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 警校生盗窃毕业论文

警校生盗窃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警校生盗窃毕业论文

警察中国百姓的守护者之一,致力于保护群众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年都有大量的热血青年从警校毕业,前往中国各个大小城市的派出所,公安局进行工作,下面是一些由学术堂整理出来的一些警察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为各位热血青年带来帮助。1、 警察权的异化与控制研究2、 贵州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培训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3、 武警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正规化建设路径探索4、 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处遇程序透视与重构5、 论警察进攻型执法行动的一般原则6、 江苏省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研究7、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8、 派出所调解纠纷研究9、 庄河市公安局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研究10、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制度的法律思考11、 唐山市交通警察业余体育锻炼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12、 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研究13、 袭警行为入刑之评判14、 中国公安机关警察心理健康状况的元分析15、 温州公安微警务运作中警民关系问题研究16、 缉私警察培训机制创新研究1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研究18、 基于法治视野下的我国基层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19、 二战后美国纽约市警察渎职现象研究20、 河南省公安民警素质提升问题研究

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防范能力。

大学生的经历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社会经验不多,思想较为单纯,对社会的阴暗面和复杂性知之甚少,因此,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要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安全意识,做一个善于自我保护的有心人。

二、待人接物学会观察克制!

要在人际交往中学会观察和克制,切勿因为一时的好奇心或义气之说而失去理智。人际交往是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来说,大学校园是一个全新的生活环境。

远离了父母,远离了昔日的师长同学,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生活环境,这使他们即怀念昔日的亲情、友谊,又渴望新的友谊。

这种特殊的生活环境增加了大学生对人际交往的需求。而在人际交往的过程当中,自我保护意识是指一方面对他人要真诚,要自尊、自爱,另一方面是要看清所交往对象的真面目。好奇和金钱一样,永远得不到满足。

三、要增强法律意识

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而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间的纠纷,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四、保持警惕,提高应变能力

特别的女生,女生大都身单力薄,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不法伤害的对象。遇到歹徒侵害时,女大学生往往孤立无援,而对方身强力壮,人多势众,这时若一味硬拼,不仅难以脱离险境,而且会危及生命安全,最好的方法是在有限的条件下,与之周旋,用智慧摆脱坏人,避免不法伤害。

五、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真实的感受社会生活的残酷与艰难。大学生通过社团活动以及校方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都有利于大学生开拓视野,增加阅历,增强判别是非的能力。避免因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造成社会实践能力的匮乏,一旦步入社会便无所适从,甚至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首先,大学生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安全意识。大学校园里的偷盗,事件屡见不鲜,通过对大学生中一些常见案件分析上看,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较高,但因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发生。

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等导致的。要知道,这些坏习惯一方面可以诱发犯罪,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

另外,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发生,是作案人利用个别大学生容易动恻隐、怜悯之心,利用学生们的同情心取财物。

还有一些学生在勤工助学或毕业求职中急于求成,不通过合法机构求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使之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失窃和上当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

其次,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真实的感受社会生活的残酷与艰难。目前,尽管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走出校园,提前进入社会锻炼,但大多还是大学生严重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的。

现在各高等院校有不少学生社团活动以及校方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活动都有利于大学生开拓视野,增加阅历,增强判别是非的能力。

然而不少大学生却不愿参加或家长不允许参加,理由是怕耽误学习。因此一些大学生只懂埋头读书而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造成社会实践能力的匮乏,一旦步入社会便无所适从,甚至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另外,各高校对于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也并不全面、系统,没有充分发挥教育职能,很少在学校进行安全防范教育,通常只不过是贴贴海报、宣传标语了事。

高校应当长期系统深入地开展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警惕性。

如果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学生,应当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开《法律基础》课程等方式,传授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校园教育管理职能,为广大的在校生提供一个安全快乐的生活学习环境。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大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防范能力。大学生的经历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社会经验不多,思想较为单纯,对社会的阴暗面和复杂性知之甚少,因此,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做一个善于自我保护的有心人。

第二,切勿因为一时的好奇心或义气之说而自我暴露。人际交往是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来说,大学校园是一个全新的生活环境。

