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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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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研究论文

政治专业论文提纲

在写毕业论文之前,如果能拟好论文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政治专业论文提纲,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论文题目:基于因果网的因果推断

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这个世界上究竟什么引发了什么,一直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所关心的一个问题。虽然因果关系在人类的思想中是一个很基本的概念,但是科学家和哲学家们往往很难用科学的语言,即数学的语言,对原因和结果进行定义,于是围绕因果关系的研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许多科学文献都回避谈论因果关系,或者用相关关系等名词代替。不过,还是有很多学者一直致力于探究因果关系。到目前为止,所有因果关系的研究都是基于一定的因果关系模型和一些假设下进行的。因果网和虚拟事实模型是最重要的两个因果关系模型。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因果网研究干预意义下的因果关系。干预是指通过外部的(人为的) 力量迫使某个(某些)变量的取值发生变化。干预的种类很多,在实际问题中干预也可能是非常复杂的。我们首先介绍因果网的相关概念和术语,并介绍最简单的干预即原子干预下识别因果效应的一些已有的结论和方法。

接着,我们在假设因果网给定的条件下,分别来研究识别条件干预和随机干预的因果效应的图准则。我们利用扩大的因果网描述了条件干预和随机干预下因果网发生的变化,进一步,我们分别得到几个识别条件干预和随机干预因果效应的图准则。当某个准则满足时,我们还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干预的因果效应的公式。在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经济学等领域中,常常假设因果网所对应的函数方程是高斯线性结构方程,因此,研究对应高斯线性结构方程的因果网是重要的。我们首先给出对应高斯线性结构方程的因果网中几个重要的结论。

接着,在对应高斯线性结构方程的因果网中,我们研究了一类特殊的条件干预,提出识别该类条件干预的双后门准则,并得到双后门准则满足时条件干预对反应变量均值和方差的因果效应的计算公式。基于对反应变量方差的因果效应最小的原则,我们定义了最优的条件干预。然而,满足双后门准则的变量集可能是不唯一的,我们基于对反应变量方差的因果效应估计的渐近方差得到了识别最优条件干预因果效应时协变量选择的一个图准则。我们用一个数值的实验来检验我们的结论。

其次,在对应高斯线性结构方程的因果网中,我们研究了随机干预, 得到当后门准则满足时随机干预对反应变量均值和方差的因果效应。基于随机干预对反应变量方差的'因果效应最小的原则,我们提出了最优的随机干预。当满足后门准则的变量集不唯一时,我们基于最优随机干预对反应变量方差的因果效应估计的渐近方差得到识别最优随机干预因果效应时协变量选择的一个图准则。此外,我们还给出了当一个中间变量和一个不可观测的反应变量间存在混杂子时,确定平均直接因果效应边界的图准则和相应的边界公式。最后,在一个不完全构造的因果网中,我们提出了寻找混杂集的一个方法。

