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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与分权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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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与分权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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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活要接近尾声了,大家都知道毕业生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问题来了,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销售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李永瑞,毕妍,李俊莉,王昌海,于海波,王洛忠.房地产开发企业薪酬方案设计探讨——以北京H置地公司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2).

[2]王凌云,刘洪.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薪酬体系比较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9).

[3]王元艳.S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组合的优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10)。

[4]赵辉.A企业薪酬体系设计个案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7,(4).

[5]孙柏龄.浅谈煤炭运销企业的经营销售高素质、科学化管理[J].北京外经贸大学学报,2007(1).

[6]刘森宇,马文.如何依靠人才激励机制,提高煤炭运输企业的销售增长力[J].广西科学院学报,2005(8).

[7]李景福.浅析提高煤炭运输企业销售团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措施[J].煤炭经济,2006(10).

[8]王丹惠,金铭.国内煤炭运输企业主要存在的销售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金融管理:综合版,2005(7).

[1]韩峰浅谈销售管理工作中对销售人员的激励[J].中国市场,2013(33).

[2]张锐捷,胡志洪激励因素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导报,2012(23).

[3]毛春依谈销售管理工作中对销售人员的激励[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4(4).

[4]孙永胜,李丽营销从业人员有效激励体系的设计[J].统计与管理,2013(4).

[5]鲁遥外贸出口企业销售人员激励研究——以DW公司为例[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1.

[6]刘晓炜激励视角下的销售人员绩效管理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1(16).

[7]刘李豫,王云凤强化对电话销售人员的有效激励——以教辅行业A公司为例[J].经营与管理,2013(3).

[8]姜蕾,宁谨理,郭祥玉不同激励制度对销售人员激励有效性分析——基于某男装品牌的研究[J].纺织导报,2013(4).

[1]樽粮.全员营销的价值和误读[J].当代经理人,2005(5)

[2]王谦.海尔的全员营销[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4(5)

[3]潘丽琴.中小企业的全员营销探析[J].经济师,2012(11)

[4]张小红.全员营销误区剖析[J].电信技术,2010(11)

[5]周小光.重钢的全员营销[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4(8)

[6]杨坚红.永和大王的成功之道——开展全员营销[J].企业经济,2003(6)

[7]钱华锋.销售人员激励性薪酬的设计[J].消费导刊,2009(2)

[8]荆芳坤.企业销售人员的薪酬设计[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1)

[9]王萍.销售人员薪酬体系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09(4)

[10]张四龙.销售薪酬设计[J].企业管理,2007(4)

[11]杨睿娟.销售人员的薪酬设计方案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17)

[12]徐小辉,赵国强.销售人员双效薪酬方案[J].江苏商论,2006(8)

[13]胡淑奇,韦劲敏.煤炭运销企业的销售能力增长关键在于体制创新[J].中国经济导报,2004(9).

拓展阅读: 汽车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4S店是集汽车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销售店。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部分。它拥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汽车4S店汽车专卖店是由汽车经销商投资建设,用以销售由生产商特别授权的品牌汽车,其渠道模式可以表述为:厂商--专卖店--最终用户。汽车4S销售模式目前成为我国轿车市场上主流的渠道模式。

一、汽车4S店现状分析

信誉度方面 4S店有一系列的客户投诉、意见、索赔的管理,给车主留下良好的印象,而普通改装店由于人员素质、管理等问题,经常是出了问题找不到负责的,相互推委,互相埋怨,给车主留下非常恶劣的形象。以前4S店没有经营汽车用品,车主是没有选择的,只有去零售改装店,现在4S店有经营这方面业务,肯定不会舍近求远的,4S店将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2.专业方面

由于4S店只针对一个厂家的系列车型,有厂家的系列培训和技术支持,对车的性能、技术参数、使用和维修方面都是非常的专业,做到了"专而精"。而汽车用品经销商接触的车型多,对每一种车型都不是非常的精通,只能做到"杂而博",在一些技术方面多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在改装一些需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产品时,4S店是有很大的优势。

3.售后服务保障方面

随着竞争的加大,4S店商家越发注重服务品牌的建立,加之4S店的后盾是汽车生产厂家,所以在售后服务方面可以得到保障。特别是汽车电子产品和汽车影音产品在改装时要改变汽车原来的电路,为以后的售后服务带来麻烦。曾经看到一家改装店改装一台奥迪轿车的汽车影音,影音改装好了,结果车不能点火了,因为没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服务保证,改装时把奥迪车的电脑程序破坏了。有的汽车制造商甚至严厉规定:不允许汽车电子方面的改装,如果改装了,厂家不进行保修。如果在4S店改装的车能对车主承诺保修,消除车主的后顾之忧,那将是吸引车主改装的重要手段之一,在4S店改装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是车主的首选,同时还可以避免与零售改装店直接的价格竞争。

4.人性化方面

在4S店让车主真正的享受到"上帝"的感觉,累了有休息室,渴了有水喝,无聊可以看杂志、书刊、报纸、上网,如果急着用车还有备用车供你使用,整个流程有专门的服务人员为你打理,不用自己操心就完成整个业务。而汽车用品改装店这些方面根本做不到。

二、汽车销售服务

(一)销售服务的概念

销售是创造、沟通与传送价值给顾客,及经营顾客关系以便让组织与其利益关系人受益的一种组织功能与程序。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商品当然包括着有形的商品及其附带的无形的服务,满足客户特定的需求是指客户特定的欲望被满足,或者客户特定的问题被解决。能够满足客户这种特定需求的,唯有靠商品提供的特别利益。因此,销售的定义就是您能够找出商品所能提供的特殊利益,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销售,它是一种时间的积累,专业知识的积累,实战经验的积累,行业人脉的积累。它打破了传统的生存手段,打破了固有的工作模式,以一种完全崭新的面貌计入经济发展的史册中。在它的身上,体现着自尊与自卑,骄傲与低微。它绝对因人而异,不同的销售人员代表着产品的不同价值。在人们心目当中,即佩服顶级销售人员侃侃而谈的演说、潇洒不凡的性格魅力,又无时无刻不在鄙视低微的销售人员。它既是鸿毛,又是泰山;既是企业的命脉,又是所谓"流浪汉"的家。每个人都在感叹:它具有如此悬殊的差别,它具有如此不可攀登的顶峰。 营销是一种帮助所需要的人们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的过程,而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则从这个交换过程中得到适度的报酬。因此,如何让双方各取所需,彼此感到满意,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就是一种艺术了。所以,"销售"可以说是一种"变赢的艺术"。

