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参考书的名称、作者、著作时间等,在论文的最后。
火爆推荐:如何设置论文的参考文献标注格式养成一个良好的写作习惯对您论文录用率至关重要。文章之所以要标明参考文献,是因为您文章内容中有引用他人学术成果的内容,除非您的文章完全没有引用。一篇优秀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或者是学位论文,其参考文献格式应符合如下要求:⑴按论文中参考文献被引用的先后次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作为上角标,并列在正文的末尾。⑵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三位时全部列出;超过三位时一般只列前三位,后面加“等”字或“,et al”;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外人名一律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⑶参考文献类型在文献题名后用方括号加以标引,以单字母方式标志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10. 参考文献中著录格式示例①期刊[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页-止页②专著[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首版免注).翻译者.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页-止页③论文集[序号] 作者.题名.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起页-止页④学位论文[序号] 作者.题名:[学位论文](英文用[Dissertation]).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⑤专利[序号] 专利申请者.题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⑥技术标准[序号] 起草责任者.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度⑦报纸文献[序号] 作者.文献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面次序)⑧电子文献[序号] 作者.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示/载体类型标示文献网址或出处,更新/引用日期11.外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其文字所在国的著录格式。12.正文中的说明性注解采用随文脚注,用上标形式“①”等数字表示。13.论文的附录依次为附录1,附录2……编号。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另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
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
因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各刊不尽相同,投稿前作者应注意杂志稿约的有关规定,至少得先看看有关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如何标注的,以了解有关期刊的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以免出错。许多作者投递的稿件书写格式包括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与杂志所要求的不同。
坦率地讲,编辑和审稿专家也是人,工作中多少也有感情因素。如果拿到手中的是一篇书写格式不合要求的文章,别的暂且不论,就书写格式不规范这一条,就足以给编辑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让编辑做出退稿的决定。
就算最后没有被退稿,此类稿件较书写格式规范的稿件被录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实作者犯的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让编辑很自然地联想到,该作者不太尊重期刊,还有期刊的编辑以及审稿专家。
因此,作者在投稿前一定要注意期刊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稍稍留意即可。
1、专著、论文集、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2、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可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5、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6、电子文献 [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论文写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以下是我整理的论文写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欢迎阅读。
参考文献范例:
[1]刘欣.培养学生语感提高教学效率[J].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1(1):153-154.
参考文献的构成解释
“[1]”代表的意思是参考文献的序号
“刘欣”代表的意思是作者姓名
“培养学生语感提高教学效率”代表的是这篇文章的题目
“[J]”代表的是参考文献出处的类型([M]为专刊[C]为论文集[N]为报纸文章[J]为期刊文章[D]为学位文章[R]为报告)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代表的意思是这篇参考文章的出版地与出版社
“2002”代表的是参考文章的出版年份
“21(1)”代表的是卷号与期号
“153-154”代表的是起止页码
参考文献的要求和写法:
期刊: 作者( 列前三位,超三位作者加等) . 文题[J]. 杂志名称,出版年,卷( 期) : 页码。
如: 邢桂滨,孙 兵,葛 欣,等。 胆总管探查术后胆管一期缝合 T 管引流法的`对比观察[J]. 中华普通外科杂志,2002,15( 10) :627.
书籍: 着者( 列前三位,超三位作者加等) . 书名[M]. 版本。 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 页。
如: 吴在德。 外科学[M]. 第 5 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621.
参考文献的字体格式
参考文献:(五号,宋体、Times New Roman)
[1]作者.文章题目名.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页码.(期刊文献的格式)
[2]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图书文献的格式)
[3]作者.文章题目名.会议名(论文集),年份,会议地点.(会议文献的格式)
参考文献的格式列举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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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着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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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10.