远离了父母,远离了昔日的师长同学,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生活环境,这使他们即怀念昔日的亲情、友谊,又渴望新的友谊。这种特殊的生活环境增加了大学生对人际交往的需求。

而在人际交往的过程当中,自我保护意识是指一方面对他人要真诚,要自尊、自爱,另一方面是要看清所交往对象的真面目。好奇和金钱一样,永远得不到满足。

第三,要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知道,当今世界政治风云变幻,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而在飞速发展的社会中,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

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间的纠纷,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第四,要提高应变能力。特别的女生,女生大都身单力薄,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不法伤害的对象。

遇到歹徒侵害时,女大学生往往孤立无援,而对方身强力壮,人多势众,这时若一味硬拼,不仅难以脱离险境,而且会危及生命安全,最好的方法是在有限的条件下,与之周旋,用智慧摆脱坏人,避免不法伤害。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某大学一女学生面对一身高体壮的外国人的伤害,机智地与之周旋,终将歹徒的舌头咬断,保护了自己,并为警方破案提供了证据。

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是人成长的重要环节,谁能保证不被形形色色的术诱导呢?谁能保证能避免时时存在的隐患呢?谁又能保证能永远抵抗网络陷阱呢?

谁又能时时保证良好心理状态呢?作为大学生,拥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自己安身立命高招,形势不容缓;也是立足于人生的考验,正视一切困难的必须。 而这需要自己、家长、学校包括社会多方配合,更需要自己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

希望大学生们在满腔热情地投入大学生活时,也能够提高警惕,平安快乐的度过大学生活。

【摘要】人生是一个过程,心理也是一个过程,成长中充满着喜怒哀乐,悲欢离合,阴晴阳缺——回顾自己三十多年的成长历程,自由散漫的幼年生活形成了我独立、倔强、敏感的性格;不服输、重拾自信的少年生活造就了我热情、感性、坚强的个性;积极向上、勤奋努力的青年使我感受快乐、走向自信。特别是婚姻家庭的责任,工作中接踵而至的打击,使自己快速地长大。成长历程中的每一份付出都为我带来新的收获、每一次挫折都使我承受着自卑,但我还是要感谢挫折对我的磨砺,因为它让我学会了关爱、感恩,学会了坚强,学会了更加积极面对人生的热情。

与心理学的近距离接触源于自己心中的困惑,可以说自己并不是个很乐观的人,但我一直寻找着积极向上的力量,这时我发现了心理咨询这块领域充满了魅力。我更深切地感受到心理健康对每一个人的重要性,于是我立志做一名心理咨询师,期待今后的人生体验更加精彩。

【关键词】自我成长经历、自我分析、职业行为分析

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自己的话,那就是“矛盾”。性格上,虽然表现有些内向,但内心却具有外向的倾向;外表可以冷若冰霜,但内心却热情似火;有许多的想法,却未能付诸行动;有一股闯劲,却总表现得犹豫不前;骨子里强烈的自尊,却时时遭遇自卑的煎熬……所有这些矛盾对立的性格与个性,应归于儿时地经历与家庭的教养。

一、我的成长经历与自我分析

童年的我应该是外向而胆大妄为的。在母亲的不断回忆中提到,不满周岁时,被哥哥姐姐带到庭院,一屁股坐在那里,观看他们嬉戏,在他们与邻居大哥发生矛盾后,打起了“飞石战”,他们吓得躲进了屋插上了门,而我却只能接受两方的飞石,以至于头上留下不少疤痕伴随至今。母亲说我居然没哭。3岁时牵着牛到处逛,还捧回一个十几斤的西瓜。因为头上长虱子,被剃了光头,因此被邻居们戏称“汤司令”。在他们的回忆中我是个黑瘦且活蹦乱跳的“猴子”,还相当的馋嘴。有次为了从门缝里挤进去偷咸菜吃,结果被夹在当中,幸好隔壁大伯看见,用脚踢门才把我拉出来。

