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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与法官论文参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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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与法官论文参考期刊

好。1、当法官助理法硕非法学非常好,法硕就业前景首先还是要看就市场。2、中国的经济的发展非常的快,所以市场上还是有很多法律方面的人才还是很被需要的,比如律师尤其是涉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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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官大量缺乏所以有了助理法官协助办案,书记员是书记员,法官助理也就是助理法官,各司其职,但是因为实际案子多,人员少,书记员通常整理好案例并将一些处理意见一并上交给法官,由法官审阅批示后执行,在法院,晋升一般是书记员在取得A证后申请做助理法官,也叫法官助理,在有两年工作经验后,申请法官资格,当然在经验年限上可能各地审核条件不同,所以会有略微差别,就算是持有A证考入法院法官职位的公务员,也同样是要一开始做书记员的。您看这样说您明白么?因为助理法官一词其实就是书记员和法官中间的持有A证的过渡时期。

没有区别

助理法官一般指法官助理

主要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扩展资料:

职业要求

1、一般要求法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从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但也有部分面向社会招考,对于工作经验没有具体要求。

薪资行情

在中国,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法官助理一般来讲是享受公务员待遇,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对于从法院内部选任的法官助理,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 [1]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助理法官

法官助理研究论文

大专院校专业设置名称更改,法学专业不再允许成为专科院校设置,而司法助理就是这项规定的产物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核心能力:法律应用技能。 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辩论、法律文书、判例解析、证据实务、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制作、司法实践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可设置的专业方向: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 就业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岗位。职业定义 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法律应用。职业概况 报考司法助理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司法助理。其核心课程,包括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判例解析、证据实务、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制作等。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就业领域,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岗位。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初级司法助理、中级司法助理、高级司法助理。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初级司法助理: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中级司法助理: 1、已通过初级司法助理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司法助理: 1、已通过中级司法助理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初入法院的助理法官被分配到非审判部门,经常面临这样的困惑:在没有足够办案经验的情况下,如何快速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如何准备未来的岗位考试?如果自己规划职业生涯?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邀请了两位曾在非审判一线部门工作并成功补位的法官,从不同角度与我们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经验。相信这些智库伙伴的智慧,可以为忧心忡忡的你提供一些启发。

合伙人:贾璐

(保山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先后在保山法院政治部、审判监督庭任职)

1.保持危机感。

我先说实话:无论“非审判一线”岗位有多重要,在审判能力的行使上,肯定落后于参与审判一线的助理法官。他们一个月接触的病例数,大概等于你半年甚至一年的量。长此以往,熟能生巧,量变自然转化为质变。

没有案件数量的加持,如何促进自身能力的质变?

我觉得保持危机感才是出路。当然,危机感不是让你自怜、躺枪或者要求换岗,而是成为你加倍吸收司法知识和经验的强大动力:保持危机感就是珍惜手中为数不多的案件。

01

仔细思考庭审的每一个环节。

庭审中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都要充分考虑。你为什么这么做?依据在哪里?会发生什么?审判一线的小伙伴,可能口口相传,但你得多想一点,多看一点,才能赶上。

02

争取独立撰写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

不管承包人有没有把这个任务委托给你,你都要试着写出来,和承包人的文件对比,从而改进。

03

注重案例检索

04

与多个试用岗位的小伙伴交流。

确实你够努力,但是最新的审判思路,审判中的注意事项,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可能也是你一时半会儿很难知道的。这个时候,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时候,审判室会组织审判室内部人员进行培训,一定要厚颜无耻地听!

2.保护优势地位

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成为员额法官”都是目前助理法官职业规划中不可回避的一步。所以以如何成为一名岗位法官为导向,可以更清晰的看到努力的方向。纵观我们上海第一届评委的选拔,调研工作是最重要的。——不仅关系到你是否有资格参加选拔,还关系到考试加分。在竞争激烈的评选中,0.5分会相差几十分,这对于我们非审判助理法官来说可能是个好消息,因为研究是我们的优势地位和基础。

01

不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助理,往往比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助理有更高的视角和立场。

通过写综合稿、起草方案、开文艺会等方式。你潜移默化地接触到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信息化建设等整体工作。这些工作往往是全国各地法院学术研讨会或研究课题的重要课题,比传统的法律使用课题更容易出成果。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时刻盯着自己的工作,结合自己的工作对论文的选题进行筛选和破题,最终形成一篇“无人我有”的优秀论文或选题。

02

非一线岗位的法官助理要写案件。

更加努力。

审判庭助理法官因为工作职能,自然会接触到全院上报的各类案件。我们不能只是看着他们。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藏经阁”,努力写出好的案例。不在审判庭的助理法官也可以通过与他人合作的方式积极参与案件撰写,在进行调研的同时可以提高自己的审判能力,一举两得。为什么不做呢?