7.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8.译着
【格式】[序号]原着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护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 ,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经验总结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试论妇产科临床护理中应用情志护理的效果 摘要:目的对情志护理应用在妇产科临床护理中的效果进行分析探讨。方法将本院在2014-2015年收治的妇产科的患者共计100例作为研究资料,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有患者50例,其中观察组患者应用情志护理方法,对照组患者应用常规的护理方法,比较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结果在实施护理之后,观察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显著的高于对照组患者,经比较,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把情志护理方法应用在妇产科的临床护理中,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值得在临床上推广应用。 关键词:妇产科;临床护理;情志护理;效果 0引言 妇产科是临床上的重要科室,平时就诊的患者数量比较多,我们观察妇产科的患者绝大部分都会存在着不良的心理情况,比如焦虑、紧张、恐惧等等,这些不好的情绪会严重地影响着患者的恢复疗效,并且严重地影响到患者的生活质量。通常来讲,疾病和患者的情志之间是有紧密的联络的,患者的不良情志活动若持续的时间较长将会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对患者的恢复效果是十分不利的。情志护理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护理模式,它是针对患者的心理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护理措施,从而对患者实施较好的心理护理,进而达到较好的护理效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本院在2014-2015年收治的妇产科的患者共计100例作为研究资料,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有患者50例,在观察组患者中,患者的年龄为24-67岁,患者的病程为4个月-6年。在对照组患者中,患者的年龄为25-68岁,患者的病程为5个月-7年。将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进行比较,无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应用常规的护理方法,观察组患者应用情志护理方法,具体的方法如下: 1.2.1重视环境因素在实际的妇产科的护理中,患者会由于接受到各种噪音而产生烦躁不安的不良情绪,还有的患者甚至对周围的颜色 *** 而感到非常的不适,从而造成了气机紊乱的情况。同时,气候的变化等因素也会对患者的心情造成影响,若病房的光线太强的话,患者的乐观心态会受到影响的。因此,护士在实际的临床护理中,要为患者建立一个良好的休养环境,要保持病房通风、安静,这样可以增加患者的舒适度,有利于疾病的恢复。 1.2.2护理要有针对性每个患者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她们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家庭条件等等方面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她们面对疾病时候的反应也是不同的。通常来说,若患者的情志不稳定的话,患者的气机就会发生紊乱,进而影响患者的恢复效果。尤其是一些中老年女性,她们更加容易产生悲观的情绪,在护理过程中,她们往往会出现心律失常、血压不稳等的临床症状,这样会使疾病的并发症不断的增加。因此,护士在临床的护理中,要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护理计划,不断地提高护理质量。 1.2.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妇产科患者的情志改变和病情的恢复效果是有紧密的联络的,因为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她们在面对手术与别的 *** 的时候,情志的变化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护士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护理原则,平时与患者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要严密地观察患者的情志改变,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调整护理方案。 1.2.4术前、术中、术后护理在治疗的整个过程中,护士要通过画册、针灸、推拿等方法来调整患者的情绪,告诉患者保持较好的情绪对手术的顺利实施是有帮助的,以增强患者的配合。另外,护士还要注重和患者的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让他们在患者的生理、心理上给予支援,不断地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1]。 1.3判定标准 对患者的不良情绪评定要应用焦虑自评量表和抑郁自评量表,评分越高,就表示患者的焦虑程度和抑郁程度就越高。护理满意度主要包括: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应用调查问卷来评价。 1.4统计学分析 使用SPSS18.0统计学软体对相应的资料进行处理分析,组间计量资料比较应用t进行检验,组间计数资料应用均数±标准差来表示,进行c2检验,以P<0.05表示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比较两组患者在护理前后的焦虑自评量表和抑郁自评量表的评分情况 两组患者应用情志护理前的焦虑评分和抑郁评分进行比较,差异无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5***。在实施护理之后,观察组患者的焦虑评分与抑郁评分都显著地好于对照组患者,有显著的统计学差异***P<0.05***。 2.2比较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情况 在观察组中,护理满意的患者有45例,基本满意的患者有3例,只有2例患者不满意,总满意度是96.00%。在对照组中,满意的患者有30例,基本满意的患者有10例,有10例患者为不满意,总满意度是80.00%。所以,在实施护理之后,观察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患者,经比较,有显著的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因为妇产科的疾病有病情变化快、患者极易产生多种不良情绪等特点。因此,护士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护理计划,进而缓解患者的不良心理,使患者能够积极地配合治疗与护理。在实际的护理中护士要多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从而建立起和谐的护患关系,同时,还要严格地遵循医院的具体工作流程,重视在护理中实施情志护理,从而有效地提升妇产科病房的临床护理质量[2]。参考文献[1]陈敏莲,滕美君,马袁英.