上学后,原先在村小读,学习一般,喜欢在下课后在山旁玩泥巴。羡慕班里的一个同学能有个做油条的老爸,以至于她天天嘴里油腻腻的,让人流口水。但还记得她的脸上长着一块块的白廯,现在想来也许是油条吃多的缘故,但那时还为能在她身边讨到点儿吃的而幸福着呢!引起自己第一次变化的当属二年级时被老师冤枉作业没做的事,当时不争气的眼泪一直在掉,任凭老师越来越难听的人身攻击。于是缠着爸爸转学到中心小学,当时哥哥已转过去。终于到了另一个学校,好像忽然懂事多了,至此每次考试都是班里第一。想来自己是个自尊心强的人,因为那次地受骂,反而激起自己的求学欲望。

在记事以来,两件事给自己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同哥哥及几个他的同伴一起拔猪草,经过一条独木桥,下面没什么水,但有厚厚的青苔,我让哥哥扶我过去,那些同伴都笑话他,他们一溜烟跑了,我一咬牙爬下坑,没站稳,下巴磕在了石板上,我一摸,血出来了,一排骨头,心想该不会露出牙齿吧。幸好有一大人经过通知了我妈,带到赤脚医生那缝了十几针,天天打青霉素,以致提起打针现在还有些后怕。但对哥哥也没什么恨意,买来好吃的总要分一半给他。从此下巴就有了条明显的疤痕。二是上学时经过门前的小溪,水还是很浅的,但下过一阵暴雨后,洪水涨了。放学走到溪边才知道,哥哥拉着我过桥去,但那得多走半个多小时的路。我把裤子一卷,书包举上头,就冲进了水中,哥哥只得跟上,所幸洪水仅漫过我的脖子,如果再深些,也许早被冲走了。回家后被骂一通,但心里还有闯成功的沾沾自喜。所以他们都说我犟起来十头牛都拉不回来,为了自己想好的事,往往不考虑后果,冲动而不自制。因为这,被骂多了,加上哥哥循规蹈矩的榜样经常受到爸妈他们的赞,自己渐渐也收敛了许多,性格中的犹豫与不确定缘于那时吧。

之后,考上了省重点中学---二中读初中,那里应该算是学习尖子的聚集地。在那儿,无论是学习上还是生活条件上都让我感到了压力,没有了自信,整天处于茫然之中,做事缩手缩脚了许多。只有在体育课上到处奔跑的时候才重新感受到真实的我---一个原本骨子里透着冲劲的人。虽然在好同学面前会感到自在,但整个初中过得并不顺,特别是中考前,自己也不明白为什么那么紧张,以致整晚几乎没睡,第二天只能用冷水沾湿毛巾不时地擦把脸,才让自己发热的头脑冷静一会儿。可想而知,发挥不好,本校的高中没有考上。自己的警校梦就此醒来。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只好选了相对花费较少的师范学校。进了师范几乎没怎么好好读过书,特别在舞蹈上,自己最不擅长,每次都像避难似的,能躲则躲,不愿多花心思。但因为担任班里的班刊主编,写作能力得到肯定,所以迷上了写作,甚至自告奋勇跑到市图书馆参加演讲比赛,虽然只得了3等奖,但小时候那股冲劲又回到了身上。投了许多稿,只在《温州青年》上留下块豆腐干。但当名作家的激情还是不时涌起。

毕业后,当了一名小学老师,零距离接近了教师这一行业。几年下来由原来的新鲜、充实,变得厌倦,在教学中虽然也因为学生对我的信任而感动,但自己觉得并不快乐,因为教育跟我想的完全不同。我困惑了。我把所有空余的时间花在了自考《教育管理》上,我不明白为什么那些先进的管理就是吹不进这个乡镇,十多年过去了,学生学得比我们小时候不快乐多了。