(二)销售服务的要素

销售要素是企业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促进市场交易而运用的市场营销手段。这些要素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社会营销形势变化的发展而发展。

1.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的4P要素理论:短缺经济时代的"4P理论"。

美国营销学学者麦卡锡教授在20世纪的60年代将各种营销要素归结为四大类: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着几个词的英文开头都是P,故称为"4P"。

2.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的"4C"理论:饱和经济时代的"4C"理论。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媒介传播速度越来越快,4Ps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

药品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题目:我国药品销售渠道未来发展探索

(一)借助第三终端市场打开销售局面

第三终端市场主要包括包括了广大农村医药市场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无论从宏观政策上还是具体的实施办法上,在今年都有了进一步的落实,尤其是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具体指导措施也在不断完善,明年将使之拥有一个更大的市场机会。而今年针对广大农村医药市场主要包括县以下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诊所和部分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所、私人诊所、厂矿企业门诊部等。他们不受今年各地药品招投标的限制,使许多药企尤其是处方药企业纷纷开始重视第三终端市场的开发。今年面对第一终端的药品销售,面临许多地区的药品挂网招标导致的价格降低和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尤其是抗生素类药品的降价措施,使许多处方药品在第一终端的销售陷入困境。第三终端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的发展潜力成为各药企的青睐的对象。

目前全国市场第三终端市场的发展非常不均衡,市场差异化也比较大,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村医疗体系进展也不一样,各地医药商业渠道拓展第三终端的步伐也不一致。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们拓展第三终端市场的步伐。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开拓第三终端的销售模式也比较单一,一是依托面对第三终端市场的医药商业公司平台,通过商业渠道资源间接开展第三终端的销售活动;二是企业自己组建专门从事第三终端市场开发的销售队伍,深入一线市场通过某种销售模式如推广订货小会等,深入挖掘市场,发挥当地卫生院等较大终端的能力开拓第三终端市场。无论哪种形式,哪种销售模式,我们的根本目的必须明确,那就是将我们的产品有效地向这些空白市场拓展。第三终端市场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市场,同样存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发展过程,明确销售目的,实时洞察市场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当地区域医药商业渠道格局变化、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阶段,顺应市场变化,结合企业自身状况,走出一条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第三终端开拓模式。

企业的品牌和实力是开拓市场的先天优势,同样体现在第三终端市场地开发。品牌企业或具有开拓实力的企业在目前市场竞争口趋白热化的今天拓展第三资终端市场势必是一项很好的选择。但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注意和重视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品牌企业的知名度推动非品牌产品的销售

品牌产品的良好声誉可以作为打开第三终端的敲门砖,己经进入第三终端市场的品牌产品可以吸引客户,借助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推广和带动其他非品牌产品的销售;没有进入第三终端市场的品牌产品,依托起己经营造起来的销售氛围,依靠己经形成的品牌产品的市场效应可以轻松地进入市场,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2、结合企业其他深度分销工作低成本针对第三终端进行人员配置

开拓第三终端市场实际上是我们深度分销工组的一部分,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首先让大家头疼的事就是人,人力成本、投入产出、人员编制增加带来的管理问题等等都是困扰大家的大事。而对于品牌企业来讲尤其是强势品牌产品的企业,打假工作是销售团队长期的一项任务,而假货最容易出现的地区就是在第三终端市场,我们完全可以结合企业的打假工作,配置第三终端市场的深入分销人员,将开拓第三终端市场和企业假货查处结合起来,既节省了资源又深入拓展了市场,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第三终端市场的特点是终端数量多、分散,单个终端消化量小而整体市场容量大,点多面广、需求量大、配送困难、利润低、风险小。这就决定了我们开发第三终端的模式主要是以通过医药商业渠道平台和企业自身组织的销售会议进行销售,会议销售成为第三终端开发最主要的销售方式。这种针对第三终端客户举行的面对面式的会议销售,非常关节的一环是我们销售人员的拉单能力。我们以前组织过很多这样的第三终端会议,会议订货的效果往往决定于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相同的产品,相同的促销政策,相似的区域环境,不同业务人员参与的会议活动,订货量相差很远。因此,重视业务人员会议销售工作的能力是放在销售工作的第一位,也是唯一的无法让竞争对手仿制的东西。在目前市场竞争同质化产品、同质化销售严重的今天,加强销售队伍的软件建设,提高团队的工作能力是赢得这场战斗的法宝。业务人员的拉单能力需要通过集中培训和实战操练来完成。

第三终端客户业务达成后最主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是配送问题,开发第三终端对于生产企业来讲需要寻找具有区域市场配送能力的医药商业公司作为我们的合作伙伴,对于医药商业渠道来讲就必须建立自身建立和完善配送能力或寻找专业物流公司完成此项功能,这是开发第三终端的临门最关键的一脚。开发第三终端市场最主要需要解决的是配送和售后服务的问题。配送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充分开拓和挖掘第三终端资源,以量取胜,摊薄配送成本。同时加强管理,在配送模式、销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扩大配送规模等方面争取低成本、高效率。

目前主要的配送模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自建配送体系

2、成为两网定点单位或利用两网定点“中转模式”实现配送,充分利用政府支持

3、利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作为物流中心

4、利用目前中国最健全的物流体系邮政物流网络

5、利用第三方物流

6、利用目前快速消费品的物流网络

(二)有效利用招标中介资源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为了解决药价高的问题,医疗机构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机构集体审核后提交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指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招标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中介)。