情志护理在孕产妇心理护理中的应用效果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2014,52***11***:85-88.[2]吴菊珍,黄小桃,张海莲.妇产科临床护理中情志护理的应用效果[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4,7***21***:140-141. 篇2 浅谈护理风险管理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探讨在心血管内科实施护理风险管理的效果。方法选取2015年6月~2016年6月我院收治的患者240例,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对照组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的方式,观察组的患者采用风险护理。结果两组患者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心血管内科,采用护理风险管理效果非常好,值得在临床上应用。 【关键词】护理风险管理;心血管内科;效果 护理风险指的是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会对患者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甚至会导致患者死亡,而且护理中,存在风险高和各类不确定的因素。心血管内科患者的病情比较严重,而且患者的病情变化很快,常常会出现心功能不全的问题,甚至会出现心肌梗死和心力衰竭,威胁著患者的生命。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6月~2016年6月我院收治的患者240例为研究物件,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20例。两组患者的临床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风险因素 1.2.1意外事件因素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器官衰竭的问题,也会出现跌倒等意外的损伤,并且心血管内科的患者的血液回圈能力比较差,他们长期卧床,会出现压疮。 1.2.2药物因素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平时要服用不同的药物,所以,在药物控制的环节上会出现药物滥用或者误用的情况。 1.2.3管理因素很多护理人员缺乏相关的护理经验,他们在护理中,各项技能并不是特别的熟练,所以,会导致各类纠纷的产生。 1.2.4人为因素在护理的过程中,有个别的护理人员没有树立较高的责任意识,在对患者抢救的过程中,不能将药物准备齐全,导致患者错过抢救的最佳期限[1]。 1.3护理管理方法 对照组的患者仅仅采用常规的护理方法,观察组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患者还接受护理风险管理。 1.3.1完善管理的制度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防止在护理过程中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按照病房的特征,建立抢救机制,护理工作应该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将各类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对护理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帮助患者掌握一些基本的自救措施。如果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了不良事件,应该填写报告单,对患者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2]。 1.3.2成立管理小组在心血管内科,应该成立健全的护理质量管理小组,科室的护士长进行全权负责,定期对科室的护理质量进行评估,找到问题,及时的反馈,定期对科室内的护理情况进行综合,完善护理的质量,相关的护理人员应该进行风险管理知识的学习,了解起作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1.3.3药物护理在使用药物中,护理人员应该向患者及其家属明确的解释药物的机制,告知患者在使用药物后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在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进行***的注射中,应该对***的滴速进行严格的控制。 1.3.4完善安全管理患者的病床周围应该设计好护栏,防止患者出现跌伤,确保病房内的地面清洁干燥,防止患者滑倒。护理人员应该与患者的家属经常的沟通,应该在患者上厕所的时候陪伴患者。 1.3.5完善业务素质通过对护理人员的实际能力的分析,应该对科室内的护理人员强化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小而且经验不足的护理人员,应该强化相关的培训工作,强化专业培训的力度,使护理人员熟练的掌握药物的使用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在发生突发状况后,可以及时的采取应急措施,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完善规范操作技术[3]。 1.4统计学方法 运用SPSS15.0统计学软体对资料进行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讨论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对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管理可以对各类风险起到良好的预防作用,提高护理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尽量防止各类安全问题的产生。在心血管内科,进行完善的护理风险管理,可以对患者进行更加有效的干预,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发现,观察组患者的评分明显比对照组高,所以,在心内科进行护理风险管理后,护理人员可以掌握护理中存在的风险,在工作中可以规避风险,效果很好,防止患者在治疗中出现各类事故。 参考文献 [1]徐小雅,王永生,王效惠,胡敏,江美芳.护理风险管理在心血管、呼吸内科护理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J].四川医学,2012,05:906-908. [2]韩莹.护理风险管理在心血管内科重症患者护理中的应用价值[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5,01:148-149. [3]关薇.基于护理风险管理在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护理中的应用分析[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6,04:707-708.
护理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文
现如今,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护理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例,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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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毕娜.王建荣.重型颅脑损伤气管切开患者按需吸痰现状调查.护士进修杂志.