说到家庭,我出生在一个并不和谐的家里,父母经常吵架,俗话说:贫穷夫妻百事哀。他们经常为了我和哥哥的学费而吵,我对他们是既爱又有些厌烦。我的母亲只会生闷气,默默地流泪,而父亲却凡事暴跳如雷,一通大闹后才渐渐平静。我无形中习得了他们发泄怒火的方法,要么一声不吭、不理不睬,要么暴跳一阵。我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很亲近也不是很敬重,虽然在远离家乡的三年中师生活中会想念他们,但回来几天后又想早日离开他们。对于母亲,我厌烦她的束缚,但发现自己常常还是那么依赖于她;对于父亲,我甚至有些鄙视,因为他的无原则的吹牛、他的酗酒。我觉得他是个颓废的人,一个没有目标没有理想的人,只满足于自己的原始的生理需要。也许正因为鄙视他的吹牛,才得以成就我一诺千金的个性,但凡我答应别人的事情就会千方百计想去完成,对自己不能做到的事也轻易不会说出口。现在想来对他的厌还来源于小时候一家挤在一个房里,半夜三更他与母亲发出的声音,一度让我觉得那是件多么肮脏的事。直到自己看过相关的书才有所改变。让我鄙视与厌烦的父亲其实也给我留下许多美好的回忆:知道我喜欢狗,就为我买了一只又一只;为了让我能在家多呆上一晚,第二天凌晨4点,骑一个多小时的自行车送我到城里上学;晚上看书晚了,会为我烧上一碗面条……

关于爱情,曾想过是杨过和小龙女式的:浪漫、专情、始终如一地相伴一生。中师时认识一位笔友,从没有见过面,但却有那么一丝感觉,可能是因为他会武功,还爱打报不平吧。但谁也没有跨出第一步,后来就没了消息。毕业后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刚开始时是被他那一书架的书所吸引,后来知道他5岁就没有妈妈,心里有些同情。而真正让我决心嫁给他,是那次我执意要走,他不让,然后在我面前哭了,像个无助的小孩,我最看不得别人的眼泪,那一刻心里就软了。我本身数学学得不好,而他是数学老师,他还会写点小诗,一样的爱看书,这些都是吸引我的原因吧。但结婚后,矛盾就出来了,在他的潜意识里还是个5岁的怕被抛弃的小孩,虽然这么多年独立下来,但他依然渴望着妻子是贤妻良母,而我却不具备这个条件,不会收拾,不会照顾人,因为在我的内心同样渴望的是像山一样的父亲式的丈夫,可以依赖。所以因为彼此内心渴望与现实的差异,我们的婚姻生活也经常伴随着吵架。有了孩子后,虽然依然会有口角,但我尽量控制自己不在孩子的面前发生。因为我不希望他也会和我小时候一样在不安中度过。现在我想爱情也应该称为亲情了,只有变成亲情后才会持久。

二、职业行为分析

  在2006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在报纸上看到培训三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带着好奇与期待参加了培训,接触了许多关于人的心理知识,觉得自己找到了自己的兴趣,从此就迷上了它。

在经历了过往三年心理咨询的学习,我感受到自身思想、性格的变化及个性的渐渐改变。三年前,说实在我还是个不愿长大的人,虽 已身为人母,但我的心理年龄似乎还停留在十七、八岁,对生活依然充满幻想,但现实与幻想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可逾越的距离。于是当工作、生活中出现问题,难以用理性、客观的心态来面对解决。因此解决问题的结果往往更加不尽人意。如果是在三年后的今天,我相信解决问题的结果会尽趋完美,众人皆乐。我已坦然接受现实中人有优缺、事有长短、生活有悲欢……如果中考那时我了解这些,考前就不会那么焦虑,就不会被自己的不自信打败。此时我的心理年龄正在向生理年龄靠近直至同步向前。对待父亲与母亲,不再抱以鄙视与厌烦,我理解他们是生于那个年代那个环境的人,自然是以那种状态生活着;而关于爱情,其实那只是生活的前奏,真正的乐章其实是亲情主打,那样生活才会更加和谐完美。

曾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一名心理咨询师?回答是兴趣、期待和不断成长的快乐。是的,在学了心理咨询后,因为自己对人生、对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有了新的感悟,处理问题时的方式方法也渐渐成熟,这让我为自己的不断成长感到快乐,而我的工作与生活也在悄然的变化着!同时也认识到一个人的潜能是无限的,每个人都可以让自己的人格更加完善。我希望让更多和曾经的我相同或类似的人能够得到帮助并且改变,体会自身成长的快乐!而我也非常愿意用自己的所学所知,伴随他们同行,体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感受助人与自助的快乐!

我为自己制定了近期、中期与远期三个职业奋斗目标,分别是:

近期目标:努力学习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

中期目标:经过学习和实践成为一名优秀的心理咨询师。

远期目标:通过努力,创立一间心理咨询与触康健相结合的咨询所,为自己和其他分析师搭建更好的平台,为更多的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共同成长,共同寻找人生的价值,重新找回快乐!