(二)药品招标采购

1.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2.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3.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资格。

4.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5.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

6.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监督中标企业(或经购销双方同意由中标企业依法委托的代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中可以发现招标中介起着关键作用,它们链接着医院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部门。在招标采购流程中医药企业主要和招标中介联系,而招标中介链接着医院这个最终的买主,也就是说招标中介拥有大部分医院资源。无怪乎有人说招标中介是药品招投标背后的推手。

目前,全国被批准的药品集中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大大小小估计己有百余家。这些机构的来历复杂多样,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是由医药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发展而来,借助互联网作为工具进行招标。比如海虹、金药、环宇等等公司。

一类是由地方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发展而来,部分借助计算机进行采购,招标是其采购的一种方式。这些采购中心原来都是一些医疗改革试点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原地方卫生管理部门的下属企业。比如佳木斯市、陕西省等地。

一类是传统的机电设备、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药品招标代理只是其招标代理业务的一部分。比如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当然这些招标中介也分三六九等,级别高的招标中介招标经验丰富、实力强、有很好的客户源、较强的招标代理能力。借助他们的力量可以很容易的进入医院和地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虽然有很多的非议,但在中国仍然要走很长的路,作为中国目前很重要的药品销售渠道,医药企业应给以足够的重视。利用招标中介完成医药企业不能完成的工作,利用招标中介来完善自己的销售渠道。

(三)混合型医药销售模式

当前企业的销售从渠道的角度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直效销售、直控销售、非直控销售以及混合型销售。混合型销售模式就是既自建渠道,又保留各级代理商空间,两者互相策应,并插入市场的每一处空白。目前,国内医药企业采用这种销售模式不是太多,但在药改新政的局面下这种销售模式会很快被推广使用。因为这种模式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混合型的销售模式,生存的根基在于中国地域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异性,来源于不同模式各自具备的适宜条件,来自于消费群体需求的差异化。

采取这种混合型销售模式要注意一些基本问题:

1,两者不能形成竞争格局;

2,要绝对处理好厂商关系;

3,厂家需要足够强的资金实力与品牌影响力;

4,在同一地区先自建渠道,运行平稳后,再招合作伙伴;

5,厂家当地自建渠道要对当地合作伙伴提供全面服务.

混合型经营管理模式的实质是一企多制,按照扁平化、信息化、小机构大职能的原则,精减机构,精干主体,减少管理层次,建立和形成了精干、效能、快速反应、纵横协调、权责明确、管理到位的组织结构体系。按照企业集团化、经营集约化、内部市场化、控制预算化、责任目标化、奖惩制度化的原则,实行生产与经营分开,生产与生活后勤剥离,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建立了集权与适度分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一企多制”,其目的是精干医药企业的主体,其核心是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分而治之”,实行灵活多样的模式策略,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各级各类人员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机构的运行效率,巩固和加强核心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方式是划小核算单位,建立内部银行,实行内部买卖结算制,模拟市场运行,同时加大分流剥离力度,原则上与主业关联性小的部门、产业,从主业中分离出去,进行企业化经营。