标准属于规范的范畴,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护理论文的标准化规范化是论文全面质量的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一方面深深体会到标准化在护理论文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时时感受着不“标准”、不“规范”的投稿论文。为此,笔者对2000年中华护理杂志经3审确定可刊用的部分投稿(原稿)进行了检查,对常见的标准化规范化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促进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建设,使护理论文在信息时代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阔的空间被传播、利用。
1材料和方法
在2000年中华护理杂志经3审可刊用的518篇护理论文中,抽取50篇含中文摘要、关键词的论文原稿进行检查和分析。
检查内容:①论文编写格式中的题名、摘要、关键词:论文编写格式包括的内容较多,限于篇幅在此只能就其前置部分的题名、摘要、关键词——文献检索的重要入口[1]进行讨论;②名词术语;③计量单位;④数字;⑤参考文献;⑥图表。
检查标准:题名、摘要、关键词以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和《文摘编写规则》为依据;名词术语由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依据;计量单位以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定计量单位》为标准,要求以单位符号表示;数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标准;参考文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其他内容以中华护理杂志2000年1期刊登的稿约要求为准。
2结果
2.1一般情况50篇论文作者的年龄:20~29岁11人;30~39岁16人;40~49岁22人;50~60岁1人。作者职称:初级11人;中级30人;高级9人。50篇论文标准化方面的主要问题如表1。其中存在1个方面问题的论文6篇,2个方面问题的19篇,3个方面问题的27篇,4个以上方面问题的9篇,无1篇论文不存在标准化方面的问题。
2.2具体表现
2.2.1参考文献方面:在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上的问题主要有:2个以上作者,仅列第1作者;标点符号不符合要求;缺少文题、杂志名称或出版社名称、出版地点、期卷号及页码等。在文献使用上主要表现为:在论文核心内容如护理方法上标注参考文献,实际上仅是部分观点使用了参考文献;内部资料等非公开出版物做参考文献;缺少必要的参考文献,如“据报道”后无参考文献等。表150篇论文在标准化方面的常见问题问题次数百分率(%)参考文献3774数字3468名词术语2856计量单位2754中文摘要1428题名918图表816关键词714
2.2.2数字方面:公历世纪、年代、月、日、时刻及计数、计量等未使用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应为20世纪90年代;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用表示概数时用错,如5、6个人,七、八十年代,正确的表示分别为五六个人,七八十年代。
2.2.3名词术语方面:使用《医学名词》中明确规定不再使用的旧名(曾用名),如心肌梗塞(心肌梗死,括号内为规范名词,下同)、脑梗塞(脑梗死)、血液动力学(血流动力学)、周期性麻痹(周期性瘫痪)、人工晶体(人工晶状体)、眼底镜(检眼镜)、眼内压(眼压)、神志(意识)等;1篇论文中主要名词的使用不统一,如患者、病人混用;英文药名采用商品名(应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在未注释的情况下,使用中、英文缩略语代替医学名词,如慢支(慢性支气管炎)、扩冠(扩张冠状血管)、心梗(心肌梗死)、AMI(急性心肌梗死)等。
2.2.4计量单位方面:使用国家标准中已经废弃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如能(量)单位符号使用cal、血糖使用mg/L,国家标准分别为J和mmol/L;计量单位没有以单位符号表示,如8小时、2天,应分别为8h、2d;将单位名称或中文符号作为单位的符号,如把压力100pa改成“压力100帕”或“压力100帕斯卡”;同一篇论文中单位中文符号和国际符号混用,如mgkg-1天-1应改为mgkg-1d-1;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未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mg/kg/min应采用mgkg-1min-1的形式;组合单位中斜线和负数幂混用,如前例不宜采用mg/kgmin-1形式。
2.2.5中文摘要方面:将前言内容作为摘要内容;简单地重复论文题名中已经表述过的信息;将医疗的方法、结果等作为摘要要素,未交代主要护理内容;开头冠以“本文”,未用第三人称。
2.2.6题名方面用词不确切,如一般的临床观察或护理,用某某课题的研究,又如“护士在生命网中的作用”一文,只看题名很难明白“生命网”的意思,其实作者描述的是护士在冠心病二级预防网中的作用,因此生命网应以冠心病二级预防网代替;题名不能反映文章的核心内容;题目大、数据小,言过其实;或简写、或缩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2.2.7图表方面:主要表现为表中主谓语位置颠倒;图的纵标目未顶左底右,自下而上;说明性的资料未置于图表下方等。
2.2.8关键词方面:不符合医学主题词表规范,使用不规范的主题词标引;将关键词写成一句内容全面的短语,如糖尿病健康教育模式,急性某某中毒等;漏标或误标,使选择的主题词与论文主题概念不符或造成过度标引。
3讨论
3.1护理论文在标准化方面较差的原因
3.1.1护理学科的标准化较其他学科的范围大、研究浅:护理学科的标准化不仅受医学的影响,还受数理化及人文科学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大;对护理论文标准化方面的研究甚少,其标准又参考医学标准,并且无标准可循的情况也存在,故在执行时存在一定难度。
3.1.2思想上不够重视:部分作者认为护理论文只要科研内容有创新、设计合理就可以了,标准化问题可忽略不计;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大家见怪不怪,更觉得不是问题;一些资深作者,往往采用已习惯的表达方式,不愿意接受新的标准、规范。
3.1.3在标准化方面知识缺陷:我国于1979年才开始建立文献标准化工作,多数作者在校学习期间没有接受过该方面的教育;目前的大专以上护理教育对护理论文标准化的学习要求也不高,有些甚至列为自学内容;论文的作者大多数来自临床,对于复杂的理化单位和符号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理解,临床中一些与标准相驳的习惯用法更影响着作者对标准化的使用。所有这些决定了护理工作者在此方面知识不足,甚至知识缺陷。
