸志书目表》、《章实斋参修诸志篇目表》,颇便参阅。

5.顾炎武的方志学

朱士嘉对于顾炎武的方志学有较深入的研究,认为顾氏方志理论集中体现在 《营平二州史事序》中,为乾嘉时期方志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认为顾炎武不仅是我国最早的方志理论家,而且也是致力于整理大量方志资料,并取得巨大功绩的第一人(参见《谈谈清代学者论述修志的问题》,载《中国地方史志通讯》1981年第5—6期; 《顾炎武整理研究地方志的成就》,载 《文献》1981年第7辑)。

6.钱大昕的方志学

有人认为,方志学是钱大昕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卓然成家。钱氏方志学表现于他在一统志馆时所议之书例及所纂鄞县、长兴二《志》,还有《潜研堂文集》中所题旧方志跋及与其它志家来往信札中。他对方志学的主要贡献在于对方志资料的重视和对人物志编写的意见。他认为,方志人物有褒无贬,虽存忠厚之意,但不可以变黑为白,变恶为善。方志也不可滥收人物,不宜列标目,只以时代为序即可。有关论述可参考陈光贻《钱大昕的方志学》(载《史学史研究》1981年第4期)、朱士嘉《谈谈清代学者论述修志的问题》等文章。

7.梁启超的方志学

梁启超的方志学理论集中体现在《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方志学》、《说方志》、《龙游县志序》等文章中,特别是第一篇文章首先提出了“方志学”这个学科概念。文章论述的五个问题是:①章学诚在方志学上的贡献;②考辨方志源流;③对章学诚“三书”体和谢启昆《广西通志》体例进行述评;④主张方志应由学者私著,不可官修;⑤分析方志的特点和功用。梁启超极为推崇章学诚,称“方志学之成立,实自实斋始也”,“能认识方志之真价值、说明其真意义者,则莫如章实斋”,肯定了章氏做为方志学奠基人的地位。文章认为,古诸侯国史是方志的源头,宋代是方志的定型时期,而从清乾隆中叶章学诚始,方志才成为一门学问。文章还认为,“方志之著述,非如哲学家、文学家之可以闭户瞑目其理想而遂有创获也。其最主要之工作在调查事实,搜集资料”,“其间可宝之资料乃无尽藏”,充分肯定了方志的作用。以上对于“方志学”学科概念的提出,对方志发展史的探讨,对章学诚方志学地位的确立,对方志特点和功用的积极评价在当时起了振聋发聩的作用,并且有力地促进了方志学研究的开展。

方志学·地方志与方志学——源流与发展·方志学的起源和发展

在方志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方志实践的逐渐深入,人们不断地总结经验,开始从理论上对方志加以探讨。这种理论,开始是初步的、零散的,后来逐渐系统化,最终形成了方志学。

汉郑玄在《周礼注》中,对《周礼》提到的“方志”、“四方之志”、“天下之图”等概念做了解释,对后世的史志学者影响较大。南朝范晔《后汉书·西域传论》中也提到“二汉方志”的内容、门类。晋常璩在叙述《华阳国志》的选材上,认为单一记载方国史事或地理或人物,都不足以反映一域全貌,提出汇史事、地理、人物为一编的主张。唐李吉甫则认为,编纂区域志,应首明“丘壤山川,攻守利害”,不能搜古略今,传疑失实。《隋书·经籍志》对唐以前的区域志、地理书的沿革源流进行了系统论述,为后世研究方志发展史提供了重要资料。

两宋时期,方志的内容和体例逐渐固定下来,宋代志家对于方志理论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如论方志性质,就有方志是古代地理书的发展、“郡之有志,犹国之有史”(郑兴裔《广陵志》序)、古代图志籍的综括等等多种说法。论方志功用,则普遍提到志书的资鉴、教化作用;论方志编纂,则提出重事实、正伪谬、厚风俗、表人才的取舍选材原则,以及定凡例、分事任、广搜访、详参订的编修步骤。这时期的志家主要有马光祖、朱长文、郑兴裔、董弅、张栻、周应合等,方志理论多反映在一些志书的序文里。