一、企业管理中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利弊分析1. 集权制。企业管理的集权制是指企业管理的权力集中在较高的管理层,实现指挥的高度统一,下层没有决策权。在企业管理中,集权这种形式看上去类似专制型企业领导风格,人们对其异议颇多,但它有利于企业集团发挥整体资源的整合优势,提高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1)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统一指挥、集中领导、果断决策;(2)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对企业的整个组织及经营活动实行全面控制;(3)能有效地拟定和贯彻企业的经营战略;(4)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经营资源;(5)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集权制适当削弱了下级管理层的管理权限,防止局部利益的盲目膨胀,避免下层管理人员因本部门的利益驱动而做出与整体利益相违背的决定,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集权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作负荷加重,有权就要多做事,他们难以腾出时间和精力来深入考虑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是不利于调动下层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企业下层管理人员的培养,实践是达到真理的唯一途径,下层管理人员因管理权限的限制,其实践机会必然减少,得不到适当的锻炼和培育,减弱了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三是有可能导致企业重大的决策失误,当企业某个高层管理人员完全集所有重大决策权于一身时,就会因个人偏见、私利观念等因素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毁灭一个企业。2. 分权制。完全的分权制是另一种极端的管理体制,是把企业管理的权力尽可能地分散在下级管理层,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分级管理的优势。分权的优点很多,集权的缺点反过来看就是分权的优点。另外,运用分权管理模式,在处理企业各类各种问题上能机动、灵活、及时,当下层部门有一定权力时,就可以随时根据情况处理问题,不需要层层上报审批,浪费时间。然而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十分容易产生偏离企业目标的本位主义倾向。有了权就会用权,甚至会较多地考虑私利,而企业的某一局部利益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冲突,甚至偏离企业目标。(2)使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在分权条件下,下层各部门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各自为阵,谁也不服谁,企业整体利益很容易被忽视。当部门之间出现利益矛盾时,上层因权力完全下放而失去权威性,其协调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此时,扯皮、推诿等一些不良情况会随之发生并越来越严重,有损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二、集权制与分权制的经济成本分析企业治理结构的经济成本主要有信息成本和委托代理成本。信息成本是指在集权制下,由于上级管理层不能够及时、完全地掌握企业所处经营环境的信息,而下层虽能够准确地获取信息,又没有一定的决策权限,从而使企业无法做出有效合理的决策,产生信息不对称成本。委托代理成本是指在分权制下,企业各级管理层之间因产生委托代理关系而引发的成本。管理权限下放程度越大,这种成本也就越高。过度集权会增加信息成本,而过度分权又会提高委托代理成本。在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管理的过度集权,往往造成逆向选择,大大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然而在进行企业改革的今天人们又逐渐趋向于极度分权。现代公司的管理体制中,董事会和经理层常常被授予包括财权在内的全部决策权,各种决策权再按照最高管理层所确立的授权规则逐级下放,配置给个人和组织单位。这必然会使代理链条不断延长,使受托责任层次更多样化,使企业决策更接近于基层,大大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成本,但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代理成本却会越来越高,这种做法最终也将不利于企业的进步。因此我们在企业管理中总是力求达到管理总成本的最低点,即要确定集权与分权的最优程度。这往往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需要权衡信息成本与代理成本,另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 企业规模。一般而言,企业规模越大,权力就越不容易集中,由信息缺乏导致的边际信息成本增加量越高于由目标不一致引起的边际代理成本增加量时,分权的优势就会显著提高。2. 环境变化速度。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变化越快,就越需要及时做出决策或决定,而集权管理势必影响决策速度,使企业坐失发展良机。3. 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信息传递速度越快,较高层的管理方略就越易于向下层传递、扩散,从而出现分权化趋势;信息反馈速度越快,企业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越能够有效地从较低层次的管理部门向最高层转移,也就存在一个向企业管理集权化的转换趋势。4. 政府管制。政府管制的不断增强,主要表现在法规指令的增加和过多的行政干预,使高层人员能更多地掌握政策规章和专门知识,导致企业管理集权化。5. 控制技术的进步。分权制分割了企业决策权,控制技术的进步则有助于监督与评价各层次决策人员的业绩,从而有效减少边际代理成本,进而有助于企业治理的分权。三、企业管理应将集权制与分权制相互融合前文我们把集权制与分权制独立开来分别进行了考察,其实,两者是不能分割的。根据自然辩证法中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集权和分权作为一对矛盾,是两个对立的方面,但绝对的集权制与分权制是根本不存在的,它们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具有统一性,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当集权超过一定限度时,就要向分权的方向转化,如果不主动采取和平转化,可能就会发生强制性转化事件;当分权发展到优点显得不很明显、缺点非常严重的时候也会向集权方向转化。过度的集权与分权都不利于企业管理,都是要被转化的,当集权与分权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它们也会互相转化。为了克服极端集权制与极端分权制的不足,一种新型的组织管理模式也就应运而生,也就是将集权制与分权制相融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部分权利适度下放。一般来说,事关企业发展大局的决策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企业财务预算、确定企业发展战略等,其权力就配置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如拟定各种具体的项目计划、控制现金流量、进行管理报告与分析、落实财务预算等,就配置给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对于一般成本费用的控制、采购方式的选择等日常活动,其权力可直接配置给基层有关从业人员。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将集权制与分权制相融合呢?把事关企业命运的重大决策权集中在公司总部,而把需要灵活反应的具体安排和经营业务分散在各子公司。这种管理模式使集中管理在协作中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并通过分散经营充分发挥了子公司各级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经营的灵活性,从而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集权制和分权制相融合的管理体制已成为跨国公司最广泛采用的企业治理方式,也是通用公司成功的秘诀之一。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什么权该集、什么权该分做明确的界定,并切实地遵循,否则不仅不能获得效益,反而引起更大的混乱。四、结论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内涵非常丰富,它涉及管理职能和管理过程的方方面面。二者的平衡,不但对个体组织系统是必需的,而且在社会系统的整体管理中也尤为重要。只有把握好其限度,协调好这对矛盾,才能促进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

债权与侵权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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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案例好找 参考文献也多

分权论文范文集

在我国会计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协调的大时代背景下,我国高校本科 教育 的国际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专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专会计论文 范文 一:会计教育发展现状

摘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企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会计人员的个人工作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对会计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财务知识和专业 会计知识 是当前我国会计教育需要加强的重要的部分,丰富会计人员的视野和知识水平,以及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是会计教育的主要目的.我国的会计教育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时代的发展对培养所需要的会计人才的方式和内容都有了新的要求,会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体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进而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是我国会计教育中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主要对我国会计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的发展进行展望,期望为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会计教育;现状;发展

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很多产业的发展,同时行业所需要的人才的水平也越来越高,会计人才的需求也是如此.现如今我国的会计教育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相关的教育理念不够明确,学习体制不够完善和目标的脱离现实等都让我国会计教育的水平相对而言比较低下,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等都不满足社会的要求.我们想要提高我国的会计人员的水平就必须对会计教育进行改革,完善会计教育的体制、提高老师们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率,才能够拉近我国与世界会计人员的水平,促进会计教育的发展.

1我国会计教育的现状

1.1实践与理论分离

现如今我国的会计教育大都是直接向学生们灌输会计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比较枯燥,学生们不仅没有对会计知识产生足够的认识也丧失了对会计知识的学习兴趣,很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为了拿到一个会计资格证书,不注重会计知识的学习和会计的实践体会.其中重要的两个原因如下:其一是会计教育的课程的安排和设置不当,学生们所学到的会计知识与实际生活不符,不能在生活中进行验证,故而很多的会计方面的知识都是学过就忘,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能够合理的进行应用,当遇到相关的问题时又临时去学习,不仅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并且再次学习的效率也不高,仅仅从书面知识上了解大概不能够仔细的理解所讲述的内容.在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国对人才的培养都是理论与实践并进的,同时各种行业的知识也都有涉猎,不再仅追求术业有专攻反而向着全方位发展的人才方向前进[1].我国在进行会计教育的过程中,该专业的学生的课程设计比较单一,除了一些必要的政治课程和数学课程之外大都是相关的会计课程,并没有设立一些其他的人文、科技等课程.这种课程安排让学生的视野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其他知识方面处于弱势,尤其是计算机方面.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大学生必备的基础技能,所以会计教育的课程安排不能够合理,不能够为我国提供适合时代要求的人才.其二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实践过少,不能够熟练的做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学生一般都是生活在校园的环境中,很少接触到市场和经济环境,对很多的企业的知识不够了解.并且会计教育的课程中只包含一些基础的理论课程和大范围上面的理论知识,对于很多的企业的会计知识的细节不够详细,老师们不能够对企业中的很多细节问题进行讲解和分析,让学生只能够靠背的方式学习会计知识,在 毕业 之后不能够符合企业的人才要求,导致大学生的就业比较困难,不能够将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1.2教育的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的会计教育的培养目的是向社会输送能够从事相关职业的人才,期望弥补我国在会计行业上面的人员缺失.在刚改革开放时,这种会计教育的目的能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培养大量的会计人员.不过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对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会计教育的层次、深度和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提高我国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这一改变的必然结果.同时,市场和经济的变化多端和会计教育课程上课程变化都没有对会计教育的目标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模糊了会计教育的培养目的.