3.2护理论文执行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2.1标准化源于科学与实践:某一领域在世界范围的统一是在科学和客观的基础上实现的。国际标准的制定与颁布也是如此,它是有科学和客观依据的。我国的国家标准是在参考国际标准的情况下,经过专家反复论证与无数次实践,由国家颁布的。因此,它具有权威性、标准性和严肃性。
3.2.2学术要交流、学科要发展,必须执行标准化:现代科学活动已成为一项国际性活动,现代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情报、资料和信息是全球性的。在当前计算机网络与检索数据库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护理论文只有遵循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才有利于其进入国内外文献检索系统及被有关的文献检索数据库收录,使国内外的读者更方便地进行查阅和检索,真正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的科技名词术语是一个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之一。护理学科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标准做规范,护理学科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护理论文只有遵循国家标准才能使自己的学科更严谨、更科学,才能保证其护理信息得以广泛的传播和利用。
3.3对策
3.3.1从基础教育入手,加强护理论文标准化学习:我国目前的大专以上护理教育虽然都设有护理科研课,但对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学习重视不够,要求不高。这样的基础对护理工作者的论文撰写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学习应从学校基础教育开始,并将此做为考核内容,使学生既明白学习标准化的重要性,又知道其主要内容,为今后自觉认真地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3.3.2提倡自学,重视继续教育:对绝大多数已不再可能接受学校基础教育的护理工作者来说,自学将是必然之路。特别是在撰写论文之前,阅读杂志的稿约及相关标准将有助于护理论文标准化的学习与运用。医院、学校及各级学会的继续教育部门可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传授护理论文标准化方面的知识,促进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建设。
3.3.3护理期刊身体力行,促进护理论文标准化:护理期刊是护理信息的重要传播媒体,期刊编辑要把宣传和使用标准化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与作者交流、修改稿件、约稿、编撰护理书刊及讲座等形式传播标准化的重要性与内容,使护理论文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
3.3.4重视研究护理论文标准化方面的新问题:护理专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对标准化在护理论文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新理论、新概念、新技术不断出现产生的新名词、新表达方法等要及时进行研究、规范,以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
4结论
标准化是护理论文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当前护理论文中的标准化问题较多,需要学校、医院及各级学会相关部门的重视,更需要广大护理工作者从自身作起,加强此方面的学习,使相关标准化知识在护理论文中得到准确与广泛的运用,以促进护理学科的交流与发展。
摘要:目的:探讨护理论文的基本结构及撰写要求。方法:凡是护理科技论文,资料真实可靠,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文题简明并醒目,文章的论点明确,主要反映出文章的主题。结果:护理科技论文的结构好与否,它是护理科研程序中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及成果质量。结论:要撰写出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新颖性的护理科技论文,必须掌握护理论文的基本结构和撰写要求。
关键词:护理论文;结构;撰写要求
【中图分类号】GB771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3-0502-01
凡是护理科技论文,其论点要明确,资料真实可靠,数据准确,层次清楚,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书写工整,文字精练、规范。文题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为了提高护理科技论文撰写的质量,笔者将自己撰写论文的体会及看法浅谈如下。
1 文题的命名
1.1 命题的类型:一般用护理方法、用护理结果、用研究对象进行命名。
1.2 文题的具体要求:文题历求简明、醒目、文字应高度精练,能概括文章主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中间尽量不用标点符号,但末尾不能用标点符号,文题中间避免使用非规范化词或代表号。
2 作者及单位
实质性参与并能解答有关论文问题者称为作者。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顺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改。作者单位名称应位于作者下一行,用括号注明“省、单位、邮政编码”,并附第一作者的简历。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它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各个答辩,并最终同意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
3 摘要
摘要内容有: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个要点,每个要点的内容要具体,简明扼要,关键性资料、数据与结果,采用第三人称明确标出。中文摘要可简略些,200字左右,英文摘要则相对具体些,400个实词左右。
4 关键词
关键词代表全文核心内容里的名词和词组,一般由作者从论文题目、摘要和正文中抽选择出来3-5个医学名词(由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科学出版社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英文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如:题目“新生儿头皮静脉穿刺进针速度对比”(华夏医学2005年18卷第5期,论著695-696页)。关键词:新生儿 慢速进针 快速进针 对比。