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首先需要让自己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因为心理咨询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求助者减轻由于内心世界的矛盾冲突所带来的情绪和行为困扰,并帮助他们在自我认识和自我改善中达到心理的健全与成熟。如果咨询师自己内心存在认知的盲点和未处理的矛盾冲突及情绪障碍,那么他(她)将不能很好地去帮助求助者澄清认识中的扭曲点,化解其内心的冲突与矛盾,并且可能在咨询中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不良情绪投射给求助者。同时,只有自己的内心是健康的,给别人做咨询才是自信的。我会在今后的学习中通过自我反省、自我分析,或在上级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进一步认清自我,清理自己的症结,完善自己的人格,为今后的咨询工作打下良好的个人品质与心理基础。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心理咨询师不但要在知识和技能上有足够的储备和磨练,更重要的是能够秉持一种追求生命成长的理念,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增长能力以超越自己的局限。

只有经历过,才能更深的体会与感受,相信我自身的心路历程可以化作坚实的基石,而内心的满腔热情与骨子里的冲劲则是前行的动力,足以让我在心理咨询这条道路上看得更宽、走得更远!

最后我想用周弘老师的一段话来结束我的这篇成长报告:“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多么像滚滚长江东流水,都想流进大海这个快乐老家,水流向大海就有起有伏,也就是说我们的人生有称心就有不称心、有成功有就有失败、有欢乐就有痛苦、有顺利就有挫折,哪一段是不好的呢?哪一段是你能拒绝的呢?快乐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追求、是一种意境、是一种人生态度。用赏识的观点来面对你的人生,失败你不要放弃,那是你未来的成功;痛苦你不要绝望,那是你未来的欢乐;挫折你继续坚持,那是你未来的顺利;享受苦难、享受失落、享受烦恼、享受孤独、享受委屈就像享受黑夜是未来的黎明一样,因为这是生命中不可避免的。”

我出生于1964年4月17日(这个日子由于后来哈尔滨市区的一场特大火灾而闻名,所以我的生日为我的家人和许多好友牢牢记住),我虽然出生在哈尔滨,但父母都是四川人,父亲从部队转业,主动奔赴北大荒,后与母亲调转到哈尔滨工作,这之后一直在工厂当普通的干部和工人。1969年,中国与前苏联关系紧张,政府动员战备疏散,我和姐姐随同当时已来哈定居的爷爷、奶奶一起回到四川成都居住,直到1972年爷爷去世,重新被父母接回一起生活。童年时和爷爷、奶奶及在成都的一段生活,对我的心理成长和性格的形成现在看来是至关重要的:比如,虽然记忆很多都已模糊,但潜意识中,我始终有“成都是我的故乡”的情绪和情结,这种情绪经常以“寻找”、“回乡”、“在途中”等原型反复出现在我的梦中;在后来不同年龄阶段多次重回成都时,我分明清晰的嗅到了我童年时不可替代的气息。又比如,爷爷身世的不凡(辛亥老人、中山先生的秘书)、清高的气质、传奇的经历(奶奶爱讲的)等与当时家境的普通(谈不上贫寒)、父母的平凡老实、生活的朴素等交织环境对我的影响,也是我日后性格中,清高与自卑、爱幻想而不自信、有目标而意志薄弱等性格矛盾的合成因素。从成都回来后,由于学前家庭的教育和影响,经过简单的测试,我带着满嘴的四川话直接上了小学二年级,这也是我在同届同学中年龄一直比较小的原因。我学生生涯的中小学时代,现在看来是蛮顺利的,当然,少年时应有的烦恼和“愁滋味”也多有经历和品尝,性格中的懦弱、易于满足和意志的不坚定等特征也在进一步形成和显现。比如,由于一直都在普通的学校念书,同学大都为工人、农民出生,我家庭的文化氛围和资源足以让我没用太多的努力就是学习的佼佼者,直到重点高中差3分没考上,也没觉得特别的沮丧,高考时还为自己是学校应届考上大学的第一位学生而略有得意。如果说中学时代对我日后心理、行为、工作有深远影响意义的过程是我养成了爱读书、喜欢音乐的习惯。父亲爱书和买书的“习惯”在周围人眼里是“不可思议”的,无论是他喜欢的历史、哲学,还是我喜欢的文学、医学书籍,只要能想到和买到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几乎竭尽所能、应有尽有,现在回忆起来让我感动不已,虽然客观上,也可能是我兴趣广泛而无一精通、知其然而不求甚解的一种导因?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行为方式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往往不好认定,此种情况亟待我们继续加强对类罪的细致研究。盗窃罪和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的类罪,因其常发性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实行行为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盗”“”手段交织的案件,即用秘密手段和欺诈手段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因司法工作者理念上的不同认识,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一些真实的案例出发,对盗窃罪和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区分界限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本文在吸收借鉴中外刑法罪和盗窃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就罪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内容,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等方面。 第二部分,盗窃罪和罪的研究现状。本章通过对于盗窃罪和罪的理论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阐释。通过类比二者的犯罪构成,可以得出二者的最大的区别之处应该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而为继续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分界限提供基础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普通罪与盗窃罪的实质区分界限。本章通过上一节提出的问题展开对于二者犯罪客观方面的细致解析,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行为而处分财产”。继而我们对于盗窃和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盗窃是直接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罪是基于被害人的瑕疵意识而取得财物。秘密性的行为和欺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有相似性,故二者的区分点应该是在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行为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的论述评析,从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来界定盗窃罪和罪之间的界限。 第四部分,三角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章主要探讨三角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分关键。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处于人处分权限内或者地位管辖范围内是间接正犯的盗窃罪与三角的根本区别所在。并且虽然犯罪可以以三角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三角仅仅是一种现象,不属于具体的犯罪。 对于盗窃罪和罪以及二者的特殊表现形式区分之处在于二者客观方面,即看具体案件中是否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则应该考虑成立罪而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表现出秘密性而认定为盗窃。反之如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考虑是否成立盗窃。…