摘要4-6

Abstract6-11

第一章 绪论11-17

1.1 概述11-12

1.2 因果关系研究的发展简史12-14

1.3 目前主要的两个因果关系模型14-15

1.4 本文的主要工作和结构安排15-17

第二章 因果网及干预因果效应的识别17-56

2.1 基本概念及术语17-20

2.2 原子干预的因果效应识别20-26

2.3 条件干预的因果效应识别26-37

2.4 随机干预的因果效应识别37-54

2.5 讨论54-56

第三章 识别干预因果效应中的协变量选择准则56-80

3.1 高斯线性结构方程中的几个重要结论56-59

3.2 识别一类条件干预因果效应的协变量选择准则59-69

3.2.1 一类特殊的条件干预及其识别59-62

3.2.2 高斯线性结构方程中最优的条件干预62-64

3.2.3 识别最优条件干预因果效应的协变量选择的一个图准则64-67

3.2.4 模拟研究67-68

3.2.5 讨论68-69

3.3 识别随机干预因果效应的协变量选择准则69-80

3.3.1 问题描述69-71

3.3.2 随机干预对反应变量均值和方差的因果效应71-74

3.3.3 识别最优随机干预因果效应中的协变量选择准则74-77

3.3.4 模拟研究77-79

3.3.5 讨论79-80

第四章 当反应变量不可观测时平均直接因果效应的边界80-92

4.1 引言80

4.2 问题的建模80-81

4.3 平均直接因果效应的边界81-88

4.3.1 当中间变量和反应变量间无混杂子时81-84

4.3.2 当中间变量和反应变量间有混杂子时84-88

4.4 基于可观测协变量的一个边界88-90

4.5 模拟研究90-91

4.6 讨论91-92

第五章 在不完全构造的因果网中寻找混杂集92-101

5.1 引言92

5.2 定义及符号92-95

5.3 一致无关集的判断条件95-98

5.4 从一个协变量集中探寻混杂集的一个方法98-100

5.5 讨论100-101

结论101-103

参考文献103-109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情况109-110

后记110

流行病学的研究范围及应用(一)、描述疾病与健康状态的分布特点(二)、探讨病因与影响流行的因素及确定预防方法(三)、应用于诊断、疗效判断、选择治疗方案及预后的评价(四)、疾病的预防与控制的对策与措施(五)、应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决策和评价由于几乎各种疾病及健康状况都存在着与流行病学有关的问题,因此,在临床各科日常工作中,都会遇到应用流行病学观点和方法的场合。更加上随着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发展到心理-社会-生物医学模式,以及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及发展初级卫生保健,应用流行病学的范围日益扩大,归纳起来大约可分为:(一)描述疾病与健康状态的分布特点所谓疾病(或健康状态)的分布是指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及人群(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等)中的发生率、现患率或死亡率等。这些分布经常并非千篇一律、平均分布的。这些分布特点应该用数量正确地把它表示出在地区、时间、人群的分布上。在不同的时间、地区、人群发生某种疾病或数量有不同,提示发病因素的分布的不同。我国进行了1973-1975年全国恶性肿瘤死亡的大规模调查,自始至终有流行病学专家参加,所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全国资料。全国进行的大规模的调查,如精神病、神经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眼科疾病、老年病、计划生育等等,都需要应用流行病学方法才易顺利完成。(二)探讨病因与影响流行的因素及确定预防方法有许多种疾病的病因至今尚不完全明了(如恶性肿瘤、原发性高血压、心肌梗死、克山病、大骨节病等等)。流行病学可以探讨促成发病的因素,从而探讨预防或控制这些疾病的方法。传染病虽然病因已知,根据其分布特点可探讨引起散发、爆发或流行的因素,从而可以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1.察布查尔病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族曾发生的一种病死率较高的疾病。经过仔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查明是肉毒中毒。2.晶体后纤维增生症是40年代初在美国儿童中发现的一种逐渐使人失明的疾病。经流行病学研究,查明该病与早产儿吸入高浓度的氧有关系。以后减低氧的浓度即减少了此病的发生。3.先天性白内障于40年代初在澳大利亚突然增多。经眼科医师Gregg用流行病学方法分析得出与孕妇在妊娠早期患风疹有关的结论。4.少女阴道腺癌是一种少见的疾病,Herbst医师用流行病学研究,得出与其母亲在妊娠早期使用已烯雌酚有关的结论。5.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习惯与生活方式(lifestyle)(如吸烟、酗酒等)、心理、社会、遗传因素等在疾病发生上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交互作用引致疾病等等,均可用流行病学方法加以探讨。(三)应用于诊断、疗效判断、选择治疗方案及预后的评价1.应用流行病学知识提高诊断、鉴别诊断水平与认识疾病的自然史许多种疾病的临床症状轻重变动较大,轻型病人很少到医院就诊。仅在医院内工作的医师经常见到的是症状比较重的,常把这些当作疾病的“典型”。应用流行病学方法可到各种类型的病例,从而可以了解个体和群体疾病的过程和结局,即该病的自然史(natural history)。如在诊断时不运用流行病学知识,就可能误诊。现举几例:(1)麻疹:由于广泛应用疫苗及球蛋白,现在不少病人症状很轻,缺少Koplik斑及“典型”皮疹。在病程早期如能了解他与麻疹病例的接触史及他周围儿童正在患麻疹的事实,则不易误诊或漏诊。(2)钩端螺旋体病:本病临床症状多种多样,可以像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感冒、伤寒;也有的可以有咳血、高烧,病死率很高,甚至于误诊为肺鼠疫;还有的在烧退后出现眼色素膜炎等症。仅按临床症状,极易误诊为其他病,耽误治疗,也耽误预防与防疫工作。上述几种疾病,尽管有的病临床症状类似,但各有各的流行病学特点,如乙型脑炎是高度散发的,极少能见到多数病例在一个小地区内同时发生,而钩端螺旋体病爆发时则可以。如果注意到该病所表现的流行病学特点就不易诊断错误。2.判断某些症状有无诊断价值过去所记载的认为可诊断某病的某些临床症状(如蛔虫斑诊断蛔虫症),是有诊断价值,还是仅仅按机遇二者在同一人同时存在的偶合。如为后者,则没有临床诊断价值。此点可以用流行病学方法加以判断。3.判断药物疗效及安全性判断某种治疗方法(或药物)的疗效、某种药物(如口服避孕药、氯霉素)的安全性或某种新药的副作用,都要应用流行病学方法。4.选择治疗方案一位临床医生对于任何病例在选择治疗方案时,需要知道用不同治疗方案时,病人好转的可能性的大小或病死的危险性的大小,需要知道各种治疗方法的治疗效果,否则不易做出正确的决定。医生选择治疗方法或建议时所需的这些资料,可用流行病学方法协助取得。医院儿科医生对于用抗生素治疗急性哮喘的重要性的认识,被其在医院的经验所限制。因为,大量病例在家中用抗生素治疗是成功的,许多转到医院的病例是早期治疗不成功的。这些病例与在家治疗成功的病例,对药物反应不相同。在确定急性哮喘的药物治疗时,应看到全部病例治疗情况,而不应只看到自己在医院内治疗的几例。流行病学的原理、方法应用于医学在处理个体病人的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发展了流行病学的一个分支——临床流行病学。(四)疾病的预防与控制的对策与措施比如,用什么办法使有些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病人少发生;用什么对策或措施能最快、最经济地在一个地区控制或消灭一种疾病;用什么办法不让一种病传入一个地区。这些对策或措施的效果又如何?(五)应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决策和评价流行病学描述人群中有关疾病与健康状况,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知道人群中的疾病及有关因素所造成的负担,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好的效益,可以有助于确定优先的预防及保健项目的卫生规划。在某些特殊地区着重研究某些暴露的特殊环境。可用于评价卫生服务的效果及效益,如确定某病(如心肌梗死)的最合宜住院期限,确定治疗某病(如高血压)的价值,确定什么治疗方案最为经济有效(如对肾衰、心肌梗死等等),确定应用卫生措施控制腹泻病的效果等。应用流行病学方法评价“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进展是很重要的。由上述一些例子可以看到,一名临床医生在临床工作过程中,诊断、治疗、判断效果等等,以至于探讨病因,进行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都需要流行病学知识。所以,临床医学专业的学员为了今后在工作中能更好地完成防治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任务,在学好临床课的同时还要认真学好流行病学。