5 引言(前言)
6 材料与方法
6.1 一般资料和临床资料:是文章的第一大层次。一般的资料应交待清楚研究涉及的材料和用具,化学品与仪器,应有来源和产品号等内容,以便重复实验时能得到验证。临床资料以研究的对象和病例为主,要清楚交待研究对象及病例的全部情况,实验方法及统计方法的来源。
6.2 方法:应交待论文所用实验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与方法、观察指标。
7 结果
用文字叙述、表格或绘图说明,只将主要结果列出,不要予以分析讨论。如:“静脉推注时防止微量空气进入血管的方法探讨”,(华夏医学,2005年18卷第5期),作者用普通组与实验组进行对比,列出每组在静脉推注时有空气进入血管的是多少例,无空气进入血管是多少例,各组的成功率是多少,再来一个对比,从效果上既清楚又明了,给人印象很深。
8 讨论
主要对本文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价、阐明和推理,不能只重复结果,也不应结果归结果,讨论归讨论。讨论内容:①用已有的理论对自己研究的结果进行讨论。②指出结果及结论的意义。③该课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动态及独特之处。④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本课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努力方向。
9 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
参考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主要文献,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以文中出现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出,排列于文末,一般在10篇以内,引用公开、近期出版的原著。参考文献中的作者1-3名全部列出,之间用逗号隔开,3名以上只列前3名,后加“等”。中文期刊用全名,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按规定)。
[期刊] 序号 作者 文题[J] 刊名 年份 卷(期):起止页。
[1] 谭建兰.健康教育在糖尿病患者中的应用及效果探讨[J].现代临床护理,2005,4(2):54-55
[2] 李爱车,方小君,李琼妹等.心脏裂伤的抢救及护理[J].现代临床护理,2005,4(2):14-15
[书籍] 序号 作者(主编) 书名[M] 版次(第一版不标出)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起止页。
[1] 裘法祖.外科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256-263
10 标题层次
标题层次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两个数字符号之间加下圆点相隔,最末数字后面不加标点。标题层次划分一般不超过4节,第一级标题为1.,第二级标题为1.1,第三级标题为1.1.1,第四级标题为1.1.1.1,各级标题序号均顶格书写,序号后空一字后再写标题或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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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引用及参考文献格式要求如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MalcolmRichardCowley为:Cowley,M.R.,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
如: FrankNorris与IrvingGordon应为:Norris,F.&I.Gordon.;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EnglishLiterature, EnglishWeekly。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1、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2、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3、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4、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参考文献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很多人都不明白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文献参考格式不只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大家精心收集的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英语论文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论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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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7.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8.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三、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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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先英文后中文,以字母顺序排列。英文部分Times New Roman,小四;汉语部分:宋体 小四号;均1.5倍行距,两行及以上悬垂缩进3个字符。参考文献要与文中夹注项对应。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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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