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

盗窃罪大学毕业论文

......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您好,以下题目可以考虑: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金额认定等。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论文查重盗窃

论文是反映能力和知识的东西。一篇论文凝聚了论文作家的大量精力,这是非常宝贵的。最近,大学生在检查论文后被盗,导致许多大学生开始害怕。他们一直在问小编是否会被盗?所以今天paperfree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要明白的是,论文查重是否会被盗取决于查重系统是否正规。论文查重系统是检测论文必须用到的。对于正规、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检测系统,查重后论文不会被盗。学校论文查重系统是最靠谱的,最权威的论文检测系统,也是最安全的系统。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那些窃取论文的人是一些非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系统,特别是那些完全免费、无限制的论文重复检查软件。如果他们在这个软件上重复检查,他们很可能会被盗。论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能力和知识。一篇论文体现了作者的大量精力,非常宝贵,所以我们在重复论文时必须小心。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多数学生,如果他们想要自己的论文不被盗,他们应该找到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查重系统,这样的系统就不会被盗。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等。在检测自己的论文时,您可以选择这种安全、高质量、有保证的论文查重系统。 在了解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以后,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高社会认可的论文重复检测系统,我希望我们能有效防止盗窃,成功通过论文查重检测。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取?请阅读和观看以上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会,正规的查重网站都不会盗取检测的文章。学生只有使用了不正规的查重网站,那么学生所写的论文在使用不正规的查重网站后就会被网站管理员泄露出去,最后学生在提交给学校进行查重的时候重复率肯定会很高,达不到学校要求从而毕不了业。因此,同学们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时,一定要先了解这个查重网站是否正规安全,然后再根据查重系统的描述将自己的论文上传至查重系统中。

扩展:

知网查重包括论文正文、原创说明、摘要、图标及公式说明、参考文献、附录、实验研究成果、结语、引言、专利、文献、注释,以及各种表格。大多数高校在每年毕业季时,都会统一发通知说明学校的毕业论文规范和查重说明,学校会统一下发论文样式等内容,一般会详细说明查重的范围。要是学校有具体的要求,那提交到学校的时候必须按照学校所要求的来。