1.3教育体系不够完善

会计教育的体系和体制不够完善让其为社会输送的会计人才的效果打了折扣,不能够发挥其真实的作用.其一是会计教育的专业设置不符合时代对会计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专业课程的确定和排位上,领导们时常对专业的安排上比较随意,合并和增减专业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长远的会计人才培养和全方位人才的培养计划没有贯彻执行.我国的会计教育课程上,出了一些有用的相关专业外还设置了其他一些专业,这些专业都是没有很大实用价值,是一些可有可无的专业,与实际生活的相关性不强,不能够锻炼到学生的能力和开拓视野的效果,浪费了学生学习的黄金时段.会计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都只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有很浅显的了解,既不能够满足会计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新时代对全方位人才的培养计划,并且大学生的就业困难和专业技能低下等都是我国会计教育体制不完善造成的后果.会计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课程分类也符合课程的内涵,造成专业的设置和分类等设定不符合时代要求.其二是课程的设置不合理,专业课程的教学课时比较少而且课程内容不够丰富等都让会计教育的课程设定不符合人才计划的要求.很多公开的课程都添加到会计专业学生的学习课程中,很多科技、社会和一些会计课程都被忽略了,培养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不能够符合企业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会计知识的范围面比较窄,其他行业的知识又不了解严重的阻碍了大学生的今后的发展,综合能力的培养力度不够,在工作中可能受到很大的打击.其三是教学内容比较陈旧,没有与时俱进也不够完整.我国的会计教育方面关于会计知识的教学大纲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教学内容也存在着异议,让高校在进行会计教育中难以抉择,教学内容一般都是集合大部分教学标准的共同部分,并且没有及时的对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很多年都沿用同一会计教学的内容,让学生们所接受的会计知识系统没有与时俱进不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脚步,不满足企业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要求.不仅如此,还有很多的专业课程的知识上面存在重复的内容,浪费同学和老师的时间也没有取得更好的学习效率,如会计教育中的成本控制内容在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两门课程上都有讲述.

1.4教育理念不明确

我国会计教育中的教育理念的不明确是我国会计教育落后的根本原因,这种理念的不明确让老师们在教学过程中找不到教学的主次,学生们也相应的不能够取得较好的会计能力,学习能力不满足社会的需求[2].这一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比较注重对人才的专业技能的提高忽视了个人素质的提升;大多数老师和家长等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等的要求比较严格,让学生形成了一种只要学习好就一切都好的意识,不关注其他方面技能和知识的锻炼和积累,在学习过程中也比较重视那些重点的科目,在很多综合性的素质培养的课堂上做其他事情,个人的素质没有得到提高,在未来的工作中可能会受到很多的影响.其二是对专业技能的重视超过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定.会计是一个对企业的财务有着很大影响的职位,做好会计的工作与个人的职业素养和法规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现如今有很多会计人员没有遵循法律的要求而贪污受贿等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加强会计教育中法律法规内容的讲授是十分必要的,要让会计人员在心中设定一杆秤,衡量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其三是在会计教育中看中学生对学习过的知识的记忆程度而不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思考;会计是一项管理经济的工作,需要我们在理论中思考,在实践中学习,在思考中理解和融会贯通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到实际生活工作中去.老师们利用实际案例进行教学能够很好地让学生们将所学到的知识进行思考并且运用到工作中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对今后学生在工作中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3].不过从我国的会计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的会计教育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在利用实际案例进行教学和分析,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比较的枯燥无味,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的了解而已,没有引发学生对这一内容的深入思考和分析.

1.5教育层次分层不清晰

我国的会计教育的层次分层不清晰,比较偏向于会计学历方面的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不断改革,会计教育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更加倾向于会计学历层次的教育,很多的专门的会计教育机构都相继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如果这种现象继续发展可能会导致会计行业的人才的严重缺失.我国会计教育在层次上分层不清晰的问题虽然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还是能够从会计教育的结构上可以发现,并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这方面的问题早晚都会给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我国如何对会计教育进行改革来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要求的会计人才以及增强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和个人竞争力等都是现如今所面临的亟待解决会计教育行业中的问题.我国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针对会计教育这一方面进行改革,根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和环境的多方面考虑,不断地完善会计教育的专业和课程的体制,以及会计教育的层次分类等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质,为我国经济事业的正常发展提供一份保障[4].