3.保持积极的态度

01

非一线审判岗位的工作是为了提高综合素质。

最佳平台

组织会议、接待来信来访、立案受理案件.这些非审判一线的工作看似默默无闻,但相对于审判助理在一线审判工作中的定位,每个人都有更多独立的机会,甚至因为工作要求,会把一些人“推”到领导面前汇报工作,从而逐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每年的名额评选中,立案庭和审判庭的助理法官的名额比例并不比审判一线的助理法官少。究其原因,除了法律素养的考核,综合素质在名额的选拔中同样重要。所以不在审判一线的助理法官,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认真投入工作,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02

积极参加医院的各种活动。

一个法院,优秀的年轻人,怎么脱颖而出?除了研究,积极参加重大活动也是不错的选择。不仅是联欢会、运动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种普法活动都需要积极参加。相比审判一线的同志,我们往往被紧张的审判安排压得喘不过气来,在调度上更积极,这是我们的优势之一。从能力的提升出发,在普法活动中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在演讲比赛中培养沉稳的心态,在研讨中增强知识积累。这些不正是我们在审判工作中需要的吗?你看,根本没有产能过剩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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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智囊伙伴:俞丽虹

(闵行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曾先后任职于闵行法院审监庭、金融庭)

1、 阅读 观察,让写作能力和办案能力同步积累

从2011年入职起,我在审监庭(研究室)写了六年的材料,信息、情况、论文、各类报告和会议文件。看到同届的小伙伴接触大量案件,我也曾经迷茫过,直到三年前入额开始办案,我并没有像自己担心的那样经历太长时间的适应期,一切都很顺利。

现在回头去想,其实案件的正确审理离不开对立法背景的理解、对社会生活的认知和对个案事实的把握,写材料并不会让人远离审判业务,而是提供了一个从不同角度去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毕竟材料岗是一项综合要求很高的工作,首先,对于各项政策的学习不可松懈,正确的解读有助于加深对立法背景的了解;

其次,审判管理类和审判指导类的文件要多读,明确了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内部对案件审理的评价机制,就可以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避免很多疏漏;

再者,珍惜每一个为了写材料而观察事件或人物的机会,这些人多是身边的高手,这些事多是几年一遇到,他们是最好的导师和最好的实战案例。

做好以上这些,既能提高材料写作水平,又为日后办案做好了能力准备。

2、精办 衍生,让个案审理演化为类案能力

一年接触30件案件是写材料时期的我,一年办理300件案件是现在的我,从司法效能角度来说,在案件综合难度相当的情况下,这个命题可能不成立。但是对于个人成长而言,却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甚至应该特别珍惜30件的阶段。

拿一个标准判决案件来说,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撰写都是必然组成部分,即便是一个预判简单的案件,都有可能在庭前遇到送达障碍,在庭上遇到被告反诉,在庭后出现新证据,以及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的各种突发状况。

在办理少量案件的阶段,正好可以在这些常见的突发状况上更加细致地考量,寻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另外,案件数量少,并不代表案件类型少,在接触每一类新类型案件的时候,不管自己有多自信,都可以去看看类案指南确定审理思路,还可以查阅近几年的优秀案例和优秀裁判文书提升文书质量。

有了这些积累,当今后面对大量案件的时候也就可以从容面对了。

3、自学 坚持,让自己时刻做好准备

首先,自学并不是完全依靠自己一个人学习,我更加认同把自学理解为自主学习,而自主学习从我们出生起就已经开始了。

自学的过程是我们为了善事而不断利器的过程。除了日常的培训,不论对于身处哪个岗位的人来说,自学的时间都在工作时间之外,从时间角度而言,综合部门的小伙伴并不处于劣势,不用过多地担心。

从内容角度来说,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时有发生,突如其来的疫情也必须直面,在某个时期正确的审判思路不再适应当前状况时就要调整,所以审判业务资料是要常新常看常思考。

关于自学的时间占比问题,这就因人而异了,个人认为以不感到有负担为度,毕竟学习的持续性是需要维持的。

你的这个问题,问的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根据个人的工作经验,回答一下,仅供参考!