知网查重原理是按照连续出现13个字符类似就会判为重复的标准计算论文重复率。如果学生抄袭了他人论文中的句子或者段落,知网查重系统在对其进行查重时,就会识别出重复部分,并计算到论文的总重复率之中。因此建议学生在写作论文时不可出现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防止因为出现过多重复部分从而使论文总重复率上升很多。

当今社会中国一般认为,论文查重次数对论文并无影响因为无论是与学校还是杂志社有关,基本上都没有单位明确规定检查论文查重了别人的论文会怎么样的次数会对论文产生影响并且用权威查重了别人的论文会怎么样的论文查重系统来检测学生论文,论文就不会留下一个什么痕迹,别人。1首先,重复率高于学校,超出学校范围不能满足学校要求,甚至不能参加辩护,不能毕业此外,学校只给你一个修改论文的机会,如果你不确定这个机会,学校不能让你无休止地修改,第二次不合格,你就有可能不能毕业2。没有影响知网查重是可以的,如果学校没有说明不能提前知网检测,那么就可以随便检测,只是学校检测的时候有可能提示检测过,但是这个不影响而如果学校有强调不能提前用知网检测,那么就不要用,不然学校看到提前检测预警字样。毕业论文针对喜爱创作的大学生而言会有某些艰难,对创作不喜欢的学生就更难查重了别人的论文会怎么样了实际上,很多同学对于写毕业设计论文没办法,同时也觉得非常困惑,尤其毕业论文查重的一部分,因为毕业论文的反复率太高,没法通过学校的规定,要是。毕业论文复现别人的会被认定为抄袭毕业论文查重时被判定为抄袭的4种情况一直接全文复制别人的研究成果,没有任何的改动,在提交论文检测和查重的时候也没有按照要求打上引用标签,看不出任何的引用痕迹,完全当做自己正文。肯定是会的我们编写的数据如值或界说,很有可能被符号化遇到有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案是用图片替换表格数据这时候,你可以咨询下你的导师而是表格里的内容,请改写或引用,不千万不要直接抄袭一旦被抄袭,知网查重检测。一论文查重抄袭表述是什么意思 抄袭文字意思就是你引用了别人的文字没有标明出处,系统自动检索,当出现一定数量相同文字时,会认为是有抄袭文字现象用自己的语言进行描述,不易出现此现象不少高校当中,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论文中重复最多的内容是文字措辞,因此在进行论文降重时,用户首先了解的是措辞降重,措辞降重可以同时通过分析同义词替换关键字,修饰语增加或删除,主动句转换成学生被动句等语序替换工作方式来进行,从而达到降低相关文章的查重。此外,不仅是抄袭的论文会被中国知网检测出来,在网上出现过的任何句子,只要是原封不动地复制到论文里,中国知网都会检测出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不会1引用别人的论文查重的时候,只要是引用的格式是对的就不会被查重的时候查出来2如果引用的格式不对,那就会被论文查重系统检测出来,会被认定为抄袭的部分3而且在引用别人的论文的时候,需要在论文的最。在了解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以后,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高社会认可的论文重复检测系统,我希望我们能有效防止盗窃,成功通过论文查重检测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取请阅读和观看以上信息,希望对。参考文献的格式不规范,或者标注错误,脚注不是自动插入,目录也不是直接用word生成的,这些会让查重系统无法正确识别,导致这部分内容被误判标红部分论文查重系统没有识别论文格式的能力,即使参考文献格式正确,也将这部分。

警校生毕业论文关于刑警的

浅论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下,创造的和谐社会~!(这个还可以啦,你认为还行吗?)

作为一名警校学员,你首先应当对自己即将从事的公安事业具有坚定的信念。一个人如果不能崇尚自己的事业,还能指望谁尊重和信服你呢?当前警察并不受人爱戴,他们为人民群众奉献了太多,却可能因为一个细节的过失,由于组织内的个别败类而背负骂名,更可能由于媒体的失实报道而备受指责。但是你应当明白,如果自己不能忍受这些非议,放任自流,是不是又恰恰应和了别人的指责?你应当相信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是高尚的,是值得尊敬的。

  • 索引序列
  • 警校生盗窃毕业论文
  •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
  • 盗窃罪大学毕业论文
  • 论文查重盗窃
  • 警校生毕业论文关于刑警的
  • 返回顶部