白化病的病因和流行病学研究论文

目前只知是因基因突变引起,至于详细的原因,目前还不清楚。至于发病率,在我国约万五分之一,人数大概为9万。

基因解码研究发现,白化病是由多个基因突变引起的,包括T**、OC**、TYR**和SLC4***。T**基因的突变引起了1型白化病;OC**基因突变主要与2型白化病有关;TYR**基因突变引起3型白化病。SLC4***基因突变引起4型白化病。致病基因鉴定基因解码不做任何假设性推断,直接根据疾病的症状全面解读和翻译基因,可以有效找到疾病根源,这也是基因解码和基因检测的重大区别。

白化病是所有疾病中十分罕见的一种疾病,目前没有药物可以治疗,有很多人对白化病患者有很多偏见。白化病的常见症状为全身呈现乳白或者粉红,毛发为白色或淡黄色。接下来呢就由本站我为大家揭秘关于白化病的15个惊人事实!

1、科学家可以通过检测毛囊是否产生黑色素来检测父母是否有白化基因。

2、最严重的白化病类型之一是赫曼斯基-普拉克综合征。这种病患更容易出现出血、瘀伤和肺部等疾病症状。

3、大约每70人中就有1人携带一个白化病基因。如果父母双方都携带白化病基因,那么孩子出生时就有25%的几率患有白化病。

4、在一些文化中,白化病动物受到高度重视。例如,美洲土著人会把白野牛视为权力和好运的象征,并确保它们不会受到伤害。

5、一些患有较轻形式白化病的儿童出生时就有白发和白肤,随着年龄的增长,白发和白肤会稍微变暗。

6、虽然白化病不需要治疗,但伴随着白化病的皮肤和眼睛状况往往需要专门的治疗。

7、患有白化病的人合成维生素D的速度是黑皮肤人的五倍。由于维生素D是当紫外B光线进入皮肤时产生的,色素沉着意味着光线更容易进入皮肤。

8、白化病的病因是细胞。功能失调的基因不会产生黑色素,也不会被制造出来。

9、患有白化病的人可以像其他人一样长寿、健康。最大的危险来自皮肤癌,它更容易发展为无防护的阳光照射。

10、白化病患者通常有一种或几种眼病,包括视力差、眼球不稳(眼球震颤)和对光线的敏感性(光恐惧症)。

11、目前,没有任何治疗方法可以使身体产生黑色素,从而减轻白化病的症状。

12、总之,白化病是遗传的,因此不会传染,也不会让患病者变得更不像一个人。它的基因就像是棕色头发或金发,我们不认为棕色或金色头发的人很奇怪,那么为什么有人会对白化病患者有不同的看法呢?