1、? 助理就是辅助领导,依照的领导的思路去安排好各项工作;让工作的思路进展与领导的思路相一致,并及时反馈、沟通、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助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辅助领导,安排工作。从这个角度来看,助理的工作有一定的“打杂”性质!

2、? 时至今日,助理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早已经脱离了打杂的范围,成为一个工作的岗位。比如:行政助理、总监助理、总裁助理等等。当然,这是级别比较高的一种助理。

3、? 业务助理主要是根据业务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的各项工作;主要的内容在于熟悉、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做好准备。

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

法官助理写论文可以选择投稿到相关学术期刊或会议,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的权威期刊或会议,然后阅读其官网上的投稿指南,并遵守其投稿要求和格式。在投稿前,建议先进行论文润色和修改,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格式清晰、规范。在提交论文时,还需要填写作者信息、摘要、关键词等相关信息。投稿后需要等待期刊或会议的审稿和反馈,如果文章被接受,还需要进行最终修订和格式修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我都可以尽力为您解答,请您提出您的问题,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回答。

法律分析:法官助理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进行的一项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不享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工作人员群体。

法律依据:《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台湾地区法官助理论文文献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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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议庭中,主审法官一般就是审判长或具体承办法官,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般只参与开庭和庭后评议,具体的案件材料整理、判决文书的撰写,都是由承办法官或其书记员来做的。 但是也可以由院长指派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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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我国的法学类院校,“五院四系”总会被提起。这九所国内较早开设法学教育的高校,法学底蕴深厚,业内影响力大,是无数法学生心中的圣地。

五院

五院是指

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

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前身)

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

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

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前身)

四系

四系是指

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前身)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前身)

武汉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前身)

吉林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前身)

“五院四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中国法学研究和高等法学教育的最高水平,堪称法学类院校中的“泰山北斗”。

“五院四系”之实力

“五院四系”从来都是用实力来证明自己的。

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这九所学校法学学科的表现都相当不错。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评估等级为 A+,并列全国第一;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评估等级为 A;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评估等级为 A-。除了西北政法大学没有 得 A,其他八所高校全部处于法学的 A 类领域。

“五院四系”之报考

“五院四系”在我国高校排行榜中的排名都比较靠前,录取成绩非常高,每年都能够吸引到无数的考生报考。

这九所高校中,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五所高校以政法类专业为主要专业设置,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四所高校则属于综合性高校,因此后者的录取分数更高。

注:陕西本科一批省控线文史类 499 分,理工类 443 分

由上可知,以中国政法大学为首的“五院”的录取分数,理科超过省控线 53 分至 162 分可被录取,文科超过省控线 40 分至 130 分可被录取。

以北京大学为首的“四系”的录取分数相对更高,理科超过省控线 130 分至 250 分会 被录取,文科超过省控线110 分至 167 分会被录取。

下表展示了“五院四系”院校的法学类专业在山东和浙江高考普通本科批中的录取最低分及招生计划数,山东和浙江在 2020 年都采用新高考模式,不再分文理。

“五院四系”之部分院校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

有那么一所学校,因法学专业有四大法学院而被称为“霍格沃兹魔法学校”;

有那么一所学校,参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乎每一次立法的进程;

有那么一所学校,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

这所学校,它的名字叫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

1952 年,为培养新中国急需的政法人才,并称为“北平四大名校”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重新整合,集结了四校精英组建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始于法学教育、兴于法学教育,其从诞生起就与新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时至今日,其依旧保持着鲜明的法学学科优势和特色。

·法治之光·

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中国政法大学就与新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同兴衰,共命运。从 1954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起草,到 2020 年《民法典》的论证研讨通过,国家每一部重要法律的诞生和实施,背后几乎都有法大人的身影。从小月河畔到军都山下,中国政法大学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坚守中,推动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阔步前行。

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简称“江奖”,被称为“法大诺贝尔”,是民商法学的最高荣誉。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由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和中国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于2000 年 联合发起创立,由其他社会团体和人士捐赠共同设立。每年通过两轮笔试和一轮面试,遴选出十几名同学获此殊荣,并颁发一万元的奖学金。近年来,江平民商法奖学金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院校也设置了一定的名额,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法大日常·

中国政法大学有“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之称谓。

有人戏谑说,最高是因为学校雄踞在北京西北军都山旁,海拔确实是 最高 学府。学校内部有一个拓荒牛的雕塑, 拓荒 是一种勇于进取的精神,象征着一代又一代法大人在推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断进取。法渊阁的庄严肃穆、小月河的涓流不息、海子碑的浪漫凄美(值得一提的是,海子先生从北京大学毕业后,便一直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任教)……都成了法大人抹不去的法大记忆。