2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前景展望

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我国的会计教育面临着很多的问题,这既是我国会计教育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一种机遇,当我国的会计教育跨过这一道阻碍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会计教育前景十分好,需要我们能够对此进行正确的引导,实现我国会计教育的更进一步的发展.我国会计教育需要更加贴近国际水平,向着国际化的水平发展是我国会计教育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想要更快更好地实现目标需要我们对会计教育的教师、学科等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其中教师方面的国际化发展就是在会计教育中要首先培养或者引进高素质、高技能的师资队伍,只有在这一方面上的资源足够丰富才能够为我国培养更多的高水平会计人才,是实现会计教育国际化的基石.我们在组建更加靠近国际化的会计教师队伍的过程中,要注重会计教师的自身的会计知识的储备和更新,增加会计教师的来源通道,保证会计教育中教师自身会计知识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为保证培养出更加贴近实际生活中的会计人才奠定基础.另外还要建立一个相关的会计知识的交流会,并对会计教育的老师们进行分类和分层,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不同层次的教学,毕竟老师资源是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的必备资源之一、老师们的影响对学生们对会计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及是否会进一步的探究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对会计教育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老师水平的国际化也需要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这是会计教育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另一方面的发展趋势就是学科的国际化.我国在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后教育的观念逐渐向国际的教育观念靠拢,迟早只看重学历而不注重自身的工作能力的观念将会逐渐被企业淘汰,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方面发展的工作能力强的人才需求会越来越大,所以会计教育向着会计学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是一种必然的发展方向[5].对会计教育的课程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是最佳的促进我国会计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种方式.在这种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将会计教育的教学课程进行合理的安排,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学习到相关的会计知识也要对其他学科有所涉猎,拓宽学生的知识深度和广度,一些可有可无的课程也可以酌情删减,为快速培养人才提供所必须的时间.其次是对老师们的教学方式的改变,向着学生们更加喜欢、老师们更加轻松的方向进行,培养学生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思考能力,为培养学生更强的工作能力做出贡献.

3 总结

经济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的进步,会计教育也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所需要的新时代人才,会计教育的发展道路上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要克服困难,向着更加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教育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冠军,张亚连.会计教育国际化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J].财会通讯,2011(12):26-28.

〔2〕李震.我国大学环境会计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浅析[J].会计之友,2011(18):120-121.

〔3〕王秀芬.河南省会计本科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171-174.

〔4〕吴平.我国会计教育国际化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03):112-114+120.

〔5〕__斌.国外会计伦理教育:现状与启示[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03):50-56.

大专会计论文范文二: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分析

摘要: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中会计集中核算被广泛的应用。会计集中核算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管理方式,采用这一核算方式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提升其经济效益。本文将对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策略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意义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更加高效地对下属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和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贪污和资金的闲置及浪费。会计集中核算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适合国有企业发展现状的会计核算方式,适应了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模式。会计集中核算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管理,落实和全面实行会计管理政策,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能够全面的掌握下属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下属单位的财务问题,以及会计集中核算中遇到的障碍,从而解决问题,使企业规避风险,顺利运行。此外,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下属单位自行管理资金的管理模式,避免其出现资金管理混乱和资金短缺的现象,使企业更加灵活、自由地运用资金,优化资金配置。

二、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与实物资产管理相分离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对企业各下级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核算,但是下级单位的实物资产还是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这必然会出现下级单位的账务信息与实物资产不符的情况。事实上,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只是侧重于账面价值的核算,却忽视了对各单位实际资产状况的管理,造成会计集中核算与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相分离的情况,使得企业无法及时了解下级单位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变化,账实核对不及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

(二)会计核算与其他部门配合度不高

企业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人员缺少配合,这影响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以及财务工作效果。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制度尚不完善,未能明确核算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和相互监督,造成企业整体的运行效率较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核算中心人员的工作范围扩大,工作量也会加大,因而无暇顾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情况,缺少相应的配合工作,有时还会出现财务问题混乱等情况。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会计集中核算实施之后,集中核算中心会把重心放在对下级单位资金状况的监督上,监督其资金的使用情况,但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却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工作质量难以保证。过分重视监督职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会计的基础职能,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把控和稽核并不严谨,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一些国有企业处理不好集权与放权的关系,过于集权就会对下级单位管的过严,使下级单位失去积极性,而过于放权又会出现管理过于松散的情况。

(四)会计核算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较高,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许多会计人员对基本业务非常熟练,但是对会计软件的应用却不大精通。实际工作中,集中核算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懂得基本的会计业务处理,还要精通会计电算化,懂得如何运用财务软件等。会计人员缺乏对电算化和财务软件的了解,这会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有企业会计集中核算的策略

(一)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

会计集中核算后,企业不仅要着重核实账面信息,还要注重对下级公司实物资产的管理,而下级公司也要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认真的核对账面信息与实物资产,定期与集团公司核对资产情况。此外,企业与下级单位都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提高财务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能力。对于遵守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表现好的会计人员要给予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二)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会计集中核算部门要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明确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 方法 ,便于下级单位经济业务的开展与会计核算。一方面,要增强各部门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程度,从制度上强化其在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会计核算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共同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的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下级单位也要配合集团企业会计审核的清查工作,加强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

国有企业要转变管理观念,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具体而言,在企业会计集中核算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将责任明确到人,建立明细分类账目,及时掌握各个环节的资产流动情况并予以记录。同时,要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方法。核算中心要完善内部审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会计业务质量。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使会计核算与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保证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与增值。

(四)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电算化技能

国有企业要逐步招聘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会计人员,择优录取,并定期的对会计核算人员的会计知识和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同时,要给在职的会计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会,使他们提高会计专业素质,尤其是要掌握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以及财务软件的应用,以提高其工作效率。此外,还要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从而能够更好地对财务软件进行维护,对出现的会计业务问题和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反应并及时处理,避免企业出现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结束语

企业实施会计集中核算能够有效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性,为企业做好 财务管理 工作打下基础。企业要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就应加强内控管理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从而有效提高国有企业会计核算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春雷.对企业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思考[J].会计师,2012