13、与白化病有关的是一种叫做白癜风的皮肤病,只有部分皮肤会失去色素。著名的白癜风患者包括已故的迈克尔·杰克逊和美国下一届顶级模特选手温妮·哈洛。

14、白化病是一种先天性疾病(存在于出生时或出生前),由减少或完全缺乏黑色素引起:一种为我们的皮肤、眼睛和头发着色的色素。白化病有时被称为色素沉着症。

15、白化病也可以在动物世界的任何脊椎动物中发生。

看完上述我为大家盘点的关于白化病的15个惊人事实,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白化病的发生不仅仅是在人类身上,动物也有患白化病的几率。虽然白化病目前没有根治办法,但是我们不应该用有色眼镜看待白化病患者。

基因突变导致的白化病,MC**基因的突变的人群会出现眼皮肤白化病2型的症状。这种基因的功能主要为调节黑色素的产生和色素沉着的正常变化。有OC**和MC**基因变化的人会出现2型眼皮肤白化病的症状。包括浅色眼睛和视力问题;但是,他们最典型的症状是红色的头发,而不是通常的黄色、金色或浅棕色的头发。

刑法学研究因果关系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基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是其本质,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中的。(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事物相互作用产生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联系的多样性,引起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多个的,只要对于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无论作用大小,都应作为原因看待,这才是真正的哲学观点。那么从刑法上来说,只要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都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我国刑法界都承认,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于客观世界无限联系的因果链条这中,因此,必须采用孤立、简化的原则,抽出一定的环节来研究,但对于研究什么样的环节存在争议,即对刑法因果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两个现象间的因果关系,有许多不同观点:①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②认为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失去刑法上的意义。③认为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④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⑤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对象应包括三个部分: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可能性危害结果之间、可能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以及危害行为与可能性危害结果之间的困果关系。⑥主为应将刑法的因果关系分为三个层次:哲学意义上(即最普遍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占通说地位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其一,作为此种因果关系中的结果的性质,只能是按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能够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果,包括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以及发生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其二,作为此种因果关系的原因的,是在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符合“有A才有B”。凡是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必要条件作用的,不论作用的方式、程度、大小都应认为两者存在因果关系。(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体现在刑事法律中,作为司法机关定案标准的,追求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内容是运用什么标准确定某一案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达到特定法律条文的要求,这是中外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在前文的论述中,对西方法学界的观点已经简要提及。而在我国,由于受前苏联和前东欧地区法学的重大影响,存在以下几种学说:①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行为人只对必然因果关系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毕昂特科夫斯基教授于30年代运用马列哲学原理提出来的观点。他认为,在刑法上应区分出必然与偶然结果。行为人只对其行为的必然结果负责。这种学说把偶然原因看作偶然事件,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爱到特拉伊宁的批评。这种学说是我国以前采取的理论。②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基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两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学说还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二者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恧已,因为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这种观点的最早主张者是库德里亚夫采夫。③近来,又出现了国外长期采用的条件说。这是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的观点。在以上的篇幅中已经论述,不再重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上因果关系可分为定罪的因果关系和量刑的因果关系。另外还可作多种分类:简单的因果关系和复杂的因果关系;直接的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高概率因果关系和低概率因果关系等。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三、 刑法上因果关系和犯罪构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因果关系是客观方面的要件,这要我国是通认的观点,但对于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存在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是否所有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因果关系只存在于部分要求造成一定物质性损害或有形损害的犯罪之中,对于无损害结果的形式犯,则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这是很多人认同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犯罪行为都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基中包括事实上的损害和造成损害的危险,损害和危险都是危害结果的范畴,因此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结果的存在,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有因果关系。解决争论的关键在于是不是承认造成损害的危险属于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也即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有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之分,危害结果因此也可以表现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情况。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直接根据数量、重量、状态或价值直接计算出来,例如:盗窃数额,伤害程度,破坏状态等。非物质性结果往往是无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计量。但我们不可否认它也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一种危害。“形式犯既是犯罪,必定对犯罪客体造成一定的危害。这就顺理成章地承认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1.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2.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3. 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4.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5.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6. 现实性。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7. 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当然,行为人最终是否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责任判断。犯罪成立的判断应体现层次性,顺序是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的范畴,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排除甲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因此仅成立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8. 个罪行为特征(因果构造)的特殊性。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比如,罪的因果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行为——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实施了欺行为,被害人识破真相,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基于对行为人的可怜交付了财物,该结果与欺行为之间就不符合罪的因果构造,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行为人仅成立罪未遂。另外,有些犯罪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要件。比如,被强奸的妇女羞愤自杀;美貌女子被泼浓硫酸,难以接受毁容打击而自杀等。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强奸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可以评价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及处理1. 被害人疾病或特殊体质的处理。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者行为、自然或社会因素,这时需要考虑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笔者认为,介入因素一般是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出现或加入的情况。被害人的疾病或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存在的特定条件或环境。这种情况下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肯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在于介入因素本身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而是该因素出现于行为之后、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时空时,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有通常性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异常性的因素,则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2. 竞合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行为的性质或类型:其一,数行为可以叠加发挥效果,都不会立即导致危害结果,但合力使结果提前发生。这属于“多因一果”,但不管能否查明行为先后,都肯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既遂。其二,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有的行为不立即导致危害结果,有的行为立即导致结果。比如,投放足够剂量的毒药,被害人服用后、药性发作前,被他人开枪射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死亡结果实际上是由开枪者造成的,开枪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投毒者事先着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投毒行为,只不过因其他行为人开枪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毒死他人的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投毒者,投毒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三,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数行为都可立即导致危害结果的。比如,被害人头部、心脏中枪的致命射击。先行为肯定是致死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是不能犯,射击的是先行为已经杀死的人的尸体,因此后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查明行为先后至关重要:能够查清先后的,肯定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否定后行为的因果关系;恰好同时发生的,都肯定刑法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先后的,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否定刑法因果关系。3. 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合力才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比如,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入致死量50%的毒药。笔者认为,对此都应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由于单独投放致死量50%毒药的行为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情形只满足了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第一个阶段(事实因果关系),却没有满足第二个阶段(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以下两种情形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所不同:其一,如果甲、乙是共同犯罪,无疑都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二,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知情的,对前行为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则认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来源:检察日报