中国政法大学的日常生活,和所有大学的一样,文艺、体育、娱乐……样样都没落下,甚至更加丰富。博闻论坛作为学校的品牌论坛,就曾邀请过王健林先生、易中天老师、六小龄童老师等;声入人心男团、中国爱乐乐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也曾受邀来学校进行演出;体育方面,曾邀请过北京男篮运动员翟小川、短道速滑运动员韩天宇等。

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开学典礼时都会有一项活动,即全体新生起立并进行宣誓,“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这一句句掷地有声的话响彻中国政法大学的礼堂,凝聚了万千法大人的法治理想,这便是法大的传承。

西南政法大学

所谓“双非”,就是非“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非“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这类院校中,同样有实力非常突出 的 。看近些年的各类大学排行榜或各省(区、市)的本科投档线,我们会发现有些“双非”院校的排名或者投档线甚至超过了不少“双一流”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西政”)就是这样一所大学。

·西政的法治人才·

西政 是西南地区唯一的政法类高校,在 20 世纪的院系调整中,西政先后吸收了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重庆财经学院等校的法律系,可以说云集了西南地区各大名校的法律专业。

70 年的办学史,西政为国家培养了各级各类人才 30 余万名,是全国培养法治专门人才最多的高校。毕业生中担任国家首席大法官、一级或二级大法官和大检察官的有54位,60 余位校友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全国各著名法学院中均有西政毕业生执教。

·西政的论辩文化·

西政作为一所以法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多元的背景、自由的精神,以及西政人对思辨的追求,使论辩文化成了西政校园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政的论辩文化由来已久,它深深扎根在 70 多年的建校历史之中。在每一个西政人的眼里,“论辩” 二字乃是与法律精神同样的存在,也是求学问、做学术、获得真知的手段之一。大家耳熟能详的国内重量级辩论赛“中国 WTO模拟法庭辩论赛”“天伦杯”、“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都与西政有着不解之缘。

无论是名满学界的泰斗,还是稚气未脱的新生,从走进西政的那一刻起,就要准备好做一名出色的辩手。扎实的学术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快速的现场反应、高超的论辩艺术,这些似乎只有大师才具备的特质,在西政校园里却随处可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 1950 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成为引领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1998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全国高校系统中第一个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朝阳大学创办于 1912 年,当时被誉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阳,南东吴”“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美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全国首批获准在法学一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博士点和硕士点覆盖了全部的二级学科。学校拥有国家级重点一级学科(含所有二级学科)1 个(法学)、国家级重点二级学科 4 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学校拥有 1 个本科专业(法学),1 个第二学士专业(知识产权),1 个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

60 多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教育部 2004、2009、2012、2017 年四次正式公布的全国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全国法学学科中均排名第一,并开始跻身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始自 1948 年。改革开放以来,吉林大学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88 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吉林大学法律系改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经过 70 年的发展和奋斗,吉林大学法学院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之一。

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吉大法学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拓宽专业口径、培养通才的精神,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素质的法学人才为目标,变被动教育为主动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以法律工程训练中心建设为核心,以法治人才培养的“四三”境界为依归,建立了“知识传输 + 技能培养 + 智慧育成”的 3.0版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法学院一贯重视教学质量,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教师开设新课,更新教学内容,研究教学方法,增加教学魅力。

学院教师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立法过程,为《宪法》《刑法》《民法总则》等重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学院于 2011 年 12 月成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学院师生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也是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的重要平台。2014 年 9 月成立的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在 2015 年成为吉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6 年入选吉林省特色新型高校智库;2015 年 10 月成立的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作为司法数据研究的主要基地,对智慧法院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2016 年 1 月成立的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则将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全方位的有效智力支持。

目前,法学院承办的《当代法学》与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都为中文社会科学 CSSCI来源期刊。同时,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承办《法理学论丛》《生活中的法理》《法律思想的律动》《部门法哲学》等系列出版物,为教师和学生发表优秀的学术论文提供了园地。

如今,“五院四系”在法学领域总体上还是有很大的优势地位的。但不得不说,有一些学校在法学方面已经迎头赶上,如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等,这些高校的法学建设如火如荼,对传统的“五院四系”格局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并且,除了顶级综合性高校和“211”高校的法学学科实力不容小觑外,部分如广州大学这样的“四非”高校,法学实力也不错。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大家可以通过具体了解各校的学科实力,选择出更适合自己的大学。

本文节选 自 《求学·志愿填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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