[2]许国平.论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主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J].现代经济信息,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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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 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 一、劳动的权利意义 (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从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公民的劳动权利始终未被删减。1954年宪法所处的时期,劳动是一种以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农民总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环境下,他们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组织进行统一劳动生产;在城市,工人们则是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事劳动生产。在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因政治原因还处在被 教育 改造的阶段,所以以他们为主的脑力劳动还未被划入到宪法中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也在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的无奈下,被宪法拒之门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全国的时局改变了劳动市场的单一的面貌。我国1982 年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工人阶级的队伍被不断壮大,知识分子被纳入到工人阶级的的行列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代表着修宪者们承认了脑力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他们也被纳入到宪法劳动权的保护高度。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加之在中国崛起的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宪法内涵也会得到扩展。1994年又制定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宗旨的《劳动法》,随后也制定了 劳动合同 法以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宪法条款,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在宪法中体现 正如前所述,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劳动权利的相关要义,这也是将劳动定义为权利的表现。这种宪法的立法模式直至1982年宪法时发生了变化,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提议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之中。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要义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曾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比如说在国家统一分配的时代背景下将劳动义务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还可以显现出合理之处,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由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还执念地将劳动的属性单一的定性为法定义务说,就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了。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劳动不仅吸收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也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存的八二宪法之中。为了避免造成无义务对应的空穴权利和无权利对应的空穴义务,强调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对应性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我国除了在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42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内涵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中寻到其他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内涵相同或相似的缩影。做法学研究的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要义,也要基于宪法释义学的融贯性对那些与劳动义务相关的条款内容予以关注,例如,《宪法》第42条第3款表示,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所谓的义务劳动就是指源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强迫从事的劳动活动,其所表达的劳动义务性质就是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非强迫、迫使,而是自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当然,国家所倡导的这种义务劳动并不是用法律指导、约束公民无偿、自愿地为其他人贡献劳力,这种劳动指代的仅仅是公益性的劳动而已,所以理解该条款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字面意思而定。 三、1982年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 纵观自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其中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仅仅将劳动表达为一种权利予以载入宪法,而在1982年宪法中则首创首次将劳动定义为义务,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 在这种整合了权利和义务的新型法律规范形式下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同的宪政价值。根据1987年有关学者对当时现存的、全世界范围内的 142 部成文宪法的分析研究,其中将劳动最终定性为劳动义务的宪法为48部,而将其定性为劳动权利的宪法规范为78部,分别占到了总数的34%和55%。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文本中采用复合型宪法规范立法方式将劳动既定位为权利也定位为义务的国家出了我国之外,还有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前社会主义国家,从制定时间看都比我国现行宪法早很多。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二个元素,二者相辅相成下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劳动权,但是这种处分之下的劳动权也势必成为了其义务属性的附庸,被义务的必然性涵盖;而劳动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也终会让渡于劳动要素的本质属性,所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二重要素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区别。法理上通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是将劳动定义为一种国家保障之下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其所具有的不可放弃性最终决定了劳动成为不可放弃的权利。迄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同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尚未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基础下所谈论的劳动终将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存在,而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也只能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陈业宏、肖蓓.劳动权的宪法论析.法学杂志.2009(5). [2]徐钢.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3). [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薛长礼. 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 [5]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谢佳.宪政视野下劳动权的理论辨析与法律保障.南京师范大学.2008.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二:《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 总结 地方 经验 ,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 兴趣 爱好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姚建龙.“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三:《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及权利义务介绍,认识高等教育法的价值,从而自觉研究,宣传,维护和贯彻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高校教师义务。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权利;义务 在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经济腾飞的现代社会,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大前提下,教育则是实现小康社会蓝图的根本途径,所以高校教育作为高等学府培养优秀人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教师则为国家栋梁的灵魂建造师,面对这一重大任务,高校教师更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深刻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高校教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及行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当成自己的分内应做的事,认真负责地做好。而负责就是行为者尽到义务,承担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接受对行为后果的反映(奖惩)。教师还应该有进取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上,要千方百计努力向上,立志有所作为。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应该有学术自由,同时对自己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敢于与善于创新,百折不饶地做有影响,有成效,对教育事业有贡献的成就。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权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民主管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学校里,教师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 渠道 ,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 文化 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结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学党员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2. 关于权利义务党课学习心得体会 3.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心得体会 4.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小结 5. 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其九,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其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二是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第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一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 “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三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首先,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其次,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再次,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恽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最后,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法律规定的义务, 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大学生应该通过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学习, 解决自身权利义务观缺位的问题, 增强社会责任感。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上, 有的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 忽视他人的权利, 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 有的人只讲国家、集体、他人应为自己做什么, 不讲自己应为国家、集体、他人做什么, 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我们大学生应深入认识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 履行义务是守法用法的基本要求。我们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 还是今后走上工作岗位, 都要忠实履行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义务, 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奉献, 是一个合格大学生的基本品质, 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 也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 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奉献精神。加强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 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 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懂得, 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先履行义务, 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和自己权利的实现, 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性, 使奉献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取向。

肖像权的论文参考文献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性手术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那么变性之后他/她们的医疗,婚姻等等再法律上又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变性手术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对于易性癖患者来说,能够变换性别追求所期待的生活是一种幸福,但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章程需进一步规范,法律也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而不求改革,至少应在法律解释上做出相关调整。变性手术发展之际也要求在法律上必须对变性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二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必须面对现实,及时对社会运动做出合理反映,而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够更加科学的解决如变性手术之类的新问题,使人们依法行使身体权和健康权。

关键词:

变性手术 易性癖 医疗规范 法律争议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变性手术”这个以前我们从未接触过的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的报道中,伴之而来的“变性人”也由纯粹概念或者设想中的东西成为了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角色。它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日益为人所熟知。当然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对其行为有可选择性,这就为实行变性手术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与此同时与手术相关的某些问题如法律伦理问题应给与关注,国家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变性手术具有可行性的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即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的《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中,宪法赋予每一个人自由,这种自由表现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任何一种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就应该为法律所允许,这是对自由的最好诠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的精神价值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对于性别的认知的扭曲而带来的压抑、苦恼、无奈和痛苦已经到了最大限度。进步带来的全新自由理念彻底击碎了固守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层层阻隔。

变性的可行性可以通过自然人的身体权进行阐释。在人身权方面,性别只具有身份意义尚未赋予人格意义,但从民事法理上来说,性别对于自然人来说,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有其法律效能。性别对于自然人的这一人格法律意义在法律确认之前属于自然权利,在法律确认之后则属入法律权利即性别权。一旦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性别权即与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这一法律环境下,人有变更性别的权力,正如变更姓名一样,社会上出现的变性手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性是自然权利的表现,只要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视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从人格诸利益的法理阶位来看,身体、健康属于物质性人格要素,姓名、性别、肖像属于精神性人格要素,自然人以合理处置物质性人格要素为代价换取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取得和维持是人对精神型人格利益的自然需求,法律应予以尊重。