元代志家在方志编纂学上创见颇多,如张铉在《至正金陵新志修志文移》上提出修志应用史书体例:首为图考,次述通纪,中为表、志、谱、传,终以摭遗论辨;统志应用《史记》宗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撰志应用信史笔风:不虚美,不隐恶;续志应详今略古等。这时期的志家还有黄溍、杨敬德、杨升云、欧阳玄等,对方志的性质、源流、功用都做了进一步探讨。

明代志家普遍将志书与史书列为同类著作,对于方志起源论说更加周详。在方志编纂上,则将文直事核、义严词工作为善志标准,提出 “三善”、“三长”、“四贵”、“七不书”等原则,达到了较高水平。志家如杨一清、张嘉谟、杨廷和、李维桢、姚九功、吕怀等都在各自的修志实践中发展了方志理论。

清代乾嘉时期,许多著名学者,如方苞、戴震、钱大昕、洪亮吉、章学诚等都亲身参与了修志实践。他们把各自的学术观点带进实践中,并在方志理论上反复研讨、辩论,逐渐形成了各种流派,发表了一些方志理论专著,方志学最终得以诞生了。清代方志学流派,主要是考据派和史志派。考据派又称地理派、纂辑派或旧派,代表人物是戴震、孙星衍、洪亮吉、李兆洛等。他们鄙视明以来方志的标新立异、繁芜乖谬,主张用考据学来指导地方志的研究和编纂,主张在修志中贵因袭不贵创新,信载籍不信传闻。应广泛搜集旧文献,详注出处,以资取信。他们尤其重视地理沿革的考订,并以此作为衡量志书的标准。史志派又称历史派、著述派或新派,代表人物是章学诚。他对方志的性质、体例、功用和编纂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形成了系统的方志理论。他认为方志属史,“乃一方之全史”,“并非地理专门”,否定了以地理沿革的考证作为衡量志书优劣的标准。从这个观点出发,他认为方志当用史体,并设计了 “三书”、“四体”结构。“三书”即:“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方志分立三书议》)“四体”即: “皇恩庆典宜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修志十议》)这是对方志理论的重要贡献。他还认为通志、府州志自成体系,各有志例,不可相互分合,相互有无;指出州县应把志科的设置立为成法,编纂人员要通史体,要具备识、明、公三长,文人不可参与修志。在方志纂修上,他提出了简、严、核、雅四项衡量标准,并要求去除“五难”、“八忌”。章学诚的这些理论体现在他的论文《记与戴东原论修志》、《方志分立三书议》、《方志辨体》、《州县请立志科议》、《修志十议》之中,收入他的著作《文史通义》外编中,成为第一部方志理论专著。章学诚本人也被近现代学者公认为中国方志学的奠基者。除《文史通义》外,清代许多学者都发表了方志专论,如戴震《与段若膺论县志》、陆陇其《灵寿志论二十条》、朱鹤龄《复沈留侯论修志书》、程廷祚《修一统志议》、刘光谟《县志分篇议》、王棻《与戴鳌峰论修志书》等,从方志性质、功用、编纂方法上进行了系统的探讨。

民国时期,方志学理论在近代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和推动下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确立了独立的学科体系。1924年,梁启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了《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方志学》一文,明确提出了“方志学”这个学科概念,并力倡章学诚为中国方志学的奠基人。2.出现了许多对方志理论进行系统总结的著作,如李泰棻《方志学》、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甘鹏云《方志商》、黎锦熙《方志今议》、寿鹏飞《方志通义》等。著名论文除梁启超《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方志学》外,还有王葆心《方志学发微》(载《安雅》第4—6、8、12期)、于乃仁《方志学述略》(载《建国学术》创刊号)。专论章学诚方志理论的有张树棻的《章实斋之方志学说》(载《禹贡》第2卷第9期),张树棻还辑录了《章实斋方志论文集》。3.发表了许多关于新志纂修和评论的文章,尝试应用近代科学的新方法编纂方志,如邓之诚《省志今例发凡》 (载《地学杂志》第9卷第4—5期)、吴景超《中国县志的改造》(载《独立评论》第60期)、傅振伦《新志述略》 (载《新河县志》卷首)、《编辑北平志蠡测》(载《地学杂志》第19卷第1—2期)等。民国志家对于方志源流、性质、功用、编纂方法的讨论都取得了突破 (见后 “方志学专题研究综述”)。