刑法学研究的因果关系论文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1.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2.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3. 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4.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5.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6. 现实性。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7. 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当然,行为人最终是否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责任判断。犯罪成立的判断应体现层次性,顺序是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的范畴,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排除甲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因此仅成立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8. 个罪行为特征(因果构造)的特殊性。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比如,罪的因果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行为——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实施了欺行为,被害人识破真相,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基于对行为人的可怜交付了财物,该结果与欺行为之间就不符合罪的因果构造,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行为人仅成立罪未遂。另外,有些犯罪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要件。比如,被强奸的妇女羞愤自杀;美貌女子被泼浓硫酸,难以接受毁容打击而自杀等。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强奸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可以评价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及处理1. 被害人疾病或特殊体质的处理。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者行为、自然或社会因素,这时需要考虑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笔者认为,介入因素一般是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出现或加入的情况。被害人的疾病或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存在的特定条件或环境。这种情况下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肯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在于介入因素本身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而是该因素出现于行为之后、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时空时,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有通常性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异常性的因素,则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2. 竞合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行为的性质或类型:其一,数行为可以叠加发挥效果,都不会立即导致危害结果,但合力使结果提前发生。这属于“多因一果”,但不管能否查明行为先后,都肯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既遂。其二,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有的行为不立即导致危害结果,有的行为立即导致结果。比如,投放足够剂量的毒药,被害人服用后、药性发作前,被他人开枪射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死亡结果实际上是由开枪者造成的,开枪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投毒者事先着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投毒行为,只不过因其他行为人开枪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毒死他人的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投毒者,投毒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三,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数行为都可立即导致危害结果的。比如,被害人头部、心脏中枪的致命射击。先行为肯定是致死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是不能犯,射击的是先行为已经杀死的人的尸体,因此后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查明行为先后至关重要:能够查清先后的,肯定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否定后行为的因果关系;恰好同时发生的,都肯定刑法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先后的,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否定刑法因果关系。3. 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合力才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比如,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入致死量50%的毒药。笔者认为,对此都应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由于单独投放致死量50%毒药的行为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情形只满足了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第一个阶段(事实因果关系),却没有满足第二个阶段(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以下两种情形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所不同:其一,如果甲、乙是共同犯罪,无疑都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二,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知情的,对前行为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则认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来源:检察日报

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以两个刑法案例为切入点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之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唯物辩证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内在联系性、复杂多样性等基本原理,特别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拟以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为逻辑起点,分析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实践及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以期能为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因果关系的研究论文题目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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