二、易性癖与变性手术的发展现状

著名的精神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 Benjamin博士关于性和性别有一段精辟论述:“我想提醒大家一个基本事实:性和性别之间的差别。性是你所看到的,性别是你所感觉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性指的是解剖学上的性;性别则是心理上的性别或者性别自认,即一个人对自己是男性还是女性的自我认识。对大多数人而言,二者协调一致的。但是极少数人情况却相反。一个生物学上的男性或女性个体,尽管他或她清楚的知道自己的生物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到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1949年有位专家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易性癖”,这样的个体称为“易性癖者”。韩国以“变成夏娃的亚当”著称的河利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的性染色体为XY,分明是男性。但他说从未把自己当成男人,高中二年级时就决定要做变性手术。

那么变性手术又是什么呢?其英文名称是Gender—change Surgery,简称GCS,是以男女性征器官的切除再造为主要内容,辅之以一定的其他治疗方法的整形外科手术。变性手术实施的主要病例是易性癖,其主要目的是让易性癖患者通过器官的改变,实现抛弃原来的解剖学性别变成异性的梦想。1969年Green和Money首次论证了外科手术治疗易性癖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并出版了《易性癖与性别再赋予外科》一书。1931年出现了国际上首例变性手术,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公开报道的第一例变性手术是八十年代后期在上海长征医院由第二军医大学何清廉教授进行的。而近几年来,要求做变性手术的人明显增多,有消息称我国已经大概有一千例变性手术。

三、进行变性手术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业规制

我国在变性手术立法方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体的变性手术申请及实施条件:

第一,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禁止对人实施变性手术。对于国家指定手术机构,应当采取严格审核和特许制度,国家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的人才技术设备专家在全国选定数家医院作为开展变性手术的定点医院。

第二,明确断定易性癖的标准。判断是否是易性癖患者的主要依据是临床表现。我国确定这一标准可以参照美国精神病协会1980年出版的第三版《精神疾患诊断和统计手册》的诊断标准。

第三,特定亲属必须有表示同意的书面表示,在手术进行之前签字确认,至亲亲属无反对意见。

第四,出具相关证明,比如精神病院证明以排除精神病,公安部门证明或取得公安部门认可。

第五,实施变性手术的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出面申请,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单位在依照法律和医疗操作规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实施变性手术的有关医疗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性手术的当事人登记备案建立专门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证。

四、变性手术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变性手术的规范变性人的权益方面的立法处于缺失状态,立法部门等对此持沉默态度。中国的变性手术穿行于法律的空白当中或者说处于边缘状态。

(一)变性手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抑或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认为实施变性手术医生涉嫌犯罪,韩友谊称: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处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比如可以允许别人打自己一拳,这不算违法。不过这种处分并不是无限的.,虽然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中可以推出,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时,被害人的许可并不能免除对方的刑事责任。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变性手术属于医疗行为,医生并无伤害故意。“医生做变性手术时不构成犯罪的”,他说:“医生做变性手术可以理解为医疗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四个要件。医生在做变性手术时,想的是怎样减少患者的病痛,至少是心理上的病痛,让她们活得更好更幸福。而没有伤害他们的犯罪故意,所以缺乏犯罪主观方面,而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采取比较折中的说法。他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变性的目的,不能一刀切。如果变性手术的患者是因为有疾病即是心里有疾病其他方法有不能治愈只能采取变性方式才能解除这种痛苦,此时变性手术才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属于医疗行为。但如果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由于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要求做变性手术,此时变性手术就没有任何治疗意义,不属于医疗行为。

针对上述三方观点,我比较赞同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如果说实施变性手术是为了逃避侦缉等非法目的,则应认定其属于犯罪行为,同时应该区分医生知情与否,如果医生明知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出于其非法目的而给与帮助,则医生应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而不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同时变性者自身的态度也应考虑在是否构成犯罪的范围之内。如果变性人是被强迫或者胁迫实行了变性手术,并且术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相关负责人及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

(二)变性手术实行后变性人的户籍变更问题

我国在变性人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变性人变更户口性别在2008年前也没有出台相应规定,很多变性者术后似乎处于真空无性别状态。

河南省是明确变性后可变更户口的第一个省份,为了破解变性人面临的困境,江西省公安厅也专门发文,对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的手续进行明确: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班里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批文意味着江西省成为继河南省后第二个明确变形后可变更户口的省份。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也得到了上述类似批复,其他省份也陆续开展户口易性工作。

但是与此同时这也可能为某些非法行为的开展提供了机会,户籍管理方面的规模立法急需进行,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户籍易性规范调整。

(三)变性手术所引起的婚姻家庭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所面对的变性人婚姻问题民政部日前对此做出明确答复,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尽管变性手术已逐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个答复适用于解决所有类似情况。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变性人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由登记结婚,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设置。然而变性人虽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变性人要求结婚时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使对方知道自己是变性人,好让对方做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对方在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与变性人结婚,就认为放弃了他自己与变性人的生育权。

在现今立法存在盲点的状况下,苛求完备的立法制度是不切实际的,通过国家卫生部的行政规章更加迅捷的、有针对性的、合目的性的对变性手术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但只能是权宜之计,更为完善的立法急需建立。用陈焕然博士的话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和科学的进步,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类会更清楚的认识易性癖的本质,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战胜这个疾病,使易性癖患者从此不再忍受心灵煎熬的痛苦折磨,也能有机会想健康人一样享受美丽、享受爱情、享受幸福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凡一平.变性人手记.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2]方刚.中国“变性人”现象.广州出版社.1996年版.

[3]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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