建国以来,大规模的新志编纂促进了方志理论的探讨,从深度、广度上都超过了以往。有关方志、方志史、方志学基本理论、方志编纂、方志应用的研究以及专志评论都已开展,并已发表了近万篇学术论文,出版了一大批专著,如傅振伦《中国方志学》、薛虹《中国方志学概论》、仓修良《方志学通论》、刘光禄《中国方志学纲要》、林衍经《方志学综论》、黄苇《方志论集》、何成顶主编《新编方志引论》、黄德馨等主编《中国方志学家研究》、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编《中国地方史志论丛》等,还出版了方志学辞典和反映1949年至1987年方志研究概况的 《中国地方志综览》。同时,学术活动也广泛开展,除专业学术刊物《中国地方志》外,各省市还拥有自己的专业期刊。此外,各种新志编纂会议、培训进修班也不断召开或举办。方志研究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

实地研究方法论文

实地考察法在论文中应用的方法如下:

1、访问法

是指将拟调查的事项,以当面或电话或书面向被调查者提出询问,以获得所需资料的调查方法。

它是最常用的一种实地调研方法。访问法的特点在于整个访谈过程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人际沟通的过程。它包括面谈、电话访问、信函调查、会议调查和网上调查等。

2、观察法

是指调查者在现场从侧面对被调查者的情况进行观察、记录,以收集市场情况的一种方法。它与访问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调查时让询问人感觉到“我正在接受调查”。

而前者观察法则不一定让被调查人感觉出来,只能通过调查者对被调查者的行为、态度和表现的观察来进行推测判断问题的结果。常用的观察法有直接观察调查和实际痕迹测量法等方法。

3、实验法

它是指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所研究的对象从一个或多个因素进行控制,以测定这些因素间的关系,它的目的是通过排除观察结果中的带有竞争性的解释来捕捉因果关系,在因果性的调研中,实验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它主要有产品试销和市场实验等方法。

实地考察法在论文中的写法如下:

实地调研法主要是通过调研掌握基本情况,获得相关的资料与数据,从中总结出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看法。研究对象不同,调研方法有所差异。

如果是对某一个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建议选取当地自己较为熟悉的公司,直接获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如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人员规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等。如果没有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案例对象,通过东方财经网、同花顺等网站可以获得企业的财务报告,作为调研的辅助。

此外,如果研究的内容无法通过现有数据说明,如营销策略、客户满意度、企业文化建设、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等,则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渠道展开实地调研。

观察是社会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观者,看也;察者,思考、比较、鉴别也。 社会研究中的观察法就是根据研究课题,观察者利用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和其他科学手段及仪器,有目的地对研究对象进行考察,以取得研究所需资料的一种方法。

其中主要的分类是:

(1)根据观察者的角色,可分为参与观察与非参与观察;

(2)根据是否有详细的观察计划和严格的观察程序,可分为结构式观察与无结构式观察;

(3)根据观察者是否直接接触到被观察者,可分为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

常用的观察法包括以下几种:

1.现场观察法是指调查人员到现场直接观察被调查对象的调查方法。如调查人员想了解某种新产品 性能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就可到出售该商品的现场去观察并取得第一手资料。

2.随机观察法是指按提前选定的抽样时间点记录现场状态的方法,如对某随机顾客购买某种商品的 行为进行观察。

3.迹象观察法迹象观察法是指对调查现场、对象的事后调查,调查的资料是现场、对象留下的痕 迹。如顾客在意见簿上的留言等。

观察,是指细察事物的现象、动向;考察或调查。

一般来说,社会调查研究中的观察法是指观察者根据所要研究的问题及所要了解的事实,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人的感觉器官或借助科学观察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考察,以获得所需资料的一种方法。

也就是说,观察法是观察者用客观的眼光去观察社会现象,并将其忠实记录、加以分析的一种社会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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